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加盟定制家具,要注意些什么
1.首先看准品牌定位,如果你是在高消费高密集的城市开店,则应该选择一个中高端品牌,反之,需要更多考虑性价比。
2. 其次就是保证优质且有竞争力的产品,并且厂家能够提供充足的供应。厂家需要具备良好的资质,可信力。良好的经营产品以及经营管理等就更不用说了。
3. 还有就是加盟必须是总部授予加盟,一切资质要合法正规,这样开店者才能享受总部的政策,安心经营,降低风险。
4. 最后就是你的服务要好。不管是定制家具还是什么店,服务永远是第一位的,
切实考虑顾客的感受,为客户着想,把服务做到位,这样才能够使自己的店内人气高涨,从而吸引更多的顾客。
② 2020年全屋定制家具市场如何能加盟开店吗
2020年全屋定制家具市场可以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日新月异,消费者越来越注重生活品味的提高,家具在讲究实用的基础上,其艺术价值和审美功能也日益凸显出来。作为整体家居的一个升级版,全屋定制个性突出,在设计的过程中讲究和消费者的深度沟通,能充分地结合消费者的生活习惯和审美标准。
选择代理加盟需要注意很多,总结其中几个注意点供您参考:
1、从口碑 看品牌
一个品牌好不好,品牌自己说了不算,大众说了才算,好的品牌,百姓会口口相传,口碑肯定会比较好,而一些比较差的品牌,就算广告力度做得再好,在百姓中的口碑也是上不去的。
2、从企业规模看品牌
一个品牌的发展经验、工厂规模对后期的产品质量、生产周期都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后期竞争激烈,很多小品牌在解列电费净增中就容易被淘汰。
3、从产品特色看品牌
一个有实力的品牌,一般都会有独立的研发团队,每年都会有相关的新品更新,产品的风格始终保持在时尚潮流的前端。
4、从工厂帮扶看品牌
一个品牌在经营上能够给到经销商多大的帮助也是十分重要,比如开业支持、营销支持、培训支持、活动策划等,这可以让加盟商盈利更加有保障,经营起来也会更轻松。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③ 如何识破加盟骗局
要确认一个品牌的真实与否,需要进行初步的商标检索,包括上网网络,看这名字是否已经被注册。其实,还有更正规有效的方法,就是去商标注册网进行商标查询。怎样查询商标?网址是 www.sbj.saic.gov.cn/sbcx/。
1、进入以后,看到这样的界面,点击“我接受”,就可以进入下一个页面。
4、35是广告销售商标,所有允许加盟的品牌都必须注册广告销售商标,否则会承担法律风险。因此,查完43餐饮分类后,还需要再在国际分类中输入35,查询这一品牌是否已被注册广告销售商标。
5、低加盟费骗局:公司以卖设备为主要目的。明为加盟,实为高价倾X机器设备。许多加盟公司是以高价倾X机器设备这种变相加盟方式,来赚取加盟商高额利润的。
6、返加盟费骗局:许多加盟公司打着“返加盟费”的幌子,吸引创业者加盟。在帮助创业者筹备开店的时候,公司会告诉你需要进货量达到几十万之后,才返还加盟费。签合同之前对你无B热情,签完合同之后,各种霸王条款,宰你没商量。
7、夸大公司名头:越是打着国际品牌或者国外背景的公司越有可能是骗子。现在想到台湾、香港、韩国、日本、法国等地去注册一个公司很简单,不要轻信这些所谓的国际连锁机构。
8、请明星代言的圈钱公司:明星们有知名度有影响力,公众人物可信度比较高,但是有些圈钱公司就是利用公众的信任,让明星说假话、做伪证、为垃圾产品做虚假广告,让消费者蒙受经济与心理双重损失,很多明星成为垃圾产品的帮凶,与造假卖假企业同流合污共同坑害消费者。
9、后续服务为零:当你在前期咨询的时候,招商部门的人会说:我们提供全套的支持,包括员工培训、宣传策划、销售策划、销售培训、产品知识培训等等一系列的培训。其实这一切的培训都只是一纸空文,反正你的加盟金和首期货款已经交了。
(3)超凡家具的加盟商正规吗扩展阅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2)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3)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4)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5)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6)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7)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8)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9)违约责任;
(10)争议的解决方式;
(11)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然而, 在实际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1、品牌方拿着通用模板合同,加盟商几乎没有商量和回旋的余地。实际上,合同应由双方协商达成,加盟者并不是仅有签字同意的权利。
2、合同条款写得不清不楚,加盟商投诉无门。
④ 怎样识破招商加盟的骗局
当你有意向一个加盟品牌时,在与客服交流过程中,有提到代签合同。这个时候你就要注意了,首先我们要了解代签合同:其实是电子合同,而且不是本人签署的,基本没有法律效力。责任无法追究。
第二就是客服说会返还加盟费用。也就是以销售够多少营业额返还所有加盟费为诱饵,诱骗加盟的。这种是坚决不可信,你要知道到别人腰包的钱是不会在掏出来的。
还有一种他有实际东西那就是在卖机器,他们喊着不收任何费用,就是只要你购买好多标准的机器或者其它东西,就可以获得一级代理权,而实际上他们的那些东西的市场并不好,买回来就会砸手里的。他们虽喊出了免收加盟费的口号,打的却是购机加盟的主意。
想要知道这个品牌是否真实有效,我们首先要把它的商标进行检索,检索包括上网络搜,看看这名字是否被注册,最正规有效的方法就是去商标注册网进行查询,商标注册网址在网络就可以搜索得到的。
把你要想加盟的品牌试着在网络里以“项目名称”+“骗子”两个字搜索一下,如果没有发现投诉,基本上项目就可以相信,如果投诉多,就是骗子了,适用于任何项目,这是最基本的对加盟店的判断。
最好的就是花少量金钱去实地考查:考查他们的生产车间多大,工人多少,仓库内容,实体店有多少,以及实体店的销售情况,最后在网上或他们的客户群了解一下,这样就不会上当受骗了
⑤ 加盟商几种欺诈行为
我在怀疑这个品牌商是不是正规的了,还是挂羊头卖狗肉,靠赚加盟者的原料费用生存!
如果没有在合同里面表明,那他们是否愿意把你的价格合理化就要看他们是否厚道了!如果他们不同意,那也是无可奈何的!!!
如果他们要算你违约,那么你不单单是会被扣掉保证金这么简单的!还可以要求你做违约赔偿的!
根据法律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两条是对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定)根据该两条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必须其备四个要件:(1)须有违约行为)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于履行不能、拒绝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及迟延受领等诸种违约形态、(2)须受害人有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金责任不同,违约金责任不以损失发生为要件,但受害人必须有损失,违约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须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囚果关系。违约人仅对由于自己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违约人没有免责事由。违约人有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时,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额的讨一算,涉及到有关商品、服务的价格确定问题,而以何时、何地的价格计算损失,对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违约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能面临许多不同的价格,究竟应以什么价格标准计算损害额?与损害赔偿有关的价格主要有三种:市场价格、转售价格与补进价格、合同价格。选择不同的价格,计算出的损害赔偿额会截然不同、笔者认为,只要卖方是以善意的和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转售,买力一善意及时地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物,则应以转售价格或补进价格与原合同的价格差额及其他附带损失进行赔偿,如在出卖人未交付标的物或迟延交付场合买受人依法行使解除合同拒绝受领时,买受人及时以市场价格购进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或者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收货出卖人到市场上以时价出售的,则违约方应赔偿补进价格或转售价格与合同价格之差额损失及因补进或转售支出的费用。如果没有合理的转售价格或补进价格,一般应以市场价格作为标准汁算损害赔偿额,但对于迟延交付而买受人接受交付之场合,违约人应赔偿的迟延交付造成的损失,如果买受人的目的是在市场上转卖的话,则违约人应赔偿实际交付时的市场价格与应为交付时的市场价格之差;对于瑕疵履行之场合,瑕疵货物的实际价值与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格货物的价值之差额部分非违约方可以主张赔偿。当然损失赔偿额并不限于土述范围,当事人还有其他损失的,仍有权要求违约人赔偿。对于不存在市场价格之场合,如当事人买卖的是有瑕疵的商品(买卖有瑕疵的商品不同于瑕疵履行,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买卖有瑕疵的商品指合同约定交付的就是有瑕疵的商品)若赔偿权利人请求期待利益赔偿,则应由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合同履行后其可能的经济状况与违约后其面对的经济状况之差异加以确定。如果损失确实难以确定的,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1条关于“合同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可参照违约方所获利润确定赔偿金额”之规定,以违约人因违约而获得的利益反向推算非违约方的损失。
在确定了价格计算标准之后,还应解决以何时、何地的价格作为计算依据关于时间标准,有三种观点:一是违约的时间;二是请求赔偿的时间;三是非违约方发现违约的时间。笔者认为,第几种观点较之前两种观点更为合理,但考虑到非违约方负有法定的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其采取减损措施也需要一定的合理期间,因此,宜完善为非违约方发现违约立即起诉的,则以发现违约的时间为准,如果非违约方起诉时已经超过了采取减损措施所需要的合理期间,则以发现违约的时间加上其采取减损措施所需要的合理期间为损失赔偿计算的时间标准。当然,若非违约方采取了合理的转售或补进方式减损的,直接以转售或补进价格计算损失,不存在时间标准的确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