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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41類能否開連鎖加盟

發布時間: 2021-10-14 18:37:04

⑴ 商標注冊43類後還可否加盟

可以的,43類本來就是服務類,所以可以開連鎖。

43類-餐飲住宿、養老托兒、提供動物食宿

提供食物和飲料服務;臨時住宿。

【注釋】

第四十三類主要包括由個人或機構為消費者提供食物和飲料的服務以及為使在賓館、寄宿處或其他提供臨時住宿的機構得到床位和寄宿所提供的服務。

本類尤其包括:

——為旅遊者提供住宿預訂服務,尤其是通過旅行社或經紀人提供的服務;

——為動物提供膳食。

本類尤其不包括:

——提供永久使用的不動產,例如住房、公寓等的租賃服務(第三十六類);

——由旅行社提供的旅行服務(第三十九類);

——食物和飲料的防腐處理服務(第四十類);

——迪斯科舞廳服務(第四十一類);

——寄宿學校(第四十一類);

——療養院(第四十四類)。

【4301】提供餐飲,住宿服務

【4302】提供房屋設施的服務

【4303】養老院

【4304】托兒服務

【4305】為動物提供食宿

【4306】單一服務

(430186)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430190)烹飪設備出租

(430191)飲水機出租

⑵ 我注冊了43類商標,沒有注冊35類,別人可以開43類范圍內的加盟連鎖店嗎請教各位專家解答一下,謝謝了

不行,只是注冊43類餐飲的,主要是提供餐飲服務,需要申請第35類。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依照商標注冊申請人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書》中核定的類別和商品(服務)項目名稱進行審查和核准。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僅限於所核準的類別和項目,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供的《商標注冊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為基礎,國家商標局制定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將商品和服務總共分為45個類別,在相同或近似的類別及商品(服務)項目中只允許一個商標權利人擁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不相同和近似的類別中允許不同權利人享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2)注冊41類能否開連鎖加盟擴展閱讀:

商標注冊的注意事項: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知識產權局申請商標注冊。狹義的商標注冊申請僅指商品和服務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申請、證明商標注冊申請、集體商標注冊申請、特殊標志登記申請。

廣義的商標注冊申請除包括狹義的商標注冊申請的內容外,還包括變更、續展、轉讓注冊申請,異議申請,撤銷申請,商標使用許可備案,以及其他商標注冊事宜的辦理。

國內的商標注冊申請人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有兩種途徑:一是自行辦理,即由申請人直接辦理商標注冊申請;二是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兩種途徑的主要區別是發生聯系的方式、提交的書件和文件遞交方式不同。

⑶ 只注冊了41類的教育品牌不僅能在線下經營,而且可做網站可做APP!但只注冊了9類或42類的卻不能搞教育對嗎

首先,需要明確一點,並不是說不注冊商標,就無法從事相關類別對應行業的業務,商標在某一類別注冊成功之後,代表了在這一類別,從事的業務具有商標品牌標示,獲得了法律的保護。
如果只注冊了41類教育類的商標,確實是除了線下經營所注冊的教育品牌,還可以經營線上的網站以及APP或者PC軟體,但是沒有線上相關類別比如第9類、42類的商標,容易給其他同行,進行侵權的機會。比如,只注冊了41類商標的「xxx」,然後用這一名稱做了APP,不管是在安卓平台還是ios平台,當出現同行侵權時,只會審核是否具有線上類別的商標,所以是應該要有一個補充才對。
但是如果只注冊第9類或者第42類的商標,那隻能是計算機相關的內容收到保護,單純教育類的內容對象是不受保護的。

⑷ 我開飯店注冊了43類,需不需要注冊35類呢准備開連鎖店。

要知道要不要注冊,就先要知道35類是涉及到哪些行業。

【第三十五類】
廣告;商業經營;商業管理;辦公事務。
【3501 組】 廣告
【3502 組】 工商管理輔助業
【3503 組】 替他人推銷
【3504 組】 人事管理輔助業
【3505 組】 商業企業遷移
【3506 組】 辦公事務
【3507 組】 財會
【3508 組】 單一服務
【3509 組】 零售或批發服務

注冊三十五類有兩種情況,一個是自己確實涉及到其中的行業,作為自己的商標注冊使用;另一個就是自己不是明確的涉及到其中行業,但是作為防禦商標注冊。

一、一個是自己確實涉及到其中的行業,作為自己的商標注冊使用
如果自己明確涉及到上面列出來的其中一些項目,就可以注冊起來作為自己的商標使用,例如:廣告公司、商貿公司、人力資源公司、財會公司、醫葯銷售公司等等,這些公司的特點都是沒有自己的產品,要麼做服務,要麼就像蘇果一樣專門銷售別人產品的,這些公司都是明確的涉及到35類中相關項目的,所以都需要在35類中注冊商標保護。

二、自己不是明確的涉及到其中行業,但是作為防禦商標注冊
三十五類中的行業,其實哪怕自己不是專門做銷售公司或服務公司的,但也難免會涉及到其中的行業,比如工商管理3502,任何公司都會涉及到工商管理,或者3503市場營銷行業,每個公司也都會涉及到銷售產品,所以說35類其實是一個稍微特殊一點的類別,如果不是專門做其中的行業,那三十五類對於企業就是一個輔助類別,作為生產業或其他服務業,比如您的餐飲業,現在已經達到要開連鎖經營店了,那最好還是保護起來比較好,比如您的名字三十五類沒保護,那別人就可以用這個名字在三十五類開超市,別人一旦注冊,你就不能再注冊,雖然不會影響你使用,但是因為和你同名,你有事連鎖店,對方如果聲譽或信譽不好,會不會影響到你的品牌名譽,這個就是要考量的,比如:海底撈,典尚,等等一些大的餐飲店,有人用他們的名稱去做超市,消費者肯定會覺得這是一家的,當然這種情況也不可能,因為這些大公司都把三十五類注冊保護了。
所以建議是三十五類最好還是保護起來,作為自己的防禦商標。

⑸ 國家對連鎖加盟的有哪些規定

商務部令2004年第25號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特許經營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特許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投資設立特許經營網點,開展經營活動,但不得再次轉授特許經營權;或者將一定區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該被特許人可以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人,也可以在該區域內設立自己的特許經營網點。

第五條 開展特許經營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特許人不得假借特許經營的名義,非法從事傳銷活動。

特許人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不得導致市場壟斷、妨礙公平競爭。

第六條 商務部對全國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特許經營當事人

第七條 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有權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

(三)具備向被特許人提供長期經營指導和培訓服務的能力;

(四)在中國境內擁有至少兩家經營一年以上的直營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營店;

(五)需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的特許經營,特許人應當具有穩定的、能夠保證品質的貨物供應系統,並能提供相關的服務。

(六)具有良好信譽,無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欺詐活動的記錄。

第八條 被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與特許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固定場所、人員等。

第九條 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為確保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約定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二)對違反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侵犯特許人合法權益,破壞特許經營體系的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終止其特許經營資格;

(三)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四)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及時披露信息;

(二)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使用並提供代表該特許經營體系的營業象徵及經營手冊;

(三)為被特許人提供開展特許經營所必需的銷售、業務或者技術上的指導、培訓及其他服務;

(四)按照合同約定為被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除專賣商品及為保證特許經營品質必須由特許人或者特許人指定的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外,特許人不得強行要求被特許人接受其貨物供應,但可以規定貨物應當達到的質量標准,或提出若干供應商供被特許人選擇;

(五)特許人對其指定供應商的產品質量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六)合同約定的促銷及廣告宣傳;

(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被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特許人授權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二)獲得特許人提供的培訓和指導;(三)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及時獲得由特許人提供或安排的貨物供應;(四)獲得特許人統一開展的促銷支持;(五)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被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合同的約定開展營業活動;(二)支付特許經營費、保證金;(三)維護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未經特許人許可不得轉讓特許經營權;(四)向特許人及時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合同約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許人的指導和監督;(六)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秘密;(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二)授權許可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內容、期限、地點及是否具有獨占性;
(三)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支付方式以及保證金的收取和返還方式;
(四)保密條款;
(五)特許經營的產品或服務質量控制及責任;
(六)培訓和指導;
(七)商號的使用;
(八)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使用;
(九)消費者投訴;
(十)宣傳與廣告;
(十一)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爭議解決條款
(十四)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 特許經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所支付的費用,包括下列幾種:

(一)加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

(二)使用費:是指被特許人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

(三)其他約定的費用:是指被特許人根據合同約定,獲得特許人提供的相關貨物供應或服務而向特許人支付的其他費用。

保證金是指為確保被特許者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一定費用。合同到期後,保證金應退還被特許人。

特許經營雙方當事人應當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商定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於三年。

特許經營合同期滿後,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可以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特許經營合同的續約條件。

第十六條 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原被特許人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繼續使用特許人的注冊商標、商號或者其他標志,不得將特許人的注冊商標申請注冊為相似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商標,不得將與特許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請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商號,不得將與特許人的注冊商標、商號或門店裝潢相同或近似的標志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前和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特許人應當在正式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日2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提供真實、准確的有關特許經營的基本信息資料和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十九條 特許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從事特許經營的年限等主要事項,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內容和納稅等基本情況;

(二)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點、經營情況以及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表等,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被特許人占被特許人總數比例;

(三)商標的注冊、許可使用和訴訟情況;商號、經營模式等其他經營資源的有關情況;

(四)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收取方法及保證金返還方式;

(五)最近五年內所有涉及訴訟的情況;

(六)可以為被特許人提供的各種貨物供應或者服務,以及附加的條件和限制等;

(七)能夠給被特許人提供培訓、指導的能力證明和提供培訓或指導的實際情況;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曾對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等;

(九)特許人應被特許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資料。

由於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虛假信息致使被特許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特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被特許人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自己經營能力的資料,包括主體資格證明、資信證明、產權證明等。在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及時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等合同約定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 在特許經營期間及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被特許人及其雇員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二條 未與特許人鑒定特許經營合同,但通過特許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許人商業秘密的人和申請人,應當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轉讓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 廣告宣傳

第二十三條 特許人在宣傳、促銷、出售特許經營權時,廣告宣傳內容應當准確、真實、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騙、遺漏重要事實或者可能發生誤導的陳述。

第二十四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廣告宣傳材料中直接或者間接含有特許人的經營收入或者收益的記錄、數字或者其他有關資料,應當真實,涉及的地區及時間應當明確。

第二十五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誤導、欺騙、導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標、廣告畫面及用語或者其他辨識標記。

第二十六條 在特許經營推廣活動中,特許人不得人為誇大特許經營所帶來的利益或者有意隱瞞特許經營客觀上可能出現的影響他人利益的情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和協調,指導當地行業協會(商會)開展工作。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特許人、被特許人信用檔案,及時公布違規企業名單。

第二十八條 特許經營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行業規范,開展行業自律,為特許經營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二十九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1月份將上一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報其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應將備案情況報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在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專利許可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簽訂專利許可合同,並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備案事宜。

第三十一條 在開展特許經營活動之前,特許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資企業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業務。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增加「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經營范圍,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及董事會決議;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修改);
(四)證明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關文件資料;
(五)反映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基本信息資料;
(六)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七)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審批部門應當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申請人獲得批准後,應在獲得審批部門換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一個月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登記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在每年1月份將上一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報原審批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外國投資者設立專門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時,除符合本辦法外,還須符合外商投資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將已開展業務的情況向原審批部門備案,繼續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按本章規定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港、澳、台投資企業在內地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九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 特許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廣告宣傳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 2月 1日起施行,原國內貿易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⑹ 開餐飲只注冊43類商標,如果想每個地區開一家連鎖 沒有注冊35類 這樣可以嗎

第三十五類主要包括由個人或組織提供的服務,其主要目的在於:
⑴對商業企業的經營或管理進行幫助;
⑵對工商企業的業務活動或者商業職能的管理進行幫助;
以及由廣告部門為各種商品或服務提供的服務,旨在通過各種傳播方式向公眾進行廣告宣傳。
本類尤其包括:
——為他人將各種商品(運輸除外)歸類,以便顧客看到和購買;這種服務可由零售、批發商店通過郵購目錄或電子媒介提供,例如通過網站或電視購物節目;
——有關注冊、抄錄、寫作、編篡、或者書面通訊及記錄系統化,以及編篡數學或者統計資料的服務;
——廣告單位的服務,以及直接或郵寄散發說明書或者樣品的服務;本類可涉及有關其他服務的廣告,如銀行借貸或無線電廣告服務。
本類尤其不包括:
——與工商企業的經營或者管理無直接關系的估價和編寫工程師報告的服務(查閱按字母順序排列的服務分類表)。
有必要注冊一個35類商標

⑺ 有人說只注冊了41類的教育企業品牌只能在線下做,永遠不能到線上和app開展業務,是真的嗎還是危言聳聽

這種說法就類似於:我是做耐克衣服的,我衣服的名字叫耐克,然後有一家服裝店叫耐克,這兩者就有區別了,前一個耐克是服裝,後一個耐克是銷售服務,其實主動權在前者手裡,我的耐克衣服可以不在你家耐克店裡賣,我可以去淘寶、阿里巴巴上去賣,但是你的耐克服裝店不能賣耐克品牌的服裝。
你這種情況,你注冊了41類,他申請的APP,APP名跟你一樣,但是他不能做教育方面的服務

⑻ 我在43類注冊商標。35類沒注冊。我和朋友開連鎖加盟店這個營業執照怎麼辦理。

建議應該注冊下35類,還有,你注冊的商標是以你自己的營業執照辦理的,還是你們要開連鎖的執照。

⑼ 我個人已經注冊了第41類教育服務商標。有直營店。 想開連鎖。在我注冊之後有人注冊了同名35類商標。

樓主,我個人認為誰注冊35類和你相同或者近似的名字都是侵權(只要是在你之後注冊的)!很多人都打一種擦邊球,認為去注冊35類所謂的什麼「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以抗衡他人已經在先注冊過的商標,個人認為此做法不妥!那樣的話,已經獲得商標權的商標注冊豈不是白注冊了?還談什麼保護?還談什麼唯一性?我教育類注冊完了,別人在去注冊一個什麼所謂的「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我肯定要訴訟於他!再者,35類中的「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的含義我是這么理解的:這只是一個管理公司,不是教育培訓公司,概念不一樣,不能混為一談!換言之就是:35類中的「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是指該公司去管理一個具有特許經營加盟性質的公司。比如,我開了一個飯店,目前我開了有2家了,我還要打算擴大更多家,而店面開多了我不會管理,我就找一個具有這樣能力的、有這樣加盟連鎖管理經驗的公司來為我管理,該管理公司負責店員培訓、招聘、裝潢裝修、采購等等,協商好每成立一個店面給該管理公司多少傭金或者佔有多少股份,我認為這才是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公司。而且目前我所接觸到的很多客戶搞加盟連鎖的確實是在和這樣的管理公司合作,尤其是南方這樣的管理公司比較多。這純屬我個人觀點,供樓主參閱!

⑽ 注冊了第四十三類商標可以提供給人加盟嗎

43類主要是提供食物飲料、食宿服務的。提供給人加盟的類別是35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