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工商局有权利处罚吗
有权处罚!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
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怎样处罚
2010年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颁布了《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
消费者
的
权利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该
行为
进行处罚。
Ⅲ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一定被罚款吗
违法,但不一定被罚款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3)终解释权归总公司加盟店要罚款吗扩展阅读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Ⅳ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是否触犯消费者权益法,,无消费者投诉,工商局来人直接说要罚款
2010年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中消协也透露,“最终解释权”应在全国范围内被废止;各个省市工商部门积极行动,开展格式合同专项检查,维护消费者的权利。
Ⅳ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工商罚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你好:
2010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释格式条款等六项权利。按照该办法,“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条款均为无效。该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合同签订、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依据,执法人员发现“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违法行为时,均可有法可依。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更是直接将“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等说法列为违法条款,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
希望能帮到你。
Ⅵ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违法吗罚款是多少
是要罚的..我去年就被罚了..不过我是罚的最少的..1000..罚款金额是1000-20000.改一下就可以了.在法律范围内本公司有最终解释权...就可以了....希望采纳...
Ⅶ 请问个体商户在海报上刊登了“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被工商查到,要罚款吗有法律依据吗
有法律依据的,这个一般是先警告的。
Ⅷ 做活动注明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可以吗工商所有权力罚款吗
做活动注明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不可以,“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条款均为无效。工商所有权力罚款。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8)终解释权归总公司加盟店要罚款吗扩展阅读: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