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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保險經紀公司條件

發布時間: 2021-10-19 17:27:57

Ⅰ 我想加盟保險中介公司,不知道需要辦理那些相關手續,和要什麼條件

加盟保險中介公司的條件即資格,首先是具備個人保險代理資格證。
然後相關手續就是和中介簽訂代理協議之類。發一家保險中介的加盟流程供你參考

加盟美臣代理保險產品,可依照以下流程:
(1)在線填寫加盟申請表
(2)等侯美臣工作人員與您進行電話聯系
(3)提供相關資料至美臣進行審核
(4)審核通過後,雙方簽訂代理協議
(5)正式成為美臣加盟商,開展美臣保險代理業務

Ⅱ 好的保險經紀公司需要符合什麼要求

一個好的保險經紀公司應該符合以下要求:1、正規合法,有備案信息可查;2、保險產品多樣化;3、理賠服務要到位。

保險中介與保險經紀公司性質是一樣的,主要工作是和保險公司合作,給客戶定製保險方案,推薦產品。它們的涵蓋的業務更為多樣,譬如保險公司有的人身險、車險等業務,他們也會有這些業務的。那麼該怎麼樣辨別一家保險經紀公司好不好呢,可以從下面幾點入手:先調查一下公司有沒有牌照,再看看專家給出的方案是否合理以及所配套的理賠服務是否完善。

(一)保險經紀公司要正規

成立一家保險經紀公司首要條件就是要通過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的批准,要求最低的注冊資本達到5000萬。保險經紀公司都會到國家有關部門報備事項,而且做到公開信息,實現透明化。想要知道一家保險經紀公司正規與否,登錄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官網便可查詢到相關信息。為了大家能在正確的渠道購買保險,學姐整理了一些合法正規的保險經紀公司,有需要了解的朋友可以來看一下:《好的保險經紀公司到底是什麼樣的?》

(二)產品選擇多樣化

保險經紀公司會和幾十家保險公司達成合作關系,不只是和一家保險公司合作,並且選擇許多保險公司優秀的產品進行代理。一般優秀的保險經紀人會為客戶的收入、年齡、身體狀況預算等配置方案,給客戶匹配出最優的保險配置方案。對於不同階段的人群製作的保障方案也是有所差異的:《各個年齡段的投保方案都在這里了》

(三)理賠服務要到位

客戶最關注的問題之一莫過於保險經紀公司的理賠服務質量。客戶需要進行投保、理賠咨詢等相關保險服務時可以去找保險公司。如果客戶出現要理賠的情況,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報案,下一步需要著手准備理賠材料,遞送給保險公司等待調查審核,最終保險公司同意案件的理賠。如果當中理賠出現困難,保險經紀公司不僅專業,而且能提供一些完善的問題解決方案,確保客戶可以順利拿到理賠款,而且會為客戶獲取最大的權益保障。因此,作為保險經紀公司,想要贏得市場的青睞,重點得看它是否具備良好的理賠服務能力。那理賠又有哪些標准呢?還不快點進去這篇文章漲姿勢:《【保險理賠】知識小課堂開課啦~》

【寫在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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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設立保險經紀人公司的要求是什麼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5號

現發布《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馬永偉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設 立

第三章 變更和終止

第四章 從業資格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罰 則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防範保險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險經紀公司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規定,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的單位。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保險經紀包括直接保險經紀和再保險經紀。
直接保險經紀是指保險經紀公司與投保人簽訂委託合同,基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按約定收取中介費用的經紀行為。
再保險經紀是指保險經紀公司與原保險人簽訂委託合同,基於原保險人的利益,為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安排再保險業務提供中介服務,並按約定收取中介費用的經紀行為。
第四條凡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專門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的保險經紀公司,均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應當是依照本規定設立的保險經紀公司。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經紀活動。
第六條保險經紀公司從事保險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原則。
第七條保險經紀公司在辦理保險經紀業務過程中因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公司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經紀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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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設 立

第九條保險經紀公司可以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
第十條申請設立保險經紀公司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股東或發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經紀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六)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保險經紀公司的法定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經紀」字樣。
第十二條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不能投資於保險經紀公司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成為保險經紀公司的股東或發起人。
第十三條保險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由中國保監會審查。
本規定所稱保險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
保險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內容和方式包括對申請材料的審核、考察談話、考試等。談話應當做出記錄,談話記錄應當經考察人和被考察人雙方簽字。申請材料、考察談話記錄、考試成績作為被考察人任職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與中國保監會對被考察人任職資格的審查意見,一並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職資格檔案。
第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除應持有《資格證書》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經濟、金融、保險、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保險經紀或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非經濟、金融、保險、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保險經紀或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從事保險經紀或相關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十五條保險經紀公司的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六條申請籌建保險經紀公司,申請人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籌建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公司發展思路、近三年的業務發展計劃和盈利情況預測等;
(三)公司框架,包括資本金、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組織機構等;
(四)籌建方案;
(五)籌建人員名單及身份證復印件;
(六)籌建負責人簡歷及其親筆署名的無違法犯罪記錄和其他不良記錄的聲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保險經紀公司籌建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二)具有保險經紀或相關工作經歷;
(三)無違法犯罪記錄或其他不良記錄。
第十八條中國保監會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籌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絕受理的,應說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據本規定進行審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籌建申請人做出是否批准籌建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不批准籌建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保險經紀公司的,應當成立籌備組,並於批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籌建工作或未達到開業標準的,原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保險經紀公司在籌建期內不得從事任何保險經紀活動。
第二十條完成籌建工作的,申請人可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公司章程;
(三)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四)高級管理人員送審材料;
(五)員工名冊、員工《資格證書》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六)股東名冊、法人股東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加蓋股東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三年財務報表、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復印件;
(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資本金入帳原始憑證復印件;
(八)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
(九)營業場所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證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十一)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中國保監會自接到符合要求的開業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內進行驗收,在三個月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開業申請人。不批准開業的,應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保險經紀公司的設立申報材料應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格式上報。
第二十三條經批准開業的保險經紀公司應按規定領取《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保險經紀公司應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制定的許可證管理制度。申領或換發《許可證》後應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中國保監會可吊銷其《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許可證》有效期三年,保險經紀公司應在有效期滿六十天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許可證》。申請公司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保監會可拒絕為其換發《許可證》;未獲得中國保監會換發的《許可證》的,不得繼續經營保險經紀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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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六條保險經紀公司的下列事項需報經中國保監會批准: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股東;
(四)變更組織形式;
(五)變更股權結構;
(六)變更住所;
(七)變更高級管理人員;
(八)變更業務范圍;
(九)變更公司名稱;
(十)分立、合並;
(十一)解散、破產;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報批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二十七條保險經紀公司依法解散、撤銷和破產的,應向中國保監會交回《許可證》,並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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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從業資格

第二十八條保險經紀公司從業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統一組織的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第二十九條凡通過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者,均可向中國保監會申請領取《資格證書》。申請領取《資格證書》的人員,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文件;
(二)身份證或護照(影印件);
(三)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以上的政府機關開具的以往行為證明材料;
(四)近期正面免冠兩寸照片兩張。
第三十條申請領取《資格證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品行良好、正直誠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在申請前五年未受過刑事處罰或嚴重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條件的,中國保監會可直接授予其《資格證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資格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印製,禁止偽造、塗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第三十三條《資格證書》是中國保監會對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基本資格的認定,並不具有執業證明的效力。
第三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應按中國保監會規定,對其從業人員實行執業資格管理。
第三十五條《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證書》)是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從事保險經紀活動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六條《執業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監制,保險經紀公司負責核發。
保險經紀公司不得向未取得《資格證書》的員工核發《執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經紀業務時,應主動出示《執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因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而受到處罰,並被禁止進入保險行業的人員,已獲得《資格證書》的,保險經紀公司不得頒發《執業證書》,已頒發《執業證書》的,保險經紀公司應負責收回《執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持有《執業證書》的保險經紀從業人員終止從事保險經紀業務或轉聘至另一家保險經紀公司時,保險經紀公司應將其《執業證書》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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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四十條保險經紀公司的經營區域由中國保監會核定。保險經紀公司應在核定的經營區域內開展保險經紀活動。
第四十一條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經紀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為投保人擬訂投保方案、選擇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
(二)協助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進行索賠;
(三)再保險經紀業務;
(四)為委託人提供防災、防損或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服務;
(五)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四十二條保險經紀公司所經紀的業務應與承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一致;但涉及到共保、異地承保及統括保單等業務時,可按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保險經紀公司在注冊地以外從事保險經紀業務的常駐人員,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四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經紀業務往來;
(二)超出中國保監會核定的業務范圍;
(三)超越授權范圍,損害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四)偽造、散布虛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損害同業的信譽;
(五)挪用、侵佔保險費或保險金、賠款;
(六)向客戶做不實宣傳,誤導客戶投保;
(七)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或不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八)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惡意欺詐保險公司;
(十)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其他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保險經紀公司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明確告知客戶有關保險經紀公司的名稱、住址、業務范圍、法律責任等事項,按客戶要求說明保險經紀公司收取的經紀傭金。
第四十六條保險經紀公司應當與委託人訂立書面委託合同。
第四十七條保險經紀公司應當開設獨立的客戶資金專用帳戶。
第四十八條保險經紀公司應建立經紀業務的詳細記錄,逐筆記錄客戶名稱、經紀的險種、代領的各項保險金或保險賠款、代交的保費、收費時間和解付時間、經紀傭金的收取金額及時間等內容。
第四十九條保險經紀公司對應解付的保費,須在約定的時間內進行解付。
第五十條保險經紀公司依法辦理業務,應按雙方當事人約定收取經紀傭金。
第五十一條保險經紀公司應當保守在經營過程中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五十二條保險經紀公司各類業務資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十年。
第五十三條保險經紀公司應按其注冊資本15%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按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購買職業責任保險。
保險經紀公司應在開業後三十天內將營業保證金足額繳存到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商業銀行。經批准,保險經紀公司可以以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有價證券繳存營業保證金。
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經紀公司不得動用其繳存的營業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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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應當按規定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報表、資料。報送的各類報表、資料應當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並加蓋公司印章。
第五十五條保險經紀公司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各類報表、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五十六條保險經紀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十天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出具的審計報告及其他有關事項的說明。
前款所稱會計師事務所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會計師事務所成立三年以上,沒有不良記錄;
(二)內部機構設置及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10名以上注冊會計師。
第五十七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經紀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保險經紀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並按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十八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經紀公司進行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設立或變更事項的報批手續;
(二)資本金;
(三)營業保證金、職業責任保險;
(四)業務經營狀況;
(五)財務狀況;
(六)信息系統;
(七)管理和內部控制;
(八)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九)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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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罰 則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擅自設立保險經紀公司的,予以取締,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條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他欺騙手段而獲得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或開業的,取消其籌建資格或吊銷《許可證》,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經紀公司擅自合並、分立、解散或破產的,給予警告,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保險經紀公司未按規定,擅自變更名稱、公司章程、注冊資本、住所、股權結構、股東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保險經紀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中國保監會核准任職資格而擅自任命高級管理人員;
(二)未經中國保監會同意以臨時負責人名義及其他方式指定高級管理人員;
(三)因特殊情況經中國保監會同意指定臨時負責人,其實際任期超過3個月;
(四)未按規定向中國保監會抄報高級管理人員任命決定或高級管理人員紀律處分決定。
第六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超出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保險經紀活動或違反規定異地開展保險經紀活動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五條保險經紀公司在籌建期間從事保險經紀業務活動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籌建資格。
第六十六條保險經紀公司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經紀業務往來的,給予警告,處以其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保險經紀公司違反本規定發放《執業證書》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保險經紀公司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或採取非正當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九條保險經紀公司違反本規定,挪用、侵佔保險費、保險金或賠款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條保險經紀公司與客戶串通騙取保險金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一條保險經紀公司在業務經營中散布虛假信息,損害他人信譽,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保險經紀公司超越授權范圍,損害委託人合法權益,或串通他人欺詐委託人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三條保險經紀公司存在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責令停業整頓,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向監管部門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報表、資料的,給予警告,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五條保險經紀公司向客戶披露虛假或不實信息,誤導客戶投保的,或者向客戶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不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六條保險經紀公司未按規定開設賬戶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七條保險經紀公司未按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予以撤換,吊銷《資格證書》。
第七十九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可視情節輕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第八十條違反本規定,拒絕或妨礙中國保監會依法監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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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在中國境內設立外資保險經紀公司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八十二條本規定要求提交中國保監會的各類材料,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八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八十四條本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此前頒布的有關保險經紀公司的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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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做保險經紀人需具備怎樣的條件

首先你要先進入保險行業 進去以後要考取一個上崗證書 第一步就是當一名保險業務員
保險經紀人有三種形式:個人保險經紀人,合夥經紀人,保險經紀公司。我國目前不允許個人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所以不存在個人保險經紀人,必須是依照規定設立保險經紀公司。所以如果你想成為保險經紀人的話,去保險經紀公司應聘,保險經紀公司的經紀人員應持有《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保險經紀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除了應按持有《資格證書》以及經濟、金融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之外,還應具有:
1。具有經濟、金融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工作五年以上,或金融工作十年,或經濟工作十五年以上。
2。具有經濟、金融相關專業以外的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工作八年以上,或金融工作十五年,或經濟工作二十年以上。
3。具有經濟、金融相關專業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工作三年以上,或金融工作八年,或經濟工作十二年以上。

保險經紀人是站在客戶的立場上,為客戶提供專業化的風險管理服務,設計投保方案、辦理投保手續並具有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簡單地說,保險經紀人就是投保人的風險管理顧問。

目前,我國對保險經紀公司的設立與運作實行嚴格的准入和監管制度。《保險法》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中明確規定:保險經紀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保險經紀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須具備任職資格條件,保險經紀公司須具備不少於15名持有保險經紀人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保險經紀公司須將其資本金的40%存放在保監會指定的帳戶上,作為營業保證金。

Ⅳ 保險經紀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保險中間人,也稱保險中介,是指向保險人和投保人提供有關各種可能獲得的保險價格,保險特性以及所要承保的危險性質方面的知識,將保險人和投保人聯系在一起,最後達成保險契約並提供相關服務的人,保險經紀人是代表被保險人在保險市場上選擇保險人或保險人組合,同保險方洽談保險合同條款並代辦保險手續以及提供相關服務的中間人。一般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
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保險經紀人是種專家型的經紀人。在發達的保險市場上,要想成為一名保險經紀人,必須通過嚴格的審查。審查的內容是經紀人必須掌握大量的保險法律知識和保險業務實踐經驗,其中包括在保險經紀公司協助保險經紀人准備有關材料和保險條件。經過這一階段之後,候選人還要充當聯絡員,這時他們可以進入保險市場,了解市場的構造和基礎設施,以及未來的磋商對手--保險人的經營情況,從而對保險市場有一個初步的了解,同時也掌握了從事保險經紀活動所應具有的道德准則和其他有關規定。
在具備上述條件之後,要想成為一名合格的保險經紀人,在不同的國家還有不同的規定。例如在英國,要向注冊管理機關--英國保險經紀人注冊理事會申請注冊,取得注冊資格的個人和法人才能以保險經紀人或再保險經紀人的身份從事經紀活動。
我國規定,從事保險經紀業務的人員必須參加保險經紀人員資格考試;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個人,均可報名參加保險經紀人員資格考試;保險經紀人員資格考試合格者,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保險經紀人員資格證書》;《資格證書》還只是對有保險經紀能力人員的資格認定,不能作為執業證件使用。《保險經紀人員執業證書》才是保險經紀人員從事保險經紀活動的唯一執照。己取得《資格證書》的個人,必須接受保險經紀公司的聘用,並由保險經紀公司代其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領並獲得《保險經紀人員執業證書》後,方可從事保險經紀業務。

Ⅵ 保險經紀公司的注冊條件有哪些

注冊資金1000萬人名幣以上
保險經紀公司注冊條件:
(一)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二)注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本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四)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九)設立保險經紀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保險經紀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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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什麼是保險經紀 注冊保險經紀公司和牌照什麼條件

保險經紀牌照申請條件
1,申請保險經紀牌照,對於注冊資金有什麼特殊的要求?
根據保險會的管理辦法,保險經紀牌照申請條件對注冊資金要求是不能低於五千萬人民幣,而且資金必須為實繳的貨幣形式。這筆錢必須放在開戶行里,在六個月的時間內是不能動的。
2,保險經紀牌照申請條件中,對於股東有什麼特殊的要求?
首先最基本的申請條件就是股東和發起人三年之內沒有任何重大違法行為,身家清白,管理層必須有相關行業的資質,甚至需要提供相關行業的畢業證書。其次,需要提醒一點的是,在現行的保險經紀牌照申請政策下,股東的背景非常影響保險經紀牌照申請的時間長度和難度。再有一點,就是個人不能成為保險經紀公司的股東,還有部分法規規定禁止的單位和個人也不能成為股東。
保險經紀牌照申請流程
首先需要收集相關的保險經紀牌照申請材料,包括股東的財務審計報告,股東的身份信息,高層管理人員的資歷材料,場地的使用文件,公司的章程文件等等。大約有二十多項材料。
都是需要用心專業准備才有可能滿足許保險經紀牌照申請流程中的具體申請條件。
把材料准備完成後,需要提交到保監局,由保監局進行審批並作出批復。
如果各方面都沒有什麼問題的話,保監會就會辦法保險經紀業務經營許可證。

Ⅷ 開保險中介公司的條件是什麼

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二)注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本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四)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經營區域不限於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八條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

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第九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或者「保險銷售」字樣,且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條 申請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全體股東或者全體發起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宜。

第十一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營業部。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內控制度健全;

(二)注冊資本達到本規定的要求;

(三)現有機構運轉正常,且申請前1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四)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擬設分支機構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它設施。

第十二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以本規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申請設立3家分支機構;此後,每申請增設一家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20萬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已達到前款規定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的,設立分支機構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追問謝謝,請問這是最新的規定嗎?
回答經營區域不限於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全國性的其他資料一樣,只是注冊資本有變化。
這個法規是2009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
,下設分公司還需要追加註冊資金嗎?
回答經營區域不限於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以本規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申請設立3家分支機構;此後,每申請增設一家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20萬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已達到前款規定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 24 號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已於2004年12月24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鄭斯林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是指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的法人受託機構、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等補充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第三條 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的機構,必須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取得相應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

勞動保障部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

第四條 申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規定的內容與格式,向勞動保障部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 法人受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

(二)注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5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賬戶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注冊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相應的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信息系統;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本條第(五)項規定的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信息系統規范,由勞動保障部另行制定。

第七條 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凈資產不少於50億元人民幣;

(三)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四)具有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商業銀行擔任託管人,應當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第八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具有受託投資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資產管理資格的獨立法人;

(二)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專業投資機構注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勞動保障部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勞動保障部應當受理申請人申請。

勞動保障部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請人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勞動保障部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正在接受司法機關或者有關監管機關立案調查的機構,在被調查期間,勞動保障部不受理其申請。

第十條 勞動保障部受理申請人申請後,應當組建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專家按照專業范圍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專家庫由有關部門代表和社會專業人士組成。

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人申請材料按照分期分類的原則進行評審,所需時間由勞動保障部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部認為必要時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根據申請人申請材料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部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及現場檢查情況,會商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後,認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並於認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證書》。證書制式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印製。

對於未取得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申請人,由勞動保障部書面通知,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在全國性報刊上公告取得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機構。

第十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的資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限屆滿前3個月應當向勞動保障部提出延續申請。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部應當辦理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注銷手續:

(一)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被依法撤銷的;

(四)國家規定的應當注銷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其他情形。

勞動保障部辦理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注銷手續後,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在全國性報刊上公告。

第十六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勞動保障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認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並給予警告;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

第十七條 申請人採用賄賂、欺詐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勞動保障部會商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後取消其資格;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勞動保障部建立健全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有關機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申請材料內容與格式》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申請材料內容與格式

一、申請材料目錄與內容

(一)資格申請表

按勞動保障部統一編制的資格申請表填寫(可從勞動保障部網站下載)。

(二)資源配置說明

1、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專用場所安全說明;

2、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相關設備和系統說明;

3、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信息系統流程、系統測試報告(僅適用賬戶管理人資格申請人);

4、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專業人員配置情況及人員簡歷。

(三)管理制度和流程

1、基本制度

(1)公司章程;

(2)公司治理結構及組織結構說明,若申請多項資格須對各項業務獨立性做出說明;

(3)企業年金稽核和風險控制制度;

(4)企業年金管理專職人員行為規范;

(5)企業年金管理業務崗位設置及崗位職責;

(6)企業年金管理業務記錄及檔案管理制度;

(7)危機事件報告制度和處理流程。

2、法人受託機構資格申請人補充材料

(1)選擇、監督、評估、更換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機構的制度和流程;

(2)戰略資產配置及投資決策制度和流程。

3、賬戶管理人資格申請人補充材料

(1)賬戶管理組織架構;

(2)賬戶管理業務制度和流程;

(3)客戶服務制度和流程。

4、託管人資格申請人補充材料

(1)資金清算、支付能力及電子化水平等基本情況概述,確保資金清算安全、快捷的制度及措施;

(2)交易數據及財務數據管理制度;

(3)基金託管業務職責、許可權和業務分工;

(4)投資管理風險評估程序、風險預警制度及投資運營監控系統。

5、投資管理人資格申請人補充材料

(1)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與風險管理制度;

(2)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獨立運作和管理制度;

(3)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制度。

(四)申請人自律承諾書

(1)承諾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

(2)承諾取得資格後,將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誠信合法、勤勉盡責地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

(五)相關證明材料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國家業務監管部門出具的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3、國家業務監管部門出具的同意函原件(限於法人受託機構或者投資管理人資格申請人);

4、國家業務監管部門出具的託管業務備案受理證明材料原件(限於託管人資格申請人);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申請人近3年財務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6、律師事務所就申請人獨立法人、公司章程等材料真實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以上證明材料為復印件的均須加蓋公司公章。

(六)業務可行性報告

二、紙張、封面及份數

(一) 紙張

採用A4規格紙張,並用245×315毫米規格的硬皮夾子裝訂。

(二) 封面和側面

1、封面標註:「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XXX(如法人受託機構、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或者投資管理人)資格申請材料」、申請公司名稱、申請日期等;

2、側面標註:「XXX公司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XXX資格申請材料」。

(三) 字體和頁碼

除固定格式外,其餘材料標題字體為四號仿宋,正文內容字體為小四號仿宋,1.5倍行距。主要材料應當雙面印刷,頁碼置於每頁下端居中,字元大小為五號。按內容分章節安排頁碼順序,例如:1-4、2-26、3 - 58或者1-4-1、3-1-2、3-4-21┉┉,章節之間應當有分隔頁。

(四) 份數

申請材料可以郵寄或通過勞動保障部網站申報。首次報送一式十二份,其中一份為原件。

Ⅸ 保險經紀公司注冊都需要什麼條件

保險經紀公司申請條件

公司名稱包含「保險經紀」字樣;注冊資本5000萬且為實繳並實施託管;在注冊地有實際辦公場所。法人股東存續期滿3年,近3年累計利潤為正;有凈資產及貨幣資金均大於出資額的證明;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監管處罰等記錄。

保險經紀公司經營范圍:為投保人擬訂投保方案、選擇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協助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進行索賠;再保險經紀業務;為委託人提供防災、防損或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服務;中國銀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保險經紀公司申請材料: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全體股東及法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法人的簡歷、學歷、照片;

注冊資金及出資比例;

法人的個人徵信報告;

法人的保險從業資格證;

可行性報告;

公司框架;

銀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公司發展思路、近三年業務發展計劃盈利情況預測等。公司框架包括資本金額、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組織機構等。

個人獨資的保險經紀公司不需要注冊資金。保險經紀公司的申請難度較大。

Ⅹ 開保險經紀公司、中介公司需要哪些條件

項目: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核准

受理機關:所在地保監局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3、《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

4、《反洗錢法》。

申請人:擬設立保險公估公司的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可由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承擔具體事務)

申報材料:

1、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全體合夥人簽字的《保險公估機構設立申請表》;

2、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全體合夥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3、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

4、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3年財務報表;

5、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6、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近3年的業務發展規劃等;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8、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9、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方案;

10、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材料,業務人員《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復印件;

11、住所或者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12、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

13、擬訂的本機構業務服務標准。

(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審查原則及標准:

1、注冊資本或出資應達到規定的最低限額: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人民幣2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1000萬元。

2、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符合法律規定。

3、有具備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4、持有《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的員工不得少於2人,總數應當不少於員工總數的二分之一。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及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7、擬設立的保險公估機構不得與已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重名。

審查期限:

1、由所在地保監局受理申請,由中國保監會審批。

2、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所在地保監局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中國保監會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注意事項:

許可證的換發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載自http://www.circ.gov.cn/Portal0/InfoMole_8601/59901.htm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