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單店特許和經營權特許的區別是什麼
特許經營 (FRANCHISE) 指特許權人與被特許人之間達成的一種合同關系。在這個關系中,特許權人提供或有義務在諸如技術秘密和訓練雇員方面維持其對專營權業務活動的利益;而被特許人獲准使用由特許權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標、商號、企業形象、工作程序等,但由被特許人自己擁有或自行投資相當部分的企業。 特許經營是21世紀主流的商業經營模式,作為一種經營方法,他可以向任何行業領域擴張。根據中國商務部定義,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特許經營最早起源於美國,1851年Singer縫紉機公司為了推展其縫紉機業務,開始授予縫紉機的經銷權,在美國各地設置加盟店。撰寫了第一份標準的特許經營合同書,在業界被公認為是現代意義上的商業特許經營起源。 商業特許經營按其特許權的形式,授權內容與方式,總部戰略控制手段的不同。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一、生產特許 受許人投資建廠,或通過OEM的方式,使用特許人的商標或標志、專利、技術、設計和生產標准來加工或製造取得特許權的產品,然後經過經銷商或零售商出售,受許人不與最終用戶(消費者)直接交易。典型的案例包括:可口可樂的灌裝廠、奧運會標志產品的生產。 二、產品-商標特許 受許人使用特許人的商標和零售方法來批發和零售特許人的產品。作為受許人仍保持其原有企業的商號,單一地或在銷售其他商品的同時銷售特許人生產並取得商標所有權的產品。 三、經營模式特許 受許人有權使用特許人的商標、商號、企業標志以及廣告宣傳,完全按照特許人設計的單店經營模式來經營;受許人在公眾中完全以特許人企業的形象出現;特許人對受許人的內部運營管理、市場營銷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具有很強的控制。 不同定義: 特許經營(Franchising):是許可證貿易的一種變體,特許權轉讓方將整個經營系統或服務系統轉讓給獨立的經營者,後者則支付一定金額的特許費(Franchise fee)。 特許經營是一種特殊的商業模式。特許經營在中國開展於上世紀90年代,從剛一開始就的到了迅猛的發展。目前全國特許經營模式廣布在60個行業,採取特許經營模式企業數量接近2000個,特許加盟店近8.2萬個。整個市場以每年約49%的速度遞增。 特許經營是連鎖經營的一種。連鎖經營是指經營同類商品或服務的營業點,在統一的整體規劃和布局下集中管理分工合作,通過擴大規模獲得更高的效益。連鎖經營包括直營連鎖、特許經營和自由連鎖。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在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根據這一條的規定,特許經營作為特殊經營模式的特徵是特許人通過合同轉讓使用自己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在內的特許經營權,取得特許經營權的被特許人按照合同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雙方的合作基礎分別是特許人的知識產權和經營模式,以及被特許人的投入資本。特許人一般會通過合同掌握特許加盟店的最終管理權,而被特許人對自己的投資擁有所有權。雙方通過合作各自取得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特許經營中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並沒有隸屬關系,雙方並非母子公司,也不是合夥人,亦不屬於代理。確切的說是特許人把自己的商標標志和管理技術等知識產權授權被特許人有償使用,由此以整體統一的商業形象和管理模式對外營業。而對於所有的被特許人來說,彼此之間是沒有直接關系的。 零售(retailing)由哪些向消費者銷售用於個人、家庭或居住戶消費所需商品和服務的商務活動組成。它是分銷過程的最終環節。 「零售」一詞源自法語動詞「retailler」,意思是「切碎(cut up)」,是以一鍾基本的零售活動,即大批量買進並小批量賣出。例如:一個便利店可以二十四箱為單位買進聽裝豆子,再以單個聽裝豆子為單位賣出。但零售企業並非唯一的「拆裝(break bluk)」商業實體。批發商也可以大批買進並向消費者小批售出。但將零售企業與其他分銷貿易商區分開來的是消費者類型;零售企業的特徵是向最終消費者出售,而批發商則是向零售企業或是提他商業組織出售。Baker(1998)將零售企業定義為「任何向個人或家庭消費出售商品並提供售後服務的機構」。 零售(retailing)由哪些向消費者銷售用於個人、家庭或居住戶消費所需商品和服務的商務活動組成。它是分銷過程的最終環節。有一鍾傾向,認為零售主要指有形(物質)產品的銷售。然而,承認零售是一種包含服務的銷售是必要的。一項服務可能是顧客主要購買的東西(如理發或航空旅行),或是顧客購買的一部分(如送貨或培訓)。零售不一定涉及有形的商品。郵購和電話訂購、到消費者家裡或辦公室直接推銷互聯網及自動售貨機皆屬靈魂艘的范疇。最後,零售也不一定只有一個「零售商」。製造商、進口商、非營利性公司和批發商在把商品或服務銷售給最終消費者時即充當了零售商的角色。另一方面,製造商、批發商和其它組織為本組織使用或再銷售需要而進行的購買則不屬於零售業務。 零售業的特徵:零售業有若干區別於其它行業的特徵。主要的三大特徵分別是:零售商平均每筆銷售量比製造商少得多;最終消費者常常無計劃購買,而旨在再售貨製造產品或開展經營而購買的購物者更有計劃性,他們事先已安排了采購計劃;多數零售顧客一定會受商店位置的吸引前去購物,而推銷員通常要拜訪製造商、批發商和其它公司。發掘交易機會,最終達成交易。
⑵ 試比較直營連鎖、特許連鎖、自由連鎖的特徵和適用范圍
特許加盟FC(Franchise Chain)即由擁有技術和管理經驗的總部,指導傳授加盟店各項經營的技術經驗,並收取一定比例的權利金及指導費,此種契約關系即為特許加盟。特許加盟總部必須擁有一套完整有效的運作技術優勢,從而轉移指導,讓加盟店能很快的運作,同時從中獲取利益,加盟網路才能日益壯大。因此,經營技術如何傳承,則是特許經營的關鍵所在。 直營連鎖RC(Regular Chain)就是指總公司直接經營的連鎖店,即由公司本部直接經營投資管理各個零售點的經營形態,此連鎖型態並無加盟店的存在。總部採取縱深似的管理方式,直接下令掌管所有的零售點,零售點也毫無疑問地必須完全接受總部的指揮。直接連鎖的主要任務在「渠道經營」,意思指透過經營渠道的拓展從消費者手中獲取利潤。因此直營連鎖實際上是一種「管理產業」。 自願加盟VC(Voluntary Chain)即自願加入連鎖體系的商店。這種商店由於是原已存在,而非加盟店的開店伊始就由連鎖總公司輔導創立,所以在名稱上自應有別於加盟店。自願加盟體系中,商品所有權是屬於加盟主所有,而運作技術及商店品牌則歸總部持有。所以自願加盟體系的運作雖維系在各個加盟店對「命運共同體」認同所產生的團結力量上,但同時也兼顧「生命共同體」合作發展的前提,另一方面則要同時保持對加盟店自主性的運作,所以,自願加盟實際可稱為「思想的產業」。意義即著重於二者間的溝通,以達到觀念一致為首要合作目標。
⑶ 什麼是特許加盟模式
特許經營模式,即特許經營授權商將其成功的品牌、產品和運作模式傳授給特許經營體系中的受許者使用,使受許者獲權經營一種早已獲暢銷的產品或服務。特許經營作為新的現代商業運營組織方式,是一種已被公認為有效的經營理念,它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能夠更好地為客戶服務。它利用知識產權的轉讓,充分調動了一切有利的資本並將其實現了最優化的組合。
我國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對特許經營的定義是:「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特許經營的商業模式,經過西方發達國家100多年的實踐,已成功地為可口可樂、麥當勞、柯達、福特汽車、沃爾瑪、7-11便利店、希爾頓酒店、迪斯尼樂園、21世紀房地產、NAPA、ET教育等世界各行各業的品牌巨人所實踐,並為全球中小企業的成長和個人創業提供了最成功的捷徑。
網路里也有特許經營的詞條,可以看看:
⑷ 請問什麼是單店特許經營
單店是與代理相區別的。
在特許經營中,分單店特許和區域代理特許,所謂單店特許,指的是特許人授權加盟商在某地開設
一家加盟店,加盟商的權利僅在於開設店面,無權授權他人再加盟。
區域代理特許,指的是特許人授權加盟商(也稱分特許人)為某一區域的代理商,該分特許人可以自
己開設店面,也可以在所代理的區域內招收加盟商。
與特許人相比,區域代理商是加盟商,但是與其所發展的加盟商相比,區域代理商又成了特許人,所
以區域代理商又稱為分特許人。
⑸ 什麼是單店經營模式
單店特許經營模式是指特許人(盟主)將自己成功的單店經營模式許可給某一個受許人(稱為單店加盟商)來經營。嚴格意義上講,受許人只在單店內享有特許人許可的所有權利,在單店外則不享有這種權利,這就意味著特許人在一家加盟單店的街對面再授權新的受許人開設加盟單店是合法的。不過,盟主為了保護受許人利益,避免受許人之間出現惡性競爭,都會將單店加盟商的權利擴大,如規定圍繞單店一定范圍內(3~5千米)不再授權新的受許人。
單店加盟商(UnitFranchisee)的優點是:單店加盟商有小區域開設單店的獨家經營權,對加盟商擁有的資金量要求不高,易於招募加盟商,單店經營業務相對簡單、易於管理。其缺點是:盟主對加盟商的招募及管理成本高,加盟商無權出售特許權,只負責一個單店的業務,積極性受限,不願投入廣告宣傳,小區域內有競爭。一般認為,單店的客戶定位、單店的商品/服務組合、單店的獲利模型以及總部對單店的戰略控制和支持這四個要素組合在一起就構成單店的經營模式。單店經營模式是構成單店系統的核心。單店經營模式的成功對於特許經營的復制和體系的建立意義重大。由於單店的經營模式是由四個關鍵性戰略要素組合構成的,因此也就為在一個行業中創造出眾多不同類型的單店系統提供了廣闊的可能性。業態是單店模式的基本形態,不同業態的單店經營模式不同,同一業態在不同行業或不同特許經營體系之間,單店經營模式也不同。我國的店鋪零售業態有下列類型,如圖所示。
我國店鋪零售業態
不同的零售業態單店系統的設計、單店的運營模式都有區別。例如便利店的服務功能更強大,產品多是日用急需消費品、更新速度快,而倉儲式便利店的服務功能相對弱一些,產品品類豐富,大包裝出售,針對會員制定一系列優惠措施。
⑹ 什麼是單店特許經營模式
是指特許人將自己成功的單店經營模式許可給某一個受許人(稱為單店加盟商)來經營,受許人只能開設一家特許經營單店。
從嚴格的意義上講,受許人只在單店的物理空間內享有特許人許可的所有權利,在單店的物理空間外則不享有這種權利,這就意味著特許人在一家加盟單店的街對面再授權新的受許人(加盟商)開設加盟單店是合法的。
不過,盟主為了保護受許人利益,避免受許人之間出現惡性競爭,都會將單店加盟商的權利擴大。如規定圍繞單店一定范圍內(比如方圓1公里內)不再授權新的受許人這個做法通常被稱為是單店的商圈獨占保護政策。
如今,這種做法已成為特許人企業的慣例並被寫進了特許經營合同之中。
(6)單店特許加盟模式的適用條件擴展閱讀:
單店特許經營模式的優點
1、單店加盟商有小區域(通常是受保護的一個商圈)獨家開設單店的經營權,對加盟商擁有的資金量要求不高,單店經營業務相對簡單、易於管理,因此便於招募加盟商。
2、即便個別加盟商經營不善,特許人企業的整體市場也不會」虧掉「很多,因為「虧」掉的最多隻是該加盟店所在的商圈。
⑺ 特許經營模式的優缺點
1、特許經營模式的優點如下:
(1)特許商能夠在實行集中控制的同時保持較小的規模,既可賺取合理利潤,又不涉及高資本風險,更不必兼顧加盟商的日常瑣事。
(2)由於加盟店對所屬地區有較深入的了解,往往更容易發掘出企業尚沒有涉及的業務范圍。
(3)由於特許商不需要參與加盟者的員工管理工作,因而本身所必需處理的員工問題相對較少。
(4)特許商不擁有加盟商的資產,保障資產安全的責任完全落在資產所有人的身上,特許商不必承擔相關責任。
(5)從事製造業或批發業的特許商可以藉助特許經營建立分銷網路,確保產品的市場開拓。
2、特許經營模式的缺點如下:
(1)正是由於特許本身,使得加盟商得到了一套完善的、嚴謹的經營體系。可是,正因如此,加盟商很難改變這種經營模式來適應市場的、政策的各種變化。另外,由於各個地區消費者的需求不同,特許經營也很難在任何地方都能保持持續的優勢。
(2)對消費者來說,加盟商的頻繁變更給他們帶來的是疑惑,造成了特許人、現任加盟商和以往加盟商的之間的責任不清,相互推脫責任。
(3)特許經營只能專注於某一個領域,而不可能在各個市場都取得戰略性的勝利。
(7)單店特許加盟模式的適用條件擴展閱讀:
特許經營的特徵
特許經營一詞譯自英文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經營費。雖然不同國家、不同組織對特許經營有不同的定義,但一般而言,特許經營有如下特徵:
1、特許經營是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的契約關系。
2、特許人將允許受許人使用自己的商號和(或)商標和(或)服務標記、經營訣竅、商業和技術方法、持續體系及其他工業和(或)知識產權。
3、受許人自己對其業務進行投資,並擁有其業務。
4、受許人需向特許人支付費用。
5、特許經營是一種持續性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