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子公司加盟签约合同怎么写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根本属性上来讲,其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根据民诉意见第41条的规定,总公司非依法设立分公司,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还是应当以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我们认为,分公司能否对外直接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到民事诉讼活动中,实质要以其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为要件,因为一旦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其对外便公示了分公司作为一个组织机构可以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因此其当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上的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本文着重阐述经过合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是否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及其效力以及分公司民事责任承担的形式。
我们认为,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一旦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同时也是对外公示了其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的合法经营权。而合法经营权的具体体现形式就是分公司对外可以以自己名义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的商事活动。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对外开展业务,从而达到总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基于其合法经营权已经得到法律的认可,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只需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个合同都必需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实质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中组织机构的合法经营权,与总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驰了。
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分公司对外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只要在其经营范围内,或者虽然超出经营范围但签订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为合法有效(具体理由请参阅《公司法》一百问(三)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超出经营范围是否有效)。针对分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对外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需要指出的一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形式
如前所述,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后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具体为:分公司在实际经营中,拥有其实际经营管理的财产,一旦分公司被要求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后,应当首先以其实际经营管理的财产进行偿付,当其实际经营管理的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法院可以裁定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清偿债务,而一旦总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总公司其他设立的分公司的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在对上述的财产进行执行的时候,法律上规定对于被承包或租赁的分公司,对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在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中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时还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内容超出了总公司赋予其的授权范围,那么总公司能否以分公司超出其授权范围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我们认为,分公司的经营行为作为总公司的经营活动的具体体现形式,其对外签订合同,本身就是一种代表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以外,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即使超越总公司的授权范围,那也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内部之间的约定,无法对抗相对人与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合同既然合法有效,那么总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清偿责任。
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所引起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实际上是一种补充清偿的责任,一旦分公司对外债务难以清偿,总公司就应当承担所剩余债务清偿的责任。实务中,我们一般的做法是将分公司以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分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求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债务不能清偿后的补充清偿责任。
⑵ 快递加盟协议合同
圆通快递加盟相关要件
1、加盟者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履历表及当地相关部门有效签字证明(附有效公章)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所加盟区域的派送范围(附当地地图)
5、需开通下属分部的附带《加盟圆通网络协议书》及开通下属分部申请表
圆通快递加盟流程
1、申请者通过网上、电话、邮件等方式了解当前哪些区域未开设圆通网点
2、获得营运中心确认后,申请者提交《加盟申请》,等待审核
3、经审核、考察和必要的调查后,对条件符合要求的申请者下发《加盟圆通网络个人履历表》,约定签约日期
圆通快递加盟原则
1、加盟网点须使用圆通统一商标和企业形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做有损公司形象的事
2、凡加盟圆通速递网络的公司或个人或直系亲属不得私自在国内其它城市设立圆通及其他同行公司网点,严禁代理同行,不得经营违背《圆通速递网络加盟协议》的其它业务。
3、加盟网点以县和县以上城市为单位,任何中心区域城市在未经营运中心同意下不能以地区管辖原因来阻碍县和县以上城市的独立设立和运营。
4、加盟网点不得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须严格执行圆通网络管理操作条例、按照《圆通速递网络加盟协议》的各项规定开展业务,积极配合总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政策,无条件执行营运中心的管理。
5、加盟网点必须配备YTO操作、运作、车辆、人员等软件和硬件设施
6、加盟网点享有YTO商标及相关要件的使用权、业前培训、配套服务、IT支持等统一管理制度
4、与圆通总公司签订《圆通速递网络加盟协议书》时,须一次性向总公司缴纳网络建设费和风险保证金及相关费用,新开通的网点则以签订日期为准
5、各区域内的加盟,须征得营运中心批复同意后方可与当地区域的总公司授权的圆通分公司签定《圆通速递网络加盟协议书》,并一次性支付网络建设费和风险保证金及相关费用给当地授权圆通分公司,对未经营运中心批复同意私自向当地区域圆通缴纳费用的加盟公司和个人,圆通网络总公司一律不予认可,其一切事务与圆通网络无关
6、加盟城市按省级城市、地级城市、县级城市的等级分类,加盟费用则按等级分类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