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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加盟店的政策

发布时间: 2022-08-19 00:43:46

Ⅰ 开个母婴连锁店创业的话加盟会给什么优惠政策啊

一般加盟优惠政策都是加盟品牌的公司总部制定的政策,与国家政府无关,很多都是定期优惠加盟费、免交保证金、品牌使用费、或者是购进源材料费减半之类的,对加盟商加盟实行的一定优惠力度的宣传政策。
当然,有些会放出0加盟(除了偶尔优惠的可能可信),基本上0加盟费的都是在后续中准备好了坑等人跳,所以加盟还是要多方考察,优惠政策仅仅是参考的一部分。

Ⅱ 关于加盟店的法律问题

一,你们当初的加盟协议上具体条款如何规定的?比如,协议有没有确定直营店应该怎么帮助加盟店搞好加盟培训/加盟设备?一切看你们的协议.
如果协议上有这些内容,他们自然算违约了.

二.他们让加盟店自己摸索开拓市场的行为不违法.你们既然选择这样的直营店,就要对他们经营不成熟的风险有充分认识.事前的了解很重要.
如果你确实认为现在他们的做法有违公平,可以和他们协议改变合同内容.如果对方说你单方面中止合同违约,你可以诉诸诉讼解决(建议聘请律师)
中止对自己不利的合同不是坏事,建议你尽早行动以免损失更大!

以下来自网络:
所谓的加盟,就是该企业组织,将该服务标章授权给加盟主,让加盟主可以用加盟总部的形象、品牌、声誉等,在商业的消费市场上,招揽消费者前往消费。而且加盟主在创业之前,加盟总部也会先将本身的know-how、技术…等经验,教授给加盟主并且协助创业与经营,双方都必须签订加盟合约,以达到事业之获利为共同的合作目标;而加盟总部则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质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证金以及权利金等。

直营店和加盟店是目前当今消费终端的两种主要构成模式,直营店是由厂家直接开设的,而加盟店则是厂家招募的利益共同体。他们之间的关系就象同父异母的两个兄弟,处得好的可能会非常融洽,但绝大多数店之间似乎总免不了有些磕磕碰碰,成为冤家。为什么会这样呢?

直营和加盟的矛盾是如何产生的?

目前,很多企业是采用加盟和直营模式并存的,特别是在同一个区域,这两种模式并存的矛盾就会很明显地暴露出来了。我们先看看矛盾是如何产生的:

1、价格冲突。

价格是产生矛盾的最敏感的因素,最直接的矛盾往往是从价格开始的。因为竞争的存在,为了争取顾客,直营店或加盟店的一方常常会把降价当作竞争的重要手段。

2、货品冲突。

在货品陈列方面,直营店往往拥有较多的资源优势,能够最大限度的陈列公司的所有产品。此方面所产生的销售力要强于加盟店。特别一些紧俏货品的支配方面,自营店往往拥有更多的主动。

3、形象、服务和理念等的冲突。

直营店能直接诠释公司的理念,展现公司的品牌形象和服务规范,而加盟店在些这方面的表现力度相对要有所欠缺。导致品牌在两类终端无法和谐统一。

4、人为的矛盾。

一些直营店的管理人员和加盟商很容易因为各自利益的问题而站在对立面上,生成一些其它的矛盾。

说到底,矛盾是产生在利益冲突的基础上的,作为企业或者分公司的市场管理者们,关键是看我们如何来协调他们的关系,如何来维系二者之间的均衡。既要保证自营店的利益和发展,又要兼顾加盟商的情绪和利益,维系加盟商的忠诚度。

如何来解决直营、加盟店并存的矛盾?

1、制定合理的销售半径。

距离能产生美,也能减少不少矛盾。让直营店和加盟店保持一定的销售距离,可以避免最直接的近距离利益和客源冲突。也就是说,在一定方圆范围内,最好不要让直销店和加盟店同时出现。

不同行业的店与店之间的合理销售半径是不一样的,必须参考当地地经济水平、主体消费人群、消费习惯等因素来制定合理的销售半径距离。

比如在一个城市的同一条主流商业街,如果你的产品市场容量很大,你希望开设两家以上的店,那你就最好这两家店都由公司来统一自营,或者都交给同一个加盟商来开设。如果已经存在小范围内自营店和加盟店并存的情况下,双方最好协商由其中一方退出。

广东某知名餐饮连锁企业在广州市场是这样操作的: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在东山区由公司直接开设自营店,而其它几个区则每个区设立一名加盟商,加盟商只能在自己的区域内开设分店。有效保持各自的距离,以免相互争夺客流。

2、严格进行价格规范

前面说过,价格是最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的因素。这需要企业有严格的价格保障体系,才能避免直营店与加盟店的直接价格冲突。

自营店一定要对价格实行自律,同时公司也要对加盟店的价格实行控制,并严格防止变相降价的行为。双方可以约定最低零售销售价格(或折扣),谁也不得随意突破价格底线。

价格保护最重要的是加强价格管理的力度,比如对加盟店可以收取一定的经营保证金,以便对加盟店的价格进行约束和规范,对加盟商擅自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进行坚决处理,以使其能自觉遵守价格约定,从而维护品牌的整个价格体系不受冲击。

某洗衣连锁店进入每个省会城市都会预先开设一家直营店,然后再进行加盟商的招募,所以几乎在每个省会城市都有直营店和加盟店并存。但它们各店的服务价格却一直控制得很好。因为总部在和加盟商的合同上都明确约定了洗涤所有服装种类的最低价格,并对贵宾折扣卡的发放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而且总部的人经常会以顾客的身份去各加盟店进行明查暗访,一旦发现有违反价格政策的加盟店,就会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所以,很多城市即使开设了七八个加盟店也能和平共处、相安无事。

3、统一终端形象建设。

直营店和加盟店要保持竞争力的一致,形象上的统一很重要。但一些加盟商往往因为理念及自身实力等的原因,导致加盟店在形象上无法和公司自营店统一,装修档次上也不如公司的自营店。这就需要企业在挑选加盟商时候要慎重,而且在经营理念方面能经常给予引导,经常组织督导和培训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加强终端形象、服务的统一。

4、保持促销活动的统一步调。

自营店和加盟店,其中的一方做促销,往往很容易对另一方的销售构成冲击。比如在商场或自营店促销期间企业应该通知加盟店同步进行一些促销活动,或者视促销规模给予加盟店一定的促销补贴。自营店在操作特价活动的时候也应该视情况给加盟商提供一些有效的特价商品等。而企业也可以要求加盟店在有促销活动推出时候,应该报公司批准备案,而不得擅自操作促销活动。

99年笔者曾经供职于康师傅,当时康师傅的业务人员分成两大块:直营业代和经销业代。分别负责直营卖场和经销商的管理。商超类卖场一般由直营业代负责,记得曾经在东莞家乐福做促销活动时候,一天就卖空了满满两个大货架的货,需要紧急配货,而广州的分公司又来不及调货过来。所以业代只好找东莞当地的经销商商量借货,经销商就很愿意配合,马上从仓库调了很多货物送到卖场。因为公司在促销活动同期,已经给了经销商相应的补偿(公司自营店促销期间,经销商可以享受买十赠一的优惠),让他的利益并没有因公司促销而受到损害。

5、科学地进行货品品类管理

在货品品类、货品陈列方面,加盟店往往会处于劣势。因此,企业应针对加盟商制定比较合理的退换货政策,鼓励加盟店大胆增加货品种类和陈列数量,增强其竞争力。并能有效指导加盟店优化组合货品的结构,加快货品流通率。

也有部分厂家采用加盟店和直营店销售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的方法,这样则可以避免最直接的销售冲突。

在当今的市场环境下,直营和加盟店这两种方式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在很多行业这两种终端模式也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共存,企业如何加强管理和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应是市场工作的重中之重。

Ⅲ 关于加盟的法律法规

你好,你所经营的商品有可能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看具体是什么商品)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好的结果是你们协商点钱,不就是点加盟费么。付了加盟费你也放心大胆的做了。
最坏的结果他们到法院去告你,你还得付因此而得到的获利,或者到工商局去举报你,工商局也可以对你进行罚款。

Ⅳ 我最近想开个带一点加盟店,请问它有什么扶持政策吗

带一点立志打造覆盖全球的餐饮加盟体系,实施了本土化、专业化、平民化的加盟扶持政策。

Ⅳ 国家对连锁加盟行业的管理要求是怎样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Ⅵ 一个品牌开连锁店 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品牌开连锁店,需要办理连锁店注册登记。

根据《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连锁店的登记注册

具备设立条件的连锁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的,不得以“连锁店”名义经营。连锁店的总部、配送中心和门店应向各自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总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配送中心和门店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

第四条 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能够证明具有若干个门店的材料;

(二)总部关于设立其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其参股或无资产关系的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

(三)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连锁经营合同应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包括下列事项:授权使用总部商标、字号的内容;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的内容;提供经营技术的内容;门店装潢设计的内容;促销的内容;质量管理的内容;总部对门店实施财务监控及收取特许费的内容;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合同的期限、修改、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的内容等。

(6)国家对加盟店的政策扩展阅读:

《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设立的条件

(一)连锁店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组成;

(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购销分离,统一质量标准,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

(三)总部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配送中心可以是总部内设机构,单独设立的配送中心应由总部控股;

(四)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Ⅶ 投资加盟

如何考察你的创业项目
创业初期,对于目标项目的考察,可以说是较为关键也是较让人费神并且的。现总结出对项目方进行考察的所应关注的6个方面,或者说聪明投资者必做的6件事,分别是:
一、正当性
对项目方正当性的考察主要包括:1、项目方是否有工商登记,项目方的工商登记是否在有效期内;2、有的项目方可能会拿着别人的执照蒙事,所以投资者还需要辨别项目方所持执照是否为项目方本人所有,如果项目方提供了资料,要注意资料中的企业名称与其提供的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需要项目方做出合理解释。签约时,要与营业执照上的法人签约,加盖营业执照上的法人公章。为安全起见,可进一步向发照当地工商机关查询。3、按国家对加盟连锁的有关规定,项目方必须满足“2+1”的条件(2个直营店,经营一年以上),才可以进行对外招商,这是国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台的专门政策。据《科学投资》了解,目前相当数量正在积极进行加盟连锁招商的项目方达不到这个要求,这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资者必须保持警惕。
二、可信性
鉴于目前加盟连锁中骗局连连发生,部分投资者损失惨重,在考虑加盟之前,有必要对项目方进行可信性考察。考察的内容主要包括:1、项目方提供的办公地址是否真实,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一致。不久前,几个湖北人在北京大学附近的一个写字楼里租了一个房间,办了营业执照,然后打出旗号,进行项目招商,几个月后便卷款而逃。这样的事经常发生,屡见不鲜,所以,投资者还需要考察项目方企业的存续期,已经经营了多长时间。
一般来说,一个企业经营存续期越长,从业历史越久,就越可靠。必要的时候,可以向所在物业查询项目方的租赁期限,交了多长时间的租金,到什么时候为止,还可以查询项目方是否按期交纳房屋租金;从对项目方注册资金的大小,也可以看出其实力和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这都是很细致的工作;2、项目方是否经营过别的企业,进行过别的项目招商,结果如何。目前一些骗子习惯于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已经形成一种经营“模式”,如上述几个湖北骗子,此前就曾经营过几个别的项目,这都属于公开行为,一定会留下蛛丝马迹,只要投资者够细心,就不难看出破绽;3、一些项目方很乐意在口头和广告、资料上宣传已加盟者的数字,这个数字往往很大,以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要注意考察其真实性;4、一些项目方常常宣传自己获奖的情况,什么“十佳”、“最优”、“白金”、“白银”、“最具吸引力”、“投资者最满意”等等,这些奖项往往由某些行业机构、招商组委会和媒体颁发,但据《科学投资》了解,其中很多是只要你给钱,就给你发奖状,钱给的越多,奖状的名称就越唬人。这种颁奖授匾完全是买卖,不值得信任。
三、风险性
为了让项目做到“保赚不赔”,投资者一定要对项目的风险性进行充分的考察。考察的内容包括:
1、对项目可行性的考察;
2、对项目先行者的考察。当你看中一个连锁加盟项目,可以考察该项目已加盟者的经营状况,考察对象可由项目方提供,但最好由投资者自己选择,在不告知对方的前提下,先以消费者的身份进行观察。考察内容包括店址、每小时客户流量、全天客户流量、产品受欢迎程度、经营者的经营方式、雇员多少、业务熟练程度,估算其成本和投入产出。
然后以投资者的身份出现,直接向对方询问,大多数时候,如果对方经营状况不佳,对项目方有情绪,反而会向你介绍真实情况,如果经营状况甚好,有可能对你隐瞒,或者介绍情况不真实,以防备竞争,在这种时候,需要投资者有良好的判断力。
然后可以将考察的情况与项目方的介绍进行比较,基本可以得出符合实际的判断。要注意的是,一般对项目方样板店的考察均不可靠;投资方在对经营状况不佳的加盟店进行考察时,要弄清楚对方为什么经营状况不佳,有时候是加盟者自己的原因,或是能力不足,或是不听从项目方的指导,投资者一般都喜欢听加盟者的一面之词,因为对方和自己的身份类似,同病相怜之下容易同仇敌忾,以致错过好项目。不过,如果你觉得自己实在没有能力分辨,那就不如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毕竟,对于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投资安全应是第一位考虑的因素;
3、了解项目方在知识产权方面(技术、商标等等)和品牌方面是否存在纠纷,是否拥有完全的所有权;
4、了解项目方的禁忌,在什么情况下可能被解除加盟连锁资格,了解项目方所设禁忌是否合情合理,在合同中要明确这些细节,如果合同中没有这些内容,可以补充合同进行说明;必要时还要明确已交费用的退还问题,如在什么情况下投资者退出加盟,项目方必须退还保证金,这些要在合同中写清楚。对于要求加盟者一次交清若干期限费用,比如一次交齐2-3年管理费、服务费的项目方,投资者须保持警惕,防止对方在收钱后卷款走人,或在事情不顺利时溜之大吉。为提高投资的安全性,投资者可与项目方商量分期付款的办法,比如学会技术时交多少费用,拿到设备时交多少费用,生产出合格产品时交多少费用等。
四、持续性
对于投资者来说,好不容易选对了一个项目,当然希望能够比较长时间的经营,给自己带来效益,为此,投资者还需要对项目方的运作进行可持续性方面的考察,内容包括:1、项目方运作是否规范,包括行为规范和章程规范。行为规范:是否有统一的内外标志;操作流程是否规范;工艺流程是否规范,服务流程是否规范等,是否对加盟者提供统一规范的培训,培训的项目、时间,培训是否收费,收费的标准。章程规范:项目方是否提供统一的操作手册、服务手册、管理手册、培训手册,手册的编制是否规范,是否切实可行,是否便于执行,是否不让人产生歧义;2、如需配送,配送设备是否完整、是否先进,是否有统一的配送中心,配送人员的素质如何、管理如何,配送中心是否能及时响应加盟者的要求,配送原材料是否经常短缺,配送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变化无常。
一些项目方收很少的加盟费,将利润点全部放在后期的原材料配送上,这很正常,但随着投资者的投入越来越多,已经不能轻易脱身,项目方在配送原辅材料的时候随意要价,价码越来越高,条件越来越苛刻,以致令加盟者产生被勒索的感觉,这就很不正常。北京的投资者李德义就是为此与四川×鱼头闹翻,而开创了自己的李老爹。但是多数投资者没有李德义这样的幸运,也没有李德义这样的实力,李德义过去依靠做建材拥有了雄厚的积蓄。如果是中小投资者遇到这种情况,只好自认倒霉,所以要未雨缪绸,防范于未然。因此应该跟项目方将配送价格说清楚,将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和处置办法,可能发生的损失和索赔条件备录于合同。还有一种是项目方不给你配送,你所需要的原材料很容易自己找到,那么,对于这样的项目一定要提高警惕。这说明这个项目的门槛很低,被模仿的可能性很大,可能要面对竞争泛滥的局面。
一般这样的项目,都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五、扩张性
谁都希望生意越做越大,如果一个项目做上三五年,仍旧只能是七八平方米的店面,每个月几千元的收入,就说明这样的项目缺乏扩张性。扩张性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项目方是否拥有将事业做大的决心,是否拥有长期的战略规划,这是从高层次说。从低层次说,项目方在市场扩张上是否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前加盟连锁项目大多集中于快速消费品、餐饮、小食品、时尚饰品、保健品、新潮家居用品、新潮电子、小家电、社区服务性产品如洗衣、美容美发等等,普遍对广告的依赖性都非常强,项目方在广告投放上是否能持续,是否能使广告覆盖一定范围,必要的时候,项目方能否提供强有力的促销支持,如物质方面的支持和政策方面的支持。这些都对投资者的扩大经营起着直接的影响。
项目方能否持续提高自己品牌的价值,则对投资者能否进行有效的扩张起着间接的影响;二是项目方产品创新的能力也决定着投资者跟随成长的结果,有些项目方在一个项目推出后,数年不见推出新的项目,旧的项目也不见改进创新,市场只能逐渐萎缩。
第六、延伸性
在对项目进行考察的时候,除了要考察项目主导人的人品、性格、经历、知识结构、拥有的企业资源和社会资源外,还要着重考察项目方的团队。在各种招商会上,我们可以看到,不少招商团队是由草台班子临时拼凑成的,用系红领巾的手法打领带,一双皮鞋3年不擦,一件西服油渍麻花,这样的一个团队,能为你未来的投资项目提供什么样的保证,不难想像。对项目方团队的考察,一是考察团队成员的素质、从业经历、从业经验、既往业绩、圈内口碑;二是考察团队在性格和专业上的互补性;三是团队的稳定性。对于一些比较有经验的投资者,通过对项目方团队的察颜观色和对项目方的突袭式访谈,可以得出可靠的结论。
总的来说,对项目包括项目方的考察是一件非常细致的事情,需要投资者有很好的耐心和足够的敏感。为了投资安全,付出一些这样的心力还是值得的。

Ⅷ 国家对实体店有什么新的政策

一、正面回答
国家对实体店新的政策:
1、国家加大对实体店的帮扶力度;
2.规范电商平台的运营;
3、大力扶持实体商家;
4、实体店自身行业的发展;
5、数智化转型进入新零售时代,在消费者个性化、多样化需求驱动下,线上线下的融合进一步加深,并成为革新传统零售市场的关键。
二、详情分析
自从信息化时代渐渐稳定下来以后,电商与实体店之间的摩擦就没有停止过。飞快的物流与便捷的购物模式让很多人开始在网上购物。由于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上购物,这导致了许多实体店经营实在困难。如今的电商还在不断地发展扩张,存在的问题也是越来越多了。国家也是注意到了这一点,开始加大力度约束购物平台了,这将让实体店迎来转机。
三、实体店未来发展趋势和走向会是怎样的
实体店永远不会消失,但大部分的普通实体店会消失,电商永远无法取代实体业的根本在于服务体验。网购平台开设了线下实体店,进行线上线下经营,未来还会有更多的网购平台会开设线下店,这些网购平台的线下店将会成为未来实体店的主要类型。网购平台有了实体店,线下体验,线上购买,就算不去体验,买的也放心,这才是未来实体店的打开方式。线上线下价格统一包括促销。线上线下售后统一,电子商务和实体店本因是和平存在的,虽然他们相互牵制,相互竞争,但他们的定位完全不同。所以在这场博弈中,只有找准自己的定位,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才能守住那份属于你的奶酪。

Ⅸ 加盟邦圆门窗有什么政策

我们邦圆对于经销商有样品优惠和装修补贴政策,还有提货返点支持和开业支持等优惠政策,最大程度让利经销商。而且经销商加盟我们的品牌专卖后,我们会为经销商提供产品、安装及销售培训,免费对加盟店的员工进行产品的核心技术与重点知识、加工流程及安装方法、店面导购销售技巧等实地培训。而且还将定期组织培训老师对加盟店销售人员、安装人员、设计师及管理人员进行升级培训,协助和支持加盟商持续发展⌄

Ⅹ 加盟店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1 目前加盟市场鱼龙混杂,加盟之前要考察清楚加盟商是否有加盟资质,和所加盟的行业前景,
2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特许经营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