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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民壹号怎么加盟流程

发布时间: 2023-01-10 05:09:22

⑴ 请问到深圳罗湖区的中民时代广场,坐地铁到哪一站下车最近呢

1、从黄贝岭地铁站坐5号线到太安站,换乘7号线到红岭北站,再换乘9号线到园岭站,走D出口出站到中民时代广场
2、从黄贝岭地铁站②公交站坐85路到市检察院①站下 (或 坐111路到罗湖税务局②站下),下车后步行到中民时代广场

⑵ 周作人说过张献忠在四川杀人数百万,满洲人一箭,便使他躲入道旁荆棘中。具体介绍一下此事

何时清白——张献忠,满清诬蔑栽赃的英雄

前几日,在成都的某施工现场挖出了成百上千的人骨.据考证是明末清初大屠杀的遇难者.于是就有人又在批判张献忠屠蜀论.然而实施果真如此么?记得早年已经有定论,满清是屠蜀的真凶.然而近年来翻案风盛行,连尚可喜都成了促进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楷模,还得了一座纪念馆.所以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出于种种目的又翻出了张献忠屠蜀论,实在是令人愤怒!

明末清初,在四川发生了大屠杀,人口急剧减少。清朝期间所编撰的“史料”以及一些“记录”等都把大屠杀的责任归于张献忠。由于清朝的统治延续了两百七十多年,以至绝大多数人都对此深信不疑。连鲁迅先生也曾批判过张献忠是“专在‘为杀人而杀人’”。

影响最大的是一本过了近百年后才出的名叫《蜀碧》的书。因该书详细地描述了张献忠是如何的杀人不眨眼,所以连鲁迅都对书中的“记述”深信不疑而对“流贼”痛恨不已。鲁迅说“那时我还是满洲治下的一个拖着辫子的十四五岁的少年,但已经看过记载张献忠怎样屠杀蜀人的《蜀碧》,痛恨着这‘流贼’的凶残”。只不过鲁迅“后来又偶然在破书堆里发见了一本不全的《立斋闲录》,还是明抄本,我就在那书上看见了永乐的上谕,于是我的憎恨就移到永乐身上去了”(《病后杂谈之余》)

《蜀碧》一书的作者彭遵泗是乾隆二年(1736年)的进士,官为御林院编修。可说是满清政府的官员,是一个御用文人,所以他的书究竟有多少可信度很值得人怀疑。

明末清初时期的张献忠没有像李自成那样善待中小地主和知识分子,反倒把他们当作敌人看待,所以清军侵入四川时支持张献忠的人不多因此引起张献忠愤怒的可能不是没有。而且张献忠在看到大明王朝被李自成推翻,清兵又乘机入关,并很快占了大半个中国之后,明白了天下已属满清再也轮不到他自己,因此而自暴自弃的可能性也不是没有。

但如果把造成四川“弥望千里,绝无人烟”的大屠杀都归于张献忠,则实难苟同。因为这并非张献忠所为,而是清兵自己所干的好事。最后还赖到早已死亡的张献忠头上。

其实,只要仔细查看一下清兵侵入四川的那段历史,真相不难知晓。

1646年,也即满清入关后第三个年头,满清即宣布张献忠已被战死,并宣称“破一白三十余营。平四川”,即宣布四川平定。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满清攻陷渝城(重庆),是在★十三年后★的1659年。

因此对四川人民的这种顽强不屈的抵抗,清军采取了彻底屠杀的办法作为报复。即不论是“张贼”,还是无辜的平民,一律斩杀。

“民·贼相混,玉石难分。或屠全城,或屠男而留女”---这是1649年满清贴出的公告!!!!!!

这种残忍的镇压方式,在四川竟然持续了很长时间。为了隐瞒真相、欺骗中国人,满清居然把他们自己干的这些大屠杀全部栽赃给张献忠!

试想,假如张献忠真如满清鞑虏所宣传的那样,“是一个疯狂的杀人魔王。四川交通可达的人烟稠密之处,差不多被他杀绝”,那麽,几乎没有人烟的四川,何能抵抗十多年?

已经到了“弥望千里,绝无人烟”的地步,何需“劳驾”鞑虏们花费十多年时间去平定?

这不是明显的矛盾嘛。

四川人民的反清活动被残忍地镇压后,的确是到了“弥望千里,绝无人烟”的地步。清廷不得不迁移湖广的人口至四川(即有名的以湖广填四川)。造成这种惨状的不正是鞑虏们吗?可见当时的鞑虏们不仅穷凶极恶、而且栽赃的手法也卑鄙至极。

当然越是夸张和宣传张献忠的“屠杀”,就越能证明真正的刽子手们的行为是“正义”的。这是小学生都知道的道理。满清统治了两百多年,战败一方的记录早就被毁灭或被篡改,留下的只是有利于自己的“记录”和当时的宣传,这样的“历史”代代相传,两百年后的百姓也就很自然地信了。

不过,如上面的例子,还是可以从满清自己的记录里找到矛盾的地方,从而还回历史的真面目。也有后来的出土文物戳穿了当时满清所制造的、流传两百多年的谎言。

例如,有一个栽赃的著名例子:满清的“七杀碑”传说。满清说张献忠不仅杀人如麻,还在他杀人的地方立了个碑,碑上写有:
『天生万物以养人
人无一善以报天
杀、杀、杀、杀、杀、杀、杀』
但后来,在广汉的一个公共墓地里,出土了张献忠的“圣谕碑”。碑文上却是:
『天生万物与人
人无一物与天
鬼神明明,自思自量』
即慈悲的上天赐万物于人类,而人却没有一物可用来报答上天。所以人需要反省。根本就没有丝毫的杀气。

满清的御用文人们,把前段留下,居然把后一句改成了七个“杀”字以宣传张献忠的“残暴”和满清的“正义”!

当然,张献忠在四川时的确也做了很多坏事,但绝对没有像自满清征服全中国后所流传的那样,四川人都是被他杀光的。制造“弥望千里,绝无人烟”惨剧的决不是张献忠,而是当时的满清军队。

四川大屠杀究竟是谁干的

- 南乡子 -

关于我对张献忠是否真如自满清开始统治起流传至今的那些“史料”所声称的,在四川进行过惨绝人寰的大屠杀,以至于到了“弥望千里,绝无人烟的地步”的疑问,有些网友以一些史料为依据进行了反论。但总觉得这些反论还是没有直接解开拙文中的那些疑问,而且所列举的这些史料也有不少让人疑惑之处。

例如,如果四川人被张献忠杀的所剩无几的话,何以能在张死后抵抗清兵那麽长时间?兵源来自何方?

倘若张献忠果真如此滥杀无辜,又如何能召集军队来反叛明朝?一般来说,除非反乱军得人心,否则老百姓不会舍下性命去跟着反叛政府。张献忠在觉得大势已去之前,如果其军纪不严,如果不受老百姓支持,如何能长期与明朝政府大军对抗?

张献忠是在1644年,即清兵入关的那一年入四川建立“大西国”。而清廷派兵入四川则是在1646年。既然在四川建立了自己的国家,当然是想经营四川,可一“建国”就在自己的“国家”内部开始灭绝性的大屠杀的话,又如何经营他自己的“国家”?建国的意义又何在?

所以张献忠的部队守纪律、善待百姓的确不难想象。而且如果张献忠真是为“杀人而杀人”在清兵到来之前就把四川百姓杀的所剩无几的话,那麽谁来缴纳税金养活张献忠本人及其军队?难道要这些军队自己去开荒种地?

所以倘若真有大屠杀,那麽唯一可能的是他已判明清兵基本上控制住了全国的局势,因此感得自己无法与清兵抗衡才会自暴自弃而大开杀戒。这只有在李自成军队被消灭,且清兵渡过了长江并消灭了南明军队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可是,清军攻陷南京是在1645年,李自成自杀也在这一年的六月。而且清兵仍然要对付南明的残余抵抗力量,例如清兵到了1646年还在绍兴与鲁王的部队作战。作为带兵打仗,且建立了“大西国”、又尚未和清军进行过大规模战斗的张献忠应该有侥幸之心,因此很难想象他一边建国,一边又大肆屠杀而自毁长城。因为若真把百姓杀光了的话,恐怕连他自己的军队的兵源补充和给养都成了大问题。作为“大西国王”的他,这一点不会想不到。

而且,清廷在1646年正月就已发出征讨张献忠的诏书并派兵入川。在大军压境、自己的生存都难有保障的情形下,他不去抓住一切机会抗击清军,反倒有时间去屠杀散居在四川各地的平民百姓,这,可能吗?

况且张献忠在同年11月在与清兵的战斗中即被杀。连他本人都亲自上阵且战死,可见他和他的部队都是在全力防止清兵入侵而不是全力在杀百姓。

所以说他毫无理由就连无辜士兵都杀了的“史料”的真实性实在很令人怀疑(不排除小规模的处罚不满分子,但这是在任何军队里都可能发生的事情)。

再者,清兵攻陷重庆是在他死了13年之后(1659年)。假如四川人几乎被张献忠杀光了的话,那就根本不用花如此长的时间。就算张献忠真在四川进行过大屠,那麽可以想象侥幸活下来的老百姓对他应该是恨之入骨,那麽对前来剿灭他的清军肯定早就有敞开大门,欣喜若狂地把清兵当作把自己从恶魔中解放出来的王师对待之心了。就像清兵击败李自成进入北京城时受到北京民众欢迎的那样。

有网友认为四川百姓抵抗清兵和张无关,因为他们抵抗的是异族入侵。可是好不容易才躲过张献忠的“大屠杀”的四川百姓即使不像北京城的百姓那样欢迎清兵,但也应该明白这些清军是来剿灭曾屠杀过他们的亲人、且还在屠杀他们的恶魔,是把他们从这群恶魔中解救出来的“及时雨”吧。再退一步,即使不把清兵看成“及时雨”,即使处于对夷狄的仇恨,那也应该知道他们面对的是击败了“凶恶的”张献忠,且对抵抗者格杀勿论的强大的清军,因此也很清楚假如抵抗这样的军队的话,无异于以卵击石。何况能活过张献忠的大屠杀(如果真发生过的话)的人早已没有了几个,究竟会有多少人拿起武器才能抵抗清军长达十多年的呢?

而且,对于没有像有知识的文人那样长期受过“华夷思想”熏陶的大多数百姓来说,千百年来不都是只要日子比从前过得好的话,谁来当政都不在乎的吗?何况面对的又是这样的情形!

因此,假如张献忠真是那样残酷地对待过四川老百姓,那麽就算还有不少老百姓躲过了张献忠的“屠刀”,可又有谁会相信在张死后,他们居然能不要命地“顽固拒绝”前来“解救他们”的“正义之师”长达十多年?

现在,对小生的“如果四川人被张献忠杀的所剩无几的话,何以能在张死后抵抗清兵那麽长时间?兵源来自何方?”疑问,有网友也承认“献忠并未杀尽川人”,并把张献忠的“四川大屠杀”局限为“主要指川西和川北地区”而并非整个四川。可这也无法解释“四川人几乎被张献忠杀光”这句流传了三百多年的话。而且这样一来就等于承认了“史料”中所指控的造成“四川到了弥望千里,绝无人烟的地步”乃是张献忠的大屠杀这一说法的确有很大的夸张。

对此,愚人网友解释说四川人口都集中在川西一带,“重庆规模尚不能和成都比,重庆直到蒋迁都陪都以前,人口一直都小于成都,而且重庆周围的人口在当时也远小于川西平原",张献忠的屠杀使得“川西平原杳无人迹,成都空城一座。据称,清官吏走马上任的一些县只剩有几户人家”。可是,如果人口众多的川西真被张献忠杀得杳无人迹的话,那还是不能解释人口本来就很稀少的其他地方在张死后为何仍能有抵抗强大的清兵长达十余年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一问题。

愚人网友现在也承认了张献忠初入四川时,“部队纪律还算严明,...,军人头缠红巾,一队一队顺大道田坎到各乡,晓谕乡民安居乐业”的事实。但又引用史料说之所以张后来会大屠杀,是因为张受了一应试举人的污辱而把赶考的举人都杀了因此引起了川西民极大愤怒。就算这是事实,但在封建时代,比他残忍的一“国”之君多的是,以杀举人来证明张的“残暴”似乎有些勉强。

而杀举人就能激起整个川西民众的愤怒,就能使得广大民众从而响应已退守到川南嘉定(今四川乐山)的残余明军的号召,纷纷拒向献忠军纳粮,为此还“开始筑堡、坞、寨自保”之类的“史料记载”,则更难令人置信。首先,当时的通信条件和今天不能相比,再加上各村各乡甚至各族各户千百年来过的都是自给自足、老死不相往来(无现代化的交通工具、想来往也不容易)的生活乃是中国社会的普遍现象,何能於如此短的时间内就传遍了“四乡乡民”?其次,素来不好斗、只要不是自己活不下去就绝不会反抗的中国老百姓怎麽会因为一位举人被杀就愤怒到了能轻易响应已退守川南的明军的号召而纷纷拒向献忠军纳粮、为此老百姓甚至还能筑堡、坞、寨,用武力来抗衡的地步?此外,当时既无电话,也无电报,更无互联网络的情况下,也已退守川南的明朝官兵又是如何躲过敌对的张献忠部队而潜入到献忠所控制的那些地区去号召那麽多的老百姓去和张献忠对抗的?

愚人网友引用“史料”说张献忠和那数百万的民宗展开了“逐堡逐寨战争”,那麽这的确就是战争了,而且规模还相当大。

还有一点:战争中的死亡以及堡寨陷落后对那些顽强抵抗的堡寨中的敌人予以报复乃是古代战争中常见之事。这和“无故大肆屠杀平民百姓”有很大的不同。

另外,既然愚人网友说四川的人口是集中在这些需要“逐堡逐寨战争”才能攻陷的川西、川北地区。那麽这两地区的人口好歹有个好几百万吧?攻破这好几百万人的堡、寨,需要花费多长时间?张献忠的部队又有多少?战死的官兵有多少?张献忠又是如何及时补充兵员的?又如何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就能把这些武装起来了的好几百万人统统杀掉?所以这“史料”本身有不能自圆其说、自相矛盾之处。再者,既然说“因为这里已经是一片丘墟了,后二十多年,清或南明军都未驻过成都和川西”,那为何又会有后面的“清人所谓平定四川没有一年,南明军在孙李的率领下,再进四川,并占领了川西、川北”说法?这与前句话不是有着明显的矛盾?

就算“后二十多年,清或南明军都未驻过成都和川西”这句话是愚人网友的笔误,可是,人都早已被张献忠杀光了的川西、川北,那麽这些地方就是既无人提供粮草、也找不到人来补充兵员的地方,再加上又是不利于作战的平原,南明军为何还要去占领?这不是也很清楚地说明了清朝时期的这些“史料”其实
上是有着不少相互的矛盾,有着经不起推敲的地方的?所以绝不能盲信胜利者一方的史料。

有网友还以外国传教士留下关于张献忠杀人的记录为例进行反论。对此我还是有疑惑:既然张献忠杀人不眨眼,为何还让老外活了下来,且还让他留下了详细的杀人记录?我一直没有否认张献忠杀过人而是认为自暴自弃后是可能杀了人。问题是:究竟是谁使四川人口急剧下降到了“千里无人烟”的地步?另外,打败仗后,军队变得不成军队,官兵们争先恐后逃命的现象肯定会有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严肃军纪处决一些溃败的官兵不是没有可能。而处决时正好被外国传教士目睹而记录下来也不是没有可能。但是,即使是有外国传教士留下了记录,那麽这是否也只是他个人、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的所见?一两个人就能看到整个四川杀人的情况?能把整座城市的被杀的官兵、百姓人数都整理出来吗?现代的法庭也是不会凭一两个“见证人”的记录,就断定有过“大屠杀”的。

还有,在张献忠“大屠杀”之前,四川的总人口为多少?应该不下数百万吧?觉得大势已去的张献忠部队,应该说如丧家之犬,可以想象其组织力和战斗力应该是非常低下。而且部队人数究竟有多少也是一个问题。而若不是士气正旺、且又保持着有效的组织能力和拥有战斗能力的部队,如何能把分散居住在辽阔的四川大地的众多百姓杀得没剩下几人?屠杀这麽多分散居住的百姓,需要多长时间?

所以说,当时所谓“见证人”所写的、且在清朝统治两百七十年间都还能保存下来、直到今天还能让今人看到的那些“大屠杀”的“史料”,究竟有多少的可信程度,实在令人怀疑。况且不少文人历来就有对“流寇”极端鄙视的“正统观念”,有对自己所痛恨的事物、人物极力抹黑和丑化的不良传统!

此外,清廷所编的史料说张献忠屠杀了六万万男女,即六亿人,这一看就知道是弥天大谎。有人说那是笔误,应该是600万,即使是如此,如上所述,仍然是一个让人怀疑是否渗入了大量水分的数字。在官方的史实记录里都如此夸张,那麽清廷极力丑化张献忠的行为不难想象。而且,清廷早已稳定了全国,张献忠本人及其残部也早被消灭,即使照实记录、甚至稍有夸张,也不至于影响到清廷政权的稳固。那麽为什麽还要这样做呢?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使得四川“千里无人烟”的真正凶手就是清廷自己。因为这大屠杀的规模太大、死者太多,以至于不得不从湖广一带大批移民到四川,所以无法掩盖,所以就必须把责任推给早已死去了的人,以免其统治下的国人知道真相而影响其政权安定。

这也是《嘉定三屠》、《扬州十日记》两百多年都被作为禁书严厉禁止的原因。幸好这些记载了明末清初那段血泪斑斑的历史的资料传到了日本并得以保存下来,所以清末的留日学生才能在日本的图书馆里找到了这些书因此而知道了真相。这些留日学生便把它们抄写下来大量出版,并偷偷运回国内,散发给民众和清军中的汉人官兵。

这也说明了能在清朝两百七十年间相安无事,能保存到今天的关于张献忠大屠杀的“史实”的可信程度的确让人怀疑。

再补充说明一下清兵入北京城的情况。有网友认为北京民众之所以欢迎清兵入城,是因为受了骗,是以为清兵拥明太子回京。长期以来,都有人这样认为。
这是因为一些文人不肯承认事实、不愿相信居然会有那麽多的汉人把他们认为是野蛮未开化的夷狄军队当成了解放军这一残酷事实而已。我也不愿相信,但这的确是事实。即北京城百姓把清兵当作王师来迎接的确是因为李自成军纪紊乱,搞得百姓苦不堪言所致。李自成兵败撤出北京城之前,还把皇宫里精心制作的精美的金冠、黄金制作的装饰品等全部融成金块,装入车中运走,临走前还一把火烧了紫禁城。

李自成逃走后,明朝留守北京的文武大臣们在清兵尚未抵达北京城时,就主动跑到城外五里的地方,排队迎接清兵。多尔衮从朝阳门入城时,百姓们是烧着香、跪着欢迎他们的。在入北京城前,多尔衮还向部下发出了“此次出师,乃除暴救民、灭流寇以安天下。今入关西征,不得滥杀无辜、不得掠夺财物、不得焚烧庐舍,违者罪之”。与李自成的残暴相比,是有点“解放军”的味道。

而且,多尔衮进入北京城的第二天,就为自杀死去的崇祯帝发丧,命令臣民服丧三日,并按中国礼法重新予以安葬。还让明朝的官员们官复原职。并减免了很多明朝时期的苛捐杂税。所有这些举措,尽管有笼络人心之嫌,但受到百姓欢迎是可以想象的。

舞剑落头说蜀碧
张献忠杀入成都建立大西政权已经七轮甲申了,围绕他剿四川的话题还是议而未决。观点两派:滥杀无辜说和镇压地主阶级说,都是古今官方论调。民间还有多种说法,张献忠杀四川的原因、端阳节插菖蒲陈艾的来历、“南山舞剑,北山人头落地”的超级屠技……不一而足,蔚为大观。
四川是个移民大省,初来文化多元,久后混同,融入巴蜀文化。秦汉到明清,蜀中人口五次大换血,土著居民不绝如缕。清初以前,四川人口顶峰是南宋,有1000万。元初残存60万。最近的两次,发生在元末明初和清初,至今民间盛传的张献忠故事,应该是糅合了这两次移民的血泪史的演义故事,不能简单化地一概肯定、否定。1621-1685年明末清初四川大乱,张献忠进出的岁月是1639-1646年,蜀人由战前400万降至战后50万,而不是正史、野史异口同声说的他草杀七亿人。
《明史·地理志》1578年四川3102073人,而《流寇传》却说扫荡陕西、湖广、江西的张献忠嗜血,入川杀应考士子、坑成都民、杀各卫籍军98万,又遣四将军分屠各州县,草杀男女六万万有奇,川中民尽。同一部正史,自相矛盾。被草杀的数字,竟是全川人口的225倍、全球人口的3倍!要知道,张献忠在梓潼县七曲山大庙指认文昌帝君张亚子为远祖,潼川府百姓多得保全。况且那阵遵义尚属四川,不在大西掌控中嘛,岂曰无人?
郫县孙澍,1855年举人,刺取新繁费密《荒书》、丹棱彭磬泉《蜀碧》拼成《蜀破镜》卷第三下:“十月既望,献逆命四养子之兵分路草杀,讫十二月岁除回成都,上功疏……献忠自领者名为御府老营,其数自记之,人不得而知也。”他分男女罗列1645年12月3日到次年2月15日四路共杀七亿人;老营杀人秘而不宣,要之,总不会比他任何一个养子差,那么就算二亿人吧。如此,他们75天要杀九亿川人,每天该杀1200万人,需要多少刽子手呀?须知,他已经杀死百万军人了,手下还有多少人马?
我们来做个典型调查。17世纪中叶,张献忠李自成余部、地方武装、土匪、清军、南明军拉锯作战,四川周边地带人口损失较小,腹心地带漏网百姓四散逃离,乱后回乡,重建家园。沱江中游地处成渝要冲,方山浅丘,兵来难以藏匿,死亡惨重。我写《资阳人口发展史》四万字,中国人口学会副会长、四川大学历史系教授李世平作序指导。通过分析,大体得到一组全县人口数据:1621年41000人,1646年25000人,1667年19000人,1685年3000人,1728年14000人。也就是说,张献忠死时,资阳人口比起明朝最高峰,还占61%。四川人口差点绝种,那是平定吴三桂叛乱时清军造的孽。想想吧,康熙、雍正、乾隆三朝文字狱何等惨烈,文人一句“清风不识字,何必乱翻书”可以诛灭九族,朝廷借口编纂四库全书,汉唐典籍尚且逃不脱鲁莽灭裂的篡改挖补,彻底毁版,何况清初满洲屠蜀,在二百六十多年的统治中,哪个文人敢写清军灭蜀?白居易是个有民本思想的作家,尚且把明皇重色污蔑为汉皇重色,指着隔代死尸来骂,也不敢斥责本朝已故皇帝。联想到21世纪言论自由的今天,公开刊物上,谁都可以归咎早已去世和失势的领袖,谁敢对新故的什么理论、残喘的几个代表这堆破铜烂铁道半个不字?一律要说紧密团结在谁周围、保持高度一致、高举什么理论伟大旗帜、尤其是什么重要思想,你不肯那样写,只要你出版,编辑必须给你删除刺眼字样,添补什么理论、几个代表替作者买保险套、戴安全帽。久之,手稿朽烂消灭,谁知道哪句话、哪段话是他人强加?
同样是清人资料,各县家族谱牒的记载就很真实,写谱人还在执笔,被他录入的族人还在呼吸,他总不可能说自己的祖先、自己的家族被张献忠杀得不留半根人毛,自己这个宗族早就彻底灭绝了吧?我祖先是1368年入川的,到我二十四代,我二十年自费收集家谱116种,祖先明初就在四川的33种,占今天血脉支系的28.4%。如果说张献忠把四川人杀完了,那么我们这33支明初入川的人,难道是天外闪客?今天还在续修家谱,且系明初在川者后代的,一定至少有一线血脉躲过了张献忠、躲过了康熙灭周大屠杀,这是常识,无须论证。资阳县1745年新旧承粮花户3193户,1764年4112户,1782年19917户,直线飙升。据粗略估计,乾隆初年全县宗支有千种,我收百谱,不过十分之一,何况巴蜀之广!逐一摊开全川清末、民、共还有活口的明初入川者的后裔之家谱,分年统计崇祯、顺治、康熙、雍正年间死亡人口花名册,可知多半死在1674-1685年间。我自幼听说:“张献忠剿四川,南山舞剑,北山人头落地。”又说,某年端阳,农民军来时,前锋告知一个善人,叫他门前插挂菖蒲、陈艾,兵来不杀。这个善人照做,并且漏风,使邻居都挂上菖蒲、陈艾,全村豁免,相沿成俗。1980年在内江读书,老百姓说张献忠随父亲来作小贩,驴粪污染了街道,被罚清扫;他在野外拉屎,顺手抓了一把草来擦拭屁股,谁知火辣辣刺痛奇痒,原来误扯了火麻,他想:“四川草都这么毒,将来发迹,必灭川人!”1991年版《内江风情》有《义军血染冬瓜岩》,讲述张献忠部攻打内江高桥的故事,尽情讴歌。各地县志、家谱,或多或少涉及这些问题,似是而非,莫衷一是。我们的态度是冷静客观,既不要见农民起义就肉麻地歌颂,也不要见草鞋造反就污蔑。
1621年10月,永宁土司奢崇明叛乱,与官军激战资阳东乡小院寺九泉山。石柱土司秦良玉及其子马祥龄率兵六千鼓行而西,北上恢复内江、安岳、乐至等县,奢崇明部败退。战后,城北进士冯修吉救济乡里数百家。1639年12月,张献忠部攻克资阳。1640年7月,安岳红雨。12月,张部屯驻安岳周里场,得知官军到来,宵遁。明总兵猛如虎选骑兵追歼张部。杨嗣昌幕下评事万元吉与张应元扎营安岳城下,堵截张部归路。张部由水道下简、资,所至空城而遁。
1644年2月,资阳县东堪嘉坝詹天裕、县南丰裕场刘应登、罗九泰、王二溪王登俊率地方武装保卫桑梓,与犯军交战。7月,张献忠都督马元利、轶其名率兵三万由简州南下,所经州县,只剩空城。简州知州奔成都告急。9月初,张部再破资阳,知县贺应选不屈,他家十七口被杀。城将破,人已逃,八卦井少年王永志见母亲病危,两个哥哥先跑了,他不忍,留下送终,夜里用绳子放下门板葬母,也钻雅安深山。资阳诸生刘宏芳被捕,手持扇子一路唱歌,走到什邡县西门,从容投石桥潭死。9月16日,张献忠建大西国,称帝,改元大顺。10月,严令征蜀士考试,诱杀文人和家属数万人。又开特科,死17000余人,蜀中文运断绝。来年,夹江王县令进贡盐渍新鲜荔枝,他大怒,命令近侍王珂去诛杀。经人劝解,他下诏旨:“奉天承运皇帝诏曰:王珂你回来,饶了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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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婚内协议如何有效

婚内协议如何有效

婚内协议如何有效,其实任何一段感情总会发展变化的,可能越来越甜蜜,也有可能是越来越冷淡。对于感情其实都是充满很多未知的,婚姻也是如此。以下了解婚内协议如何有效。

婚内协议如何有效1

婚内协议具备以下条件的,才有效:

1、订立协议的双方必须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协议的内容合法合规;

3、订立协议是出于两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婚内财产协议要写明哪些内容?

(一)写明双方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在引言部分写明双方结婚登记的时间。

(二)写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及使用方法,明确约定个人财产产生的收益和增值仍为个人财产,该方享有独立支配权。此外,关于财产状况的约定必须明确无歧义:

1、房产需要写明产权人、地址、不动产权证号、面积等基础信息,还可对房屋内部装修及家电的归属作出约定。

2、车辆需要写明所有权人、品牌型号、车牌号等信息。

3、存款需要写清楚账号及签订协议时的账户总额,理财、基金等也要写清楚总额,避免在不知账户余额的情况下贸然作出约定损失自己的利益。

4、公司股权可以约定名下公司的股份归个人所有,由此产生的股权分红或者需要承担的债务,约定为个人财产或债务,与另一方无关。

5、其他未列明的财产,可以约定按法律规定处理。

(三)每一笔债务都要写清楚。对于将来产生的债务,可以约定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以免婚后对方产生巨额债务侵害自己的利益。

(四)对经济补偿款的约定。男方在外赚钱,女方为了孩子放弃事业成为全职妈妈,在家庭中付出较多。因而,可以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由经济优势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经济补偿款。

(五)写明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一般表述为:双方明确,订立本协议期间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欺诈、胁迫,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二、签订婚内财产协议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一方提出离婚,则自愿放弃所有财产”。此类约定往往因限制离婚自由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不要处分他人财产,或者约定将房产归子女所有。就算夫妻一方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子女,若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属于赠与没有履行,一般认定为无效。

(三)最好不要在婚内财产协议中添加出轨、净身出户等内容,如 “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此类条款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

(四)即便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因此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如果一方患有重病急需医治,另一方仍需支付医疗费用,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置之不理。

(五)婚内财产协议不以公证为生效要件,就是说公证不会影响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关键在于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违背公序良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于婚内财产协议,建议咨询律师代为起草以保证法律效力,有不懂之处可以和我聊聊。

婚内协议如何有效2

一、婚内财产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权益,即应认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签订婚内财产协议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婚内财产协议”均为有效,有些协议未被法院采纳,有些协议被法院判定为“赠与协议”,我们通过对以下典型案例的解读来明确签订婚内协议时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1、协议限制人身自由或涉及道德层面内容,协议无效。

案例:(2018)沪0115民初57281号

婚后,男方、女方经友好协商,约定,男方婚前所有的某房屋,产权人由男方变更为男、女双方(后双方实际按上述约定变更了产权)。若今后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则自愿放弃某房屋的产权份额:1、出轨、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2、与男方擅自分居;3、若男方不存在第1点情形,而女方提出离婚的。

协议签订后数月,男方至法院起诉离婚。男方认为:由于双方经常争吵,且女方多次要求房产加名,故男方为挽救婚姻,同意在涉案某房屋产权上加上女方名字,并订立婚内财产协议。然而之后双方又产生矛盾,并分居至今。现男方起诉要求离婚,并根据婚内财产协议的相关内容,某房屋产权应归男方所有。

女方认为:双方发生矛盾,过错在男方。现女方同意离婚,但双方签订的财产协议严重限制了女方的人身权利,属于无效协议,故要求对涉案房屋的产权重新分割。

法院判定:双方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涉及对女方人身权利的部分限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该份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可。鉴于该房屋来源于男方婚前,考虑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大小、双方共同生活的长短等因素,酌情认定男方享有涉案某房屋净值85%的权益份额,女方享有15%的权益份额。该房屋可归男方所有,结合上述比例及双方共同还贷的金额,由男方给付女方相应房屋折价款。

2、协议约定共有房产归属,即便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亦有效,应当履行。

案例:诗小丽诉陈造离婚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3月版)(2015年第4辑)

关键词:约定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物权转移撤销赠与

裁判要点:

夫妻双方通过签署《婚内协议书》将婚后共同财产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不属于一方将个人房产给子另一方的赠与行为,及时没有办理物权转移登记,亦不影响一方依据协议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3、以离婚为条件的婚内财产协议须办理离婚登记才生效。

案例:(2013)杭西民初字第1124号

男女双方结婚后育有一女,婚后男方出轨有家庭暴力,婚内双方达成数份婚内协议,均约定:若离婚,则302室房屋归原告所有,女儿由原告抚养。后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

法院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以离婚为条件先后形成数份协议,但实际并未以此为依据办理登记离婚,故该些协议并没有生效,本院应当根据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的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割。

4、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内财产只归一方所有的,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依据公平原则,为放弃财产一方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

案例:(2016)冀05民终158号

男女双方结婚后,签署《婚内财产协议》,约定:“......5、如果男方有外遇,李某自愿放弃财产分割权,净身出户。”后因男方出轨,女方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

法院判定:根据原、被告签订协议的约定,本案被告因外遇应当净身出户,但鉴于该净身出户的概念的模糊性,并考虑到被告的没有住房的实际情况,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将双方所购得东泰和苑房产(含库房)归原告所有的同时,鉴于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的特殊依附性质,对原告名下的属于共同财产的住房公积金可归原告所有,而对被告名下的属于共同财产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可归被告所有,以作为被告没有住房的补贴。

.夫妻忠诚协议

近年来,司法审判实践中对干忠诚协议的态度也越来越开明,基本上从最早的认为“忠诚协议属于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转变为“忠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如无无效事由,应受法律保护”。司法审判实务中出现了大量的认可忠诚协议效力的案例。

案例一:(2019)川01民终1078号

2015年9月17日,杨某与刘某签订《婚内忠诚协议》约定:“......若在婚烟关系期间,一方经语音、图片、视频、网络短信或其他方式被证明出现精神或者身体出轨的不忠诚行为或者对另一方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的,过错方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男方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位于成都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产,以及存款10万元。......”

法院认为:杨某、刘某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无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欺诈,该协议合法有效,予以确认。

案例二:(2015)沧民终字第268号

案情概要:陈X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高X的婚姻关系,并举出双方所签忠诚协议请求按照协议分割财产。

裁判观点: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只要忠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上述案件正体现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忠诚协议”系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及公序良俗。只要该协议系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夫妻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该协议即为有效的“忠诚协议”。

二、签订夫妻忠诚协议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对“忠诚协议”的效力进行规定,笔者根据司法实践的相关经验及相关案例,总结出下列几种情形的“忠诚协议”条款的效力可能会出现瑕疵:

1、“忠诚协议”中有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案例:(2015)佛顺法容民初第905号

裁判观点:自然人的基本人身权益,比如身体权、继承权、探视权、人身自由等,不得通过协议的方式予以剥夺。协议中涉及到的过错方放弃遗产、给予子女抚养费,属于对基本人身权利的剥夺,此约定无效。

2、“忠诚协议”中对抚养权进行了约定,例如约定:一方如违背忠诚协议,则放弃子女抚养权。法院在对子女抚养权进行判决时仍然会按照有利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而不会依据“忠诚协议”进行判决;

案例:(2015)定民初字第01028号

男女双方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书》,约定:如违反忠诚协议则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0元,同时放弃孩子抚养权,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200元。

法院认为:协议内容中关于孩子抚养权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孩子抚养权的约定无效。

3、“忠诚协议”中若约定:一方违反“忠诚协议”,净身出户放弃全部财产,法院在审判时,可能会认为忠诚协议无效;

案例:(2015)锡民终字第159号

男女双方签订忠诚协议约定:“......若有外遇,自愿净身出户,放弃全部财产.......”

法院认为:双方一致同意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要求按照忠诚协议的约定,要求被告净身出户,该约定完全剥夺了被告甲在财产上的权利,该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能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

4、“忠诚协议”对离婚后财产的分割进行了约定的,该约定的内容不属于“忠诚协议”而是“离婚条款协议”,该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只有夫妻双方达成离婚条件该条款才会生效,在该协议生效之前任意一方均可反悔。

案例:(2014)三中民终字第08873号

男女双方签订《夫妻财产及忠诚协议》,内容为:“......二、关于忠诚。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必须尽对对方的忠诚义务。双方均表示,自领取婚姻登记证后,不曾也不会与异性有婚外情、婚外性、一夜及暧昧及嫖行为。如有违反,则违反一方无条件与对方离婚,并放弃婚后财产。”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虽于2013年9月15日签订《夫妻财产及忠诚协议》,但由于该协议涉及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而许×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故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内协议如何有效3

婚前协议有必要签吗

有必要。

婚前协议是对于财产的保障。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夫妻财产制度为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婚前协议(特别是婚前财产协议)可以约定婚后的财产分配制度,明确婚后双方个人财产及债务归属,对婚后共同财产及债务进行分配。

婚前协议对女生的好处

婚前协议其实简单的来说是对女性的一份爱情保险,这份协议对于女性的保护是比较强的,有效的提高了婚后的保证,避免因为婚后男性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导致女方的人身财产损失,最大程度上的'给予了女性的安全感。

但是现在很多年轻人还是不想要有这样的条条框框去限制,首先现在年轻人都是比较快餐式的想法,爱了就在一起,不会考虑太多的问题,但是也不愿意为自己设立一个条条框框让自己被束缚在婚姻里。缺乏一定的责任感,不问未来,因为不敢为对方保证未来的事情,因为自己都拿不准是否自己对对方的爱真的是长久的,所以为了避免自己以后的损失也会不想去制定婚前协议,不愿意这样的东西出现制约自我的野蛮生长。

婚前协议怎么写才有效

1、书面

婚前协议书一定要是书面的,才具法律效力。书面的婚前协议书,能够作为提供协议内容的证据,并能协助证明双方都了解并同意协议书之内容。

2、双方签字

双方在自然,没有欺诈被胁迫的情况下自愿签字。

3、公证

如果可以,可以选择协议公证,这样在有效程度上加大了协议的有利里,具备了较强的法律效力。

4、双方都已经完全了解责任、权利、可能的变通方式。

通常,签约的双方,总有一方在财务、法律上,会比另一方更具知识。所以,在最后签订婚前协议书以前,找一个律师协助审读、准备婚前协议书,就成了相当重要的步骤。

5、各自的财务状况都已经完全让对方知晓,应当以清单列表的方式清楚列出所有的现有资产与负债。

对于婚姻的保证其实还是需要擦亮眼睛看人,还有就是对自我的约束,让自己不要成为婚姻的弱者,女人要保护自己永远都要自己经济独立,有能力,不要想着依靠谁,靠自己,有自己的思想才是最重要的保障。更多婚姻问题请看“花嫁”APP带你找到结婚里遇到难题的最佳解决方法。

签婚前协议要注意什么

1、开始准备婚前协议最好是在你结婚的前几个月进行,这样你就不会与挑选你的婚礼用花或者编写你的结婚誓言筹备喜宴所冲突。这样会使得你签订婚前协议不会太仓促,所以提前进行婚前协议的签订不会使得你看起来像是逼迫你的另一半签署该协议,因为可能法庭会因为有逼迫他人签署协议的缘由否定你的婚前协议。

2、确保你们双方都有你们自己的代表律师,并且选择熟悉婚前协议的律师来担当。

3、考虑除律师之外向婚姻顾问和规划师寻求帮助。婚姻顾问会帮助你处理情感方面的问题,而在照律师之前你的规划是将帮你寻找到最省钱的方式去聘请律师。

4、罗列出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很多人在结婚之前已经有很多负债例如学生贷款,这使得讨论债务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5、不要在婚前协议中隐藏你的任何财产,这可能会被认为是共同财产或者使得你的婚前协议无效。

6、不要把你的婚前协议当作是遗产或者是房产规划的替代品。

⑸ 王莽改新,“托古改制”是怎么一回事啊

(二)王莽的改制

1.王莽的出身

王莽,字巨君,孝元皇后之弟子也。元后父及兄弟皆以元、成世封侯,居位辅政,家凡九侯、五大司马。……唯莽父曼蚤③死,不侯。莽群兄弟皆将军,五侯子乘时侈靡,以与马声色佚游相高。莽独孤贫,因折节为恭俭,受礼经,师事沛郡陈参。勤身博学,被服如儒生。事母及寡嫂,养孤兄子,行甚敕备。又外交英俊,内事诸父,曲有礼意。阳朔中,世父大将军凤病,莽侍疾,亲尝药,乱首垢面,不解衣带连月。凰且死,以托太后及帝,拜为黄门郎,迁射声校尉。久之,叔父成都侯商上书,愿分户邑以封莽。及长乐少府戴崇、侍中金涉、胡骑校尉箕闳、上谷都尉阳并、中郎陈汤皆当世名士,咸为莽言。上由是贤莽。

永始元年,封莽为新都侯,国南阳新野之都乡千五百户,适骑都尉光录大夫侍中,宿卫谨敕。爵位益尊,节操愈谦。散与马衣裘,振施宾客,家无所余。收赡名士,交结将相卿大夫甚众,故在位更推荐之。游者为之谈说,虚誉隆洽,倾其诸父矣。敢为激发之行,处之不慙恧。

莽兄永为诸曹,蚤死。有子光,莽使学博士门下。莽休沐出,振车骑,奉羊酒,劳遗其师。恩施下竟①同学。诸生纵观,长老欢息。……

是时太后姊子淳于长以材能为九卿,先进,在莽右。莽因求其罪过,因大司民曲阳侯根白之,长伏诛。莽以获忠直。……根因乞骸骨,荐莽自代,上遂擢为大司马。是岁绥和元年也,年三十八矣。莽既拔出同列,继四父而辅政,欲令名誉过前人,遂克己不倦,聘诸贤良以为掾史。赏赐邑钱悉以享土,愈为俭约。母病,公卿列侯遣夫人问疾,莽妻迎之,衣不曳地,布蔽膝,见之者以为僮使。问知其夫人,皆敬。(前汉书卷九九上王莽传上)

2.改制的内容

甲 “王田”和“私属”

莽曰:“古者设庐井八家,一夫一妇田百亩,什一而税,则国给民富,而颂声作。此唐虞之道,三代所遵行也。秦为无道,厚赋税以自供奉,罢民力以极欲。壤圣制,废井田,是以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兰,制于民臣,颛断其命。奸虐之人,因缘为利,至略卖人妻子。逆天心,誖人伦,缪于‘天地之性人为贵’之义。书曰:‘予则奴戮女。’唯不用命者,然后被此辠矣。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能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父子夫妇终年耕芸,所得不足以自存。故宫者犬马余菽粟,骄而为邪;贫者不厌糟糠,穷而为奸:俱陷于辜,刑用不错。予前在大麓,始今天下公田口井,时则有嘉禾之祥。遭反虞逆腻,且止。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卖买。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子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令当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圣制,无法惑众者,投诸四裔,以御魑魅。……”(前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

乙 幤制

王莽居摄,变汉制,以周钱有子母相权,于是更造大钱,径寸二分,重十二铢,文曰“大钱五十”。又造契刀、错刀。契刀,其环如大钱,身形如刀,长二寸,文曰“契刀五百”。错刀,以黄金错其文,曰“一刀直五千”。与五铢钱,凡四品,并行。

莽即真,以为书刘字有金刀,乃能错刀、契刀及五铢钱,而更作金、银、龟、贝、钱、布之品,名曰实货。小钱径六分,重一铢,文曰“小钱直一”。次七分三铢,曰“么钱一十”。次八分五铢,曰“幼钱二十”。次九分七铢,曰“中钱三十”。次一寸九铢,曰“壮钱四十”。因前大钱五十,是为钱货六品,直各如其文。

黄金重一斤,直钱万。朱提银重八两,为一流,直一千五百八十;它银一流,直千:是为银货二品。元龟岠冉长尺二寸,直二千一百六十,为大贝十朋;公龟九寸,直五百,为壮贝十朋;侯黾七寸以上,直三百,为幺贝十朋:子龟五寸以上,直百,为小贝十朋:是为龟实四品。大贝四寸八分以上,二枚为一朋,直二百一十六;壮贝三寸六分以上,二枚为一朋,直五十;幺贝二寸四分以上,二枚为一朋,直三十;小贝寸二分以上,二枚为一朋,直十;不盈寸二分,漏度,不得为朋,率枚直钱三:是为贝货五品。

大布、次布、弟布、壮布、中布、差布、厚布、幼布、幺布、小布。小布长寸五分,重十五铢,文曰“小布一百”。自小布以上,各相长一分,相重一铢,文各为其布名,直各加一百。上至大布,长二寸四分,重一两,而直千钱矣。是为布货十品。凡宝货五物、六名、二十八品,铸作钱布,皆用铜,肴以连、锡,文质周郭,放汉五铢钱云。(前汉书卷二四下食货志下)

天凤元年,复申下金银龟贝之货,颇增减其贾直,而罢大小钱。改作货布,长二寸五分,广一寸;首长八分有奇,广八分;其圆好①径二分半,足枝长八分,间广二分。其文右曰货,左曰布。重二十五铢。直货泉二十五。货泉径一寸,重五铢;文右曰货,左曰泉;枚直一,与货布二品并行。又以大钱行久,器之恐民挟不止,乃令民且独行大钱,与新货泉俱枚直一。并行尽六年,毋得复挟大钱矣。(同上)

丙 五均六斡

义和置命士,督五均六斡②,郡有数人,皆用富贾。洛阳薛子仲、张长叔,临菑姓伟等,乘传求利,交错天下。因与郡县通奸,多张空簿,府臧不实,百姓俞病。莽知民苦之,复下诏曰:“夫监,食肴之将;酒,百药之长,嘉曾之好;铁,田农之本;名山大泽,饶衍之臧;五均赊货,百姓所取,平昂以给澹;铁布铜冶,通行有无,仆民用也。此六者,非编卢齐民所能家作,必昂于布,虽贵数倍,不得不买。豪民富贾,即要贫弱。先圣知其然也,故斡之。”每一斡,为设科条,防禁犯者,罪至死。奸吏猾民并侵,众庶各不安生。(前汉书卷二四下食货志下)

国师公刘歆言:“周有泉府之官,收不雠,与欲得。……”莽乃下诏曰:“夫周礼有赊货,乐语有五均,传记各有斡焉。今开赊货、张五均、设诸斡者,所以齐众庶,抑并兼也。”遂于长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长安东西市令,及洛阳、邯郸、临菑、宛、成都市长,皆为五均,司市称师。东市称京,西市称畿,洛阳称中,余四都各用东西南北为称,皆置交易丞五人,钱府丞一人。工商能采金、银、铜、连、锡,登龟,取贝者,皆自占司市钱府,顺时气而取之。又以周官税民:凡田不耕,为不殖,出三夫之税;城郭中宅不树蓺者,为不毛,出三夫之布。民浮游无事,出夫布一匹。其不能出布者冗作,县官衣食之。诸取众物鸟兽鱼龟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嫔妇桑蚕织纴纺绩补缝,工匠医巫卜祝及它方技商贩买人,坐肆列里区谒舍,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实者,尽没入所采取,而作县官一岁。诸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它所众民,卖买五毅、布帛、丝帛之物,周于民用而不雠者,均官有以考检厥实,用其本贾取之,毋令折钱。万物昂贵,过平一钱,则以平贾卖与民。其贾低贱减平者,听民自相与市,以防贵庾者。民欲祭祀、丧纪而无用者,钱府以所入工商之贡但赊之。祭祀毋过旬日,丧纪毋过三月。民或乏绝,欲贷以治产业者,均受之;除其费,计所得受息,毋过岁什一。(同上)

3.改制引起的混乱

(王莽)下令曰:“……。”(按令与见2.节甲项者同,省略)犯令,法至死。制度又不定。吏缘为奸,天下謷謷然,陷刑者众。后三岁,莽知民愁,下诏诸食王田及私属,皆得卖买,勿拘以法。然刑罚深刻,它政誖乱。边兵二十余万人,仰县官衣食。用度不足,数横赋歛,民俞贫困。常苦枯旱,亡有平岁,豰贾翔贵。末年盗脓群起,发军击之,将吏放纵于外。北边及青、徐地,人相食;雒阳以东,米石二千。莽遣三公将军,开东方诸仓,振贷穷乏;又分遣大夫谒者,教民煮木为酪。酪不可食,重为烦摄。流民入关者数十万人,置养澹宫以禀之。吏盗其禀,饿死者什七八。(前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

是时百姓便安汉五铢钱,以莽钱大小两行难知,又数变改不信,皆私以五铢钱市买,讹言大钱当罢,莫肯挟。莽患之,复下书诸挟五铢钱言大钱当罢者,比非井田制,投四裔。于是农商失业,食货俱废,民人至涕泣于市道。及坐卖买田宅、奴婢、铸钱,自诸侯卿大夫至于庶民,抵罪者不可胜数。(前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

每壹易钱,民用破业,而大陷刑。莽以私铸钱死及非沮实货投四裔犯法者多,不可胜行,乃更轻其法。私铸作泉布者,与妻子没入为官奴婢。吏及比伍知而不举告,与同罪。非沮实货,民罚作一岁,吏免官。犯者俞众。及五人相坐,皆没入。郡国槛车铁锁,传送长安钟官,愁苦死者什六七。(前汉书卷二四下食货志下)

奴匈侵寇甚,莽大募天下囚徒人奴,名曰猪突豨勇。壹切税吏民,訾三十而取一。又令公卿以下,至郡县黄绶吏,皆保养军马。吏尽复以与民。民摇手触禁,不得耕桑,县役烦剧,而枯旱蝗虫相因。又用制作未定,上自公侯,下至小吏,皆不得奉禄而私赋歛。货赂上流,狱讼不决,吏用苛暴立威,旁缘莽禁,侵刻小民。当者不得自保,贫者无以自存,起为盗贼,依阻山泽,吏不能禽,而覆蔽之,浸淫日广。于是青、徐、荆楚之地,往往万数,战闭死亡。绿旁四夷所系虏陷罪,饥疫,人相食。及莽未诛,而天下户口减半矣。(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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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民常青低碳科技有限公司是2018-12-07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成都高新区川威大厦22L。

中民常青低碳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10100MA6B50TY85,企业法人彭关雷,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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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时光林1号产品是央企中民总的产品吗

时光林壹号由国家民委直属单位中国民族经济开发总公司控股的金如悦控股有限公司发行的产品,中国民族经济开发总公司拥有金如悦控股有限公司51%的股份,拥有绝对控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