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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鲍子难客中鲍氏之子的话告诉我们什么道理
故事借小孩子的语言批判了唯心主义,赞扬了唯物论的思想,揭示了自然界的存在与发展是客观的,人与自然应平等相处,和谐发展的道理。
原文
《列子·说符》:齐田氏祖于庭,食客千人,中坐有献鱼雁者。田氏视之,乃叹曰:“天之于民厚矣!殖五谷,生鱼鸟,以为之用。”众客和之如响。鲍氏之子年十二,预于次,进曰:“不如君言。天地万物与我并生,类也。
类无贵贱,徒以大小智力而相制,迭相食,非相为而生之。人取可食者而食之,岂天本为人生之?且蚊蚋噆肤,虎狼食肉,岂天本为蚁蚋生人、虎狼生肉者哉?”
翻译
齐国姓田的(贵族)出行前在厅堂设宴祭祀路神,(一起吃饭的)幕僚有上千人。宴席上有进献鱼和大雁 的,姓田的看了,于是感叹道:“老天对民众很厚道啊!生长五谷,孕育鱼和鸟,用来给我们享用。”所有食客附和。
一位姓鲍的人的儿子,年龄12岁,也在场坐着,进言道:“不是您说的那样。天地万物和我们人类一同生存,种类不同而已。种类没有什么贵贱之分,只是因为大小、智力不同而互相制约,互相成为食物,并不是为了给谁吃而生存的。
人类获取可以吃的东西吃,难道是天为了人们而孕育它们吗?况且蚊虫叮咬(人的)皮肤,虎狼吃肉,难道是为了蚊虫而孕育出人、为了虎狼而孕育有肉的生物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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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思想
本文通过鲍氏之子反驳齐田氏的一番话,批判了那种认为万物由上天制造出来的唯心主义,赞扬了鲍氏之子的唯物论思想,揭示了自然界的存在与发展是客观的,人与自然应平等相处,和谐发展的道理。
关于作者
列子 ,姓列,名御寇,郑国圃田(今河南省郑州市)人,在古籍中又写作列圄寇、列圉寇或子列子,东周威烈王时期人,与郑穆公同时。
战国时期哲学家、思想家、文学家,道家代表人物。终生致力于道德学问,曾师从关尹子、壶丘子、老商氏、支伯高子等。隐居郑国四十年,不求名利,清静修道。列子对中国人思想影响甚大。
列子对后世哲学、美学、文学、科技、养生、乐曲、宗教影响非常深远。著有《列子》,其学说本于黄帝老子,归同于老、庄。创立了先秦哲学学派贵虚学派(列子学)。是介于老子与庄子之间道家学派承前启后的重要传承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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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鲍氏之子》译文
译文:
齐国姓田的(权臣)在厅堂设宴祭神,一起吃饭的有上千人,宴席上有敬献鱼和大雁的。田氏看了,于是感叹道:“老天对民众很厚道啊!生长五谷,孕育鱼和鸟,用它们来给民众享用。”所有食客高声附和。
一个年龄十二岁姓鲍的小孩,在幕僚中排列在次等的位置,进言道:“不是您说的那样。天地万物和我们人类并存,只是种类不同而已。种类没有什么贵贱之分,只是因为大小、智慧和力量不同而互相制约,依次互相吞食,并不是为了给谁吃而生存的。
原文:
齐田氏祖于庭,食客千人,中坐有献鱼雁者。田氏视之,乃叹曰:“天之于民厚矣!殖五谷,生鱼鸟,以为之用。”众客和之如响。
鲍氏之子年十二,预于次,进曰:“不如君言。天地万物,与我并生,类也。类无贵贱,徒以大小智力而相制,迭相食,非相为而生之。
出处:出自战国时期列子及其弟子的《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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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列子(大约公元前450年—公元前375年即战国年间,享年75岁),战国前期道家代表人物。名寇,又名御寇(“列子”是后人对他的尊称),华夏族,周朝郑国圃田(今河南省郑州市)人,古帝王列山氏之后 。先秦天下十豪之一,著名的 道学者思想家、哲学家、文学家、教育家。
列子,战国前期思想家,是老子和庄子之外的又一位道家思想代表人物,与郑缪公同时。其学本于黄帝老子,主张清静无为。后汉班固《艺文志》“道家”部分录有《列子》八卷。《列子》又名《冲虚经》,(于前450至前375年所撰)是道家重要典籍。
汉书《艺文志》著录《列子》八卷,早佚。今本《列子》八卷,从思想内容和语言使用上看,可能是后人根据古代资料编著的。全书共载民间故事寓言、神话传说等134则,是东晋人张湛所辑录增补的,题材广泛,有些颇富教育意义。
对后世哲学、美学、文学、科技、养生、乐曲、宗教影响非常深远。著有《列子》,其学说本于黄帝老子,归同于老、庄。创立了先秦哲学学派贵虚学派(列子学)。是介于老子与庄子之间道家学派承前启后的重要传承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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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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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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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二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三十三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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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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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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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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