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问麦当劳的分店是独立法人吗需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吗
麦当劳的分店的形式有多种,既有个体户以“加盟”的形式开设分店,也有麦当劳总店在异地开设分店,还有其他法人企业“加盟”后独立设立分店。要确认该分店是否具有法人需要看其在店中悬挂的《营业执照》中的标注。
2. 加盟店触犯法律谁付责任
是你的员工吗?,你是独立的法人吗?如果都是那就是你了.
就是说你是个体户还是分公司,简单的说和你加盟的单位是什么关系,财务这些都独立吗?
3. 开店打了加盟店的牌子要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你自己开店儿你没花加盟费的话,你打了加盟的牌子,这个是不可以的,这个是你侵权。
4. 21世纪加盟店是怎麽回事一旦买卖出现纠纷,谁来承担法律责任,是21世纪,还是他的加盟店谁来制约他
我不知道楼主说的是不是房地产中介商。
如果是的话,当然是是门店承担责任。
说白了,21世纪只是授权给各加盟商LOGO的使用权利。
你没看到每家加盟商的店标底下都有这么一行字么?
“每家加盟店独立拥有和运营”
补充:房地产中介商的话,中原和21世纪是2家公司。
中原地产是香港的房产代理公司。在中国大陆的中原地产主要以中介服务为主。
21世纪是一个特许加盟品牌。
两家公司的LOGO也不同。
中原是白底红字。
21世纪是黑底黄字。
楼主说的中原21世纪加盟店其实也有可能。
那么他的店标应该是“21世纪不动产(地区名称)中原加盟店”
在上海就是“21世纪不动产上海中原加盟店”
在北京就是“21世纪不动产北京中原加盟店”
5. 特许经营中特许人要为受许人承担责任吗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王宗琦
何谓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依照现行《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受许人”)使用,受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该定义可见,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之间在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特许经营权许可使用基础上的包含商品买卖、租赁等在内的复杂的复合合同关系。
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是否要为受许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一直是个有争论的问题。《条例》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本人看法为:以特许人不为受许人对外承担责任为原则,以承担责任为例外。
一、特许人不为受许人对外承担责任为原则
(一)从法理角度而言
特许关系中,特许人与受许人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组织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产权状况独立等等,双方只不过“为了同一个目标”即统一经营模式而“走到一起来了”
,两者之间是合同关系而非总分公司关系。况且,合同具有相对性,受许人自身对外经营产生的问题当然不能由特许人来承担,除非特许人自愿承担。
(二)从我国通行做法来看1、对外责任的承担有约定从约定
现行《条例》中有一条就是特许经营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条例》把这个问题的处理方式授权给了特许双方自由约定。现实中,几乎没有特许人要主动为受许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出现。在一般情况下,特许人对受许人出现的问题不会漠不关心、坐视不管,特许人往往都设有处理投诉、处理突发事件的部门,但这种处理仅仅是出于维护品牌、维护企业形象的需要,类似于保险公司的“通融赔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承担责任。2、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鉴于特许人与受许人彼此独立,在双方没有约定对外责任承担的情形下,司法实践在解决特许经营外部责任时,还是以传统的自己责任为原则。如果一味要求特许人为受许人承担对外责任,那么两者之间的关系就等同于总分公司的关系,特许经营这种商业模式的优势将丧失殆尽。所以,各自承担各自的责任也是有道理的。
二、特许人为受许人对外承担责任为例外
特许双方虽然各自独立,但在统一装潢、统一形象的外在包装下,往往给消费者的感觉就是“一家人”。如果特许人不对消费者以明示或提醒,受许人不对权属声明以明确标注的情况下,特许人很有可能要为受许人“埋单”。本人以案例说明如下:
一家洗衣公司从事特许经营,旗下在上海有很多加盟店。其中一家加盟店给客户有偿发放了洗衣卡,后来这家加盟店关门。客户持卡到自认为的“总店”讨说法时才被告知,这是加盟店自己发放的洗衣卡,与总店没有关系。客户大呼上当。
后来仔细观察这些洗衣卡时才发现,卡上标注的企业名称全部是特许人的,受许人的名称只字未现,更别提类似“每家加盟店独立拥有和运营”等权属说明的存在了。而且,卡背面还赫然印着特许人的电话号码等等。
本人的观点是,即使这些卡事实上是加盟店而非特许人所发,但从卡上丝毫看不出特许经营的痕迹,给人的感觉就是特许人所发放的。此时,加盟店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表见代理,也即客户有理由相信这些卡就是特许人发放,因此,加盟店发卡的行为后果应当由特许人来承担。
三、区分加盟店和直营店的方法
(一)看名称或标注
一般情况下,门店的门头、灯箱、招牌等处会写明其是XX加盟店(或独立拥有和运营等)或XX公司第几分公司,消费者应看清这些标注,做到心中有数。写明XX公司第几分公司的,其总公司就是XX公司,这是直营连锁;写明XX加盟店的,这是特许经营,加盟店独立承担责任。
(二)看营业执照
加盟店营业执照上的名字就是加盟店自己的名字,没有总店的名字,其性质要么是法人如XX公司,要么是非法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如XX事务所。而直营店的营业执照上则是总店的名称,并注明其是总店的第几分公司或分部。因此,消费者只要留意一下营业执照,就可以轻松判断门店到底是加盟店还是直营店。
总之,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是否要为受许人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目前是按照上述介绍操作的。当然,也不能排除以后的立法或司法明确要求特许人承担责任,实行国外的代负制。
6. 加盟店关闭拖欠货款总部承担什么责任
一般加盟店都是独立法人,总部只是授权经验他们的项目而已,所以一般只能对法人提起诉讼
7. 加盟店违法违规,谁承担责任
应该没有关系,只要你们总店的经营项目合理合法,提供的产品不违反法律法规,A开的店违法乱纪自然由自己负责。
8. 总店不需要承担加盟店的任何责任,需要预备哪些材料
建议你先看一看加盟签约十大注意事项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
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
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
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
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
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
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
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9. 是不是加盟店都注明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为什么
法律对此没有强行性规定,加盟店的合同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加盟方式也各式各样,只是有些大型店铺已将加盟合同制式话,一般不同意修改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