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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师加盟公司合同

发布时间: 2022-03-15 12:06:29

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范本(2016最新)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在房屋建造过程的初期,工程师和建筑师针对实际情况进行建筑设计时所需要签订的合同。这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工作就是建筑工程的勘察和设计,因此为了规范建筑参与方的行为,合同就会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参考条件。那么目前最新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究竟有什么内容呢?它的范文是什么样的呢?



发包方、承包方及建筑信息

在合同正文开始之前,首先需要注明的就是建筑工程设计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筑面积、结构类型、承包范围方式、工程造价及注意事项等信息。同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程的起始日期以及相关工作的处理期限。

工程验收规定

在这一部分内容中,需要规定当工程具备验收、掩盖等条件时承包方所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比如,当工程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方需要自检,同时在48小时之内通知发包方参加,如果验收合格之后才能够签字并继续施工。同时合同在这一部分的后面会规定如果双方违反了上述的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设计变更规定

工程设计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发包方对原来的设计需要进行更改的话,经过批准之后还应当在变更前10天之内向承包方发送书面通知,否则承包方可以拒绝变更。同时还要在5天内提交相关的材料。

预付和支付工程款

工程款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款项,为了规范工程款的支付,在合同中需要规定发包方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来完成支付,一般是规定分几次和什么样的价款标准。



争议解决

如果发包方和承包方发生了争议,那么合同需要规定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的话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终止和违约责任

如果发包方和承包方不能够按照协议条款内容中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只要双方的合同不终止,违约方在承当之前所描述的违约责任之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在合同范文的最后部分,还应当规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即双方签字或者签章,同时注明应当保存多少份数的合同才能够视为有效。具备所有的这些内容之后,才是目前最新版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范文的所有内容。

❷ 想开一家建筑设计公司,需要什么流程

一个选择自己注册公司,然后办理设计资质,需要n多国家一级注册师,比如建筑师结构师,还有电气水暖中级职称以上的n多人,需要到省里批准。特别麻烦。
另一个方向是挂靠一个有资质的单位,或者作为他的分公司。

❸ 建筑设计总包合同怎样规定设计深度和范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令第1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本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期在6个月以内、总价在3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但发承包双方必须在专用条款中说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

第三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四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术 语

第五条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第六条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第七条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第八条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利润以及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第九条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第十条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第十一条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第十二条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包括人工、材料和机械),按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第十三条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索赔

在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原因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第十五条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第十六条 定额

施工根据本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第十七条 规费

根据省级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应当计取或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第十八条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第十九条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第二十条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

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

响应招标人的条件和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二十七条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第二十八条 价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二十九条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三十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三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三十四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办法;

  2. 2.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

  3. 3.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颁发的计价依据;

  4. 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5.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7.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8. 8.其他的相关资料。

  9. 第二节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10. 第三十五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11. 第三十六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12. 第三十七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13. 第三十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14. 第三十九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15. 第四十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16. 第四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17. 第四十二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根据工程报建管理权限其补充项目应报省或市(州)工程造价管理备案。补充项目的编号由字母A(建筑)、B(装饰)、C(安装)、D(市政)、E(园林绿化)与B(补充项目代码)和三位阿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18. 第三节 措施项目清单

  19. 第四十三条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措施项目可按附件一选择列项。若出现附件一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20. 第四十四条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21. 第四节 其他项目清单

  22. 第四十五条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23. 1.暂列金额;

  24.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25. 3.计日工(包括人工、材料和机械);

  26. 4.总承包服务费。

  27. 第四十六条 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28. 第五节 规费项目清单

  29. 第四十七条 规费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30. 1.工程排污费;

  31. 2.职工教育经费。

  32. 3.养老保险费;

  33. 4.失业保险费;

  34. 5.医疗保险费;

  35. 6.工伤保险费;

  36. 7.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7. 8.住房公积金;

  38. 9.工会经费。

  39. 第四十八条 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列的项目,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

  40. 第六节 税金项目清单

  41. 第四十九条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42. 1.营业税;

  43. 2.城市维护建设税;

  44. 3.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

  45. 第五十条 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九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46.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4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8. 第五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9. 第五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50. 第五十三条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51. 第五十四条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无法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52. 第五十五条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依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53. 第五十六条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计价。

  54.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55.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56.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57. 第五十八条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58. 第五十九条 实行本办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59. 第二节 招标控制价

  60. 第六十条 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61. 第六十一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2. 第六十二条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63. 1.本办法;

  64. 2.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

  65. 3.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计价依据与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66. 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67. 5.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68. 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9.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0. 8.其他的相关资料。

  71. 第六十三条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计算综合单价。

  72.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73.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74. 第六十四条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计价。

  75. 第六十五条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76. 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但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5%;

  77.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分包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78. 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79.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其中:专业工程服务费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2%计算;发包人供应的材料(采保费)应按相关规定计算。

  80. 第六十六条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计算。

  81. 第六十七条 招标控制价应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编制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根据工程报建管理权限报省或市(州)工程造价管理备查。其资料应包括:

  82. 1.编制单位、编制人印章;

  83. 2.编制说明;

  84. 3.工程总造价;

  85. 4.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其中: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

  86. 5.各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

  87. 6.其他项目费(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88. 7.规费(其中:养老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

  89. 8.税金

  90. 9.综合单价的组成;

  91. 10.人工工资单价、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机械台班单价及工料机汇总。

  92. 第六十八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成后,应由编制人员、审核人员签字,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法人印章。招标控制价按规定计算后不得上调下浮。

  93. 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由招标人负责。

  94. 第六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包括:

  95. 1.工程总造价;

  96. 2.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其中: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

  97. 3.各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

  98. 4.其他项目费(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99. 5.规费(其中:养老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

  100. 6.税金

  101. 7.人工工日、主要材料、机械台班数量汇总表。

  102. 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招标控制价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予以公示。

  103. 第七十条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投诉。

  104. 当超过三分之一的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提出异议,招投标监督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并推迟开标时间。

  105. 第三节 投 标 价

  106. 第七十一条 除本办法有明确规定者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107. 第七十二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108. 第七十三条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09. 1.本办法;

  110. 2.定额;

  111. 3.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

  112.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113.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114.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15.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116.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计价依据;

  117. 9.其他的相关资料。

  118. 第七十四条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119.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120.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121. 第七十五条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

  122.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123. 第七十六条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24.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125. 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126. 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127. 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128. 第七十七条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129. 第七十八条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130. 第四节 工程价款的约定

  131. 第七十九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中约定。

  132.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中约定。

  133. 第八十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134. 第八十一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135.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136.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137.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138.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139.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40.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141.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142.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143. 9.与履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144. 第五节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145. 第八十二条 发包人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146. 第八十三条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147. 第八十四条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148. 第八十五条 承包人应按照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约定进行核对。

  149. 第八十六条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50.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151.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152.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153.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154.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155.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156.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157.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158. 9.根据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59.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160. 第八十七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及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161. 第八十八条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162. 第八十九条 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 第六节 索赔与现场签证

  164. 第九十条 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的相关约定。

  165. 第九十一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申请通知。

  166.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并在约定时间内(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42天为期限),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67. 第九十二条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68. 1.承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169.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170. 3.承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171. 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办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172. 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173. 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

  174. 第九十三条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175. 第九十四条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176.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约定时间内(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42天为期限),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77. 第九十五条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178. 第九十六条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79. 第七节 工程价款调整

  180. 第九十七条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规定调整价款。

  181. 第九十八条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182. 第九十九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增减,其相应的综合单价除另有约定外,按下列方法确定:

  183.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184.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0%以上部分,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确定。

  185. 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186. 第一百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187. 第一百零一条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约定调整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调整。

  188. 第一百零二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89.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190.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91.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92.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93.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94. 第一百零三条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约定时间内(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14天为期限),向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价款。受益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14天为期限),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价款的调整。

  195.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约定时间内(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14天为期限),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196. 第一百零四条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97. 第八节 竣 工 结 算

  198. 第一百零五条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❹ 效果图公司与建筑设计公司怎样写长期合作协议书

合作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范围内,双方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为拓展市场更好地、更规范地服务消费者,根据公司的规划,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和对乙方的经营能力的审核,同意乙方加入___________公司的销售网络。同意乙方在_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___市(地区)_______县(区)_______地点(商场建筑物)(代理、经销、专卖、批发、零售)专属性经营(_______)品牌________系列产品。

第二条订立本协议的目的在于确保甲、乙双方忠实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双方的职责和权利。乙方作为单独的企业法人或经营者进行经济活动。因此,他必须遵守对所有企业法人或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商业要求。作为一个企业法人或经营者,乙方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合法经营中获利。乙方不是甲方的代理人,也不是甲方的雇员和合伙人。乙方不是作为甲方委托代表,乙方无权以甲方的名义签定协议,使甲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甲方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订立本协议并未授予乙方任何约束甲方或甲方有关企业之权利,甲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有最终的解释权。

第三条有效期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签约日计。除非本协议提前终止,乙方可在协议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协议合作的书面请求,经甲方同意,可以续签《__________合作协议书》。

第四条甲方为使乙方所辖区域更好运营,开发和提供适销产品,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合理定价,最大限度保证乙方的供应。在本协议期间,甲方承诺,积极协助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乙方按甲方规划进行市场设计和拓展市场网络。甲方承诺在乙方要求下,可为乙方代办货物托运及相应事项,用乙方要求的方式运输到乙方所指定的地点,其运输、保险等费用均由受益人乙方支付。甲方为乙方提供适当的培训和辅导。作为市场开发和业务拓展必备条件,以保证整个系统持续统一。甲方负责组织品牌宣传,并协同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的乙方开展区域性的促销活动,最大限度地支持乙方的经营。甲方在作出的广告及推广活动之前,须先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乙方,以使乙方能于活动前作出适当准备及加以响应。甲方的品牌和产品及相关的灯箱广告、POP广告、店铺内外之装潢设计及陈设,由甲方定出VIS形象设计,并为乙方提供相应辅导。

第五条乙方保护甲方的商标等知识产权,规范地使用甲方商标标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打假、市场监管。举报、举证假冒伪劣产品、窜货以及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协同甲方与当地相关的执法部门进行协调、沟通。乙方只能在甲方授权的区域内开展业务,不得在其它区域销售商品,如未有其它分销商经营的区域,乙方如愿发展业务,必须向甲方申请。

乙方只能在甲方所指定的进货渠道进货,不得到其它地方进货。通过市场的细分、有序的管理、合理地分配,有效支持网点商品供应,不得经营其它品牌产品和销售假冒产品。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所属区域内网点的零售价格,在甲方建议价格范围内保持统一,不得随意大幅度调价。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收集所需要的市场信息,或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市场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汇总上报甲方。妥善保存乙方的经营业务记录,以备甲方的核查。

第六条乙方有使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商标、商标标识、VIS形象设计及甲方提供的适当范围的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权利。乙方具有从甲方指定进货渠道进货并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销售的权利。具有因甲方提供的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可无条件退换的权利,但属乙方经营问题则由乙方自理。获得甲方所提供的培训和指导的权利。独立处理协议约定以外事项的权利。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甲方所赋予的权利。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的乙方有权推荐、考核所辖范围内分销商或零售商。但推荐的分销商、零售商必须向甲方申请,签定协议、由甲方颁发证书后方可运营。

第七条在乙方违背本协议即违法经营、制假、售假、恶意窜货、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等严重侵害甲方合法权益等行为时,本协议视作立即终止。甲方有权采取对乙方的下列措施:

1.责令乙方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的灯箱及一切有关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宣传品等。乙方自行承担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的一切损失

2.向有关执法机关提出执法请求,封存乙方所有的带有甲方商标标识的商品。

3.依法提请司法和执法机关追索乙方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与此同时乙方必须

(1)结清与甲方(甲方指定的供货商)的财务往来关系。

(2)不得再进行销售甲方的商品。

(3)必须承担客户后续服务成本,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

第八条甲方的商标,属甲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所有相关产品的标识,均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专项授权,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公司司标等涉及公司知识产权内容、标识进行工商注册、招商、广告等;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标识用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交易。乙方承诺不得擅自印刷有关商标、标识及促销广告发布;不得超越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范围,擅自制作总经销、总代理、代表处的证书、文件、名片、搁牌、铜牌等进行营业和运作;不得擅自改变统一的形象进行招牌、灯箱和有关标识物的制作和装潢。若乙方违反规定,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乙方除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如双方因不可抗力,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等情况而不能履行其业务,本协议的履行可以终止。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必须在15天内或通讯障碍消除之日起_______天内以书面的方式,必要时以传真或电传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该事件的发生。如果他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这样做,他将不能继续从本条协议中获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条如果产生有关本协议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请本协议签定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协议签署地为南京市。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备案一份,复印件无效。乙方兹承认签署本协议,并已阅读及明白本协议所列条款所包含的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

如果某个条文认为是不适用或无效的,可以在本协议的附加协议中予以更改和修正,该条文不适用或无效不应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同时签署的本协议的附加协议中的更改和修正,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__

有关建筑方面的你可以去鲁文网看看,里面很多建筑方面的资料的

❺ 公司经营建筑设计,一合伙人需要合伙证明,怎么写

一、我国各种小型企业组织的种类及特点,主要有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特点是设立比较简单,缺点是投资人或股东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优点是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由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由合伙企业名称;
5、由生产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三、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的目的和合伙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金额和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11、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四、签订合伙协议的注意事项:
1、合伙人资格审查。由于全体合伙人即合伙企业要对合伙人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一定要审查好合伙人的资格,包括合伙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这是签订合伙协议的最重要的方面,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一定要备份;
2、合伙人的出资一定要明确。出资的方式、金额、期限要明确,其他合伙人要注意落实,动产要转移持有人,不动产要办理变更登记,建立合伙企业帐目。
3、合伙企业的账目要清晰。可聘请专业人员按规定建立健全,注意单据入账的审批制度要经全体合伙人通过,合伙人有查阅帐目的权利;

❻ 加盟建筑设计公司

我们是广东甲级资质建筑设计公司,加盟我们吧。

❼ 加盟建筑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那要看所加盟的公司是否有免费培训相关的规定,如果所加盟的建筑公司,可以免费培训,那就不用担心什么。如果所加盟的公司没有免费的相关培训,那就要考虑什么问题了。
费用一般就是加盟费、管理费、服务费、咨询费、人员出场费等。
推荐一家有12项资质的建筑公司:

建筑装饰装修一级;
装饰装修设计乙级;
房建总承包二级;
钢结构专业承包三级;
机电安装专业承包三级;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包三级;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地基基础工程专包三级;
古建筑工程专包三级;
房建监理乙级;
招投标代理。

❽ 建筑设计公司需要什么资质

主要看主营业务是什么

建筑装修设计、建筑幕墙设计、建筑工程设计很多种,除此之外还需要安全生产许可证

❾ 哪位大虾有“建筑设计院与甲方合同的范本”,发下啊!谢谢……

正规建设工程合同,以下是勘察合同样本,要给分呀~~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工程名称:******************************
土壤环境/岩土工程初步勘查/地形测量工程
工程地点: 深圳市光明新区
合同编号:
勘察证书等级: 综合甲级
发 包 人: ************有限公司
勘 察 人: ****************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发 包 人:*******有限公司
勘 察 人::*******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项目土壤环境/岩土工程初步勘查/地形测量工程 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项目土壤环境/岩土工程初步勘察/地形测量工程
1.2工程建设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
1.3工程规模、特征: 占地约二十一万㎡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2010年11月1日,《土壤环境/岩土工程初步勘查/地形测量工程实施委托书》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地形测量比量1:500,勘察详见《土壤环境及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要求》
1.6承接方式: 招标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工程勘察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总平面布置图。
2.2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详细技术要求以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地质勘察要求为准。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陆套及电子文件贰套,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收费标准按照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物价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也可由发包人自行晒制,勘察人提供相关电子版文件及底图资料,并配合签名盖章。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 2010 年 11 月 3 日开工, 2010 年 11 月 12日提交勘察中间成果资料,2010 年 11 月 23日提交地形测量及岩土工程初步勘查正式报告,2010 年 12 月 28日提交土壤环境评价报告。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需要延期,勘察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经协商,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甲方在收到已方乙方提交所有正式报告后,一次性支付勘察费用*****元(人民币*********)。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发包人应及时提供勘察场地,协助勘察人解决勘察现场的出现的问题。
5.1.3勘察过程中的发包人提出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计算勘察费。
5.1.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工期顺延。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加班费,加班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5.1.5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不受其他第三人侵犯。
5.1.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由于勘察资料不合格造成勘察人延误提交勘察成果,每延期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5.2.3勘察人应负责查清勘察工作范围内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如确实无法收集到准确的地下埋藏物的图纸资料,或对已收集到的图纸资料的准确性有疑义,应及时通知发包人。
5.2.4若因上述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勘察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5.2.5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勘察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5.2.6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
5.2.7勘察过程中,如遇地质情况复杂时,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8 工程施工过程中,勘察人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必须按时到达施工现场配合施工。
5.2.9 勘察人应遵守相关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规定。
5.2.10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应无偿补充、完善勘察文件。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勘察文件,需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因勘察质量造成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还应根据损失程度依法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6.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发包人应按经确认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勘察费用。
6.3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勘察人私自将勘察任务转包或分包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报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勘察人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① 种方式解决:
① 提交_深圳市_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拆。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 8 份,发包人 4 份、勘察人 4 份。

发包人名称: 勘察人名称: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❿ 建筑设计公司加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