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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退出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7-11 19:53:32

A. 對加盟商的退出處理跟進如何進行

1。建立加盟商認證的系統方式,對於退出的加盟商進行公示,同時要求收回授權書;
2。如有收取保證金的,考慮要求加盟商拆除相關的被加盟商標,UI設計並提交相應的照片證明等後才予以退還。加盟商中途違約,要求強制退出的,在程序上建議先行發送違約通知,然後直接解除合同。

B. 加盟了以後,中途可以退出嗎有什麼規定嗎

如果代理商由於自身原因在協議有效期內主動提出希望終止合作時,代理商需要提前兩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退出合作申請。得到同意批復後,代理商要向公司移交相關物品或事項,公司確認交接工作完整無誤後,會發函終止代理商的經銷權。另外為最大化保障代理商利益,代理商在總部指導下推進市場運作,三年合作到期後可選擇繼續合作或增值回購,或選擇被總部收購,擁有當地市場股份的同時成為總部平台的原始股東。

C. 加盟店如果合同上面沒寫什麼情況下退或什麼情況下不退,如果退盟的話,加盟費還會退嗎

簽了合同不想加盟了,可以退款嗎

解除特許加盟合同,加盟費可以不予以退還

解除特許加盟合同,加盟費可不予退還

――――評避風塘公司訴唐某等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

一、 案情

上海避風塘茶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避風塘公司)與唐某訂立特許加盟合同,約定:避風塘公司向唐某授予「避風塘茶樓」特許經營權、傳授加盟店知識等,期限為5年,唐某應支付加盟費15萬元(無論何種情況均不退還),特許保證金10萬元(非定金性質,在唐某違約等情況下避風塘公司有權沒收),並按月支付特許使用費、特許廣告費等。合同還約定如一方違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違約金為30萬元,唐某以該特許加盟合同參與設立的公司對唐某的上述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合同簽訂後,唐某繳納了加盟費15萬元及保證金3萬元。唐某與他人共同出資設立了海通餐飲公司,由海通餐飲公司作為主體經營「避風塘茶樓」加盟店。之後,因唐某長期拖欠特許使用費和特許廣告費等,避風塘公司經催討未果於提起訴訟,要求:(1)判令解除特許加盟合同;(2)判令唐某支付特許廣告費、特許使用費4171.28元、違約金30萬元、特許保證金3萬元;(3)海通餐飲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唐某反訴稱:不同意解除合同及承擔違約責任;因避風塘公司未履行員工培訓、廣告製作等合同義務,故延付相應款項;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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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繼續履行特許加盟合同,並由避風塘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唐某認為特許加盟合同中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予以調整。海通餐飲公司同意唐某的意見,對承擔連帶責任沒有異議。

二、爭議焦點及判決結果

1. 特許加盟費是否應退還

一審法院(上海市靜安區法院)認為,特許加盟費為5年15萬元,唐某僅經營一年有餘,故應當返還12萬元。

二審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認為,特許加盟費是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合同中關於特許加盟費不予退還的條款,符合特許經營加盟費的性質及行業慣例,判決特許加盟費不予退還。

2. 特許保證金是否應退還

一審法院認為,特許保證金不具有定金性質,雙方關於沒收保證金的條款無

效,應予以返還。二審法院也認為,特許保證金系用於抵充被特許人的債務,其實質是一種以金錢作為質押物的擔保形式,應予以返還。

3. 唐某應當支付多少違約金

一審法院認為,約定支付違約金30萬元,2倍於特許加盟費,有過高之嫌,判令支付違約金15萬元。

D. 加盟店合同簽了沒有做可以退款嗎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連鎖加盟行業有了管理規章。
《條例》規定「兩店一年」准入制度。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至少擁有兩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一年,違反者不僅將被沒收違法所得,還將被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規定特許人備案制度: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特許經營合同樣本、特許經營操作手冊、市場計劃書等。未備案者將被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條例》規定特許人應當建立並實行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特許人應在訂立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經營合同文本、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和商業信譽記錄以及特許經營費用及收取辦法等。

E. 葯店與加盟店解除協議

若加盟合同中約定了解除條件,現在解除條件如果出現的情況下,你就可以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

F. 加盟店面倒閉,和顧客當時簽訂的協議還有效嗎

店倒閉跟顧客沒有關系。顧客的協議還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