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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如何注銷葯品經營許可證

發布時間: 2021-10-13 16:17:04

A. 葯品經營許可證已過期,現想再辦,應該怎麼辦

《葯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葯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葯品的,持證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葯品經營許可證》。

原發證機關按本辦法規定的申辦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收回原證,換發新證。不符合條件的,可限期3個月進行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注銷原《葯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根據葯品經營企業的申請,應當在《葯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換證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准予換證。

(1)加盟店如何注銷葯品經營許可證擴展閱讀:

申請受理

申請開辦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的向市葯品監督局、申請開辦葯品零售企業的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葯品監督分局提出 籌建申請 (開辦零售(連鎖)企業的,需說明連鎖的管理體制),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葯品、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管理系統企業端「企業籌建申請」(3.5寸盤)(申請人在網站下載企業端程序並正確填報、導出);

2.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的學歷證明、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3.擬經營葯品的類別和范圍;

4.擬設營業場所、倉儲設施、設備情況(附擬注冊地址的地理位置圖、平面圖(註明面積),並註明與葯品零售企業之間的最短可行進距離);擬設倉庫地理位置圖、平面圖(註明面積、長寬高);

B. 可以強制性注銷葯品經營許可證嗎

很難,除非你用一些旁門左道:讓他葯店的葯品質量出點問題,但是不建議用此法。
你還是與他協商一下吧,沒有什麼不可以解決的。

C. 我的葯店是連鎖分店,《葯品經營許可證》明年就要過期了,可我的GSP現在還沒過,是沒去申請,明年能換證嗎

肯定換不了,找總公司想辦法哦!
你要是開個體的,就得請1-2個葯師(鄉村1個,城鎮2個),做新開葯店申請,以前的直接申請作廢。開個體的比開連鎖的要麻煩很多的,台賬全套都得自己做,葯監每年檢查2次以上,開起來以後3個月必須申請GSP認證,通不過整改3個月,再通不過還是得關門。光那些台賬就夠你煩的了。掛在連鎖裡面雖然交幾千塊,擔省很多事!!!!
想繼續開下去就趕緊先申請GSP認證,通過了再換證!交幾千給總公司,它總得干點事啊!GSP認證應該總公司他們派人來搞定的!(檢查費2K多得自己出。)

D. 葯品經營許可證注銷申請書怎麼寫

開頭寫所要上報的葯監局名頭,正文是我公司因什麼原因(具體原因),現申請注銷葯品經營許可證。最後落款是公司名稱(加蓋公章)及時間。

E. 長春市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注銷需要什麼材料

一、在長春市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注銷」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葯品經營許可證注銷申請表》(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A4紙列印。)
2.一般情況需提供:法人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紙質: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A4紙列印。)
3.一般情況需提供:法人委託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A4紙列印。)
4.一般情況需提供:交回《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正、副本原件(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1個工作日

F. 請問葯品經營許可證質量負責人怎樣注銷,需要些什麼資料

你可以攜帶公司營業執照和身份證到當地食品和葯品監督管理局咨詢辦理。

G. 哪些情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注銷企業的《葯品經營許可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葯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一、 《葯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換證的。

二、 葯品經營企業終止經營葯品或者關閉的。

三、 《葯品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銷、收回、繳銷或者宣布無效的。

四、 不可抗力導致《葯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注銷《葯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自注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切 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H. 葯品經營許可證批發企業怎麼注銷

在所在地的省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申請注銷,你可以先到你們省葯監局官網上看 辦事指南,上面有詳細規定的

I. 從原葯店離職打算自己開店時注冊信息怎麼撤銷

不需要注銷注冊,

在原單位如果是擔任企業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話,需要原單位先找一個葯師把你換下來,

然後你拿著你的證去申請葯品經營許可證

有了葯品經營許可證就可以把你的注冊證變更注冊到你自己的店裡

J. 什麼情況吊銷《葯品經營許可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七十四條銷售假葯,情節嚴重的;第七十五條銷售劣葯,情節嚴重的;第七十九條未按照規定實施《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情節嚴重的;第八十條葯品的經營企業,從無《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葯品的,情節嚴重的。

第八十二條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情節嚴重的;第八十三條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的;第八十五條葯品經營企業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經營許可證》。

(10)加盟店如何注銷葯品經營許可證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七十二條

未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葯品、經營葯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葯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生產、銷售假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有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生產、銷售劣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從事生產、銷售假葯及生產、銷售劣葯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葯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葯、劣葯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第七十六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假劣葯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的收入,並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對假葯、劣葯的處罰通知,必須載明葯品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結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項和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十八條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葯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葯物臨床試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實施《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和葯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

第七十九條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無《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葯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葯品,並處違法購進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

第八十條

進口已獲得葯品進口注冊證書的葯品,未按照本法規定向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進口葯品注冊證書。

第八十一條

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並吊銷賣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

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醫療機構將其配製的制劑在市場銷售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制劑,並處違法銷售制劑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四條

葯品經營企業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經營許可證》。

第八十五條

葯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除依法應當按照假葯、劣葯論處的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該葯品的批准證明文件。

第八十六條

葯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葯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本法第七十二條至第八十六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職責分工決定;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批準的部門決定。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關於葯品價格管理的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九條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在葯品購銷中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使用其葯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葯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

並通知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條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的負責人、采購人員等有關人員在葯品購銷中收受其他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葯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收受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執業醫師,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