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特許加盟的項目費用
1.合同應詳細列明特許者提供服務的項目
2.有無隱藏不可預見的費用? 1. 期限長短有無明確?
2. 期限是否和租約配合? 1. 期滿後可否續約?
2. 續約有無條件?若有,條件為何?是否詳細明列?
加盟金、權利金及其他款項
1. 加盟金到底包含哪些項目?
2. 其包括開張時的存貨或新貨嗎?
3. 多少自備款可開始營業?
4. 是否須繳納定期權利金?如何計算?如何給付?
5. 特許者是否提供記帳、報稅等服務?如有,是否須額外繳交費用?
6. 是否必須加入合作廣告計劃?其費用的分攤如何計算?特許者提供哪些產品或促銷服務?
商圈保護
1. 合同有無授予獨占區域?
2. 獨占區域是否在有些目的或營業額達到某種標准即終止?
采購生財器具
1. 是否所有的生財器具都必須向特許者購買?其價格及條件是否合理?
2. 特許者是否提供貸款?
選擇地點
1. 特許者是否協助選擇地點?
2. 誰對地點的選擇作最後決定?
3. 裝修藍圖是否由特許者提供?
4. 有無定期重新裝潢及翻新的要求?
5. 如須申請更改建築使用執照,誰負責提出申請及負擔起費用?
6. 租約條款約束?
教育訓練
1. 特許者是否要求加盟者參加訓練課程?
2. 有無繼續教育及協助?
3. 是否持續性的提供加盟者員工訓練的配合?
4. 是否要付費用?費用多少?
財務協助
1. 特許者是否提供財務協助或協助尋找貸款?
2. 如有提供財務協助或貸款,其條件是否合理?
3. 特許者是否提供緩期付款的優惠?
4. 有無抵押?
采購對象限制
1. 合同是否要加盟者只能向特許者購買所需的貨品?或只能向特許者指定的廠商購買?
2. 如有,其價格及條件是否合理?
限制營業范圍及販賣之物品
1. 合同是否對所購賣物品的項目有所限制?
2. 限制是否合理?如須賣其他物品,有無須特許者同意的申請步驟及程序?
競業禁止
1. 合同是否限制加盟者在約滿或轉讓後,不得從事同類型的商業行為?
2. 如有,其期限及區域是否合理?
會計作業要求
1. 特許者是否提供薄記及會計的服務?
2. 如有,是否需額外收費?其收費是否合理?
客戶限制
1. 有無限制客戶對象?
廣告促銷計劃的配合
1. 廣告是地區性或全國性?其費用支付方法?
2. 如地區性促銷是加盟者自理,特許者是否提供過去經驗與協助規劃的服務?
3. 特許者是否提供各種推廣促銷的材料、室內展示海報及文宣品等?有無另外收費?
4. 加盟者是否可自行策劃區域的促銷?如何取得特許者的同意?
違約條款
1. 何種狀況視為違約?
2. 違約項目是否屬加盟者能力范圍所能控制的?
3. 其訂定項目與核實標準是否合理?
通知條款
1. 若違約,特許者是否有義務以書面通知加盟者延期並更正?
2. 其期間有多長?是否足夠?
違約後果
1. 違約時,特許者採取何種方式因應?
2. 特許者是否可以直接取消該連鎖加盟契約?
3. 有無違約金條款?金額多少?
合同終止的處理
1. 特許者是否有義務購買加盟者的生財器具、門店租約及其資產?
2. 處理費用如何歸屬?
3. 處理期間多少?是否足夠?
加盟者轉讓的權利
1. 加盟者是否可於契約轉賣門店資產?
2. 加盟者是否可於轉賣時,同時轉讓加盟合同?或特許者有義務與承買者簽訂新合同?
3. 特許者是否有權核准或拒絕轉賣,其權利是否合理?
4. 租約可否轉讓?
5. 特許者是否有權核定承買者的資格?其資格如何認定?
6. 是否須付給特許者部分轉讓費?
特許者的優先承購權
1. 合同中有無明示何種情況下特許者可承購?
2. 其承購價格由誰評估?商譽及凈值是否列入考慮?
3. 加盟者求售時是否有義務先向特許者求售?
加盟者生病或死亡
1. 合同是否直接由繼承人承接?
2. 合同是否由遺產管理人承接?
3. 合同者如長期失能,是否必須轉讓?
促裁訴訟處理
1. 是否由總部促裁解決所有爭議糾紛?
2. 促裁是否比訴訟省時、省錢?
訴訟管轄地
1. 特許者指定的訴訟管轄地是否為其總部所在地?
2. 是否考慮改為加盟店的所在地對加盟者較為有利?
加盟者親自經營的要求
1. 合同是否要求加盟者每日親自經營?
2. 合同是否禁止加盟者維持其他職業?
『貳』 新准則下,轉讓長期股權投資時,對原來確認的商譽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商譽只有在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會計報表時才出現
這一點說得很正確,具體處理時:
合並時,借:長期股權投資
商譽
貸:相關科目
轉讓時,借:銀行存款等
貸:長期股權投資
商譽
當然,要記得,在每個期末要對商譽進行減值測試的
因此,還可能有,商譽減值准備等相關科目
『叄』 商譽可否作為成本計算,從而達到合理避稅效果,在企業對外轉讓時
你公司不可以將商譽記作成本。因為多出的160萬的價格不是你公司的成本,而是對方公司的購買成本,對方購買下你公司後可以將多出的160萬作為商譽,而你公司雖然形成了商譽,但是按歷史成本原則,這個商譽是在長期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形成的,沒有實際成本費用發生,不能計入成本費用。
『肆』 轉讓商譽,是指轉讓商譽使用權的行為嗎
1、如果是類似商品的話在使用同一個商標,那麼商標轉讓不能夠分割轉讓。
這種情況雖然很少發生,但是還是有的,所以對商標的查詢很重要,如果遇到就不能夠單獨轉讓,一定要一並轉讓。
2、同樣的同一商品使用相似商標的,不能只轉讓其中的一個商標。
如果一個產品使用兩個近似的商標進行推廣過,那麼如果要購買其中一個的話,就一定要兩個商標一並轉讓。
3、商標是否正在被許可。
正在被許可的商標是不能夠進行轉讓的,只有許可取消或者完成後才能進行轉讓。
4、轉讓商標是否在有效使用內。
商標是否能夠正常使用,比如是否被撤消、是否已過續展期、是否因為什麼問題被注銷等情況。
5、轉讓商標是否為TM商標。
TM商標說的是注冊中商標,當然注冊中商標也可以進行轉讓,但是注冊中商標存在著成功率,萬一沒有注冊成功,那麼何來轉讓一說呢?所以我們建議不要購買注冊中商標,除非是過了公告期的注冊商標是可以放心的。
『伍』 如何收取代理加盟費
加盟和代理大致相同,但是也有不同的地方。加盟商由總部統一給與技術支持比如店面裝修,員工培訓等,但是費用是由你和總部一起分擔的,具體的比例還要你們來談,你在當地投放廣告之類的宣傳總部也會給與相應的支持等等,這就是加盟商。代理業是一樣,與之不同的是你做了區域代理的話,如果這個區域有商家看上了這個市場,他必須找你來完成此品牌的投入,也就是要付你一部分加盟費。大概就是這樣吧。
如何確定合適的加盟費用,對總部來說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它直接影響到特許事業的順利發展。因為投資者在費用方面通常相當敏感,費用定得太高,投資者不能獲得預計的利潤,自然不會對該項業務感興趣,即使加盟進去,不久也會退出;若費用定得太低,總部收益受損,甚至無法彌補所提供服務的費用開支,將會得不償失。無論如何,總部都應該盡早拿出一套合理的收費方案,確定加盟費用水平及收費方式,以便制定出合理的預算,彌補其管理費用,並取得足夠的盈利。加盟者向總部交納的加盟費用一般包括以下幾類:
1.加盟金。
也稱為首期特許費,是加盟者在加盟時向總部一次性交納的費用,它包括加盟者有權使用總部開發出來的商標、特殊技術等費用,體現了加盟者加人特許系統所得到的各種好處的價值。這筆費用各個總部都不相同,
2.保證金。
作為今後交納各項費用及債務的擔保,同時也帶有總部向加盟店所提供商品的預付金性質,數量各公司不等,合同中止時是否退還,情況也各不相同,依據雙方的合約而定。
3.權利金。
是總部對加盟店進行經營指導而收取的費用,由加盟店按期交納。權利金的計算方法依行業不同而不同,小酒館按店鋪面積收取,還有定額包費等。
4.違約金。
如違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及禁止事項,按合同規定向受損害的一方交納違約金作為賠償。
5.其他費用。
『陸』 企業支付的加盟費算商譽嘛
企業支付的加盟費算商譽
商譽是一種不可確指的無形項目,它不具可辨認性故不屬於無形資產,但它卻是企業的資產項目。
它不能獨立存在,它具有附著性特徵,與企業的有形資產和企業的環境緊密相聯。
它既不能單獨轉讓、出售,也不能以獨立的一項資產作為投資,不存在單獨的轉讓價值。它只能依附於企業整體,商譽的價值是通過企業整體收益水平來體現的。
按未入帳資產理論,商譽是計量了未入帳資產的結果。商譽屬於自創的無形資產,其開發成本很難從帳薄中完整地反映出來。而且它的功用與其開發成本之間的關系也很不確定,沒有一個統一的標准。
影響企業商譽形成的因素很復雜,企業經營管理水平起了重要的作用,在此,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由於企業具有良好的聲譽,獲得客戶信賴;或由於嚴密的組織,生產效率顯著。
依據商譽的取得方式,商譽可分為外購商譽和自創商譽.外購商譽是指由於企業合並採用購買法進行核算而形成的商譽;其他商譽即是自創商譽或稱之為非外購商譽。
對商譽問題的理論研究,主要從兩個方面著手:
考察企業自身在市場競爭中能否長期穩定地獲取收益以至於獲得超額收益,實際上就是自創商譽的本質問題;
考察企業並購過程中進行並購的交易價格大於或小於該企業凈資產的公允價值,實際上就是研究外購商譽的本質問題。盡管理論界對商譽爭論不休,但實務界對商譽的處理還是比較一致的,即自創商譽一律不予確認;外購商譽被界定為被購企業的價格與其可辨認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差額,並且賬務處理原則也在走向一致,只是外購商譽的攤銷年限各國有所不同(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和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已取消攤銷處理,改為減值測試)。
『柒』 商譽怎麼可以轉讓呢
新准則規定:無形資產是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據此,商譽由於它的不可辨認性,新准則將其從無形資產中分離而獨立確認為一項資產。是不可轉讓,只有通過合並的形式才能形成或轉讓
『捌』 商譽不屬於無形資產,但是為什轉讓無形資產包括轉讓商譽
商譽是無形資產,之所以說不屬於無形資產,是從會計核算角度而言的。商譽在形成的過程中,是無法核算其成本的,所以,從會計核算的角度而言,它不能進入資產計量;但在轉讓過程中,我們考慮到了商譽的價值,而且這種價值通過轉讓使它的成本變成一個可以計量的值,在這種情況下,轉讓商譽就要作為轉讓無形資產入賬了。
『玖』 加盟費計入什麼會計科目
應進入無形資產科目,加盟別人的品牌就是利用別人品牌就是得到人別人商譽,所以應該是
借:無形資產
貸:現金/銀行存款
在加盟期限內進行攤銷,進入管理費用即:
借:管理費
貸:無形資產
(9)商譽轉讓加盟費擴展閱讀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
本稅目的徵收范圍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
(一)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土地租賃,不按本稅目征稅。
(二)轉讓商標權,是指轉讓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三)轉讓專利權,是指轉讓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四)轉讓非專利技術,是指轉讓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提供無所有權技術的行為,不按本稅目征稅。
(五)轉讓著作權,是指轉讓著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圖形著作(如畫冊、影集)、音像著作(如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
『拾』 收取的加盟費應該交什麼稅
收取的加盟費應該交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及相關政策規定,納稅人向加盟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的加盟費,屬於讓渡無形資產使用權,按「轉讓無形資產----轉讓商譽」稅目繳納營業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納稅人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
因此,企業收到的加盟費應在國稅范圍內需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