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兩個合夥人如何辦理變更個體戶工商營業執照
兩個合夥人辦理變更個體戶工商營業執照的具體方式如下:
2. 普通合夥人怎麼變更為有限合夥人
關於普通合夥人變更為有限合夥人,合夥協議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合夥協議沒有約定的,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合夥企業法》
第八十二條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3. 店裡的營業執照是合夥人的能強行更改或注銷嗎
不可以,注銷要法人或者負責人去注銷的
4. 兩個合夥人如何辦理變更個體戶工商營業執照
變更合夥人工商營業執照,應到原發證工商部門申請辦理,以下是辦理所需材料,僅供參考,以工商部門實際要求為准:
申請材料:
(1)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合夥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3)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的證明;
(4)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協議;
(5)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對各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6)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7)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委託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委託書。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託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8)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作價的,提交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經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需要提交合夥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提交相應證明;
(10)辦理了名稱預先預核的,還應提交合夥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11)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合夥企業須報經審批的,或者合夥企業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1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規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九條
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夥協議書、合夥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合夥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准,並在登記時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條
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5. 合夥企業變更合夥人
需准備以下材料:
1、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委派代表簽署的《合夥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的委託書(原件1份)(可在申請書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4、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根據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原件);
5、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的新修改的合夥協議或者依據設立登記時合夥協議約定的變更決定書(原件);
6、新合夥人資格證明。如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還需要提交自然人的計生證明;
7、屬於原合夥人轉讓其財產份額的需要提交轉讓協議(原件1份,轉讓協議應當經過公證或見證);
8、向合夥人之間轉讓財產份額的,還應提交通知其他合夥人證明(原件各1份);
9、全體合夥人之間對新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原件1份);
10、《合夥企業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11、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核對原件)。
(5)連鎖加盟店可以變更合夥人嗎擴展閱讀:
為了避免經濟糾紛,在合夥企業成立時,合夥人應首先訂立合夥協議(又叫合夥契約,或叫合夥章程)其性質與公司章程相同,對所有合夥人均有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合夥企業的名稱(或字型大小)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夥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夥企業的經營以及設定的存續期限;
4、合夥企業的設立日期;
5、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6、合夥人的投資形式及其計價方法;
7、合夥的退夥和入伙的規定;
8、損益分配的原則和比率;
9、付給合夥人貸款的利息;
10、付給合夥人的工資;
11、每個合夥人可以抽回的資本;
12、合夥人死亡的處理以及繼承人權益的確定;
13、合夥企業結賬日和利潤分配日;
14、合夥企業終止以及合夥財產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事項。
參考資料:合夥企業_網路
6. 公司的合夥人能隨意變更嗎
有變更流程,遵循即可。
7. 合夥企業變更合夥人需要准備什麼資料
需提交以下材料:1、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委派代表簽署的《合夥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2、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的委託書(原件1份)(可在申請書內填寫);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4、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根據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原件);5、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的新修改的合夥協議或者依據設立登記時合夥協議約定的變更決定書(原件);6、新合夥人資格證明。如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還需要提交自然人的計生證明;7、屬於原合夥人轉讓其財產份額的需要提交轉讓協議(原件1份,轉讓協議應當經過公證或見證);8、向合夥人之間轉讓財產份額的,還應提交通知其他合夥人證明(原件各1份);9、全體合夥人之間對新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原件1份);10、《合夥企業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11、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核對原件)。
8. 合夥企業變更合夥人需要准備什麼資料
你好!我記得至少這兩個得有
1、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委派代表簽署的《合夥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的委託書(原件1份)(可在申請書內填寫);
其他的應該還要
9. 加盟商跟合夥人有什麼區別
一、加盟商是指在連鎖加盟的模式下,接受總部的品牌與技術指導的一方。
二、要想構築一個穩定、有效的加盟體系,對於連鎖加盟商的選擇來說,有三個根本原則需要堅持:
嚴格篩選、寧缺毋濫,對於企業來說,選擇加盟商運作市場顯然不能只看短期的銷售,要看對市場的長期影響與貢獻。因此,必須要對加盟商的選擇慎重再慎重,決不能輕率從事,誰想做就給做,而不進行考察、分析、評估。這樣會給市場的後期運作造成嚴重的後果,輕則市場萎靡不振,達不到預期後果;重則市場秩序混亂、竄貨、亂價泛濫。
理念第一、眼光長遠,對於連鎖企業來說,就是要找品牌運作、市場理念與自己一致的加盟商,這樣才會有真正合作的基礎。才會在市場操作中協調一致、共同發展。所以,
在尋找加盟商時要重點考察、分析其理念,而不能將眼光局限在資金實力、配送能力、當地人脈等條件上。理念一致才是真正合作的基石。眼光長遠才能真正發掘出優秀加盟商。
門當戶對、共同發展,企業在選擇加盟商時一定要考慮門當戶對,同時一定是同心同德,也就是加盟商具有經營你的品牌的強大的意願。這樣的加盟商就一定可以與企業共同發展、成長,也就是最具有發展前途的加盟商。
三、合夥人指以其資產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四、合夥人的特點如下: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共同承擔法律義務責任。
合夥人的權利為經營合夥企業,參與合夥事務的執行,享受企業的收益分配;義務為遵守合夥協議,承擔企業經營虧損,根據需要增加對企業的投入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一條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合夥人出資以後,一般說來,便喪失了對其作為出資部分的財產的所有權,合夥企業的財產權主體是合夥企業,而非單獨的每一個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