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武汉加盟被骗五万打工商局电话投诉有用吗
打工商局电话是没用的,打湖北省商务委的电话举报12312
第一,举报没有两家直营店,罚款10-50万
第二,举报没有特许经营备案,罚款1-5万元
第三,举报对方合同内披露信息不完整,罚款1-5万元
第四,打官司你得找专业的特许经营律师打,大部分律师一看合同就想着靠合同打,这个是不对的,还有什么不懂的问我吧
B. 我们被武汉三益公司骗了加盟费杂办
很感谢你提醒大家!
武汉早在90年代都有好多打着科技公司的牌子到处行骗的,这几年又开始所谓的加盟,所以大家要谨防为好!!
C. 加盟骗子公司为何打不尽
早在2009年,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就曾经曝光过武汉骗子公司的加盟陷阱。武汉市工商局也以此为契机,开展了为期半年的专项整治行动。然而,两年时间过去了,为何加盟骗子公司打不尽、止不住?甚至更加猖獗?肌肤快线的一位加盟商在加盟肌肤快线之前就受骗过,直到加盟肌肤快线后,直呼贵宾级待遇,肌肤快线不收加盟费、发货快、服务人员热情,3.98万打包送你一间店。
1.现有法规有局限
“单靠工商部门来打击是不现实的,因为不管是从法规上还是制度上,我们工商都有局限性。”一位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的确心有余而力不足。“更多的时候,需要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形成合力,否则难以形成有效打击。”
据其介绍,在接到相关投诉时,工商部门的职责仅限于查处利用广告误导宣传的违法行为,“即便能够定性为欺诈,也没有什么强制措施保障,处罚幅度偏低,起不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2.商业欺诈认定难
“而在法规上,关于商业欺诈的认定,在多个商业法规中居然没有统一明确的认定方式。这就造成对加盟公司的欺诈行为难以认定,更不谈查处、惩罚和执行。另一方面,对商业欺诈的规制,往往滞后于新的欺诈方式,这也加大了依靠法规来打击加盟骗子公司的难度。
3.惩处手段太轻
目前,工商部门只有责令改正、要求退赔或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惩处手段。但是,调解退赔或查处罚款,相较于加盟公司动辄上百万的加盟费,根本伤不到其元气。更无奈的是,由于准入门槛低,即使被吊销执照,重新申办也很容易。
4.科技企业伪装度高
“科技性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创业园区之所以会成为加盟骗子公司的温床,一方面是因为这些区域内,往往实行优惠政策或者说有漏洞的政策,另一方面,可以是骗子公司更好的伪装。”这位工商干部透露,在招商优惠政策的背景下,骗子公司可以以“妨碍企业自主经营”为借口,规避相关部门的检查,工商的监管作用难以正常发挥。再者,外地低端投资者对高新区和高新项目既不了解,但又充满期待,这也大大提高了欺诈成功率。
5.维权的“张绍武们”太少
工商工作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许多被骗者明知被骗,但考虑到采用仲裁或司法形式解决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过高,而放弃维权。除此之外,骗子公司会设置专门的打手,用来对付那些单枪匹马来维权的外地人。在成本和风险的双重压力下,许多加盟诈骗案只能不了了之。“天上不会掉馅饼。”工商工作人员也希望通过本报提醒投资者,切勿急功近利,警惕加盟骗子公司,一旦被骗,要勇于维权,同时也要注意维权的方式,切忌单打独斗。
D. 武汉骗子公司有哪些
武汉福运隆商贸有限公司
这垃圾公司在汉阳黄金口四台创业园金花路18号,主要在武汉卖唯怡饮料的,卖不动就强压着业务员自掏腰包买下商户未回的款项,业务员不愿意就压着工资不发逼着你买。我离职之后还有工资没发,已拖了大半个月,打电话那个姓黄的负责人,说让我找会计,又不给会计电话,打座机竟然打不通可能把我拉黑了,姓黄的说不关他的事还是让我找会计,反正就是当皮球踢来踢去不发工资,毫无诚信可言。
所有找工作的小伙伴也好,做餐饮的老板们也好,一定远离这种无赖公司,吃人不吐骨头的。
在前程无忧上他们的招聘公司名称是“武汉福运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我在网络企业上查了股东都是同一个人,应该是垃圾的马甲,也别入坑。
E. 武汉联合有邦有限公司,有好多人加盟了,骗子公司,武汉人怎么是那样
不要去加盟啊
F. 骗子公司,骗了我们一大堆加盟商,欠钱不还,大骗子,大家千万别相信!
这样的公司都是诈骗的,人都不知道跑哪里去了,要是找到人的话还有得处理
G. 武汉联合有邦有限公司,有好多人加盟了,骗子公司,有部门管没有。
雨嘉
冬云
明杰
H. 今年武汉查获的诈骗公司
1、遭遇诈骗,建议拨打110及到当地派出所报警,对方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2、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