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重庆火锅店怎么加盟
你好,朝天门火锅为你解答(以下回答,手打原创,同行请勿复制粘贴)
开一家火锅店,不外乎两种模式,一个是自己开,一个就是选择品牌进行连锁加盟,当然这两种模式有很大区别。
如果要开一家火锅店并以加盟的形式与品牌合作,首选是重庆品牌,作为火锅发源地,重庆火锅品牌市场的认可度就不多说了,必然是你是知道的。
自己开,所有事情都需要自己做,包括不限于选址,装修,经营,炒料,渠道,供货,引流,人员管理等等,所有事情都需要自己亲力亲为,无疑非常累,即便你自己有经营技术,以及炒料团队。
加盟的优势在于两点,一个是你可以选择优质的品牌方,品牌方会提供好吃且稳定的底料渠道,还有一个优点就在于品牌方会给与自己开店帮扶,比如教你经营管理技术技巧,团队管理技术,以及吸引新顾客,打造老顾客的技巧等等。
所以,现在开个火锅店,如果自己不是餐饮老手,一般都推荐找到一家靠谱的品牌方进行连锁合作,提高开店成功率,以及开店的经营管理能力,打造出有持续盈利能力的火锅店。
需要补充的是,有些人可坑会说做加盟还不如自己做,这是错误的说法(外行人),当然,如果你对自己的底料有足够的信心,自己同时也是有经验,懂经营会管理,那么自己做当然可行,但如果什么都没有,这种情况你去新做一家火锅店,结局是可想而知的,不要把生意想得简单,好品牌在于能够提供优质底料的同时,还能够给与自己成熟的经营管理知识,这才是一笔无形的财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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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加盟费一般都是几万,选址和厨艺很重要,沃腾流量卡市场也可以
③ 重庆火锅排名前十强,重庆火锅加盟哪家好
您好,朝天门火锅为您解答(以下回答,均为原创)。
首先要肯定的是,如果打算开一家火锅店,品牌选择极为重要!切记!不要错选品牌!其次,现在网上一些所谓的平台,或者自媒体发布的所谓十大品牌,十强什么的排名,本质上没有任何参考价值。
如果自己非要找所谓的十大牌子,那么建议可以去参考一下新华网发布的年度餐饮行业报告。
现在的人往往容易被所谓网红概念迷惑眼睛,殊不知这可能就是套路。
开一家火锅店,目前在于打造出火锅店的持续运营盈利能力,这除开涉及到火锅店本身口味之外,店的管理,运营能力是极为重要的一块核心,这是需要管理者持续深度学习,不断优化才能逐步掌握的。
人云亦云无法开好一家火锅店,跟风不能成为行业领头羊。所以眼见为实耳听为虚,亲身实地考察,分析品牌能力,为自己的创业之旅负责,这才是一个老板需要思考的。
总的来说,实地考察,综合分析,严谨评估,找到适合自己的品牌,对自己才是最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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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乡水源重庆火锅怎么样
我是个很喜欢吃火锅的人,在南宁来讲,乡水源重庆火锅算是挺正宗的了。我喜欢那个味道,辣的就是有味。这里的服务也很好。菜色很多样,环境也不错。
⑤ 重庆熬家火锅是怎么加盟的啊
小天鹅
德庄
刘一手
重庆谭英雄火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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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重庆老火锅加盟需要多少资金
加盟品牌不同所需的资金各不相同,以开一家300㎡火锅店为例,实际分析火锅店加盟投资费用和收益,总体可以看出重庆老火锅加盟需要多少资金。
⑦ 谁知道哪些重庆老火锅品牌可以加盟
2018年重庆火锅连锁品牌已高达5000多个,无论是来品尝重庆火锅美味的游客,还是想跻身重庆火锅行业的投资者,都比较关心重庆老火锅排名前十强有哪些?为此,为大家整理出2019年重庆出名的火锅排名前十强,想成功入选榜单,需要综合品牌美誉度、品牌知名度、大众口碑、品牌实力以及火锅味道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主要特色:在味道上,麻辣味十足同时不会让你口干舌燥,有着辣而不燥的特点!
以上就是2019重庆老火锅排名前十强品牌,也许你已心有所属,但不管哪个火锅品牌都有着自己独特文化。德庄、渝味楠、小天鹅作为重庆出名的火锅品牌代表,与刘家佳码头、渝中记忆是近几年才开始发展连锁的新生代表,都推动着重庆火锅产业前进!
⑧ 重庆乡水源火锅是不是很好吃
南平店还可以
⑨ 乡镇上能加盟火锅店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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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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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内重要的关键点已经用红色加粗作了标示。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市场上鱼目混杂的所谓加盟特许,是有相当多的不具备基本特许经营的资质。
更加多的是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夸大经营业绩,只是以圈钱为目的。
很多的加盟盟主自身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加盟招商才是主要的盈利来源。
从逻辑而言,加盟盟主自己的店铺盈利尚且可能还有加盟商盈利的机会,更多的是本身也不盈利,如何可能让加盟商盈利?
但是盈利能力的复制,是非常专业的科学,不是随随便便一个小店就能够掌握的能力。
这里奉劝想要做加盟的投资商:
1.先向总部了解加盟商的具体信息,包括地址电话盈利情况,不能如实相告的就有问题。
2.加盟商嘴里的一句话胜过总部招商的一百句话,但是要小心这个所谓的"加盟商"是不是总部的托儿。
3.一定要仔细读懂商务部的[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把任何对自己有保证的写进加盟合同。
⑩ 重庆乡水源火锅怎么样
比东葛路那家环境要好,我们订了位置,包厢是要最低消费的,因此订了大厅的雅座,还不错,和其它桌子分开的,还蛮安静的。味道就如川味的火锅一样,够味。但是羊肉太骚,根本没法吃。酥肉不错,但有的有点肥了,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