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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加盟虚假宣传

发布时间: 2021-07-28 17:58:52

A. 爽提快递柜加盟项目为什么说是个骗局

之所以说他是骗局,肯定之前有人上当过呀,你可以去网络搜索加盟诈骗就知道了。

B. 关于顺通快递加盟骗局

刚开始接触时,我也怀疑,考察之后,我就签了,没想到他们能那么认真帮我搞这个事业,现在运作基本上顺了。

C. (包万)市监罚字〔2018〕1号对安徽姥爷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虚假宣传影响加盟店

虚假宣传,只是涉嫌某个方面的行政违法。但并不代表实体经营就存在欺诈行为。如果,正常的经常活动是合法的,还是可以加盟的。但要注意签订相关合同,规定违约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D. 怎样举报喜来快递虚假宣传,诈骗加盟费用,并追回加盟费。

《关于喜来快递在黑龙江坑蒙拐骗的劣迹恶行》
1.我们是喜来快递的加盟商,自加盟至今已1年多了,按合同约定我们签订合同时交了加盟费,按要求租房装修做好了一切准备,可公司迟迟不给办理邮政许可(因喜来公司1年换了3个法人,未及时进行法人变更,邮管局不给办理),一年多邮政许可下来了,工商执照又没人配合办理,导致我们手续不全,没法营业。喜来公司对加盟商的死活加盟商的利益不管不问,十足的骗子公司嘴脸!现在黑龙江没有一家加盟商营业。
2.喜来公司在黑龙江件没有安检,据我们了解件从没安检过。
3.公司没有完整的物流体系和配套的软件支持。什么都没有,有的也无法使用。
4-喜来快递在黑龙江有数据(每个月几十件),据查都是哈工大网点发出的,该网点负责人是喜来的员工,涉嫌为了保住省照做的假数据。另外据说2017年为了使黑龙江的数据更好看,当时的负责人郑乔宇授意甘南的合伙人假发货,自己搞些破烂东西发来发去。所以数据都是造假糊弄邮管局的。
5.喜来公司为拖延加盟商的维权行为,不断的编造谎言,蒙骗加盟商。年后软件
上线,5月份软件研发上线使用,8月份软件上线,事实证明都是谎言!至今没有一个好用的软件。
6.加盟时说的是正常快递的物流软件都有,可现在又搞什么联收联投末端派送,没征求加盟商的意见,加盟费一分不退,强奸民意!骗子嘴脸!
综上所述,喜来快递公司就是假借快递的噱头,实坑蒙拐骗加盟商,行为极其恶劣,心里极其阴暗!
在国家大力建设法制社会的大形势下,假借快递之名,实坑蒙拐骗,社会影响极坏,严重影响快递秩序,影响法制社会建设。所以我们申请吊销在黑龙江的执照。避免其继续害人。请邮管局领导有时间核实为盼!!!

E. 汇通加盟快递行业坑了怎么投诉

你可以去中国投诉网投诉的

F. 快递加盟骗局

安的快递就是骗人的,根本没有快递资质,说是不够加盟费,但是收取加盟商3000元保证金,到现在已经快2年了,根本没有任何一个省份城市运营,就是非法集资,希望相关部门接入调查。

G. 淘宝卖家做虚假宣传,可以投诉吗

可以进行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

(7)快递加盟虚假宣传扩展阅读

广告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广告法第55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