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險經紀公司如何收費
隨著保險業的迅猛發展,保險經紀人的重要性日益體現出來.國內保險經紀公司也在積極籌建之中.
保險客戶在選擇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經紀人時,應要進行一番考察,選擇合適的保險經紀人,這也是作為保險商品消費者理性消費和成熟的表現.客戶在選擇保險經紀人時通常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專業知識水平和從業經驗
保險是知識密集型的商品,經紀人這一職業也是需要相當智慧的行業.只有掌握扎實全面的保險經紀活動的專業知識和保險知識,才能幫助投保人設計保險計劃,選擇保險險種,作投保人的保險顧問.
經驗來自於實踐.只有經過長期的保險經驗積累,才能逐漸掌握越來越多的保險知識和技巧.因此,保險的實際經驗越多,他提出的建議參考價值越大.而客戶應當挑選的,是那種真正取得了大量的保險經驗的人.那麼如何判斷他的經驗呢?在交談中客戶可以坦誠地向他尋問他的保險從業經歷?過去是從事何種工作?哪些保險是他的特長?他所在的經紀公司與其他公司的不同之處?還可以要求他舉一定數量的保險案例,了解他對一些具體問題的分析及看法,從而判斷他的經驗是否足夠.同時客戶還可以在與經紀人的談話中知道他對保險知識到底了解多少,他對各種不同險種特點的認識,他對問題的分析判斷能力,從而確定他能否真正成為你的高參,你的顧問.
(2)服務質量
一個好的保險中介人能夠根據客戶支付保費的能力,幫助選擇合適的保險險種,使客戶在經濟實力許可范圍內,享受較全面的保障;一個好的保險經紀人能對客戶的資料進行系統全面的統計判斷,提醒客戶應注意的事項,及時通知客戶續保,在出險時告訴客戶應辦的手續,並為客戶的索賠提出建議和忠告.總之,能使客戶得到多層次,全方位的周到服務.
(3)挑選值得信任的經紀人
人們應當挑選那些適合於自己的性格、值得信賴的保險經紀人.因為自己未來的生活、經濟命運將放在經紀人手中,他將幫客戶作出重要的保險決策.更重要的是,客戶必須確定經紀人確實是幫助自己,而不僅僅是將錢取走.值得信任的保險經紀人應該誠實、守信.所以,客戶可以向親屬或朋友打聽,他們藉助的經紀人過去的允諾是否已真正兌現,說話算數言出必行的經紀人應該是值得信任的.如果保險經紀人是自己上門聯系業務,客戶還可以將保險經紀人所講述的經歷和資歷與他所屬的經紀公司進行核實,從而確定他的資信狀況.一個向您說謊的保險經紀人肯定是不能信任的.
(4)從各種渠道了解經紀人的真實情況
首先,保險經紀公司在我國的組織形式必須是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申領《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並在工商行政管理機構注冊登記,因而如果要了解保險經紀人的合法性,可以到中國人民銀行去查詢.其次,要了解具體哪位保險經紀人的情況,可以到他所在的保險經紀公司進行調查核實.
收費:一是以促成保險合同為目的的保險中介服務,在保險合同達成以後經紀人向保險人收取傭金;二是以風險評估、風險管理技術咨詢為目的的技術咨詢服務,經紀人向委託人收取咨詢服務費;三是以代辦理賠,代理索賠為目的的代理服務,經紀人將向被保險人收取一定的服務費。以上收費均將按照財政部制訂的有關標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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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山東保險經紀公司 加盟
您好
1:對於保險代理公司首先要注意有一定的擁有保險代理人資格證的業務人員。並且有一定的業務量,要熟悉掌握各家保險公司的條款以及險種,最好與各個保險公司的理賠然員搞好關系,因為賠償好是業務的基礎,而對於保險公司,業務量大的業務員自然就賠償好,以此形成良性循環。
2:可以找相應的代理公司進行掛靠,建議此方法,因為要獨立經營保險代理公司並非易事,而且保險行業是非多,風險大,沒有一定的社會基礎最好不要嘗試自己組建保險代理公司。
3:山東沒有太熟悉的保險代理公司,不過在吉林,宏大保險經紀公司已經是一個不小的專業保險代理機構,在每個地級市都有分支機構,在保險公司遍地的如今,保險代理公司仍能在保險行業佔一席之地,說明保險代理公司有他的生存模式,和可行性。
4:保證金因地制宜,因人而異。具體與上級公司政策以及業務量有關。
有其他問題請補充或郵件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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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保險經紀公司如何成立分公司
第十條申請設立保險經紀公司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股東或發起人;(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三)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實收貨幣;(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五)持有《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經紀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六)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第十一條保險經紀公司的法定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經紀」字樣。第十二條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不能投資於保險經紀公司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成為保險經紀公司的股東或發起人。第十三條保險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由中國保監會審查。本規定所稱保險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保險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內容和方式包括對申請材料的審核、考察談話、考試等。談話應當做出記錄,談話記錄應當經考察人和被考察人雙方簽字。申請材料、考察談話記錄、考試成績作為被考察人任職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與中國保監會對被考察人任職資格的審查意見,一並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職資格檔案。第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除應持有《資格證書》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具有經濟、金融、保險、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保險經紀或相關工作三年以上;(二)具有非經濟、金融、保險、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保險經紀或相關工作五年以上;從事保險經紀或相關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第十五條保險經紀公司的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第十六條申請籌建保險經紀公司,申請人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籌建申請報告;(二)籌建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公司發展思路、近三年的業務發展計劃和盈利情況預測等;(三)公司框架,包括資本金、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組織機構等;(四)籌建方案;(五)籌建人員名單及身份證復印件;(六)籌建負責人簡歷及其親筆署名的無違法犯罪記錄和其他不良記錄的聲明;(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條保險經紀公司籌建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二)具有保險經紀或相關工作經歷;(三)無違法犯罪記錄或其他不良記錄。第十八條中國保監會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籌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絕受理的,應說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據本規定進行審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籌建申請人做出是否批准籌建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不批准籌建的,應說明理由。第十九條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保險經紀公司的,應當成立籌備組,並於批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籌建工作或未達到開業標準的,原批准文件自動失效。保險經紀公司在籌建期內不得從事任何保險經紀活動。第二十條完成籌建工作的,申請人可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一)開業申請報告;(二)公司章程;(三)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四)高級管理人員送審材料;(五)員工名冊、員工《資格證書》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六)股東名冊、法人股東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加蓋股東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三年財務報表、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復印件;(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資本金入帳原始憑證復印件;(八)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九)營業場所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證明文件;(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十一)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條中國保監會自接到符合要求的開業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內進行驗收,在三個月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開業申請人。不批准開業的,應說明理由。第二十二條保險經紀公司的設立申報材料應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格式上報。第二十三條經批准開業的保險經紀公司應按規定領取《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保險經紀公司應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制定的許可證管理制度。申領或換發《許可證》後應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第二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中國保監會可吊銷其《許可證》。第二十五條《許可證》有效期三年,保險經紀公司應在有效期滿六十天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許可證》。申請公司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保監會可拒絕為其換發《許可證》;未獲得中國保監會換發的《許可證》的,不得繼續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第三章變更和終止第二十六條保險經紀公司的下列事項需報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一)修改公司章程;(二)變更注冊資本;(三)變更股東;(四)變更組織形式;(五)變更股權結構;(六)變更住所;(七)變更高級管理人員;(八)變更業務范圍;(九)變更公司名稱;(十)分立、合並;(十一)解散、破產;(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報批的其他變更事項。第二十七條保險經紀公司依法解散、撤銷和破產的,應向中國保監會交回《許可證》,並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第四章從業資格第二十八條保險經紀公司從業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統一組織的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考試。第二十九條凡通過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者,均可向中國保監會申請領取《資格證書》。申請領取《資格證書》的人員,需提交下列文件:(一)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文件;(二)身份證或護照(影印件);(三)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以上的政府機關開具的以往行為證明材料;(四)近期正面免冠兩寸照片兩張。第三十條申請領取《資格證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二)品行良好、正直誠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三)在申請前五年未受過刑事處罰或嚴重的行政處罰。第三十一條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條件的,中國保監會可直接授予其《資格證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條《資格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印製,禁止偽造、塗改、出借、出租和轉讓。第三十三條《資格證書》是中國保監會對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基本資格的認定,並不具有執業證明的效力。第三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應按中國保監會規定,對其從業人員實行執業資格管理。第三十五條《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證書》)是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從事保險經紀活動的證明文件。第三十六條《執業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監制,保險經紀公司負責核發。保險經紀公司不得向未取得《資格證書》的員工核發《執業證書》。第三十七條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經紀業務時,應主動出示《執業證書》。第三十八條因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而受到處罰,並被禁止進入保險行業的人員,已獲得《資格證書》的,保險經紀公司不得頒發《執業證書》,已頒發《執業證書》的,保險經紀公司應負責收回《執業證書》。第三十九條持有《執業證書》的保險經紀從業人員終止從事保險經紀業務或轉聘至另一家保險經紀公司時,保險經紀公司應將其《執業證書》收回。第五章經營管理第四十條保險經紀公司的經營區域由中國保監會核定。保險經紀公司應在核定的經營區域內開展保險經紀活動。第四十一條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經紀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一)為投保人擬訂投保方案、選擇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二)協助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進行索賠;(三)再保險經紀業務;(四)為委託人提供防災、防損或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服務;(五)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第四十二條保險經紀公司所經紀的業務應與承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一致;但涉及到共保、異地承保及統括保單等業務時,可按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三條保險經紀公司在注冊地以外從事保險經紀業務的常駐人員,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第四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經紀業務往來;(二)超出中國保監會核定的業務范圍;(三)超越授權范圍,損害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四)偽造、散布虛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損害同業的信譽;(五)挪用、侵佔保險費或保險金、賠款;(六)向客戶做不實宣傳,誤導客戶投保;(七)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或不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八)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惡意欺詐保險公司;(十)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其他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公司利益的行為。第四十五條保險經紀公司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明確告知客戶有關保險經紀公司的名稱、住址、業務范圍、法律責任等事項,按客戶要求說明保險經紀公司收取的經紀傭金。第四十六條保險經紀公司應當與委託人訂立書面委託合同。第四十七條保險經紀公司應當開設獨立的客戶資金專用帳戶。第四十八條保險經紀公司應建立經紀業務的詳細記錄,逐筆記錄客戶名稱、經紀的險種、代領的各項保險金或保險賠款、代交的保費、收費時間和解付時間、經紀傭金的收取金額及時間等內容。第四十九條保險經紀公司對應解付的保費,須在約定的時間內進行解付。第五十條保險經紀公司依法辦理業務,應按雙方當事人約定收取經紀傭金。第五十一條保險經紀公司應當保守在經營過程中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第五十二條保險經紀公司各類業務資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十年。第五十三條保險經紀公司應按其注冊資本15%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按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購買職業責任保險。保險經紀公司應在開業後三十天內將營業保證金足額繳存到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商業銀行。經批准,保險經紀公司可以以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有價證券繳存營業保證金。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經紀公司不得動用其繳存的營業保證金。第六章監督檢查第五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應當按規定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報表、資料。報送的各類報表、資料應當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並加蓋公司印章。第五十五條保險經紀公司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各類報表、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第五十六條保險經紀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十天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出具的審計報告及其他有關事項的說明。前款所稱會計師事務所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會計師事務所成立三年以上,沒有不良記錄;(二)內部機構設置及管理制度健全;(三)有10名以上注冊會計師。第五十七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經紀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保險經紀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並按要求提供有關資料。第五十八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經紀公司進行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一)公司設立或變更事項的報批手續;(二)資本金;(三)營業保證金、職業責任保險;(四)業務經營狀況;(五)財務狀況;(六)信息系統;(七)管理和內部控制;(八)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九)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第七章罰則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擅自設立保險經紀公司的,予以取締,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第六十條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他欺騙手段而獲得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或開業的,取消其籌建資格或吊銷《許可證》,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一條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經紀公司擅自合並、分立、解散或破產的,給予警告,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第六十二條保險經紀公司未按規定,擅自變更名稱、公司章程、注冊資本、住所、股權結構、股東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三條保險經紀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經中國保監會核准任職資格而擅自任命高級管理人員;(二)未經中國保監會同意以臨時負責人名義及其他方式指定高級管理人員;(三)因特殊情況經中國保監會同意指定臨時負責人,其實際任期超過3個月;(四)未按規定向中國保監會抄報高級管理人員任命決定或高級管理人員紀律處分決定。第六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超出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保險經紀活動或違反規定異地開展保險經紀活動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第六十五條保險經紀公司在籌建期間從事保險經紀業務活動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籌建資格。第六十六條保險經紀公司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經紀業務往來的,給予警告,處以其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第六十七條保險經紀公司違反本規定發放《執業證書》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第六十八條保險經紀公司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或採取非正當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第六十九條保險經紀公司違反本規定,挪用、侵佔保險費、保險金或賠款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第七十條保險經紀公司與客戶串通騙取保險金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第七十一條保險經紀公司在業務經營中散布虛假信息,損害他人信譽,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二條保險經紀公司超越授權范圍,損害委託人合法權益,或串通他人欺詐委託人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第七十三條保險經紀公司存在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責令停業整頓,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第七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向監管部門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報表、資料的,給予警告,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第七十五條保險經紀公司向客戶披露虛假或不實信息,誤導客戶投保的,或者向客戶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不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第七十六條保險經紀公司未按規定開設賬戶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第七十七條保險經紀公司未按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第七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予以撤換,吊銷《資格證書》。第七十九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可視情節輕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第八十條違反本規定,拒絕或妨礙中國保監會依法監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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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保險經紀公司 傭金比例
從我國第一家保險經紀公司的誕生到現在已經有兩年多了,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成立的保險經紀公司已經有八家。總的來看,各公司經紀業務所涉及的年保險費總額已經超過人民幣30億元(產、壽險),位居前列的經紀公司的年傭金收入已經接近人民幣1億元(產、壽險),發展非常迅速。
然而,對於保險經紀傭金標准這一關鍵問題,各方尚無確定的結論,在保險市場中也存在著諸多疑惑。而且,在個別經紀公司的業務操作中,經紀傭金比例竟然成為其選擇保險公司的首要指標,單純追求高比例傭金,對於保險公司的賠付能力、專業水平、服務承諾等一系列重要因素不予充分考慮,這樣一來,又如何能夠體現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呢?因此,非常有必要對保險經紀公司的合理傭金比例作詳細的分析和論證,以下將對此作初步的探討:
保險經紀公司收取傭金的依據
作為保險市場的參與者,保險經紀公司必須有合理的收入以維持其良性發展。從國外的經驗看,經紀公司的收入主要有兩種辦法:一種是從保險公司的保費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即「經紀傭金」作為報酬;另一種是從客戶即投保人處直接收取「顧問咨詢費」的辦法。比較而言,收取顧問咨詢費必須要參照保險市場的發展情況和客戶的接受程度,而且對於未來可能發生的理賠服務等所需的時間、人力無法准確界定,因此在我國目前所處的初期保險市場中不太容易實行。所以,現在我國保險市場上比較通行的是直接從保險費中劃分固定比例作為經紀傭金的辦法。
從宏觀來看,保險公司在其保險費中劃分固定比例的傭金給保險經紀人是有其內在因素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險經紀公司是保險公司的客戶源:來自經紀公司的業務節約了保險公司的大量業務成本(展業費用),也間接地節約了保險公司的公關、廣告宣傳費用等,提高了工作效率,保險公司面對的市場空間也進一步擴大了。因此,從保險費中劃分固定比例作為經紀人傭金是完全合理的,而且,保險公司的業務成本占保費收入的比例也是確定保險經紀傭金的重要參照。
2、保險經紀人的業務來源相對規范:經過保險經紀人為保險標的提供風險管理方案以及對投保人、被保險人等的培訓、講座,保險標的的安全系數會得到顯著提高,相同條件下發生保險事故的幾率和索賠額亦會趨於合理化,從另一方面也有助於提高保險公司的利潤率。
3、保險經紀人的良好切入點:經紀人在保險市場中的介入無疑會將保險公司與客戶之間相對立的「買、賣」關系作微妙的疏導,會消除某些客戶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不信任,不理解。尤其保險經紀人在索賠處理時的專業性將有助於減輕保險公司直接面對客戶的各種壓力並節約了大量時間,將從根本上推動保險公司加速發展,擴大保險市場,從而有助於進一步保險公司的業務開拓。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險經紀人向保險公司收取經紀傭金是有內在根據的,是合情合理的。
保險公司業務費用額度分析
保險公司的業務費用額度是確定保險經紀人費用標準的重要環節,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固定資產折舊、人員成本、辦公費用、廣告公關、防災防損培訓以及其他一些與業務相關的費用,包
括支付給保險代理人或公估人的勞務費等。以下針對財產險公司的費用額度作簡要分析:
以下是國外若干保險公司財產保險業務的費用比例統計:(表一)
保險公司年度保險業務費用比例韓國現代保險
(Hydai)199729.2%199826.4%瑞士豐泰保險
(Winthur)199729.8%199830.8%美國國際集團
(AIG)199920.84%200021.45%美國聯邦物產保險集團
(Chubb)199932.30%200032.79%
從上面的數字可以看出:一般財產險保險公司的業務費用額度與保費收入的比值基本維持在20%—35%之間;也就是說:財產類保險公司獲得某筆業務所需的業務費用額度為20%—35%,平均為27.5%。
那麼,目前國外財產保險市場中保險經紀公司的經紀傭金比例是多少呢?根據市場調查,保險經紀傭金的具體數額因國家、險種、市場的不同而各有差異,但基本都維持在保險公司保費收入的10%-20%,一般在15%左右。例如,在近代美國保險市場上,一般在汽車險業務中經紀傭金的比率為保險費的16%;在商業火災保險中傭金比率約為19%;在一般責任險中傭金比率為18%。比較同期保險公司的業務費用數字,可作如下大膽推斷:保險經紀公司財產險業務傭金比率的合理區間應該是保險公司在相應險種上所需業務費用的50%-60%(低限的50%至高限的60%),以平均業務費用的55%為基準點上下浮動左右。對於不同險種、不同保險市場還有一定差異。
目前國際財產保險經紀市場中的傭金慣例———15%正是保險公司財產險業務費用平均值(27.5%)的55%。
我國保險市場的合理傭金比率
不妨先分析一下目前我國部分財產險保險公司的主要業務指標:(表二)
保險公司年度費用比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9927.37%200030.88%中國平安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含壽險)199924.70%200025.77%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199920.72%200022.35%華泰財產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199927.49%200037.76%天安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199933.74%200030.51%華安財產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199935.62%200033.42%
不難發現,在我國目前尚不發達的保險市場中,各家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有明顯差異,業務費用比例差別較大,普遍比國外同行的費用水平略高。從表(二)中計算可得:我國財產險保險公司的業務費用基本維持在20%-38%之間,平均為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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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我想加盟保險中介公司,不知道需要辦理那些相關手續,和要什麼條件
加盟保險中介公司的條件即資格,首先是具備個人保險代理資格證。
然後相關手續就是和中介簽訂代理協議之類。發一家保險中介的加盟流程供你參考
加盟美臣代理保險產品,可依照以下流程:
(1)在線填寫加盟申請表
(2)等侯美臣工作人員與您進行電話聯系
(3)提供相關資料至美臣進行審核
(4)審核通過後,雙方簽訂代理協議
(5)正式成為美臣加盟商,開展美臣保險代理業務
⑥ 設立保險經紀公司分公司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在我國,保險經紀公司的設立將由保監會嚴格審批。經批准開業的保險經紀公司在領取《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1證》後,應據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才可營業,並且還應在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發表公告。保險經紀公司的沒立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⑦ 保險經紀公司如何收費
保險經紀公司一般都是從紅利中提取收益,管理費,託管費。
⑧ 保險經紀公司想要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保險經紀機構設立時採用的組織形式
(1)有限責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保險經紀公司的注冊資金
保險經紀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保險經紀公司的名稱擬定
保險經紀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經紀」字樣,且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保險經紀公司的股東自然人滿足什麼樣的條件
自然人股東或發起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保險經紀機構自然人股東個人簡歷表》(①需同時提供人民銀行出具的最近三年的個人信用報告以及公安部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若受過法律、行政法規處罰,須另附材料說明具體情況;②有保險從業經歷的,還必須提供保險從業經歷的誠信證明;③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經紀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並遞交保險公司知情回執;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經紀公司的,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並遞交書面同意證明);4)反洗錢聲明書5)出資承諾書。
保險經紀公司的股東企業法人需提供的資料
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的承諾書、出資承諾書,反洗錢申明。
保險經紀公司允許經營的業務
保險經紀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經紀業務:
(1)為投保人擬訂投保方案,選擇保險公司以及辦理投保手續;
(2)協助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索賠;
(3)再保險經紀業務;
(4)為委託人提供防災、防損或者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服務;
(5)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保險經紀公司的股東外資企業佔比
保險經紀公司的股東可以是外資企業,但是外資企業所佔股份比例不能高於49%,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資保險經紀機構,如果股份達到或超過25%,不屬深圳保監局受理范圍,需直接向中國保監會遞交設立申請。
保險經紀公司如何申請?
保險經紀公司目前採用後置審批制度,可以先去當地工商局辦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再去中國保監會辦理後置審批,中國證監會頒發經營許可證後才能營業。
保險經紀公司的高管資質要求
《保險經紀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相關證明材料包括:①身份證明、學歷證書、《資格證書》復印件,與個人簡歷相符的工作經歷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人民銀行出具的最近三年的個人信用報告;②有保險從業經歷的,還必須提供保險從業經歷的誠信證明,可與工作經歷證明合並出具;③擬任職人員在存在潛在利益沖突的機構任職的,應提交從原單位辭職的證明、辭職承諾書或者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兼職的證明);業務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保險經紀公司設立分支機構要求
保險經紀公司以《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1000萬設立的,可以申請設立3家分支機構;此後,每申請增設一家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20萬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保險經紀公司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的,設立分支機構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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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加盟保險經紀公司稅收
中介公司,屬於地稅服務性行業,按代理手續費收入*5%交營業稅,然後按營業稅*7%交城建稅;營業稅*3%教育費附加,營業稅*2%交地方教育費
保險業務按其經營方式分為兩種:
一種是直接承保,即保險機構直接向被保險方承擔保險責任,直接向保戶收取保費,發生賠付時,由其直接付款給保戶;
另一種是分保險,即保險機構承保保險業務後,將部分保險責任分包給另外一個或幾個保險機構,前者為初保人,初保人直接向保戶收取保費,然後再根據保險責任大小分給分保人一部分保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保險業實行分保險的,分保業務由初保人為分保人代扣代繳營業稅。為了簡化手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明確,在實際繳納過程中,可對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收入全額(即不扣除分保費支出)繳稅,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再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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