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險代理公司加盟條件
這個要看你要加盟的品牌需要什麼條件了,現在比較知名的有匯車保和聚惠保,匯車保門檻稍微高些,聚惠保門檻低。另外的就是要有個門店,當然在當地還要有一定的人脈資源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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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保險代理公司如何加盟
你從哪裡看到陸陸續續開了許多私人保險公司呀?
第一、保險公司是不能加盟的
第二、想開公司代理保險公司的產品銷售要求是很高的,
1、首選公司的高管們要在保險行業從事很長時間的工作,
2、其次注冊資金要求很高,
3、還有即使成立了保險代理公司,先要代理還要有關系,保險公司的經代部也不是隨便就和一個保險代理公司簽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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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注冊保險代理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注冊保險代理公司條件:
1、發起人信譽良好,無重大違規表現;
2、注冊資本最低為5000萬,必須為實繳資本;
3、有公司章程
4、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任職資格條件;
5、與經營的業務有固定的場所;
6、具備完整的內部管理機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④ 我想加盟保險中介公司,不知道需要辦理那些相關手續,和要什麼條件
加盟保險中介公司的條件即資格,首先是具備個人保險代理資格證。
然後相關手續就是和中介簽訂代理協議之類。發一家保險中介的加盟流程供你參考
加盟美臣代理保險產品,可依照以下流程:
(1)在線填寫加盟申請表
(2)等侯美臣工作人員與您進行電話聯系
(3)提供相關資料至美臣進行審核
(4)審核通過後,雙方簽訂代理協議
(5)正式成為美臣加盟商,開展美臣保險代理業務
⑤ 保險公司怎麼加盟
請問你是哪裡人,在加盟保險公司之前個人建議您要先對自己做一個全面的診斷才知道是否適合加盟,否則做了幾天就被考核掉了!
保險的營銷相當於做生意一樣,你要有前期的費用投入,要有6個月不開單還可以正常生活的准備。因為如果你在保險公司6個月還做不出來業績個人建議你終生放棄做保險的念頭,證明這個行當不是你乾的。保險公司不給你一分錢,但是你想做他們的代理還是有基本條件的呢。那就叫做基本法。不達標6個月他們就會清退你的。
如果你是一個敢於挑戰自我,不安於現狀,想體現你最大的價值能力可以考慮進去。如果你是一個富有愛心,責任心的人可以考慮。如果你是一個熱情開朗樂於助人的人可以考慮。。
至於選擇哪家保險公司就要認真琢磨了!你僅僅要了解保險公司,了解公司的產品定位,了解公司的培訓機制,還要了解你的推薦人的個人魅力及工作能力。。。你在網路搜索那個 成功保險網 進入網站以後呢就會看見一個 人才招聘 的欄目在哪裡你可以選擇你想要加盟的公司!
⑥ 怎麼加盟代理眾安保險
加盟眾安保險可參考如下流程步驟:
項目考察:考察連鎖店到總部洽談合作意向。
預約申請:提交合作申請解答合作方案及合同。
評估分析:總部對申請人及當地市場進行評估和審核。
店址選擇:合作夥伴自主選擇總部提供建議及審核。
簽訂合同:簽署合作合同,支付費用正式授權。
店面裝修:合作夥伴可按照總部給予設計圖紙自主裝修。
系統培訓:總部給予系統培訓和技術支持。
開業計劃:系統調試、開業宣傳。
⑦ 保險公司怎麼代理
保險公司代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最低實收貨幣資本金為人民幣五十萬元;
2、具有符合規定的公司章程;
3、擁有至少三十名持有《展業證書》的代理人員;
4、具有符合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5、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在保險代理公司的資本金構成中,單個法人資本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10%,個人資本金之和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30%,單一個人資本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5%。
各級政府及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社團法人、銀行、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投資於保險代理公司。
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兩類:
1、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2、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我國的保險公司一般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七十條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保險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籌建方案;
(四)投資人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背景資料,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五)投資人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和擬任董事長、經理名單及本人認可證明;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第七十五條 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擬設機構三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材料;
(三)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⑧ 我想代理個保險公司
大部分回答感覺都是自動回答......
想成為獨立保險代理人,這個目前在我國正在緩慢推動中。
對於獨立保險代理人目前在我國沒有明確的一個說法,有些所謂的優勢也是一些「專家」等人總結出來的,略顯忽悠。
獨代走到市場上,最少要跨越公司挽留、商事登記、代理簽約、支持平台、市場認可五大門檻。
如果作為保險代理人想去銷售多家保險公司產品,那麼建議可以試試時時保風規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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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代理保險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第七條保險代理機構可以採取下列組織形式:(一)合夥企業;(二)有限責任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條設立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最低金額;(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符合法律規定;(三)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四)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員工人數在2人以上,並不得低於員工總數的二分之一;(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六)有固定的、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計算機軟硬體設施;(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第九條保險代理機構以合夥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第十條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代理機構的發起人、股東或者合夥人。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告知所在保險公司。第十一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且其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第十二條申請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宜。第十三條申請設立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一)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簽署的《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表》;(二)《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委託書》;(三)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四)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簡歷,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五)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六)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近3年的業務發展計劃等;(七)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八)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九)本機構業務服務標准;(十)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材料,業務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十一)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十二)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證明文件;(十三)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第十四條中國保監會收到申請材料後,可以召集投資人進行投資風險提示,就申請設立事宜進行談話,詢問、了解擬設機構的市場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計劃、內控制度建設等有關事項。第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設立1年內,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申請前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二)內控制度健全;(三)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四)現有的保險代理分支機構運轉正常;(五)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要求。第十六條保險代理機構以本規定要求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或者出資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此外,每申請增設一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人民幣10萬元。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時,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已達到前款規定的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人民幣200萬元的,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不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第十七條保險代理機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一)《保險代理機構分支機構設立申請表》;(二)董事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決議;(三)擬設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內部管理框架;(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保險代理機構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五)保險代理機構前1年內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六)保險代理機構前2年內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七)擬任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八)經營場所證明文件;(九)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還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第十八條中國保監會應當依法對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現場驗收。第十九條中國保監會作出批准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申請人收到許可證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第二十條依法設立的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自開業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第二十一條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保險代理機構繳存保證金的,應當自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按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20%繳存。保險代理機構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應當相應增加保證金數額。第二十二條保險代理機構的保證金應當以銀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繳存。保證金以銀行存款形式繳存的,應當專戶存儲到全國性商業銀行。保證金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未經中國保監會書面批准,保險代理機構不得擅自動用或者處置保證金。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代理機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二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自保證金專戶存儲到商業銀行之日起10日內,將保證金存款協議復印件報送中國保監會。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上年度本機構保證金管理情況的專門報告。第二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動用保證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減少的;(二)依照本規定進入清算程序的。第二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因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二)有關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工商變更登記證明材料。第二十六條保險代理機構依照本規定進入清算程序,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由清算組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二)清算方案;(三)被代理保險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種單證等材料的證明;(四)許可證原件。保險代理機構解散的,還應當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解散、清算事項的決議;保險代理機構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第二十七條許可證應當置於經營場所顯著位置。第二十八條保險代理機構的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保險代理機構申請換發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二)許可證原件;(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四)申請前1個月末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五)前2年內本機構遵守保險監管法律法規情況的說明;(六)前2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七)前2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行業組織監督情況的說明;(八)前2年內本機構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第二十九條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不予換發許可證:(一)申請換發許可證前連續6個月沒有開展業務的;(二)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的;(三)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四)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的。第三十條保險代理機構申請換發許可證的,中國保監會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對保險代理機構前2年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並作出是否批准換發許可證的決定。決定不予換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三十一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第二節變更和終止第三十二條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准:(一)變更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二)變更組織形式的。第三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變更注冊資本或者出資,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式兩份:(一)《保險代理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二)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夥人決議;(三)新增自然人股東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簡歷,新增非自然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五)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六)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應當提交已經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的證明;(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申請變更組織形式,應當滿足新組織形式的設立條件,並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式兩份:(一)《保險代理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二)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夥人決議;(三)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四)實施方案;(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五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受理保險代理機構變更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三十六條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一)名稱變更的;(二)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的;(三)股東或者出資人變更的;(四)發起人、股東或者出資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第三十七條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一)名稱變更的;(二)經營場所變更的。第三十八條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有關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並將有關決議或者決定、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報送中國保監會:(一)變更股權結構或者出資比例的;(二)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的。第三十九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事項涉及許可證記載內容的,應當交回原許可證,領取新許可證。前款所稱變更事項須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批准決定作出之日起2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許可證;前款所稱變更事項不需要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許可證。第四十條保險代理機構撤銷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應當自有關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交回被撤銷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許可證,並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進行公告。第四十一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5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公告:(一)變更名稱的;(二)變更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第四十二條因合並、分立設立新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批准;因合並、分立解散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因合並、分立保險代理機構發生事項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批准或者向中國保監會報告。第四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並予以公告:(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沒有申請換發的;(二)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中國保監會依法不予換發的;(三)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的;(四)連續6個月未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五)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銷的;(六)保險代理機構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被注銷許可證的保險代理機構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清算,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告。第四十四條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並予以公告:(一)其所屬保險代理機構許可證被依法注銷的;(二)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的;(三)連續6個月未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四)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銷的;(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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