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现在我们中国民营医药公司有多少
以下是我自己的观点!这个我国有多少民营医药公司呢?谁也没有准确的信息所以这个问题无法回答!今年我过提出了支持民营企业!给出鼓励民营企业的发展和优厚! 一、鼓励全民创业,培育个体工商户和中小民营企业群体 1、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100元。 2、提高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提高到1200元,每人每月实际发放工资不足1 200元的据实扣除。 3、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提高到1 200元,每人每月实际发放工资不足1 200元的据实扣除。 4、缩短折旧和摊销年限。民营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民营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5、鼓励农民创业经营。对农民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只要经营项目属于原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范围,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农民从事农业机械化作业、排灌、植保、家畜和疾病防治项目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鼓励弱势群体自谋职业,自主经营。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7、鼓励民营企业吸纳弱势群体,从事生产经营。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下同)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或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现有的服务型和商业零售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和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3年内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的小型加工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8、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对利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为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民营经济实体的 (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行业外),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9、鼓励发展为中小民营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凡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收取担保收入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 3年内免征营业税。 10、民营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1、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民营企业(买售人)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12、对民营企业承受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13、民营企业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14、对民营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的,其将投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5、为鼓励民营经济兼并劣势企业,支持企业改革,优化产业结构,对民营经济兼并劣势企业,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的民营企业中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16、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以各种形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和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等公共设施建设。对民营企业参与符合国家税收减免政策的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等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7、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兴建市场,搞活流通,繁荣经济。对民营企业投资建造大型商品交易市场招租经营实行柜台租赁或场地出租的,报经地税机关审核,可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二、鼓励民营经济兴办第三产业 18、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以及其他咨询业,信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 19、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1、对新办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从事上述第三产业的,比照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限减免个人所得税。 22、民营企业向从事学历教育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3、民营企业从事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24、民营企业投资创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投资创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免征各项税收(不包含个人所得税)。 三、鼓励民营经济发展高新技术 25、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6、对新办的经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的,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软件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五个纳税年度内,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超过五年以上的,按收入8%的比例内扣除。 27、民营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8、凡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民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9、民营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0、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缩短为2年。 31、对纳入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民营企业,从事种植、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支持民营经济引进外国资本与技术 32、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合资,引进国外的资金、技术。凡引进外资设立合资企业,其外国投资者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并从优、从快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33、外国企业各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民营企业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鼓励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跨国经营 34、为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进行境外投资,积极提供免费税收咨询与辅导,使其全面了解和掌握投资所在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在注册地、公司设立方式、结算方式等方面提供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税收筹划,帮助民营经济降低境外的税负,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35、加强国际税收业务和税收协定的宣传辅导,提供居民身份认定、限制税率认定、常设机构判定、税收管辖权判定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等税收协定知识和国际税收业务咨询,充分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磋商渠道,有效解决有关税收争议或纠纷,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在投资所在国的税收权益。 36、对民营经济开展跨国经营、研发、设计等发生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从优予以国内税收抵免。
B. 开医药店都需要什么证
一、开医药店需要的证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卫生许可证。开业后还必须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通过(GSP)认证后可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为医保定点药店。
二、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一)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提交资料:
1、到工商登记机关领取并按要求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提供申请人身份复印件(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申请人签署《委托代理人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或代办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二)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提交资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不使用名称的不用提交);
2、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到工商登记机关领取并按要求填写);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两面粘贴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相应位置);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提供查看);
5、申请人一寸半身近期像片一张(粘贴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相应位置);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申请人签署《委托代理人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或代办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7、计生部门证明(部份地区需要提交);
8、经营场所证明: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或产权单位盖章的所有权证复印件;
(2)所使用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该房屋土地使用权所有人签字或所有单位盖章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所有权证》的,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属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如产权属乡、镇政府所有,可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应由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属自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无法提交上述以上证明的,可由房屋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
(5)进市场的提供经营所在地的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入市场证明。
个体工商户的住所为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个体工商户);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属无偿提供使用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无偿使用的声明。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9、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食品)
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馆)
注意事项: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C. 中医健康管理师证国家承认吗
中医健康管理师证国家承认吗?中医健康管理师证是国家承认的,中医健康管理师证为中国国家人事人才网发的证书,为卫生部门认可的,可应对检查,可进医疗单位做养生保健。除了这些,中医健康管理师书作用有哪些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D. 我国怎样办民族医药营业执照
办理民族医药跟普通医药一样的,营业执照办理程序如下:
一、审批条件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
2)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3)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4)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5)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6)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7)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
二、申请材料
申办人提出拟办企业筹建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
1)《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
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有明确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应当向受理窗口提交委托书。
6)企业必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办人完成筹建后,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3)房屋使用证明(产权证和租赁协议)复印件(交验原件);
4)经营场所和仓库平面布局图;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企业质量负责人还须递交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核的合格证书;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7)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有明确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应当向受理窗口提交委托书。
8)企业必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办理程序
(一)筹建程序
1、受理
(1)受理流程
受理人员按照申请资料目录和申请资料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应对递交资料人员身份进行核实确认。递交资料人员应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接收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并发放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接收材料后,不能当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应当发放《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接收凭证》。
(2)收件凭证的送达
受理人员将申请材料整理后,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签字并注明日期,由移送人员于受理当日转交职能处室审核人员,交接双方须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签字并注明日期,并将《受理通知书》一同移送审核人员。
2、审核
(1)职能处室审核人员进行材料审核
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有必要时可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
(2)现场检查
由至少两名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通过检查现场、调查询问、查验记录等方式对申请企业实地情况与申报资料的相符性进行核实,作出核查意见和综合评价。核查意见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 或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
(3)审核意见
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检查符合标准的,提出予以筹建的审核意见,填写《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一)》(以下简称《审批流程表(一)》),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一)》,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听取申请人、相关利害人意见。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和现场勘察后发现,该许可申请直接涉及到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在接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后,应提前告知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时间。陈述、申辩及听证均应有记录。
3、审查与决定
(1)职能处室处长复审
职能处室负责人对经办人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并提出准予或不准予筹建的结论(不准予需书面陈述不准予理由)。
(2)主管局长审定
分管领导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及职能科室提出的审核结论后,依据有关规定,对职能科室提出的审核结论进行核准,并根据如下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审批决定。
经核准,认为符合上述要求和法定形式的,作出准予筹建的决定。
经核准,认为不符合上述要求和法定形式的,作出不予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陈述理由。
4、送达
(1)打印决定文书
经办人员接到审批结论后,核发《准予筹建药品零售企业通知书》或《药品零售企业不予筹建通知书》。《药品零售企业不予筹建通知书》应陈述不予筹建的理由,并同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2)送达
受理台在收到《准予筹建药品零售企业通知书》或《药品零售企业不予筹建通知书》当日,应通知申请人领取。受理台应对领取人身份进行核实确认。领取人应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领取时填写《送达回执》,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二)许可程序
1、受理
(1)受理流程
受理人员按照申请资料目录和申请资料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应对递交资料人员身份进行核实确认。递交资料人员应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接收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并发放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接收材料后,不能当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应当发放《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接收凭证》。
(2)收件凭证的送达
受理人员将申请材料整理后,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签字并注明日期,由移送人员于受理当日转交职能处室审核人员,交接双方须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签字并注明日期,并将《受理通知书》一同移送审核人员。
2、审核
(1)职能处室审核人员进行材料审核
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有必要时可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
(2)现场检查
由至少两名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通过检查现场、调查询问、查验记录等方式对申请企业实地情况与申报资料的相符性进行核实,作出核查意见和综合评价并签字。核查意见应经企业法定代表或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
(3)审核意见
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检查符合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的审核意见,填写《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一)》(以下简称《审批流程表(一)》),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一)》,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听取申请人、相关利害人意见。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和现场勘察后发现,该许可申请直接涉及到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在接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后,应提前告知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时间。陈述、申辩及听证均应有记录。
3、审查与决定
(1)职能处室处长复审
职能科室负责人对经办人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并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结论(不准予需书面陈述不准予理由)。
(2)主管局长审定
分管领导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及职能科室提出的行政许可结论后,依据有关规定,对职能科室提出的行政许可审核结论进行核准,并根据如下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审批决定。
经核准,认为符合上述要求和法定形式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经核准,认为不符合上述要求和法定形式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陈述理由。
4、证件制作与送达
(1)打印决定文书
经办人员接到审批结论后,核发《准予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药品零售企业不予许可通知书》。《药品零售企业不予许可通知书》应陈述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同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2)打印许可证
自作出准予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打印《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送达
受理台在收到《准予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药品零售企业不予许可通知书》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当日,应通知申请人领取。受理台应对领取人身份进行核实确认。领取人应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领取时填写《送达回执》,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四、办理期限
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自贸区内的企业15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自贸区内的企业1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五、 审批证件
《药品经营许可证》
E. 山东省有多少家药店连锁企业急
中国百强药店连锁(国内)1 中国海王星辰连锁药店有限公司 2 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 3 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4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5 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6 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7 广东本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8 广东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 9 云南鸿翔药业有限公司 10 上海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 11 湖南芝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12 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13 广东国药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 14 深圳市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 15 沈阳维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16 沈阳东北大药房连锁店 17 黑龙江省金天集团金天慈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18 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东骏大药房 19 九州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20 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21 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22 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3 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24 湖南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25 广东一致药店有限公司 26 北京医保全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27 四川太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28 湖南时代阳光养天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29 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30 江西黄庆仁栈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 30 云南健之佳健康药房有限公司 32 山西万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33 北京嘉事堂连锁药店有限公司 34 临沂市仁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35 惠州市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36 南京医药合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37 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38 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 39 甘肃众友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40 济南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 41 上海复星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42 上海童涵春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43 上海雷允上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44 湖南民生堂药店连锁有限公司 45 安徽丰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46 湖南千金大药房零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47 武汉马应龙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48 泉州市东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49 赤峰雷蒙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50 广州采芝林药业连锁店 51 美信医药连锁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52 徐州恩华统一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53 广东金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54 北京京卫元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55 北京德威治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56 上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57 惠阳一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58 山东北药鲁抗有限公司 59 上海余天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60 石家庄乐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61 北京好得快大药房(北京泰大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62 苏州礼安医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 63 郑州仟禧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64 江苏大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65 昆山市百佳惠大药房有限公司 66 常州市恒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67 吉林省永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68 赤峰荣济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69 河北省张家口华佗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69 新疆康泰东方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71 广西康全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71 徐州市广济连锁药店有限公司 71 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74 四川天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75 青海省新绿洲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76 无锡山禾集团健康参药连锁有限公司 77 江苏先声连锁药店有限公司 78 浙江震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79 苏州健生源医药连锁总店 80 平顶山普生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81 青岛国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82 辽宁福缘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83 洛阳华卫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83 河南健康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85 黑龙江泰华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86 河北神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87 吉林省中东医药有限公司健康万家医药超市 88 昆山双鹤同德堂连锁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89 北京永安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90 北京市京隆堂医药有限公司 91 山东益寿堂药业有限公司 92 盐城东方红大药房有限公司 93 四川永正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94 山西临汾竹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95 山东利民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 96 石家庄新兴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97 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98 广州二天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99 珠海市金杏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100 盐城华生大药房有限公司
F. 怎么加入连锁药店
加入连锁的药店是比较不错的主意,首先得选择个好的品牌了,这样有利于后期的发展。
一般加入药店需要以下几个条件:
1、需要有营业执照
2、药店里的人要有医生或者医师一类的证书
3、卫生这方面也需要证书
4、加盟要找一个靠谱的品牌
另外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行政审批事项须知:
一、审批内容
批准新开办 或移地生建药品零售企业,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开办条件
1、凡符合有关工商管理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夫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在大连市辖区内新开办或移地得建药品零售企业。
2、凡属个人独资或以股份合作形式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其企业负责人应当专职在新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工作;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并且要通过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统一考试。药品零售企业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高中以上学历(乡镇村区域内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从事医、药方面的工作经历。
3、药房必须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属大连市内四区、先导区及市县城区区域内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当配备经过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本企业在职职工,不得兼任。
4、坚持合理布局,方便购药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营业场所使用面积标准:大连市内四区、先导区及区市县城区区域内不得少于80平方米;乡镇村区域内不得少于平方米。仓库使用面积标准:要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少于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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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乡、镇政府所在地,不足1万人口的可设1至2家,每增加1万人口可增设1家,如系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开办门店,可再增加1;其他可设1家药品零售企业。
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开办门店,应与其他已经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距离150米以上。
大型超市(指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和农村大型集贸市场内可以设置1至2家药品零售企业。
三、递交申请应同时提交的材料和证件(材料1)
1、开办或移地重建申请;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办者身份证、下岗证、失业证、退休证、学历证明;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的证明(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开具)。
4、药房位置图(150米以内)和内部布局图(标明经营面积和仓库面积)。
5、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用人协议和相关公证材料。
6.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申请验收条件
(一)有符合GSP要求的管理制度。
(二)处方药品与非处方药品应当分区(柜)管理和摆放,并悬挂明显的标志牌和警示(忠告)语。
(三)有完整的药品购入质量验收记录。
(四)有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设备。
(五)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六)符合GSP规定的其他要求。
业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为本企业在职职工并在岗;
五、申请验收应同时提交的材料和证件(材料2)
1、健康检查档案及健康合格证;
2、药品从业人员专业工岗位培训合格证;
3、符合GSP要求的管理制度文本;
4、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5、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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