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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加盟代理合同效力

发布时间: 2021-06-11 04:25:37

1. 加盟商已经签了合同,但还没交加盟费,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已经签订合同就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没有缴纳加盟费应当属于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2. 超越代理权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责任后果归被代理人,但是法条认为合同的效力是效力待定,是不是很矛盾

你说的情况没有错,超越代理权代理的代理行为是效力待定的,只有当被代理人追认了才会发生“责任后果贵归被代理人”,否则不发生代理的效果,由代理人对第三方负责

3. 关于图书各级代理与区域代理协议方面的法律问题

合作协议范本

方:
地址:邮政编码:410004
电话:传真:0731-5078877的
乙方:(以下简称为B)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公平,诚实,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在党线,为中国教育的现代化,信息化,发展步伐的加快,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的精神,为广大学校提供优秀的软件产品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为宗旨,甲方乙方正式授权金思维2000图书系列软件产品,代理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授权区域和销售任务
甲方授权乙方金思维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地区金思维2000图书系列软件产品(普通代理/核心代理/分销商)。
2,乙方全年的销售任务是10000。
3,乙方的第一次交付额不低于10000万元。
代理期限
甲方授权的代理人B的一个为期一年的日期。如果双方都满意的合作,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协商继续合作的事宜。协商之后,双方同意继续合作,你必须签署代理合同,分别签署了一份合同,合同将自动失效。
销售方式和价格
1,B剂期间,按照合同的价格体系的规定可以卖批发或零售金思维2000年出版的系列软件产品。
2,乙方交付的折扣_倍。
3,乙方季度交货量不得低于上万元,否则降级
四,累计退税的方法
乙方累计交付量到上万元,甲方收益之间的差异前整体交付的折扣给乙方,乙方_____折,乙方在分娩后也可享受此折扣。
2,乙方累计交付量达到前整体交付折扣变得万元,返回给乙方,乙方之间的差异党的_____倍,乙方交付后也可能有资格申请这项折扣。
3,当乙方累计的交付金额达到_万元,党返回到B端之间的差异,整体交付的折扣变为_____倍的前甲方,乙方交付后也可能有资格获得此折扣。
4,一年以上的累计退税时间限制。乙在一年内上涨的水平(应要求的贸易总量和金额,在第1,第2和第3),根据累计销售传播退税的一年。玫瑰到以前的水平,一年后,你就不能享受原来的累计销量传播退税。
5,累计返点金额中扣除乙方根据股票的购买价格。
6,乙方每次交付的金额不得少于_万元,否则它不会在目前的一级代理提供的折扣,只能按一个一级代理交付折扣。
五的市场支持和奖励
甲方将给予B%的快递市场成本的累计金额,作为代理商发展当地市场的支持。乙方之前做的市场活动或广告市场方案必须提交给甲方备案,报销后与原件党的发票和广告,甲方产品形式兑现。乙方不做广告或市场活动的党不能享受A股市场的支持成本。
2,乙方完成全年销售任务,甲方将乙方提供送货%的年终奖金累计金额。党将在一月举行的每年年底的资产负债表,并以产品形式存在的现金的年终奖。
6,党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每年提供乙方销售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时间,培训时间和培训地点由甲方统一安排。党的安排,全国统一的集中培训,乙方(不超过两名)甲方负责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未来支付的费用中扣除。
2,上述政策仅针对核心代理和分销商,普通代理不享受这种权利。
3,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最新的产品培训材料。
4,甲方为乙方提供金思维2000年出版的系列软件产品相关的宣传材料。金思维在原则上交付的拷贝数与演示光盘和匹配的彩页的代理。如果有一个重要的活动需要这种支持,乙方需报告申请额外的支持。
5,由乙方提出的技术问题,应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指导有义务回答。
6,甲方应协助乙方在当地的市场推广和产品形象的树立。
5,甲方负责并及时备货,检验,交付给乙方,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完整的产品,并确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免费更换。
6,乙方损害党的利益的攻击和盗版,则该方应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的责任,依法追究。
7,甲方认证评估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后,如果考核不合格,金思维科技公司和代理商进行充分的沟通,帮助代理商提高,甲方有权降级乙方,如乙方没有得到改善。
8,第三方软件的价格变动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
七,权利和义务,乙方
1,根据协议要求及时支付给党,完成的协议经营指标。
2,积极拓展本地市场,销售的软件产品做金思维2000年出版的系列覆盖其管辖的地区,积极发展下一级经销商。
3,乙方严格按照党金思维2000图书系列软件产品在销售价格,不降价或价格上涨销售(零售价不得低于88%/套显示价格不得低于85%/批发价格不得低于______折/套)。如果有违反的价格体系,代理人应被处以罚款,取消代理资格。
4,建立协助甲方在当地的市场和产品形象的宣传。
5,全面负责售后服务,技术支持工作,包括双方的发展,用户的本地用户。
6,积极协助甲方进行软件升级,并积极提供反馈和建议的产品。
7,乙方有责任收集有关资料,在当地的盗版党提供有效线索,协助打击盗版活动的党。
8,乙方应及时提供最终用户名单,:甲方乙方及时给用户带来良好的售后服务。
八,订购,计费和收益如下:
1,乙方应提前三天向甲方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的交付。
2,甲方乙方后,乙方正式订单和电汇底单传真的出货量。
3,乙方如果您未能及时支付,支付的2‰处罚罚款的,每日的订单。
9,供应和运输:
1,甲方不得迟于收到乙方的订单出货后五个工作日内。
2,运输方式乙方向甲方直接交付后由甲方
10方案的保密条款
金思维2000图书系列软件产品及相关文档,和党的的销售计划,定价策略和营销策略,甲方乙方保证不泄露商业秘密的,也不是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是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并使用这些秘密。
由乙方提供的相关产品的市场份额党的文件是有价值的商业秘密,乙方,甲方保证不泄露商业机密,乙方为本合同的目的以外使用这些秘密。
双方应制订这样一个制度,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以确保非公开的工作人员。一旦发现对方的商业秘密泄露的迹象,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尽可能采取纾困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
终止合同,双方应返回的其他(或破坏)的其他所有备份,并继续有义务保持机密,直到其他可公开获得的。
11,默认的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另一方在此后任何时间提交书面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应在15天内给书面答复,并采取补救措施,不答复或没有补救措施,如果违约方通知之日起15日内,非违约方可以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按照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律。
十二有争议的治疗
1,合同的执行合同纠纷应结算的原则,??友好协商;
2,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通过谈判,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在争端解决过程中,除了部分的谈判或仲裁协议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3,条款的完整性
一个,乙双方认识到,阅读合同,并同意认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所有记录的所有合同和合同代理合作,并取代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意向书的建议。未经双方书面变更合同,不得改变。
合同附件是合同,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14,合同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需要改变,需要对方以书面的建议,变更的原因,双方同意合同的附件形成。如果当事各方还没有达成新的修订,原合同仍然有效。
15,不可抗力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有不可抗力事件,战争,水灾,火灾,地震等,都将影响合同的正常表现受不可抗力,党的应尽快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文件前发出有关当局尽快进行确认。
2,双方尽快根据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进一步洽谈合同执行。
3,在性能上的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或无法正常履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br 26标题的合同条款标题只提示关注,没有进一步的说明。该机构的所有合同的内容解释标题。
月17日,有效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承包商:承包商:
的日期

4. 教育机构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你好。需要根据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相关规定来处理。
一般情况下,合同只要具备了生效要件,即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就能生效。具体来说,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受欺诈、胁迫等情况下自愿与对方订立合同,那么该合同就自双方签章后开始生效并约束双方。如果你现在要违约,那么将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的违约责任看你们该份合同中的规定。

5. 签订加盟合同时法律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订加盟合同时注意事项

一、签订加盟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审核其资格,投资人在签订合同前,有权查阅特许方的企业名称、基本情况、经营业绩、所属被特许者的经营情况、已经实践证明的特许地点投资预算表、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费用的收取方法、提供各种物品及供应货物的条件和限制等。以上信息应当在签合同至少十天前提供给投资人;
2、仔细阅读条款,投资人在签订加盟企业预先准备好的合同时,应特别注意,预先准备好的合同并非法定的格式合同,投资人一定要仔细审阅合同内容,有不同意的条款,一定要与加盟企业谈判,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订合同,以便将来双方产生纠纷时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明确合同所提供的技术支持,为了确保投资人的利益,合同中必须包括加盟企业所提供的经营技术、获得的培训等方面的条款。合同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加盟企业所赋予投资人的权利;获得的经营技术、商业秘密及经营手册;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指导开店准备;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供应;
4、清楚被许可的内容和范围,特许经营下的门店,属于与总部无资产关系的门店;
5、必要时请第三方进入,这里所谓的第三方就是法律机构或咨询机构。当投资者害怕掉入陷阱或害怕不能全部正确理解合同时可以委托律师或代理此项业务的咨询机构介入,这样可以有效规避风险。以上就是我所要对即将进入连锁业的投资者要说明的一些连锁招商骗局和对策,希望投资者在进入连锁市场前谨慎行事,要时刻保持警惕,要深深体会“加盟有风险,创业须慎重”这句话。

6. 因无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因无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一款规定,无权代理行为人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未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行为人须承担后果;该条第二款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即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本合同,相对人如属善意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撤销合同。该条规定强调了对被代理人利益的保护,也注意了对相对人、特别是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但在适用该条规定时,亦不能忽略被代理人所承担的义务,不能忽略对无权代理行为人利益的保护,以与当今民商法律保护交易安全、促进流通效率的价值观念相合。适用《民法通则》第66条和《合同法》第48条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一、被代理人的义务。在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关系中,被代理人的最基本、最实质性的权利是对合同的追认权。或曰,被代理人有权对合同不予追认,使自己置身事外,避免合同效力及于自身。被代理人被冒名订约,是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法律对此充分考量,赋予其对无权代理人签定的合同或追认或不予追认的权利,以之为其提供了足够的保护。但应当注意的是,权利受到充分保护的被代理人亦须适当履行义务,这对于合理保护其他当事人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义务之一:在特定情形以明示方式表示其对合同的追认或否认。《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被代理人在已经知道无权代理行为时的沉默应被认定为对合同的默示追认。该条规定在合同实务中适用时殊显单薄,难以涵盖无权代理行为发生的复杂情势;《合同法》第48条关于相对人撤销权和催告权的规定,表露了立法者对于本人的沉默可能使他人对其意思的理解产生歧义的担心。因此,在具体适用《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的时候,应该注意在特定情形被代理人有义务以明示方式向相对人传达其追认或否认的意思表示。相对人已经履约或开始履约,合同标的或部分标的已经为被代理人所占有时(合同中被代理人为买方),或被代理人之货物已经由无权代理行为人交付而为相对人占有时(合同中被代理人为卖方),对合同的否认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被代理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明知,是判断其默示是否构成追认意思表示的关键。在当事人已经履约、对合同标的物的占有已经转移时,应可推定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明知,此时的沉默,当属《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的“视为同意” 的追认,其欲否认合同当然须以明示方式通知相对人。善意相对人了解到代理行为人的行为乃无权代理而尚未履约时,被代理人对于合同的追认应以明示方式送达对方,而不应消极等待。亦即被代理人如果追求合同履行的效果,即应明确通知相对人,或以其他明示方式(如作为卖方实际交货)对合同予以追认,否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权利将合同撤销。问题在于,如果相对人既未以明示方式行使撤销权,被代理人对于合同的效力也保持沉默,此时,若相对人不履约,被代理人可否援引《民法通则》第66 条,主张其沉默应被理解为对合同的追认,而要求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笔者认为不可。相对人既已知悉合同为无权代理行为的产物,即为明知被代理人并无订约的意思,只有在被代理人明示追认合同之后,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才形成实质上的意思表示一致。否则,相对人可以合理地推定被代理人的沉默为未作出与其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在无权代理合同关系中,善意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一样是无辜的,依据平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原则,后者既可在合同实际履行之后,以默示方式追认合同,前者亦当可以在未履约时默示撤销。因此,相对人应可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约、不通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不希望履约而担心被代理人追认时,则应在对方追认合同之前将其撤销合同的意思通知对方。相对人以明示方式通知撤销合同的效果是阻却了被代理人对合同的追认。综上,应视合同是否履行,确定被代理人的“默示”所表达的意思。《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的被代理人的“默示”只是在相对人已经履约或开始履约、合同标的物或部分标的物已经交付时,方才产生追认的效果;相对人未履约、亦即对合同标的物的占有尚未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转移时,被代理人的沉默可被合理地理解为未对合同予以追认,如相对人迳行履约则可能承担对方否认合同的不利后果。简言之,在前一情形,被代理人对合同的否认须明示,在后一情形,其对合同的追认须明示。义务之二:在合理期间内对合同做出追认或否认的意思表示。相对人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之后,或在无权代理行为人将被代理人所有的合同标的物向相对人交付之后,若被代理人保持沉默,持续多长时间可以被认定为“默示追认”?亦即,在保持沉默多长时间之后,被代理人即无权再以明示方式对合同效力予以否认?在相反情形,合同尚未履行时,若被代理人欲追认合同,应在多长的期间内做出追认的意思表示方为有效?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合同实务和司法审判中容易产生混淆。笔者认为合理期限的确定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期限的起算点应为被代理人知悉无权代理行为的时间。在合同已经履行或开始履行的情形,被代理人知悉的时间应该不难确定。如本案,甲出差归来即查询自己的账户,发现其资金均已被用于购买了A股票,其查询帐户之日即为知悉无权代理行为的日期。在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形,被代理人知悉时间的确定则较为复杂,其主要决定于无权代理行为人向其告知的时间。但是,无权代理行为人可能因某种原因不予告知或不及时告知;抑或被代理人可能从其他途径知悉无权代理行为的存在。相对人在得知合同的签定乃无权代理行为之产物时,若能够同时确定被代理人亦已知悉,自可酌情以默示方式或以明示方式撤销合同,或催告被代理人追认合同;若不能确定被代理人是否知悉或何时知悉,其若欲撤销合同当以明示方式通知对方为妥,否则,发生纠纷时其应承担证明被代理人知悉及其知悉时间的举证责任。其次,须确定合理期限的长短,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可参照《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将这个期限确定为一个月。以无权代理行为签定的合同是一种不稳定的合同,对于合同的当事人而言,合同关系长期不稳定,无疑会影响其正常的经营和发展;而当今社会经济活动节奏迅捷、联系紧密,任何一个合同的不稳定、不确定都可能使一个或多个交易链条面临断裂的危险。因此,被代理人有义务及时对合同作出评价。《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相对人的催告权,应理解为在不能确定被代理人是否或者何时知悉无权代理行为的情况下,相对人通过催告告知对方无权代理行为的存在,既确定了期限的起算点,也给对方的追认限定了期限的长度。(应该指出,一个月的规定是一种任意性而非强制性的规范,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限定长于或短于一个月的期限,法律亦应认定其效力。)《合同法》作如此规定,是因为一个月的时间,对当事人而言,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追认或否认合同的决定已足够长,而对防止因合同关系的不稳定对交易秩序产生负面影响而言,亦足够短。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可依此确定当事人以默示方式表示意思的合理期限:在合同已经履行或开始履行的情况下,若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保持沉默,未作否认的表示,即可认定其对合同已经追认,此后再对合同表示否认者无效;若合同没有履行,被代理人在知道无权代理行为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作任何表示的,则可合理地认定其对合同未予追认,此后再对合同表示追认者相对人可不予接受。第三,特殊情况下合理期限的确定。特殊情况主要有二,一个是标的特殊,一个是行情特殊。有些货物属时令产品,或保鲜要求高,或季节性强。还有一些货物行情变化幅度较大,其价格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出现陡峭的涨跌。以这类特殊货物作为合同标的时,要求当事人履约及时,周转快捷。无权代理行为人签订合同买卖这类商品的,被代理人应根据货物的时令特征,或其他具体情况,在合理的短时期内做出追认或否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不能以一般情况下的“一个月”的时间作为合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