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p2p總公司違法加盟商有什麼責任
他這樣子違法的話,會被抓起來坐牢的。
『貳』 特許經營的企業,如果商標有問題,被授權的加盟方是否可以起訴授權企業
特許的核心是商標使用許可。不論是特許人還是受許人,均應掌握和熟悉商標法律及行政法規中有關商標許可合同的規定,依法經營,依法辦理有關法律事宜:
1. 特許經營協議中涉及或包括商標使用許可的,應按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及時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備案,並報特許人和受許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2. 許可人不得超過其冊商標的范圍許可。《商標法》第二十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使用的商品為限;
3. 不得濫施許可。我國商標法中對濫施許可行為及不顧商品質量的行為作出了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或罰款直至撤銷其注冊商標的處分規定;
4. 加盟店要協助總店在當地登記商標或有關的知識產權人;
5. 不能以加盟店的名義登記成為商標或有關知識產權的擁有者,除非獲得總店的允許或指示;
6. 確認商標及有關的知識產權的權益完全屬於總店,如由於法律上或其它原因而使商標或有關的知識產權被認定為屬於加盟店,則加盟店必須按總店指示辦理手續將上述權益轉讓予總店;
7. 若獲悉任何第三者有侵犯商標或有關的知識產權的行為,應立刻通知總店,並按總店的指示及在總店願意支付有關訴訟費用的前題下提出訴訟。
『叄』 開加盟店有什麼好處和壞處
加盟最大的好處就是能借用品牌的背書,享受品牌經過多年積累和摸索形成的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標准化流程,品牌方會把成熟的市場方案和推廣經驗輸出給你,可以降低投資和經營的風險。但是實際經營還是會受所在的行業,門店規模,及經營管理等諸多因素影響。
『肆』 和加盟商合作要注意哪些問題
1.看品牌價值
隨著社會形態的變化,品牌不再指單一的自身影響力,更多的代表著一個企業的文化內涵和經營理念。在選擇品牌時,文化內涵決定了一個企業能不能有著長遠的發展,因此在選擇品牌火鍋加盟時,一定要探究品牌背後的文化價值。例如:人文關懷、經營理念和核心精神等等。
2.看實際運營
通過對比檢索出來的詞條我們就可以發現,現在的宣傳大都相近,用「門檻低、回報高」「在XXX平台被推薦了幾百萬次」等標題吸引關注,抓住了創業者想急於證明自己的心理,讓投資者頭腦一熱的加盟。可在這看似華麗的背後,公司可能存在著運營漏洞,所以我們必須要實地考察檢驗品牌的真實運營狀況,避免盲從。
3.看總部的扶植
對於新手加盟商來說,總部就是他們的領路人,加盟店做得好不好,主要就看品牌方的「指引」。所以在加盟品牌時,總部的扶植就顯得尤為重要,全方位的扶植會給加盟商省去不少麻煩。一定要記得,開店初期、中期、後期的扶植都是我們要去了解和詢問的
補充,現在很多人(外行人)說加盟沒有什麼意義,不推薦加盟。但是開店的目的不就是為了有一家持續紅火的火鍋店可以盈利么?如果自己沒什麼經驗,不是餐飲行業的大佬,開店風險至少提高50%以上,這樣就是拿著一家店的失敗去交學費。加盟則不一樣,因為它有總部作為強大的後盾,品牌方成熟的經營體系和豐富的市場經驗可以為其遮風擋雨。這兩者之間孰輕孰重,靜下心來對比一下就可以知道答案。
『伍』 加盟合同轉讓未通過品牌授權商會有問題嗎
LZ你可以找那些專門的加盟審核網,向他們咨詢了解下,畢竟都是專業知識,讓他們幫你介紹一下和調查一下。
『陸』 如果早教機構中品牌方與加盟方是加盟關系,不是直營關系的話,加盟方涉及合同違約訴訟,品牌方有責任嗎
品牌方有責任。這個相當於民事中掛靠關系. 加盟方屬於掛靠人,品牌方屬於被掛靠人。當掛靠人與第三人發生糾紛時,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在我國現有法律法規體系中,尚無明確的規定,僅就如何確定訴訟主體作出了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也僅對類似情況下如何確定訴訟主體作出了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 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第五十二條又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號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推定:當掛靠人掛靠在被掛靠人名下以被掛靠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交易,如果第三人與掛靠人產生糾紛,第三人可以以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被告,一並追究其連帶責任。
『柒』 關於加盟連鎖的法律糾紛,請專業人士給予幫助!
協商不成 帶著合同 到法院起訴 主張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