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加盟費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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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加盟費包括哪些費用
加盟費是一種獨特的商業經營形式,它是品牌持有人將企業品牌的無形資產,如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商標、版權)、組織管理資產、市場資產和人力資產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商使用,加盟商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從事業務活動,並向品牌持有人支付一定的費用。
品牌使用費
品牌使用者向品牌持有者,因使用品牌持有者的無形資產按照約定的合同支付一定的費用,即加盟者向加盟主支付品牌使用費。
履約保證金
為確保被特許者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特許方可要求加盟方交付一定的保證金,這部分費用到合同期滿後,在加盟方沒有違約行為,沒有不清楚款項的情況時,特許方應無息退還給加盟方。
品牌管理費
市場營銷品牌推廣的費用:
特許總部與加盟者之間是有部分費用是需要雙方共同承擔的,最常見的則是用於廣告宣傳和促銷費用。
1、全國性廣告宣傳和促銷費用
在全國或者某個區域全面發布的廣告宣傳和促銷費用,由總部規劃,整體促銷,產生的費用由各店分攤。如果廣告宣傳促銷針對的是特許方的產品,則加盟方不須分攤費用。
2、區域性廣告宣傳
如果是區域性的廣告宣傳,在區域內發展特許經營時,可將此部分費用作為約定的內容寫入合約並按時收取,做到區域宣傳費用由所在區域分攤。很多特許總部是給加盟方區域授權的權利的,即加盟方可以在一定區域內發展其他加盟者,而在這個區域內的廣告宣傳和促銷費用,就只是在區域內各加盟者之間分攤。
3、盟方獨立促銷
如果針對一家加盟店的促銷,則其費用須由該加盟方負擔。但是,在特許者獨立促銷之前,可向總部表明宣傳意向,看是否能獲得宣傳支持,如遇特許總部也有意做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就更好。
首批進貨費
如果是做實物產品的話,首批進貨的費用也需要考慮。一般會隨著加盟連鎖體系的合作方式和經營情況來確定首批的進貨費用。
㈢ 品牌加盟保證金是什麼
品牌加盟保證金又稱加盟費是一種獨特的商業經營形式,為確保被特許者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特許方可要求加盟方交付一定的保證金,這部分費用到合同期滿後,在加盟方沒有違約行為,沒有不清楚款項的情況時,特許方應無息退還給加盟方。
它是品牌持有人將企業品牌的無形資產,如知識產權、組織管理資產、市場資產和人力資產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商使用,加盟商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從事業務活動,並向品牌持有人支付一定的費用。
品牌使用者向品牌持有者,因使用品牌持有者的無形資產按照約定的合同支付一定的費用,即加盟者向加盟主支付品牌使用費。
(3)特許經營合同中的加盟費擴展閱讀:
保證金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內,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作為履約保證金;
2、加盟商按照《特許經營合同》履行義務後,在合同終止時,特許應當向加盟商返還保證金;
3、加盟商違反了《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義務,特許人有權對加盟商予以罰款,並從保證金中扣交,加盟商應當補齊保證金的數額;
4、保證金是加盟者履行特許合同之相關權利與義務的保證金,包括但不限於遵行合同中有關統一價格、統一形象、統一配送、統一管理與服務;
5、如果有重大違約現象,特許方有權扣除加盟方的經營保證金。如無違約處罰,經營保證金在合同正常終止時將無息退返加盟方。
㈣ 特許經營和特許加盟的區別是什麼
1、模式不同
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
2、管理不同
由於特許企業的存在形式具有連鎖經營統一形象、統一管理等基本特徵,因此也稱之為特許連鎖。 特許經營是一種特殊的商業模式。特許經營在中國開展於上世紀90年代,從剛一開始就的到了迅猛的發展。目前全國特許經營模式廣布在60個行業,採取特許經營模式企業數量接近2000個,特許加盟店近8.2萬個,整個市場以每年約49%的速度遞增。
3、經營范圍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特許經營中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並沒有隸屬關系,雙方並非母子公司,也不是合夥人,亦不屬於代理。確切的說是特許人把自己的商標標志和管理技術等知識產權授權被特許人有償使用,由此以整體統一的商業形象和管理模式對外營業。
(4)特許經營合同中的加盟費擴展閱讀:
在連鎖加盟的模式下,接受總部的品牌與技術指導的一方。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經營權擁有者以合同約定的形式,允許被特許經營者有償使用其名稱、商標、專有技術、產品及運作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商業經營模式,加盟是屬於特許經營的一個種類。
加盟商又分為區域加盟商和個體加盟商,加盟商專業術語叫受許人,他們關系就是合同上規定的核心業務的使用權。 另外,特許經營是有別於連鎖經營的,連鎖經營加盟商和特許經營中的受許人存在本質區別。
㈤ 加盟合同,違約了加盟費可以拿回來嗎
拿不回來
1.首先 特許經營是特許者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或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方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糾紛產生的原因是特許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後,雙方對合同解除的後果不能達成一致的認識,這在當前的特許經營糾紛中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具有代表性。以下結合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其反映的法律問題展開探討,以期為同類糾紛的解決提供參考。
2.其次、特許加盟費是否應退還
加盟費一般是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後,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務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將加盟費定義為「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雖然《辦法》屬於行政規章,效力層次不高,但該定義仍可作為本案審理時的一個參考。
3.第三、實踐中,特許雙方往往並不清楚加盟費的性質,只是約定加盟費「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費看作是合同中特許使用費的一部分或預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費理解為合同保證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時,特許雙方對加盟費應否返還產生爭議。
4.最後,一般情況下,特許雙方一經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即要求加盟者交納加盟費,特許人才可能把特許經營權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開展特許經營業務。正如《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所規定的,被特許人(加盟方)交納加盟費是為了獲得特許經營權。加盟費可以說是加盟者獲取特許經營資格的對價,有了這種特許經營資格,加盟者才得以借雞下蛋、快速實現資本的積累。然而,取得特許經營資格並不意味著經營活動能順利展開,並取得成功。我們知道,特許經營作為一種特殊的商業模式,特許人首先應有自己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資源;為將這些經營資源授權給被特許人使用,必須對被特許人提供相關的培訓和支持,以使其順利開業;在被特許人開業後,特許人仍需與其保持密切聯系,繼續提供支持與幫助,促成其成功經營。可見,從加盟者的角度來講,交納加盟費,取得特許經營資格而能順利開業,只是特許經營的第一步,加盟者還必須以自有資金對業務進行實質性投資,並在經營過程中與特許人持續合作,才可能實現預期收益,達到加盟的目的。在特許經營中,加盟者支付的費用除加盟費外還應包括特許經營使用費,即「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後者才是合同履行中,使用特許人經營資源的對價。
5.在市場經濟中,商業風險隨時存在,而特許經營恰恰具有低風險低成本擴張、迅速廣泛佔領市場的特點,加盟者正是通過交納加盟費獲得特許經營資格,從而降低經營風險。美國有關商業立法中規定加盟費是加盟者必須交納的風險金,其原因就在於加盟者交納該費用後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經營模式,大大降低創業風險。因此,在合同開始履行後,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中途解除時的處理原則,而特許方又切實履行了收取加盟費所應承擔的義務,將特許權授予了加盟者,那麼,即使中途解約,加盟費也不存在退還問題。
㈥ 特許經營中,固定加盟費,營業收入分成兩種模式下,加盟商的運營規模決策有何不同
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 (八)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被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特許人授權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
㈦ 加盟費不退國家怎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國家規定,如果在加盟冷靜內,加盟商有權單方解除合同,退加盟費。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㈧ 特許經營合同被解除,加盟費要不要退還
特許經營合同被解除以後,加盟費的話是不會退還的,這種情況下的話,那個這個家長會呢,只能使用,不能退貨 。
㈨ 加盟者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特許經營合同是一份維持特許雙方長期穩定合作的法律文件,當加盟者與特許者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時,應就以下方面與特許者達成一致:
1) 特許商的法人資格確認;
2) 產品(設備)采購及價格;
3) 商標、字型大小的使用條款;
4) 特許者提供的支持、服務;
5) 合同期限和續約條款;
6) 加盟費等各項上繳款項的支付方式;
7) 廣告宣傳合作方式;8) 商圈保護:在加盟店附近某個特定區域內不會有第二家加盟店;
㈩ 加盟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是特許人與受許人之間法律協議,是雙方之間權利與義務的約定。與一般合同有所區別的是特許人會在合同中規定一些強制性條款,對這些條款,受許人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但加盟者不能因此就放鬆對特許經營合同的審查,因為有許多特許人利用合同設置陷阱,加盟者應小心。
一、合同序言
在合同的序言中應把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誤解或歧義的文字用定義的形式加以解釋、說明,以免將來出現不必在的糾紛。如每在合同中列明加盟金、保證金、特許權使用費的概念。
二、關於特許權的授予
三、關於業務種類
四、關於費用支付
五、關於經營范圍
1.通常合約訂明加盟店只在其營業地址經營,不可在其它地方開設店鋪經營同樣業務。
2.總店則應承諾在一定的范圍例如加盟店方圓300米之內,不會允許另一家加盟店的開設。
3.加盟店應要求總店承諾在一定范圍內開設另一家新店,則該加盟店應有優先權。
六、關於初期及延續責任
1.總店初期責任
2.總店的長期責任
3.加盟店的初期責任
4.加盟店的長期責任
七、關於期限
1.一般均訂明一定的期限,例如一年或兩年。加盟店應要求條文訂明有權選擇續約。
2.可考慮是否加進條文表明加盟店可以提前3個月通知終止合約,以便在經營不理想的情況下提早退出,減少虧損。
3.但加盟店應拒絕允許總店隨時在給予通知後終止合約,否則會損失已投入的資金。
八、關於保密的規定
1.受許人應當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秘密,並對某些不屬於商業秘密的具體信息進行保
2.在合同終止或屆滿以後,受許人不得繼續保留特許人的品牌特徵,也不得繼續使用特許人所有的經營管理系統。
3.在合同終止或屆滿以後,受許人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因經營目的而使用的通訊號碼、聯絡地址、網址、域名等等均應歸特許人所有。
特許經營合同並非千篇一律,不管是特許人還是受許人,只有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去詳細考慮特許經營合同中應當明確的事項,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