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北京恩福忆世丧葬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北京恩福忆世丧葬服务有限公司是2017-03-09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道北马庄村38号。
北京恩福忆世丧葬服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114MA00CGPH41,企业法人秦德水,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北京恩福忆世丧葬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殡葬礼仪服务;销售日用品、针纺织品、体育用品、电子产品、文化用品、家用电器、化妆品、金属材料、通讯设备;会议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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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如何开办殡葬服务公司需要到哪里办理相关手续
殡仪馆是各地区民政部下设的事业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地区民政部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一、申请兴建殡葬设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
(二)所建殡葬设施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三)符合本行政区域的殡葬设施数量、布局规划;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兴建殡葬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兴建殡葬设施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殡葬设施的可行性报告;
(四)利用外资合作兴建殡葬设施,申请人除提交上述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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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管理条例》规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殡葬工作计划和行政区域的需求,提出计划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的殡仪馆,火葬场,骨灰盒,墓地和葬礼服务站,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殡仪馆、火葬场建设计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殡葬服务站和骨灰的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公墓的建设须经审批县级人民政府,一个城市的人民政府设区或自治州,和人民政府审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人民政府。
建设外商投资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设立村民公益性公墓,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殡葬设施。
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为村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地用地。
禁止设立或者恢复族人的墓地。
第十一条。
应当严格限制公墓的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计划,年度用地的面积和数量的坟墓或骨灰埋在这儿由人民政府规定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直辖市,应当按照节约土地的原则,不占用耕地。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设施的管理,对旧火葬设备进行更新改造,防止污染环境。
丧葬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和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谋取财产。
第十六条。
火葬机、运尸车、尸体冷藏箱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丧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火化地区销售棺材等殡葬用品。
第十八条。
殡葬设施的建立禁止未经批准,民政部门,加上建筑和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的建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不少于一次,三次非法收入。
第十九条。
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面积严重超过标准设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也可能是罚款不少于一次,但不是违法所得3倍以上。
第二十条。
埋葬应当火化的尸体或者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修建墓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❸ 个人如何申请殡葬礼仪服务公司
根据《殡葬管理行政许可工作指南》要求,殡葬设施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利用外资与地方殡葬服务机构合作兴建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需要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二)地方兴建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申请人建立殡仪服务站、兴建骨灰堂,需要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四)申请人兴建公墓,需要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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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兴建殡葬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兴建殡葬设施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殡葬设施的可行性报告;
(四)利用外资合作兴建殡葬设施,申请人除提交上述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❹ 如何加盟殡葬一条龙服务
网络下加盟殡葬服务,很多公司,注意下那些和民政部门有合作的比较好
❺ 开一家为人办里丧事一条龙服务的店,如何申请
这个要看你在哪一座城市了。一般而言,各地殡葬市场不规范,没有具体的监管部门。所以多数情况下,开一家专门从事一条龙丧事服务的门店,不需要报批什么手续,顶多弄个门面,算一个个体户。办个营业执照就行了,完成自然纳税人的义务就行了。这是一般情况下。
严格情况下,首先到民政部门的相关单位报批备案,看你有没有这个实力办理丧事,实力包括:有无门面,有无专业从事丧事活动的人力,销售的丧葬商品是否合格等等。其次所提供的丧事服务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的大环境。
❻ 国家殡葬管理条例是否允许私营殡仪服务公司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颁布日期:19970721 实施日期:19970721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第十二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十三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第十四条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第十六条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第十七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罚则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25号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19970721 实施日期:1997072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第十二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十三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第十四条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第十六条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第十七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第五章罚则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❼ 怎么从殡葬行业赚钱
殡葬行业最挣钱了,这是个冷门,一般没人愿意干这活,一切程序都得交钱的,在农村,把一个人入土为安也得花一万多。
❽ 想开一个丧葬服务公司
我家出售地址在吉林白山市,开了20几年殡葬馆,手续齐全,包括公安局特种行业手续,可以合计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