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想在农村开个养殖场请问需要办什么手续
养殖用地和耕种用地是不同性质的,要到土地部门申请变更土地性质,可以到土地部门咨询具体的办理方式。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管法: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
其中有规定:
(一)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 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⑵ 我想加盟养鸡怎么养,投资多少
加盟养鸡需要以下流程:一,自己需要有一个场地,建鸡棚等养鸡设施需要;二,去环保局备案,通过审批且建好粪便处理池以后通过环保验收;三,去肉鸡孵化场所签订合同购买鸡苗投入养殖,然后去肉联厂比如六合签订肉鸡回收协议就可以养殖了。其投资多少得看你的养殖规模而定,小点的五万块即可,大一点的十万起。
⑶ 我想在农村开养殖场,需要什么条件办什么手续
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现将我镇农村办养殖场需要办理手续说明如下:
一、养殖场用地必须是15亩以下的非基本农田土地。
二、养殖场须办理相关的环保手续。具体规定为:规模在50头以上的在县环保局办理,50头以下的在镇政府办理。同时养殖场必须建标准的化粪池,消毒池,围墙等环保设施。
三、养殖场须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办理程序是:本人申请,镇兽防站签意见盖章,镇政府加盖印章,县畜牧局审批发证。
(3)农村养殖加盟热线扩展阅读
养殖场经营理念:
一、 由政府部门牵头的小尾寒羊等购买业务,可先货后款。所调出的牛羊可经当地县级以上畜牧部门实质验收达标后付款。政府统一购买,价格更优惠。
二、 在路途运输过程中,伤亡残牛、羊所造成的损失,公司全部承担,随车退
三、对外调种牛、种羊、肉牛、肉羊按照国家规定全部办理“山东种畜禽合格证”,保证调运车一路畅通。全国免费售后跟踪服务,定期注射疫苗。保证供给无疾病的牛羊,提供每只纯种牛羊的出生年月,电脑系谱档案。严格防止近亲交配容易。
四、 售前、售中、售后一条龙服务,确保纯度,以市场最低价格为基础,鉴订牛羊回收合同,办理公证。
五、免费传授科学养殖技术,培训技术人员2-3人。为确保养殖成功,技术人员上门指导一个月,定期注射疫苗。赠送〈〈牛、羊高效饲养技术〉〉光盘资料、牧草种子,并诚征分支机构。
六、选种过程中,不强买强卖,不按组销售,让客户自由挑选,以质论价,严把质量关、保证品质纯正。
七、客户不论大小食宿一律免费。购牛羊量大免费送货到家,免费为客户办理检疫手续。
⑷ 现在在农村搞养殖怎么申请批地
在农村办个养殖场需要批地,具体手续如下: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
其中有规定:
(一)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 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⑸ 农村养殖业办什么手续
那就看你想养殖什么,如果是一般的鱼,不用办手续,如果是养鸡和养猪等,那么要到动物防疫站办理养殖许可和签订疫苗使用许可,也要交点钱,但是去那拿疫苗不用钱。
还就是到畜牧局办理养殖许可,说明你养的不是野生的和具有攻击性的动物,比如狼狗、藏獒、蛇、等等。
如果是养殖特种动物,那就要很多手续,比如养梅花鹿,除上述外,要去林业局、农业局、动物防疫站、工商局、公安局等办理相应的手续。
⑹ 农村养殖合作社怎么办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意见,组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各类专业合作社和各类专业经济协会两大类别,其中包括各类专业联合社和各类专业技术协会、技术研究会、专业联合会等),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才能参与民事和经济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确立民事义务。组建的具体方法和步骤是:
一、首先要明确组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起人
发起人就是发起并组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始人。在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组建的整个过程中,主要工作要由发起人出面组织进行和办理,发起人对外代表组建中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发起人最低限额不得少于3人,并要组成筹备小组,选举组长一人。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素质较好;
2、自身综合素质较高,组织能力较强,为人正派,处事公道;
3、从事的业务活动在本行业或本地区内有较大的影响力,一般为从事同类或相关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或综合生产经营大户)与经纪能人;
4、没有受刑事处罚和剥夺政法权利;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进行组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可行性分析论证
可行性分析论证是组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性工作,它是必须进行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内容。发起人要对本地区、本行业农民群众及其经济组织对组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程度与合作需求状况、合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专业生产经营的现状、市场前景与发展形势、竞争能力与竞争对手等多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然后确定组建何种类别、性质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两大类别:专业合作社和专业经济协会;专业合作社又分两种性质:一是负有限责任性质的公司型专业合作社,二是负无限责任性质的合伙企业型专业合作社)和所要组建的本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活动和经营范围。根据有关示范章程(合伙协议)和我省农村经济、社会资源状况,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作为本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范围:
1、提供本组织成员在生产、加工、销售方面所需的资金;
2、对组织成员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培训、技术示范;
3、组织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开展技术交流;
4、采购和供应组织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5、收购和推销组织成员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6、从事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运和销售等业务;
7、对外签订合同(在现行法律法规许可内)、开展与经济部门、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
8、向组织成员提供有关经济、技术信息;
9、本组织需要的其他业务。
三、进行工商(民政)登记事项咨询,领取工商(民政)登记表格
发起人在进行分析论证并确定组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后,首先要去当地工商(民政)登记部门进行工商(民政)注册登记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具体登记事项的咨询并领取工商(民政)注册登记规定必须填报的各种表格。
四、起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或合伙协议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或合伙协议(目前有专业合作社章程、合伙协议和专业协会章程等几种形式),是为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统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和办事程序而制定的规程,章程(合伙协议)的制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章程(合伙协议)的起草由发起人负责,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可参照农业部颁发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范本(专业协会还要参考结合社团组织有关章程内容),并结合本组织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要充分体现合作制的基本原则。章程(合伙协议)内容包括:
1、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名称、性质目的、办公(经营)场所地点;
2、合作(经营)活动的内容范围;
3、注册资本(出资额);
4、成为专业合作组织成员的条件及加入、退出的规定;
5、社(会)员的姓名(名称)与住所;
6、社(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7、出资的方式、数额和交付出资的期限(协会会员为交纳会费);
8、组织机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职务设定、领导人员任免方法和职责权限规定以及活动的开展等议事规则;
9、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10、社(会)员、资产与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设定;
11、各种活动费用的负担方法;
12、经营结果的公告;
13、利润的分配方法和亏损的处理方法;
14、违约责任;
15、终止(解散)事由与清算处理办法;
16、章程的修改程序与解释;
17、社(会)员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注1:合伙协议中还有合伙事务的执行等。
注2: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坚持实行的是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社员(股东)退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后,其交纳的股金要在退出后按规定退回。这是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非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根本区别。但是,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的出资是只能转让不能抽回的,为符合《公司法》的要求,社员退社后,应采取变通退股的办法退股。即:将退社社员的股金转让给未退社的社员,由未退社的社员给合作社打欠条,合作社将其股金退给退社社员,在合作社到工商部门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手续后,再将其欠条退给有关社员。
五、做好吸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工作
坚持自愿的愿则,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凡是承认本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合伙协议),个人提出申请并交纳组织的股金或会费的,符合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和《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暂行意见》(鄂工商个[2005]136号)规定充许的生产经营农户、经纪人和农业生产、加工、经营组织与企业都可以成为本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做好入社(会)登记有关手续,收取股金或会费,发放社(会)员证。
六、办理和备齐工商(民政)注册登记必须的文件与证明材料等
1、申办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和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根据《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暂行意见》规定,按照当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规定要求,填写表格,完备登记材料。
2、申办专业经济协会,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要求,填写表格,完备登记材料。
七、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和备案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进行登记管理;农村专业合作社按照《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暂行意见》(鄂工商个[2005]136号)通知精神,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准许其围绕成员的生产或加工、销售从事经营活动。
为便于农经(农业)指导部门及时做好跟踪指导、协调服务和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注册登记领取执照后,要及时报农经(农业)指导部门备案。
八、召开成立大会,宣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
社(会)员人数和入社(会)股金(会费)达到章程(合伙协议)规定的数额,完备了组建的各项条件后,由发起人筹备小组组长主持召开本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大会,宣布本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
成立大会也是第一次成员大会。成立大会主要议程有六项:
1、听取筹备小组报告本合作经济组织筹备工作情况;
2、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并选举产生与任命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监事会主席、监事等(规模较大的实行日常事务经理负责制的专业合作社,还应设立和选举产生并任命或聘任经理);
注: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外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称董事长、董事、经理;对内设立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称理事长、理事。
3、讨论和通过并修改完善本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
4、讨论和通过本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5、讨论和通过本合作经济组织年度工作计划
6、讨论和通过本合作经济组织其他有关事项等。
需要强调的是,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暂行意见》(鄂工商个[2005]136号)已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该文件不仅准许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申请登记为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和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为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确立了合法的地位和身份,同时也降低了登记门槛,给予了许多优惠条件,敞开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大门,各地在指导或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时应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暂行意见》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