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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的教育方针的关系是

发布时间: 2022-01-20 11:14:03

『壹』 什么是教育目的,培养目标,教育方针它们的关系如何

(1)教育目的是国家对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什么样的人的总的要求,它规定各级各类教育培养人的总的质量规格和标准要求。培养目标是教育目的的具体化,它是结合教育目的、社会要求和受教育者的特点制定的各级各类教育或专业的培养要求。二者是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培养目标是教育目的的具体化。
(2)教学目标是教育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在完成某一阶段工作时,希望受教育者达到的特定要求或产生的预期变化。索坏蛋教育目的的关系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
(3)教育方针是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要求,为实现教育目的所规定的教育工作总方向。教育方针包含教育目的,但二者的角度不同,教育方针主要是从政策的角度规定教育目的及其实现,而教育目的主要从学术的层面来表达教育的理想。

『贰』 教育工作和教育方针的是什么关系,或者区别

教育方针是指导教育工作的。教育工作包含着教育方针的实施。

『叁』 教育目的与教育方针的关系是

在教育理论的考察过程中,该部分知识常以单项选择题和辨析题的形式考查,多是以定义考察为主。

在学习的过程中,重点应该放在掌握教育目的与教育方针的区别上,理解各个的概念;可以根据案例对其所对应的知识点做出正确的判断;学习的难点在于理解他们之间的联系。

考点1:定义考察

教育方针是国家或政党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发展的总路线、总任务规定的教育工作的发展思路和发展方向,教育方针是教育工作的总方向和根本指针,是教育政策的总概括。例如我国现阶段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2002年十六大报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教育目的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广义的教育目的是指培养人的质量规格,即指教育要达到预期结果,反映教育在人的培养规格标准、努力方向和社会倾向性等方面的要求。狭义的教育目的是指国家对培养的人才要达到什么样的质量和规格的总要求,是各级各类学校都必须遵守的总要求。

考点2:联系与区别

联系:教育目的和教育方针都含有“为谁培养人”的规定,都体现的是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可以说二者在性质上具有内在一致性。

区别:(1)教育方针包含了教育目的,教育目的是教育方针的核心和基本内容。教育目的一般包括“为谁培养人”和“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而教育方针除此之外,还包含着“怎样培养人”的问题和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2)教育方针与教育目的也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教育目的是国家或者政党制定教育方针的前提,一定的教育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制定的。教育目的在对人培养的质量规格方面要求较为明确,而教育方针则在“办什么样的教育”“怎样办教育”方面显得更为突出。教育方针是为实现一定时期的教育目的而规定的教育工作的总方向。

单选真题再现

1.反应一个国家或地区教育工作总要求的是()

A.教育途径 B.教育内容 C.教育目的 D.教育方针

答案:D

2.教育方针的核心内容是( )

A.教育大纲 B.教育目标 C.教育目的 D.培养目标

答案:C

3.社会对学校教育培养造就人才个体的质量规格或素质标准要求的总设想、总规定,这是()

A.教育目的 B.教育方针 C.教育目标 D.培养目标

答案:A

『肆』 简述教育目的与教育方针的关系。

教育目的与教育方针在对教育社会性质的规定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都含有“为谁培养人”的规定性都是一定社会(国家或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在其性质和方向上不得违背的根本原则。

『伍』 教育方针和教育目的的关系

从二者的联系来看,“教育目的”的和“教育方针”都含有“为谁(哪个阶级、哪个社会)培养人”的规定,都体现的是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各类教育在性质和方向上不得违背的根本指导原则。“教育方针”是教育目的的政策性表达,“教育目的”只是为教育方针的若干组成要素之一。

2.教育方针与教育目的的区别

①定义不同。“教育方针”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根据政治、经济要求,明令颁布实行的一定历史阶段教育工作的总的指导方针或总方向,是全国各级各类教育的目的和必须遵循的准则,是指导整个教育事业发展的战略原则和行动纲领,它反映了一个国家教育的根本性质、总的指导思想和教育工作的总方向等要素。“教育目的”只是强调了教育活动要达到的最终结果。

②作用对象不同。“教育方针”是针对教育事业提出来的,关注的是“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样的人?”、“怎么样培养人?”以及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它是一个国家及教育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最高行动指南。而“教育目的”作用的对象是受教育者,是国家对教育所要培养的人的总要求,在对人培养的质量规格方面要求较为明确。

③范畴不同。“教育方针”是宏观的,“教育目的”是微观的。“教育方针”是工作术语,是政治性概念,属于教育政策学或教育行政学范畴。“教育目的”是理论性术语,是学术性概念,是教育学原理或教育基本理论研究的内容或范畴。

④二者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教育方针”包括:教育工作的服务方向、教育目的、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所以二者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⑤现实性与理想性。“教育方针”是现实的,“教育目的”是理想的,目的通过方针的执行、贯彻得到实现。

『陆』 中国教育方针是什么

教育法规定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方针主要有以下几点重要内容:

1、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

2、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整个教育事业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并在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内容和方法上有不断的新的发展。这是教育方针中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3、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是教育培养目标的重要标准。“德”不仅仅是品德,还同时包括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智”也不仅仅是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发展智力,还包括养成科学态度和探索精神;“体”同样不仅仅讲体格、体能和体质,还包括掌握体育知识和技能、娱乐身心、培养高尚情操等。德、智、体全面发展将促进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4、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总的培养目标。

『柒』 教育方针具体是什么

党的教育方针是在一定历史阶段提出的有关教育工作的总的方向和总指针,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党的十八大对教育方针做了最新概括。
1、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办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
3、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支持特殊教育,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4、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捌』 教育方针的基本内容

教育方针内容包括教育的性质、地位、目的等基本途径。

一、教育的性质:

1、国家为了发展教育事业,在一定阶段,根据社会和个人两方面发展的需要与可能而制定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总政策或总的指导思想。

2、我国教育发展的方向以及明确规定这一方向的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决定的,是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决定的。一定社会的教育同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3、当今世界,综合国力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的竞争。国际间的经济竞争、科技竞争和军事竞争,实质上是智力和人才的竞争,因而也是教育的竞争。

4、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实际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教育的地位:

1、在邓小平教育优先发展思想的指引下,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培养“四有”新人,全面提高民族素质,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根本目标和主要任务。

2、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坚持教育发展的正确方向,就是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历史经验告诉我国,只有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发展的正确方向,中国的教育事业才能健康、顺利地发展。

三、教育的目的:

1、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必须克服教育观念和教育实践中存在的种种片面性,特别是要克服那种只重视智育,轻视德育、体育和美育的倾向。毫无疑问,学生掌握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是极为重要的,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尤其需要加强。

2、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的整体素质的全面发展。德育和智育、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对人才的培养,要处理好各方面素质的关系,不可偏废。

3、江泽民同志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要说素质,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不断增强学生和群众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是素质教育的灵魂。”

4、江泽民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再次强调:“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老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


(8)加盟的教育方针的关系是扩展阅读:

职业教育体系:

1、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2、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3、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4、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的课程,或者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

职业教育的实施: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2、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3、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国家鼓励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发展职业教育。

4、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5、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6、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7、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8、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