Ⅰ 加盟店需要獨立法人資格嗎
一般情況下是需要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
Ⅱ 如何判定企業是否具有法人資格
判定企業是否具有法人資格要從成立、財產、名稱場所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幾個方面來判斷。依《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成立。包括設立宗旨、目的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組織機構、設立方式、經營范圍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其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獨立財產是指法人財產、經費與法人的規模相適應。特別法、單行法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理論上「獨立法人資格」的要件關鍵在於具備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是相對於民法上「自然人」的概念提出的,是法律所創設的主體。法人與自然人的區別在於法人不具備自然人所享有的如人格權等一系列專屬於人身的權利。
(2)加盟店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擴展閱讀: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分公司與子公司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九十五條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法律地位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 外國公司對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Ⅲ 法律:連瑣店是一種什麼性質的企業
你好,連鎖分直營和加盟兩種。直營就是總公司直接投資,直接經營管理很多個小的連鎖企業,企業之間資本相互不獨立,都屬於總公司資本,經營管理也比較集中統一,連鎖企業沒有經營自主權,有總部規章制度約束,很多個連鎖企業形成一個大的法律主體;加盟就是個人進行一定規模投資,和總部簽訂聯營合同,雙方只受聯營契約約束,合同之外,每個加盟店享有一定的經營自主權,資本是相互獨立的,不屬於總部,形式上比較鬆散,像很多溫州生產打火機、燈具等小商品的加盟店就屬於這種,一般規模都比較小。兩種連鎖企業並不是互不相干,符合一定條件,經總部特許,可以由直營轉位加盟,也可以由加盟轉為直營店~不懂的話,也可以看看下面的介紹~~~~~比較長哈
一、連鎖店的基本定義——連鎖店是指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由於特許企業的存在形式具有連鎖經營統一形象、統一管理等基本特徵。眾多小規模的、分散的、經營同類商品和服務的同一品牌的零售店,在總部的組織領導下,採取共同的經營方針、一致的營銷行動,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銷售的有機結合,通過規范化經營實現規模經濟效益的聯合
二、連鎖店的分類—— 連鎖店可分為直營連鎖(由公司總部直接投資和經營管理)和特許加盟連鎖(通過特許經營方式的組成的連鎖體系)。後者是連鎖經營的高級形式。 連鎖店的形式可以包括批發、零售等行業,以至飲食及服務行業都可以連鎖式策略經營。
三、加盟連鎖法律關系分析
加盟連鎖在經營者之間形成一定的法律關系,認清其間的法律關系是分析其法律責任的基礎。加盟連鎖經營在法律上屬於聯營,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聯營分法人型聯營,合夥型聯營,契約型聯營三種形式。那加盟連鎖屬於那一種聯營呢?下面就此逐一進行分析:
1、加盟連鎖不是法人型聯營
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法人型聯營的各方應共同組建新經濟實體,該經濟實體一般應具備法人資格。而連鎖加盟各方並未組建新的經濟實體,而是各自經營。法人型聯營在現行公司體制下已經上升成為一種股權合作關系(即股東關系)而不是經營合作了。加盟連鎖經營明顯不屬於這種聯營模式。
2、加盟連鎖不是合夥型聯營
不屬於法人型聯營,那是否屬於合夥型聯營呢?加盟連鎖需要特許方向加盟店提供品牌,技術,培訓,有些還提供設備、、材料,加盟店在特許方指導下開展經營,有些特許合同還約定特許方有權參與加盟店分紅。從這些形式上看,雙方關系似乎符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公共擔風險」的合夥關系特徵。但深入一分析,實際上並不符合:首先,雙方實際上沒有共同出資。雖說特許方向加盟方提供了包括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在內的經營資源,但這些資源的最終權屬還是歸特許方,加盟方只獲得一定期限的特許使用權,即這些經營資源的權屬未發生變化。其次,雙方也未共擔風險。雖然有些加盟合同有特許方參與分紅的約定,但一個共同的特徵是特許方對加盟店的債務不承擔加責任,這就不是共擔風險。
另外,在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頒布後,這種聯營方式已經納入合夥企業范疇,而不是一種獨立的經營主體了。因此,加盟連鎖也不屬於合夥型聯營這種形式。
3、加盟連鎖是契約型聯營
排除了以上兩種聯營模式,加盟連鎖這種聯營模式就只可能是契約型聯營了。契約型聯營是各方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協作,但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聯營方式。加盟連鎖的特許方及各加盟店一般為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等獨立的經營主體,根據特許經營合同約定,加盟方在特許方指導下獨立開展業務,自負盈虧責任。加盟連鎖的這些特徵也正符合契約型聯營的要求。
四、連鎖企業獨立承擔合同責任
連鎖經營的突出優勢在於顧客只需在任一連鎖店簽約,就可以享受全部連鎖店的服務,這就及大地方便了顧客,也促進了連鎖經營的迅速發展。但是,如果顧客在簽約後,與連鎖店發生有關服務期限、服務質量、收費標准及解約等方面的糾紛,也就是合同上的糾紛,該找誰去處理呢,特別是與非簽約店發生的糾紛?
1、特許方不承擔加盟店的合同責任
雖各連鎖店在門面裝修、標志標牌、員工著裝上都是一致的,服務標准也一樣,會給顧客「一家人」的感覺。但是,從法律上講,它們各自有營業執照,都是獨立的經營主體。《民法通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在加盟連鎖經營中,雖然特許方對加盟方要進行「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但這主要體現的是特許方的一種義務而不是權利,加盟方的經營自主權還是在加盟方手上,因為加盟方才是加盟店的出資者及風險的承擔者。特許方與加盟方雖然有密切聯系,但這只是一種內部的聯系,二者對外是獨立開展經營的。因此,特許方不承擔加盟店的合同責任。
2、加盟店之間互相不承擔合同責任
前面說過各加盟店都是獨立的經營主體,但基於共同加盟某一業務而發生一定的聯系,這種聯系體現為互相為其他連鎖店的顧客提供服務。顧客與某一連鎖店簽約後,就與簽約店之間形成了一種債權債務關系,而非顧客簽約店與顧客之間並無合同關系。在此情況下,非顧客簽約店為顧客提供服務是基於加盟連鎖協議的約定而為,對顧客而言,這是一種第三人履行義務的行為。《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照此規定,非顧客簽約店作為第三人不向顧客(債權人)承擔責任,相關責任應由簽約店(債務人)承擔。
五、連鎖企業侵權責任依過錯確定
連鎖經營屬於一種服務合同關系,在經營過程中難免會發生侵害顧客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情形。對在加盟店發生的此類糾紛,如果顧客依法選擇追究加盟店的侵權責任,在此情況下,是加盟店獨立承擔侵權責任還是由特許方承擔連帶責任呢?根據《侵權責任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連鎖經營中發生的侵權行為屬於一般侵權行為,應按照過錯原則確定責任。
1、加盟店獨立承擔責任情形
對於在連鎖經營中與顧客發生的糾紛,如果顧客選擇的是追究加盟店的侵權責任,這就不受合同相對性的限制,無論該加盟店是否為簽約的加盟店,只要顧客是在該店受的的侵害,該店就要承擔責任。另外,對特許方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如果給顧客造成的侵害與特許經營規范無關,完全是由於該加盟店的過失造成的,如一洗車加盟店不慎將顧客的車輛碰傷、或者保管不善遺失,在這種情況下的責任應該由該加盟店獨立承擔,與特許方無關,因為特許方對此並無過錯。
2、特許方承擔連帶責任情形
如果加盟店按照特許方的操作手冊服務顧客的過程中造成了顧客損害,這說明特許方對此有過錯,特許方與加盟店就構成了共同過錯侵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商業特許經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特許方要向加盟店提供經營操作手冊,對加盟店進行經營方法、服務技術方面的指導,實踐中特許方還往往向加盟店提供設備、材料等。這就要求特許方的經營技術成熟可靠,並有為加盟店提供相應服務的能力。如果做不到這一點,說明特許方在經營上存在過錯;加盟店作為直接服務顧客的經營者,負有保障顧客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發生侵權事件,說明加盟店也有過錯,它們之間就構成了共同過錯侵權。
另外,加盟店往往還受權使用特許方的商標,根據《商標法》的規定,特許方依法負有監督加盟店的服務質量的義務。如果因為特許方的質量監督不到位造成了顧客損害,特許方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
Ⅳ 合夥企業是否具有法人資格
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稱之為其他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而合夥企業的債務責任由合夥人承擔,其並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3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1992〕22號)第40條
Ⅳ 是不是所有的企業都具有法人資格
1、企業都具有法人資格,只是企業有公司制企業和非公司制企業之分。獨立法人的單位可以包括:a.國家機關 國家機關法人依據《組織法》規定的機構設置程序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產生;b.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法人依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作為法人身份的合法憑證;C.社團法人 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登記,需有《社會團體法人證書》;D.企業法人 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法人簡介:法人是一種享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組織,它和自然人一樣,同屬於民事主體的范圍,而且是民事主體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相對於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為存在特徵的人。我們每個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責任,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3、法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徵: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社會組織;法人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組織。
4、法人指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的進行民事活動,以自己的財產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法人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即法人僅以以法人名義所有的財產承擔責任,作為法人企業的股東在不存在欺詐和濫用法人有限責任的情況下僅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無需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企業責任。主要有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在企業法人上,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倆種。
Ⅵ 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是否具有法人資格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企業根據不同的標准可以有不同的分類。按照組織形式的不同,可以將企業分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制企業等。所以公司是企業的一種。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都具有法人資格,可以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中還包括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這兩種企業都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但是它們都屬於企業的范疇。
Ⅶ 加盟店申請營業執照時法人代表如何確定
法人代表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產生,具體由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擔任,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
一般所說的法人代表指的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
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7)加盟店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擴展閱讀:
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則依法由上級任命或由企業權力機構依法定程序選舉產生。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而法人只有一個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獨立行使法人職權。
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范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直接代表法人對外行使職權。
法人代表的變更沒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記;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應登記的事項之一,這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如有變更,應及時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手續。
Ⅷ 開品牌加盟店是先加盟還是先注冊有的加盟要求具有法人資格,怎樣注冊法人資格
你去相關的招商網站上了解一下,他們應該有相關的介紹。
比如說「四川廖排骨餐飲連鎖」,他們是專業做這個了,你就可以去他們網站上看下。
Ⅸ 個體工商戶是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個體工商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
獨立法人資格認證標准:
1、依法成立。包括設立宗旨、目的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組織機構、設立方式、經營范圍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其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獨立財產是指法人財產、經費與法人的規模相適應。特別法、單行法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理論上「獨立法人資格」的要件關鍵在於具備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是相對於民法上「自然人」的概念提出的,是法律所創設的主體。法人與自然人的區別在於法人不具備自然人所享有的如人格權等一系列專屬於人身的權利。
一般來說,典型的企業法人可以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均為獨立的法人。
因此個體工商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
(9)加盟店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擴展閱讀:
獨立法人資格的作用:
1、協助公司發展戰略
分析公司現有人力資源狀況,預測人員需求,制定、修改人力資源規劃,經上級領導審批後實施。
2、在各部門的協助下進行工作分析;
提出崗位設置調整意見;明確部門、崗位職責及崗位任職資格;修改和完善部門、崗位職責說明書;合理評價崗位價值。
3、在一定的整體目標下,調整關於資產的購置(投資)
資本的融通(籌資)和經營中現金流量(營運資金),以及利潤分配的管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人資格
網路-個體工商戶
Ⅹ 加盟連鎖店是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有 也有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