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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盟店上班劳动关系在哪里

发布时间: 2023-03-08 10:11:46

⑴ 加盟满宝馄炖,员工工资由谁定

工资一般是由直接关系的店主定,但是要符合满宝混沌对员工的正常待遇要求以内,否则有侵害员工权益的说法。
职工和加盟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品牌输出方有义务对加盟店有约束以及要求。所以输出方如果没有尽到义务,也应该负一定的责任。
加盟店租用品牌行为是得到品牌输出方认可的,加盟店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特别是店主逃匿等,应该追究品牌输出方的连带责任。否则,任意加盟、任意签约、任意收费,职工的利益却无人保证。国家或地方应该规定,加盟店对新入职工必须说明情况,明确用工主体等。如果此类劳动合同未订或事先没有向职工说明,品牌输出方应该负有连带责任。而且从维护品牌声誉角度出发,输出方也应对加盟店有所约束和要求。

⑵ 公司直营店承包出去店里的员工和公司还存在劳动关系吗

《劳动合同法》对这方面有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既然不影响劳动合同,公司当然得交社保。

⑶ 加盟店员工的劳动关系和谁建立

加盟店也是需要注册的,和注册后的这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是和加盟的品牌总店建立关系。就是和加盟店的小老板建立劳动关系!

⑷ 给加盟店老板打工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给加盟店老板打工要签订劳动合同。
发生劳动关系的原始证明就是劳动合同。打工原则上是要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才正式上班的。

扩展阅读: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
(1)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要在双方介绍各自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签订。用人单位应如实介绍本单位生产、工作环境和条件以及具体生产任务。劳动者应如实介绍自己的专长和身体健康状况。双方经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盖章。用人单位要盖法人章。劳动者须本人签名或盖本人名章。
(2)鉴证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颁发的《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为当事人提供鉴证,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利于劳动合同的认真履行,而且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时也便于调解和仲裁。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⑸ 像肯德基、麦当劳这样的加盟连锁,员工与公司到底是什么劳动关系

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和工商局登记备案的肯德基、麦当劳餐饮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⑹ 在绝味鸭脖加盟店上班和绝味公司有劳动关系吗

没有的,加盟店有自己的营业执照,你在加盟店工作,是与加盟店算存在劳动关系的,如果是绝味鸭脖的直营店,直接归公司管理,那算是与绝味公司签订了合同的,应该以你上班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的,看看合同中公司的名称是谁

加盟商员工的劳动关系成立吗

法律分析:成立。

加盟店是指该门店不直接属于公司总部,它或者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为其他独立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劳动关系归属还要看实际的情况。

一般来看,连锁经营通常采用直营店和加盟店两种模式。不管这两种模式在运营管理、法律性质及员工劳动关系归属等方面存在哪些不同,认定与谁存在劳动关系,归根结底还是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劳动者到本案类似连锁经营企业工作时,应当查明企业的经营性质,明确用工主体,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妥善保存,以免出现类似本案中用人单位以个体工商户进行加盟而规避用工责任的情形。同时,员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成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