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加盟激眠項目被騙,該怎麼辦
加盟激眠項目被騙可以自己先及時報警,找加盟公司進行協商處理,協商不能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處理。不要那麼傻相信天上會有餡餅。
投資加盟注意事項:
一、考察市場,謹慎選擇
在如今的加盟市場上,連鎖品牌層出不窮,數不勝數,但不少品牌可能只是「火」了一時,然後便消失了。所以,大家在挑選品牌時,一定要慎重考慮,謹慎選擇,所選品牌要能夠經得起市場的考驗,以及同行施加的壓力。
二、深入交流,明確事項
我們在做任何事情的時候,第一個就是要深入了解這個項目,別等到有糾紛時才去查看合同內容,爭取自己的權益,為時已晚了。因此,加盟商在簽訂加盟合約之前,必須要深入地了解合約內容,不要冒然簽下合約。
『貳』 加盟被騙怎麼維權,要找哪個部門解決
網上搜索工信局,到工信局去投訴維權。做什麼生意都有風險,投資需要謹慎。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叄』 加盟被騙了怎麼維權
加盟被騙了那麼這個時候你第一個應該做的就是迅速的打派出所呢去報案因為你遇到的是騙子根據你遭遇詐騙的金額派出所可能要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如果他離了案那麼派出所就會走進一步的調查你那就等著派出所所調查的結果如果他沒有立案或者說金額比較小這個時候你就要跟對方的的聯系或者是對方監管的使用的平台進行聯系有些平台也要負有監管的業務另外呢可以找相關的工商部門市場監督部門進行反映這些問題讓他們利用行政的手段去監督這督促對方來為維護自己的正當的合法權益
『肆』 加盟費被騙可以去哪裡投訴
法律分析: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特許加盟,在加盟期限期滿之前都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如果能夠證明加盟方存在欺詐故意,還可以考慮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審核通過
『伍』 加盟合同簽了被騙了怎麼辦
加盟被騙簽合同首先應與加盟商進行協商,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加盟費;協商不成可以向工商部門舉報投訴,或者在合同簽訂後一年內盡早向法院提出撤銷合同的請求,要求其全額返還加盟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陸』 個人開加盟店被騙了怎麼維權
法律分析: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特許加盟,在加盟期限期滿之前都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如果能夠證明加盟總部存在欺詐故意,還可以考慮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合同。
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一般是就未履行的部分退還加盟費,已經履行的部分加盟應該不會退的,除非可以證明總部構成了根本違約,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才可以全額退還加盟費。
撤銷合同的法律結果一般是全額退還加盟費,因為被依法撤銷的合同自始無效,當然要退還加盟費的。
請求解除合同務必在合同到期前提出,且提出越早退還的數額越大,接近合同期滿請求法院解除的請求一般不會得到支持的;請求依法撤銷合同務必要在合同簽訂後一年內提出,否則就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二十五條 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柒』 加盟奶茶店被騙,該如何維權
近年來,連鎖加盟店的管理已經成為一個新的經營方式,例如許多加盟者被騙的奶茶店加盟。由此看來,虛假宣傳和誇大商業是許多企業家促進投資的手段。如何保護特許連鎖經營權呢?
『捌』 被騙加盟店要怎麼維權
加盟被騙簽訂合同的,受欺詐方可以通過起訴或申請仲裁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受欺詐方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內,請求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