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選擇加盟一家公司的標准
那要看你選擇的行業吧。然後看這個公司的規模,這個公司的現狀以及運營情況,了解這個公司有什麼品牌,了解一下這個公司品牌加盟店的一些情況等等
『貳』 廠家需要給予加盟商哪些加盟政策
根據行業不周,廠家不同加盟政策也不同
你可以了解下西雅櫥櫃的加盟政策。搜索西雅櫥櫃就可以找到官方網站
『叄』 如何管理加盟商,有沒有一套完善的制度
我們拿培訓來說,企業方可以給加盟商哪些培訓,從而確保以後運營的是否順利呢?
因為培訓也是管理員工的一種方式。
1,集中培訓(★★★☆☆)
,理論培訓是必要的,集中培訓有助於學習和交流,但是一對多的授課方式,可能會導致一些人注意力不夠集中,講者也難以關照到每一位聽眾。理論培訓如果不結合實踐,常常會讓加盟商在實際開店中產生認知與實踐「脫節」的問題。
2,實操培訓(★★★★☆)
想快速對不熟悉的行業上手,還是需要考察總部是否提供「實操」等實踐課程。只有通過實踐,才能更深入的了解理論,也有助於加盟商回到自己的店面後,能夠迅速操作。
,肯德基開辦的「肯德基大學」就是很好的例子,學員要從清洗設備、切食材、炸薯條、做漢堡開始,學習精細化的流程每一步操作。實操培訓可以讓沒有創業或行業經驗的加盟商迅速熟悉業務流程,不至於開店後手忙腳亂。
3,帶店培訓(★★★★★)
,除了集中理論培訓、實操培訓外,品牌總部的另一種培訓方式是帶店培訓。帶店培訓是指,總部派駐經驗豐富的指導老師,到加盟商的店面進行「手把手」的駐店指導,讓加盟商「心裡有底」。
4.2.3培訓內容:
按培訓內容分為產品培訓和運營管理培訓兩方面。
企業怎麼管理加盟商
1,產品培訓
針對項目實際經營過程中的流程,方法,實操注意事項等基礎培訓,需要加盟商掌握之後才能做好產品、服務。
2,運營管理培訓
很多扶持較好的品牌企業還會對加盟商進行運營管理方面的培訓,幫助加盟商如何開店、如何管理店鋪、如何做營銷活動、如何獲得穩定的客流等。在開店流程,店鋪經營,營銷技巧等方面沒有經驗的加盟商,總部會提供這些方面的培訓扶持。因為店鋪需要進行運營管理才能夠持續下去,這方面也是我們選擇加盟的一個原因。
理論培訓、實操培訓基本是總部的「標配」,總部會向加盟創業者提供基礎的培訓內容,駐店指導培訓則是「高配」,高效實用但是需要較高的人工成本,因此品牌會體現為「加盟費」相對較高,但是開店成功率也相對較高。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肆』 公司對加盟商有什麼扶持政策么
每個公司扶持政策不一樣吧
1、投入資金要合理
由於開店匆忙,很多投資者事先沒有準備好充足的資金,為了將高昂的加盟費、保證金等費用湊齊,很多投資者便開始向四處親友或高利貸借,即使開店成功了,也可能會為了籌錢還債而無心管理店鋪,時間久了,生意再好的店鋪也會因為債台高築而垮掉。
2、實地考察
要想加盟,必須要考核其直營店,不要由其公司人員陪伴,而要在對方不知情的情形下暗訪,建議創業者先在該店面周圍察看一段時光,察看其店面形象、客流量等情形,再在客流較多的時候偽裝購物,觀察其貨品價位、質量、設計等方面的情形。
3、商圈保障問題
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
4、管理規章的問題
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
5、控制好經營成本
投資成本的控制對店鋪的盈利是極為重要的,因此投資者應該盡量將投資成本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但也不要盲目地節省。
6、學會管理員工
『伍』 如何選擇加盟商
加盟總店,情況有所不同。
訂加盟合約避免法律糾紛的有關條款
〔有關業務條款]
1. 必須清楚加盟店售賣的貨品種類及系列,因對加盟店而言,基本上是可供銷售物品越多則競爭力越大,經營額亦應較高。因此,對貨品的描述亦應盡量詳細。
2. 對於一些經常轉換款式的貨品,加盟店亦應要求加進條文,規定每當總店生產最新產品,應於一定時間內通知加盟店並提供最新貨品供銷售。
[有關期限條款]
1. 一般均訂明一定的期限,例如一年或兩年。加盟店應要求條文訂明有權選擇續約。
2. 可考慮是否加進條文表明加盟店可以提前3個月通知終止合約,以便在經營不理想的情況下提早退出,減少虧損。
3. 但加盟店應拒絕允許總店隨時在給予通知後終止合約,否則會損失已投入的資金。
[有關界限條款]
1. 通常合約訂明加盟店只在其營業地址經營,不可在其它地方開設店鋪經營同樣業務。
2. 總店則應承諾在一定的范圍(例如加盟店方圓50米)之內,不會允許另一家加盟店的開設。
3. 加盟店應要求總店承諾在一定范圍內開設另一家新店,則該加盟店應有優先權。
[有關費用條款]
1. 加盟費:在加盟時一次支付,通常已包含初步訓練、廣告、裝修及一些開業時的支出,但一般均訂明不包括器材等費用(加盟費的數額及其包含項目應由雙方協商)。
2. 使用費:加盟店使用總店的商標、商號、知識產權及接受管理訓練及服務等。一般需要支付按銷售額計算某一百分比的費用。
3. 尚有其它費用,例如廣告費、保證金等。視總店的政策及銷售行業的慣例而定。
4. 《企業連鎖經營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加盟店按銷售額(營業額)不超過3%的比例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然而,該規定沒有明文禁止總店徵收其它費用。
5.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14條亦詳列各種可能發生的收費,但最終是根據雙方協議。
[有關初期及延續責任]
1. 總店初期責任
1) 提供有關經營加盟店必須的開業資料及營運守則或經營手冊;提供有關加盟店的標准設計及裝修要求,並按設計提供加盟店開業所需的貨架、店內宣傳用品及店內燈箱片及加盟店所需的其它協助,費用由加盟店負責;
2) 為新開張的加盟店推出廣告,以增加其知名度;
3) 為加盟店的員工提供培訓課程;
4) 提供專賣證明書予加盟店。
2. 總店的長期責任
1) 為了幫助加盟店更有效地推廣業務,總店需要經常提供最新的貨品訊息予加盟店;
2) 提供宣傳推廣材料予加盟店;
3) 如加盟店發現有問題的產品,可攜發票換取同樣品質的完好產品;
4) 繼續向加盟店提供有關經營管理加盟店的最新技術、知識、指導及員工培訓服務;
5) 提供技術或專業人員為加盟店解決經營上或與其它商號產生合約關系時發生的問題;
6) 按加盟店的購貨要求提供產品,如未能提供應盡快通知;
7) 為加盟店提供一切有關經營業務上的一切協助。
3. 加盟店的初期責任
1) 負責申請及取得就經營加盟店所需之營業執照並合法地經營加盟店;
2) 應在簽署加盟合約後盡快確定已租用作為加盟店所在地的店鋪;
3) 必須按總店之設計及規定裝修加盟店,並負責有關費用;
4) 必須於指定日期令加盟店開業;
5) 在簽署本合約後立刻與各雇員簽訂勞動合同,並向總店推薦合適的員工受訓;
6) 支付加盟費(及保證金)予總店。
4. 加盟店的長期責任
1) 嚴格按照總店的指示及營運守則經營加盟店;
2) 按總店的指示使用商號、信紙、發票、招牌、宣傳單及器材等;
3) 按時支付所有應支付予總店及供貨商的款項,包括使用費及廣告費等;
4) 保持並促進總店的商標、聲譽及形象;
5) 按總店提出重新裝修之要求或對裝修設計及規定作出修改,進行重新裝修工程並負責一切費用;
6.) 提供總店規定的制服予各員工,並確保加盟店的員工均保持清潔整齊的儀容及對顧客的良好態度;
7) 嚴格按照總店所制定的價格銷售產品;
8) 在合理的時間內准許總店的授權代表進入加盟店及其辦事處進行文件、賬目及其它考查;
9) 按總店的要求為加盟店的任何部分或產品購買保險
『陸』 公司對加盟商大致有什麼要求
對於加盟商,大致有以下條件要求:?合法經營的人員或企事業單位,商業性機構集團;?穩定的資金資源(資金,場地,人才);?有健康的身體條件和充足的經營時間;?正確的合作動機,絕對配合公司品牌的發展經營模式;?對特許加盟,市場及商品有一定的了解;?良好的經營管理能力及發展潛力,接受Sheepet經營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統一培訓和考核; ?按照《Sheepet新店審批表》進行調查評估。
『柒』 企業對加盟商使用特許標識要求
什麼是加盟連鎖經營
加盟連鎖經營是指總部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加盟連鎖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者使用,加盟者按合同規定,在總部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總部支付相應的費用。由於總部企業的存在形式具有連鎖經營統一形象、統一管理等基本特徵,因此也稱之為連鎖經營。
加盟經營被稱為商業形態的第三次革命。第一次是農業時代的雜貨店;第二次是工業時代的百貨超市;第三次是後工業時代的連鎖——加盟經營。有資料表明,國際上著名的跨國公司,70%-80%的連鎖店是通過連鎖加盟經營方式建立的。國際上運用連鎖加盟經營模式比較成功的有「可口可樂」、「麥當勞」、「肯德基」、「家樂福」等。
這種意義下的加盟經營,一般適用於商業企業,「3K」正是借鑒這些著名跨國公司的成功經驗,實行了獨特的「特許加盟,連鎖經營」的經營模式。
加盟經營是一種新的現代商業運營組織方式。它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能夠更好地為客戶服務。它利用知識產權的轉讓,充分調動了一切有利的資本並將其實現了最優化的組合。
什麼是品牌維護費?
品牌維護費是加盟商取得某一連鎖體系單店經營權的必要投資在簽約當時即必須給付,相對總部也要提供開店經營管理的支援與協助,加盟商從此被授予該店品牌的使用權。讓加盟商可以用加盟總部的形象、品牌、聲譽等,在商業的消費市場上,招攬消費者前往消費。而且加盟商在創業之前,加盟總部也會先將本身的know-how、經營方案…等經驗,教授給加盟商並且協助創業與經營,雙方都必須簽訂加盟合約,以達到事業之獲利為共同的合作目標,而加盟總部則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質而向加盟商收取相應的費用。
特許經營連鎖模式對加盟者的好處
第一、可以降低創業風險,增加成功機會。在當今日趨激烈的競爭環境里,市場機會對於小資本的獨立創業者來說已是越來越少。每年,全國幾萬家中小企業倒閉的事實告訴我們:一個資金有限,缺乏經驗的投資者要在高度飽和的市場環境中獨立開創一份自己的事業是困難重重,風險萬分的。而投資者若選擇一家業績良好、實力雄厚、信譽頗高的特許經營連鎖企業,加盟其連鎖網路,其成功的機會將大大提高。中國有名俗話:樹大好遮蔭。小投資者加盟特許經營網路,有個連鎖總部作「靠山」,又可以從總部那裡獲得專業技術等方面的援助,這對於缺乏經驗的創業者來說,的確是一條通往成功的捷徑。
第二、加盟商可以得到系統的管理訓練和營業幫助
一家新店要獨自摸索出一套可行的管理辦法,往往需要很長的時間,或許在這套管理方法成熟之前,該店就因為多走了彎路而無法維持下去。但如果投資者加入連鎖總部,他就不必一切從頭做起,盡管他完全沒有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他也可以立即得到總部的管理技巧,經營訣竅和業務知識方面的培訓。而這些經驗是總部經過多年實踐,已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並形成了一套規范的管理系統,加盟商照搬這些標准化的經營管理方式極易獲得成功。
第三、加盟商可以集中進貨,降低成本,保證貨源
連鎖經營最大的優勢主要體現在集中進貨與配送上。由於加盟總部規模大,實力雄厚,可以獲得較低的進貨價格,從而降低進貨成本,取得價格競爭優勢。同時,由於加盟總部是有組織的,在進貨上克服了獨立店鋪那種盲目性,加上總部配送快捷,加盟者能將商品庫存壓到最低限度,從而使庫存成本相應降低。而加盟者卸下了采購重擔,只需將全部精力放在商品推銷上,這就加速了商品流轉,提高了利潤水平。
加盟者由總部集中統一進貨後,另一大優點是可以充分保證貨源,防止產品斷檔。補給不足,商品缺貨是一些個體零售商的常見現象。長此以往,勢必影響店鋪的信譽及客源。而加盟者則不需要擔心這一點,總部已經為其提供了快捷方便的產品配送服務。
第四、加盟商可以使用統一的商標和規范的服務
現代社會的消費者,關注的不僅僅是商品的價格。店鋪良好的形象與高質量的服務已成了消費者關注的首選。因此,對於一個初涉商海的創業者來說,最頭疼的問題就是不知如何提高自己的聲譽,吸引消費者,即所謂的「打響招牌」。當然他可以利用大量的廣告展開宣傳攻勢。但一般的個體經營者,資金有限,他想要創出自己的招牌可謂難上加難。
而絕大多數情況下,加盟總部已經建立了良好的公眾形象和高品質的商品服務。若投資者加盟了連鎖企業,可以分享到企業無形資產,使自己的知名度和信譽隨之提高。從消費者角度來說,一般也會把加盟者的分店看成是某大集團屬下的企業,從而增加信賴感。因此,加盟者可以「借他人之梯,登自己發展這樓」。利用這種優勢迅速穩固市場地位。
第五、加盟者可以減少廣告宣傳費用,達到良好的宣傳效果
個體經營者加盟連鎖組織以後,可以坐享已經建立起來的良好信譽和知名度,省去初創業時「打響招牌」的廣告宣傳費用,這是不言而喻的。
第六、加盟者較易獲得加盟總部的鋪貨支持
對於一個獨立經營者或初創業者,最關心和最棘手的莫過於資金的籌集,他們往往會因為資金沒著落或不足,而不能順利開業,喪失良好的市場機會,或者因為資金周轉不靈而陷入困境。如果他們一旦加入連鎖組織,資金的籌集就相對來說容易得多。連鎖總部對有良好經營能力的加盟者,但一部分資金又暫時不能到位的情況,會採取鋪貨支持的辦法,支援新店鋪的開業。而加盟者就可以在前期將店鋪順利運轉。
第七、加盟者可以獲得連鎖總部的經銷區保護,以避免同商鋪的惡性競爭,共同對付其他競爭者,保證雙方的利益。
第八、加盟者可以獲得更廣泛的信息來源
由於加盟連鎖總部將從各加盟店收集來的信息數據加工後及時反饋給加盟店,並隨時對周圍的各種環境作市場調查和分析,其中包括:消費水平的變動,消費傾向的改變等,使得各加盟者能及早採取應對措施。
當然,特許經營連鎖對加盟總部也是有好處的。首先,加盟總部可以迅速擴張規模。
總部指在加盟經營活動中,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及其它營業標志授予加盟商使用的事業者。
加盟經營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之間,無論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達成的明示的或暗示的合同或協議,據此:
(a)總部授予加盟商在總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雙方確定的加盟經營體系開展經營的權利;
(b)總部授予加盟商使用總部所擁有的或與其有關的標識、商業秘密、機密信息資料或知識產權的權利,包括總部作為任何知識產權的登記使用者或經他人許可的使用者,將其擁有的該知識產權的使用權授予加盟商;
&;總部有權在加盟連鎖經營協議期限內,按照經營體系的要求保持對加盟商業務活動的管理;
(d)總部有義務協助加盟商開展經營,包括提供資料、服務、培訓以及銷售、業務或技術上的支持;
(e)總部可要求加盟商支付一定費用或用其它形式對價,作為對授予權利的回報。
加盟總部看重的是加盟者在自己的區域內有一定的優勢,如銷售渠道及網路資源優勢,人際關系及公共關系等優勢。總部,作為一個外來者去開拓一個市場,很難在上述優勢上有本質的超越。因而,加盟連鎖總部可以在短時間內可以迅速擴張規模。
其次加盟總部在確保全國銷售網路的同時,集中精力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改善加盟店的經營狀況,開發新產品,挖掘新貨源,作好後勤工作,加快暢銷產品的培養;總部可以研究改進店鋪設計,廣告策劃,商品陳列,操作規程,技術管理等一系列問題,使各分店保持統一形象,形成新特色,更好地吸引消費者。
綜上所述,特許經營連鎖模式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作為一個小資本的創業者,選擇特許經營連鎖組織不失為是一個明智之舉!
『捌』 請問國家對此類公司發展加盟商有什麼法律規定我應該注意什麼
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法規規章就可以
另外在西安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就可以,關於加盟你與北京文具公司簽定加盟協議就可以
『玖』 國家對連鎖加盟的有哪些規定
商務部令2004年第25號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特許經營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特許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投資設立特許經營網點,開展經營活動,但不得再次轉授特許經營權;或者將一定區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該被特許人可以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人,也可以在該區域內設立自己的特許經營網點。
第五條 開展特許經營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特許人不得假借特許經營的名義,非法從事傳銷活動。
特許人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不得導致市場壟斷、妨礙公平競爭。
第六條 商務部對全國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特許經營當事人
第七條 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有權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
(三)具備向被特許人提供長期經營指導和培訓服務的能力;
(四)在中國境內擁有至少兩家經營一年以上的直營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營店;
(五)需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的特許經營,特許人應當具有穩定的、能夠保證品質的貨物供應系統,並能提供相關的服務。
(六)具有良好信譽,無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欺詐活動的記錄。
第八條 被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與特許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固定場所、人員等。
第九條 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為確保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約定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二)對違反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侵犯特許人合法權益,破壞特許經營體系的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終止其特許經營資格;
(三)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四)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及時披露信息;
(二)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使用並提供代表該特許經營體系的營業象徵及經營手冊;
(三)為被特許人提供開展特許經營所必需的銷售、業務或者技術上的指導、培訓及其他服務;
(四)按照合同約定為被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除專賣商品及為保證特許經營品質必須由特許人或者特許人指定的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外,特許人不得強行要求被特許人接受其貨物供應,但可以規定貨物應當達到的質量標准,或提出若干供應商供被特許人選擇;
(五)特許人對其指定供應商的產品質量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六)合同約定的促銷及廣告宣傳;
(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被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特許人授權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二)獲得特許人提供的培訓和指導;(三)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及時獲得由特許人提供或安排的貨物供應;(四)獲得特許人統一開展的促銷支持;(五)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被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合同的約定開展營業活動;(二)支付特許經營費、保證金;(三)維護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未經特許人許可不得轉讓特許經營權;(四)向特許人及時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合同約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許人的指導和監督;(六)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秘密;(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二)授權許可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內容、期限、地點及是否具有獨占性;
(三)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支付方式以及保證金的收取和返還方式;
(四)保密條款;
(五)特許經營的產品或服務質量控制及責任;
(六)培訓和指導;
(七)商號的使用;
(八)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使用;
(九)消費者投訴;
(十)宣傳與廣告;
(十一)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爭議解決條款
(十四)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 特許經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所支付的費用,包括下列幾種:
(一)加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
(二)使用費:是指被特許人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
(三)其他約定的費用:是指被特許人根據合同約定,獲得特許人提供的相關貨物供應或服務而向特許人支付的其他費用。
保證金是指為確保被特許者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一定費用。合同到期後,保證金應退還被特許人。
特許經營雙方當事人應當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商定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於三年。
特許經營合同期滿後,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可以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特許經營合同的續約條件。
第十六條 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原被特許人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繼續使用特許人的注冊商標、商號或者其他標志,不得將特許人的注冊商標申請注冊為相似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商標,不得將與特許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請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商號,不得將與特許人的注冊商標、商號或門店裝潢相同或近似的標志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前和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特許人應當在正式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日2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提供真實、准確的有關特許經營的基本信息資料和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十九條 特許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從事特許經營的年限等主要事項,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內容和納稅等基本情況;
(二)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點、經營情況以及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表等,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被特許人占被特許人總數比例;
(三)商標的注冊、許可使用和訴訟情況;商號、經營模式等其他經營資源的有關情況;
(四)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收取方法及保證金返還方式;
(五)最近五年內所有涉及訴訟的情況;
(六)可以為被特許人提供的各種貨物供應或者服務,以及附加的條件和限制等;
(七)能夠給被特許人提供培訓、指導的能力證明和提供培訓或指導的實際情況;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曾對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等;
(九)特許人應被特許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資料。
由於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虛假信息致使被特許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特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被特許人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自己經營能力的資料,包括主體資格證明、資信證明、產權證明等。在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及時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等合同約定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 在特許經營期間及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被特許人及其雇員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二條 未與特許人鑒定特許經營合同,但通過特許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許人商業秘密的人和申請人,應當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轉讓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 廣告宣傳
第二十三條 特許人在宣傳、促銷、出售特許經營權時,廣告宣傳內容應當准確、真實、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騙、遺漏重要事實或者可能發生誤導的陳述。
第二十四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廣告宣傳材料中直接或者間接含有特許人的經營收入或者收益的記錄、數字或者其他有關資料,應當真實,涉及的地區及時間應當明確。
第二十五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誤導、欺騙、導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標、廣告畫面及用語或者其他辨識標記。
第二十六條 在特許經營推廣活動中,特許人不得人為誇大特許經營所帶來的利益或者有意隱瞞特許經營客觀上可能出現的影響他人利益的情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和協調,指導當地行業協會(商會)開展工作。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特許人、被特許人信用檔案,及時公布違規企業名單。
第二十八條 特許經營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行業規范,開展行業自律,為特許經營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二十九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1月份將上一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報其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應將備案情況報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在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專利許可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簽訂專利許可合同,並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備案事宜。
第三十一條 在開展特許經營活動之前,特許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資企業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業務。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增加「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經營范圍,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及董事會決議;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修改);
(四)證明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關文件資料;
(五)反映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基本信息資料;
(六)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七)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審批部門應當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申請人獲得批准後,應在獲得審批部門換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一個月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登記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在每年1月份將上一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報原審批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外國投資者設立專門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時,除符合本辦法外,還須符合外商投資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將已開展業務的情況向原審批部門備案,繼續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按本章規定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港、澳、台投資企業在內地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九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 特許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廣告宣傳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 2月 1日起施行,原國內貿易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拾』 加盟需要品牌公司什麼標准需要注意什麼合同需要品牌公司誰簽字
要注意的東西太多,我沒提示到的你自己再多想想。加盟方式:專賣店?商場主要就是想騙取你的加盟金!選擇連鎖最好選一些實業品牌的公司!最好有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