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加盟一個公司,如果去考察一個項目,都有那些細節
擇加盟一家餐飲品牌前有三個問題你一定要弄清楚!
一、市場潛力分析
市場上餐飲產品供給是否充足?
餐飲業的種類和數量是否存在著市場空隙?
顧客群體的需求有多大?潛在顧客群體的需求又將會有多大?
你的餐館在顧客心中占據怎樣的地位?
餐飲加盟創業該如何選擇?需要注意的關鍵點到底在哪?
二、定位自身情況
先了解你自己的具體情況:資金和經驗。
資金充裕,有相關經驗,可以選擇大一些的投資項目,資金緊缺又無相關行業經驗最好選擇小本投資項目,由小到大,逐步發展。
餐飲加盟創業該如何選擇?需要注意的關鍵點到底在哪?
必須記住的一條原則是:務必選擇自己所熟悉的那一種,揚長避短,發揮優勢項目。
如果你對中餐里的某菜系較了解,那麼就可以開一家地方菜餐館。
如果你喜歡現代餐飲,並其能熟練使用互聯網做線上營銷,那麼選擇快餐、咖啡店、麵包店也未嘗不可。
另外還要學會利用位置定位優勢,因為在某一特定地點內會有其特定的顧客群,顧客群的特點便決定餐館的主要經營性質。比如你在一個旅遊業發達的城市,那麼你就要考慮遊客群體的需求。
三、開餐館前的定位
開餐館要想開門見喜,就要做好開業前的籌備工作。開業籌備涉及的范圍很廣,但如果我們能夠做好下面四個方面,那麼餐館成功經營就指日可待了。
餐飲加盟創業該如何選擇?需要注意的關鍵點到底在哪?
(1)正確界定目標市場
傳統中餐有八大菜系,二十四種風味,若想「一網打盡」是不可能的。所以新開餐館必須確定自己的顧客群:是一般工薪階層,還是高層消費者,是青少年,還是中老年;是喜歡口味重的北方居民,還是喜歡清淡的南方居民...
對於餐飲經營者來說,當然你的覆蓋范圍越大越好,不要把經營套在顧客群里,但要把顧客群充分吸納進你的營銷里才是最重要的。
(2) 挑選加盟項目
味道:首先確定意向品牌的口味,這一關一定要過;其實通過加盟餐飲的方式,總部會有味道調配手冊,只要按標准做,口味一般相差不是很大。
開店預算:考察項目前期工作要明了,根據自己的預算,把一項一項可能發生的費用進行分解,各個環節需要投入多少錢,比如店面大小,大體房租、加盟可以投入多少,購買物料投資佔比等。
人氣:了解項目消費定位,考察項目人氣,消費者消費時心理:1人多不多,2是看口味,3消費習慣。
選址分析:最好兩邊是人群密集處,店面寬闊,人流量大,注意考察人流是否會產生消費,要詳細考察周邊居民和消費人群的消費水平,以便針對消費者制定相應的營銷方案,商鋪租金不能純粹以價格來衡量,關鍵要看性價比,如果加盟總部能幫助選址,再好不過。
查詢加盟品牌:了解加盟總部有無成功的直營店,經營狀況如何,這是加盟後復製成功經驗的保障,另外要問清楚後續服務,不要交了錢,總部就對你不管不問了
精準評估:評估品牌實力,如今餐飲行業競爭,以品牌競爭的方式表現出來,當消費者決定消費時,他往往先決定選一個品牌。
(3)確定競爭對手
怎麼鎖定競爭對手呢?在同一區域內與本餐廳的經營范圍和目標顧客相似的、提供類似菜品和服務的店面。
對於競爭對手,你要了解他們有哪些優勢,地理環境,品牌,內部環境,服務,特色產品......
我們可以用一張表格把調查得到的競爭對手的情況列出來,便於發現對手不足,在自己的籌備中想辦法改進。通過市場分析和調查,了解對手,贏得對方客源,這樣才能在對手如雲的市場上立於不敗之地。
(4)突出個性形象
確定店面的主題,標志、風格、色彩、造型等。這些可以給就餐者以視覺沖擊,使他們對店面形成一個統一的形象。
同時,店內外顏色搭配、店內裝修、服務人員服飾和服務水準都要和其宣傳的文化理念與經營理念相一致。
最後小編預祝大家在「2019西安連鎖加盟創業投資博覽會」上都能找到滿意的創業項目。開店找項目,投資當老闆,5月25號—5月27號就來西安連鎖加盟展!!!
『貳』 加盟一個品牌為什麼要加盟費
加盟費體現了品牌前期研發、產品試錯、市場推廣、市場 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價值,當然也可以理解為需要加盟商為其這些方面的支出承擔相應的成本。如果沒有加盟商一起承擔這些支出,品牌也無法健康的運作和發展。
試想,如果只是進貨就可以加盟,如果您的區域出現串貨、出現山寨牌子,如果您進貨的產品和加盟時承諾的樣式質量不同,如果其他加盟商區域有廣告投入、有規范化培訓指導而您這邊沒有任何支持,出現這些情況,怎麼辦呢?
當然,現在有些品牌打著旗號稱0加盟費,個人認為這只是噱頭,或者是虛假加盟,騙首筆進貨款,但不保障後續質量等服務,或者是抬高了後續的貨物進價。畢竟羊毛出在羊身上。
『叄』 小弟想咨詢各位 哪裡有品牌連鎖加盟的管理條例的東西 我找了兩天都沒有什麼思路 誰能幫幫我
商務部令2004年第25號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特許經營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特許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投資設立特許經營網點,開展經營活動,但不得再次轉授特許經營權;或者將一定區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該被特許人可以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人,也可以在該區域內設立自己的特許經營網點。
第五條 開展特許經營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特許人不得假借特許經營的名義,非法從事傳銷活動。
特許人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不得導致市場壟斷、妨礙公平競爭。
第六條 商務部對全國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特許經營當事人
第七條 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有權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
(三)具備向被特許人提供長期經營指導和培訓服務的能力;
(四)在中國境內擁有至少兩家經營一年以上的直營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營店;
(五)需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的特許經營,特許人應當具有穩定的、能夠保證品質的貨物供應系統,並能提供相關的服務。
(六)具有良好信譽,無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欺詐活動的記錄。
第八條 被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與特許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固定場所、人員等。
第九條 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為確保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約定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二)對違反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侵犯特許人合法權益,破壞特許經營體系的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終止其特許經營資格;
(三)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四)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及時披露信息;
(二)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使用並提供代表該特許經營體系的營業象徵及經營手冊;
(三)為被特許人提供開展特許經營所必需的銷售、業務或者技術上的指導、培訓及其他服務;
(四)按照合同約定為被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除專賣商品及為保證特許經營品質必須由特許人或者特許人指定的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外,特許人不得強行要求被特許人接受其貨物供應,但可以規定貨物應當達到的質量標准,或提出若干供應商供被特許人選擇;
(五)特許人對其指定供應商的產品質量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六)合同約定的促銷及廣告宣傳;
(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被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特許人授權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二)獲得特許人提供的培訓和指導;(三)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及時獲得由特許人提供或安排的貨物供應;(四)獲得特許人統一開展的促銷支持;(五)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被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合同的約定開展營業活動;(二)支付特許經營費、保證金;(三)維護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未經特許人許可不得轉讓特許經營權;(四)向特許人及時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合同約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許人的指導和監督;(六)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秘密;(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二)授權許可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內容、期限、地點及是否具有獨占性;
(三)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支付方式以及保證金的收取和返還方式;
(四)保密條款;
(五)特許經營的產品或服務質量控制及責任;
(六)培訓和指導;
(七)商號的使用;
(八)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使用;
(九)消費者投訴;
(十)宣傳與廣告;
(十一)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爭議解決條款
(十四)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 特許經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所支付的費用,包括下列幾種:
(一)加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
(二)使用費:是指被特許人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
(三)其他約定的費用:是指被特許人根據合同約定,獲得特許人提供的相關貨物供應或服務而向特許人支付的其他費用。
保證金是指為確保被特許者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一定費用。合同到期後,保證金應退還被特許人。
特許經營雙方當事人應當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商定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於三年。
特許經營合同期滿後,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可以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特許經營合同的續約條件。
第十六條 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原被特許人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繼續使用特許人的注冊商標、商號或者其他標志,不得將特許人的注冊商標申請注冊為相似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商標,不得將與特許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請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商號,不得將與特許人的注冊商標、商號或門店裝潢相同或近似的標志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前和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特許人應當在正式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日2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提供真實、准確的有關特許經營的基本信息資料和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十九條 特許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從事特許經營的年限等主要事項,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內容和納稅等基本情況;
(二)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點、經營情況以及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表等,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被特許人占被特許人總數比例;
(三)商標的注冊、許可使用和訴訟情況;商號、經營模式等其他經營資源的有關情況;
(四)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收取方法及保證金返還方式;
(五)最近五年內所有涉及訴訟的情況;
(六)可以為被特許人提供的各種貨物供應或者服務,以及附加的條件和限制等;
(七)能夠給被特許人提供培訓、指導的能力證明和提供培訓或指導的實際情況;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曾對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等;
(九)特許人應被特許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資料。
由於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虛假信息致使被特許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特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被特許人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自己經營能力的資料,包括主體資格證明、資信證明、產權證明等。在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及時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等合同約定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 在特許經營期間及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被特許人及其雇員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二條 未與特許人鑒定特許經營合同,但通過特許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許人商業秘密的人和申請人,應當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轉讓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 廣告宣傳
第二十三條 特許人在宣傳、促銷、出售特許經營權時,廣告宣傳內容應當准確、真實、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騙、遺漏重要事實或者可能發生誤導的陳述。
第二十四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廣告宣傳材料中直接或者間接含有特許人的經營收入或者收益的記錄、數字或者其他有關資料,應當真實,涉及的地區及時間應當明確。
第二十五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誤導、欺騙、導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標、廣告畫面及用語或者其他辨識標記。
第二十六條 在特許經營推廣活動中,特許人不得人為誇大特許經營所帶來的利益或者有意隱瞞特許經營客觀上可能出現的影響他人利益的情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和協調,指導當地行業協會(商會)開展工作。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特許人、被特許人信用檔案,及時公布違規企業名單。
第二十八條 特許經營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行業規范,開展行業自律,為特許經營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二十九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1月份將上一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報其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應將備案情況報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在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專利許可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簽訂專利許可合同,並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備案事宜。
第三十一條 在開展特許經營活動之前,特許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資企業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業務。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增加「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經營范圍,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及董事會決議;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修改);
(四)證明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關文件資料;
(五)反映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基本信息資料;
(六)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七)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審批部門應當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申請人獲得批准後,應在獲得審批部門換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一個月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登記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在每年1月份將上一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報原審批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外國投資者設立專門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時,除符合本辦法外,還須符合外商投資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將已開展業務的情況向原審批部門備案,繼續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按本章規定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港、澳、台投資企業在內地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九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 特許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廣告宣傳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 2月 1日起施行,原國內貿易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肆』 加盟了一個服裝品牌,給市質檢監督管理局查到賣假貨,怎麼辦
加盟了一個服裝品牌,可以設置監察都管,管理局查到賣假貨怎麼辦,這個的話抓緊時間停止賣假貨就可以了。把它處理掉。
『伍』 怎樣才能查詢所要加盟的品牌,其公司是不是有授權加盟商特許經營的權利
首先,您可以通過第三方企業工商信息查詢工具:天眼查、企查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國商標網搜索到品牌公司、加盟門店、商標(TM)
1、 加盟小吃項目一定要實地考察,考察要細致,特別是公司總部是否有運營店面,一定要去實體店去考察,品嘗產品口味,了解店面經營情況。
2、 細致考察公司資質(公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商標注冊等等),是否是正規公司。 3、 考察一定要看公司的產品是否有自己的特色,產品口味是否是公司的核心技術。 4、 公司是否有完整的物流配送體系。
5、 公司是否具備產品研發能力,產品研發能力是保護一個品牌延續的基石。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陸』 品牌加盟靠譜嗎
當你在對比加盟項目的時候,有沒有發現根本無從下手。狗剩包子鋪說自己全國100家店,貓爪包子鋪說自己180家店,狐狸包子鋪說你別信前兩家,都是騙人的,我們全國有88家實實在在的店,各個都掙錢…….
懵逼不?到底該信誰的?
其實誰的都不能信,拿起你的小手機,打開你的小電腦,今天老牛就教你們用數據說話,用事實說話!
聲明,這邊文章只是教你初步辨別哪些是相對靠譜的加盟品牌,並不是說按照此方法選擇就一定能盈利!
第一、很簡單的一個邏輯:什麼樣的項目能掙錢,是要根據你所在區域、商圈、客流進行綜合分析評估的。把愛馬仕開到一個七線城市的商場,你覺得有人買嗎?所以說,任何一個項目,沒有絕對的好,也沒有絕對的垃圾。
第二、試問如果你沒有足夠的商業判斷力,盲目看好一個項目,主動把加盟費往品牌方兜里塞,誰不收啊?難道品牌方派人來幫你評估選址,會跟你說對不起,先生,您所在的區域不適合做我們的品牌,錢退給您!可能嗎?
明白這個道理以後,跟老牛一起來進入正題
當你面對一個陌生品牌,不知道對方是否靠譜的時候,你要學會用網路地圖、高德地圖來佐證。
很簡單,打開地圖搜索,輸入你想了解的品牌名,搜索即可。建議網路、高德同時使用,相對而言高德更精準,網路更寬泛。
大boss級—全國性成熟品牌
比如搜索coco,幾乎全中國有人的地方都有coco,這類型品牌就好比最稠的稀飯,其實也不是特別好喝,具體特徵如下:
缺點:
1、知名度高,加盟費相對死貴啊。
2、過了紅利增長區,甚至走向衰退,可挖掘的空間不大。
優點:
1、加盟體系最完善,活好。
2、品牌效應還是有用的。
小結:部分偏遠且未被開墾過的地方,可以留意一下。
准全國性發展品牌
下圖是某重慶小面的店鋪布局圖,密度沒有上面的稠,特徵如下:
缺點:
1、有的品牌發展成這樣有點飄了,加盟費些微虛高。
2、知名度是有,但是還沒有到那麼老大哥的級別。
3、競品多,一般來說,能做成這樣,他的標准化和供應鏈已經比較完善,如果你會挑,能用更低的加盟費選擇一個品質一樣的品牌。
優點:
1、加盟體系比較完善,活也不錯
2、有較大的增長空間。
小結:這種品牌如果不出大毛病,建議優先考慮。
性價比品牌
下面的圖是某串串香品牌,南北方店鋪數量均衡,口味沒有明顯的區域性。
缺點:
1、體量不是特別點,有限的品牌效應可以忽略不計。
2、加盟服務體系步入正軌,相對來說比較完善。
優點:
1、與同類型的大品牌對比,產品不會差多少。
2、投資費用相對來說性價比高。
3、南北方適應性強,不怕水土不服。
小結:最高性價比,口味不錯,不看重品牌效應的老闆,可優先考慮。
區域品牌
下圖是某飲品品牌,在本地勢如破竹,突破大品牌的封鎖有了自己的發展空間,優缺點如下:
缺點:
1、加盟體系是剛建立,還需要一段時間的發展和完善過程
2、離當地太偏遠的地區,要考慮到品牌方的倉儲和物流配送能力,畢竟還不是很完善。
3、除了當地,基本沒有所謂的品牌影響力
優點:
1、有自己的核心競爭力,不然不能再這么殘酷的競爭中脫穎而出。
2、加盟費應該是在靠譜品牌裡面,最便宜的
當地或者周邊城市有意向的,可以考慮這類型的加盟品牌。南北差異太大的要慎重選擇和考慮,比如該品牌是個賣甜豆腐腦的,你把它加盟到北方,你不黃誰黃。
不靠譜之一:根本搜不到
這種搜都搜不到的,任由銷售說破天,也崩搭理他。送他一張飛機票 讓他滾粗。
不靠譜之二:稀稀拉拉 好像拉肚子
全國就搜出三五家來,而且不是某個小區域密集開花,一看就是沒有直營店,只搞加盟的壞商家,直接pass。
『柒』 一種品牌,一個地區可有有幾個加盟商
要看加盟商總店的加盟規定,如果加盟授權是排他性的,則在同一地區是不能有別人經營同一品牌的,如果別人經營了就是侵權,可以到工商局投訴,或由加盟總店會同當地技術監督局查處,加盟品牌的一經授權就只能到加盟指定的地方進貨
『捌』 開加盟店需要辦營業執照或者什麼許可證嗎
雖然你採取的加盟形式,但是你還是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
1、加盟是指該加盟總部將該服務標章授權給加盟主,讓加盟主可以用加盟總部的形象、品牌、聲譽等,在商業的消費市場上,招攬消費者前往消費的行為。
2、加盟主在創業之前,加盟總部會先將自身的經驗,傳授給加盟主並且協助創業與經營,雙方簽訂加盟合約,以達到共贏的合作目標;
3、設立加盟店,是加盟主自己單獨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自負盈虧,只是加盟總部將該服務標章授權給加盟主使用而已,因此,加盟主仍然需要自己辦理營業執照。
個體營業執照辦理相關規定如下:
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八條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8)品牌監督加盟擴展閱讀:
加盟注意事項:
1、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所頒發的商標注冊證才行。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2、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
3、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4、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
5、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6、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7、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