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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加盟费的管辖 2025-09-14 08:39:19

加盟店合同解除流程

发布时间: 2021-10-03 14:46:15

Ⅰ 我想解除加盟合同,对方不同意怎么办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Ⅱ 怎样解除加盟合同,合同是加盟商签订的

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特许中国,在中国期限期满之前都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如果能够证明中国总部存在欺诈故意,还可以考虑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 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一般是就未履行的部分退还中国费,已经履行的部分中国应该不会退的,除非可以证明总部构成了根本违约,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才可以全额退还中国费。 撤销合同的法律结果一般是全额退还中国费,因为被依法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当然要退还中国费的。 请求解除合同务必在合同到期前提出,且提出越早退还的数额越大,接近合同期满请求法院解除的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支持的;请求依法撤销合同务必要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提出,否则就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了。 本回答由 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 提供

Ⅲ 加盟商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1.特-许加盟合同转让和终止问题内容
2.合同的转让 因为特-许加盟合同一般时间都比较长,加盟者在经营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经济问题导致无法继续加盟。对于这种情况...
3.合同的终止 当合同期满或者因其他原因

Ⅳ 能解除加盟合同,退还加盟费

首先要明确,由于加盟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加盟者处于弱势地位,我国法律对于加盟者是有特殊保护的,因此加盟费可以主张退还。

但是加盟费的退还需要一定条件,一般实务中法院会考量以下几个因素:

1、需要在合理的解除期限通过诉讼主张退还(对于结盟者来说越早越好);

2、有无实际经营或者接受服务多寡;

3、加盟经营方具有过错。

上述条件中,最重要的还是期限问题,解除加盟的时间点很重要,越早越好,越早能退还的越多,因此遇到此类问题大家应当尽快委托律师起诉处理,具体可以直接搜索咨询合肥余智明律师。

下面附本人办理的案件(当事人缴纳加盟费14万,最终在律师代理下退还12万):

Ⅳ 怎么写解除加盟合同的范文

照着它修改一下就可以用~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2008年 月 日,甲乙双方订立一份《合作协议书》,就船用配电箱等项目的开发生产销售进行合作,合作期限至20 年 月 日止,现甲乙双方因故终止该《合作协议书》,经双方初步账目结算后充分协商一致,自愿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的《合作协议书》;

二:截至本协议书订立之日止,甲乙双方确认账目如下: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合作经营期间的收益,计人民币 万元整,工资款等相关帐目均已结清。款项支付办法:2009年 月18日前,甲方付给乙方 万元整;2009年11月13日前,甲方付给乙方 万元整;2010年 月13日前,甲方付给乙方 万元整。如甲方逾期付款,按未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

三:自本协议书订立之日起,甲方和乙方的业务互不受对方的干涉,双方的应收款和应付款等原来合作经营期间的所有事务,概由甲方负责料理,应收款归甲方所有,应付款由甲方负担。

四:自本协议书订立之日起,乙方应把原来合作经营期间的相关技术资料和合同文本等交还给甲方,乙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守合作经营期间的商业秘密,不得有损于对方之行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甲乙双方承诺:凡涉及到原《合作协议书》的所有事务以此为断,甲乙双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挑起事端,如任一方挑起事端,由挑起事端方承担全部则任。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经各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见证方:

2009年 月 日

Ⅵ 加盟公司单方解除合同

加盟合同规定的解约,肯定是你严重违反了合同条款。
你必须配合!
按你的说法,你不配合拆除。一旦加盟公司商标等注册成功,你就是侵权!到时候你赔钱就不是几万块搞得定

Ⅶ 关于解除品牌加盟合同的问题。

你可以登录工商局网站查询他们公司的注册情况,加盟是一个很专业的词语,特许加盟还是其他的加盟方式,如果他们公司没有特许加盟的资质,这一回合你已经胜利了,加油!

Ⅷ 如何解除加盟合同

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违约,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Ⅸ 我想解除加盟合同并拿回加盟费 下一步应该怎么做

拿不回来
1.首先 特许经营是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或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方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纠纷产生的原因是特许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后,双方对合同解除的后果不能达成一致的认识,这在当前的特许经营纠纷中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具有代表性。以下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其反映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同类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2.其次、特许加盟费是否应退还
加盟费一般是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加盟费定义为“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虽然《办法》属于行政规章,效力层次不高,但该定义仍可作为本案审理时的一个参考。
3.第三、实践中,特许双方往往并不清楚加盟费的性质,只是约定加盟费“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费看作是合同中特许使用费的一部分或预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费理解为合同保证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时,特许双方对加盟费应否返还产生争议。
4.最后,一般情况下,特许双方一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即要求加盟者交纳加盟费,特许人才可能把特许经营权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开展特许经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