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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海外国际旅行社加盟热线

发布时间: 2022-08-10 12:07:51

㈠ 河南省旅行社加盟

每个旅行社加盟条件不同,想加盟那家旅行社可以直接去总部洽谈。旅行社社盈利需要有自己到产品 特色 业务 等多种条件。

㈡ 中国旅行社加盟需要多少费用

加盟中国旅行社需要的费用也不多,只要准备1-5万元的加盟费,后期的费用也要准备20-50万元的加盟费用,这样就可以得到公司扶持,享受品牌带来的效益。

中国旅行社加盟优势众多,其中有品牌优势:中国旅行社是旅行社行业中的知名品牌,有着很好的市场效益,品牌历史悠久,加盟之后,总部提供统一的管理模式,为加盟店提供一整套的设计方案,提高/增加店面的现象。

产品优势:中国旅行社有着自己专属的旅游路线,产品创立优势,并拥有多项专利。技术优势:加盟总部将不定期的开发新的旅游线路,资源和技术与更多的加盟店分享,提高/增加加盟店的经营需求。

(2)河南海外国际旅行社加盟热线扩展阅读:

加盟中国旅行社介绍如下:

中国国旅加盟费多少钱由加盟商所选择的城市以及加盟类型有关,中国国旅实行部分城市限额免加盟费的政策,给加盟商提供了更好的平台。详细情况可以网上留言或者拨打咨询热线400-111-2221的方式来询问。

中国国旅对于全国的加盟商给予平等、到位的支持态度,而且要求全国的加盟店全都按照总部统一的服务标准,而全国的加盟商都可以共享中国国旅的资源,以及中国国旅的广告宣传。

㈢ 河南环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怎么样

河南环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2018-04-17在河南省郑州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2号楼9层256号。

河南环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10100MA4549JC4F,企业法人张斌,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河南环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务服务;票务代理。

河南环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通过爱企查查看河南环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㈣ 我想加盟个旅行社,请问需要那些条件

旅行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五条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