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餐饮加盟公司要不要交税如何合理避税。
首先,开公司都是要缴纳税收的,餐饮加盟公司也不例外。
合理避税的方法是:
餐饮加盟公司应考虑到如何对经营中所耗水、电、燃料费等进行分摊,家人生活费用、交通费用及各类杂支是否列入产品成本。用而不“费”这种避税手段很实用。
做足“销售结算”的文章,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延迟收入确认的时间。
用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符合一定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也就是说,公司可以吸收部分残疾人就业。
希望回答内容能够帮助到你。
Ⅱ 公司开连锁店,交税怎么交是在公司总部统一交,还是每家店面各自交
如果下属连锁店都是分公司(非独立法人),且都在同城,由公司总部统一纳税。
如果部分连锁店在异地,并注册为分公司,有些地区要求地税在异地缴纳,可以缴纳后由当地税务开具纳税证明,总部这部分不用缴纳。或者总部统一缴纳后开具纳税证明,分公司也不用缴纳。
如果连锁店是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要分别各自纳税。但子公司转给母公司的利润,如果在当地缴纳了所得税,母公司可以免交或只缴纳税率差额(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母公司不享受的要补齐差额部分)。
Ⅲ 我在一家大公司下面开了一家加盟店自己要交税吗
以服务行业定性纳税。 估计很大可能是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 主要涉税项目: 营业税:开具服务业发票时产生的,按5%的营业税率计算并同时计算其附加。
房产税(自用):按房产原值,减除10%-30%的基础上按1.2%和税率计算。 土地使用税:按占地面积和单位面积的金额进行计算(共用房屋另论)。 合伙人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五级累进税率计算。 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要交税,需为其代扣代缴。
Ⅳ 加盟店要不要交税
开加盟店要交税的,如果是服装类的就要交国税(开店资金的6%一个月)、地税(70元/月左右)和工商税(100元/月),开加盟店之前要与你想加盟的服装店谈好利益分配方法等等,不需要另外成立公司。
Ⅳ 加盟一个品牌的店,需要办营业执照,要怎么交税
加盟品牌服饰不需要交税 品牌公司有授权书 你只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如果你是单店 每月缴固定税收就可以基本税收各个区域不一样 地级市一般在几百至1000不等
Ⅵ 加盟店工商税务问题
不行,这个得按照合同规定办事,你可以向加盟总部提出这样的要求,但是一般是不会答应的,如果答应了更改合同,那么你就可以在执照上也个体经营户。
Ⅶ 加盟店要不要交税
必须要缴税,至于你是否有减免税款的资格,那就由当地税务部门去认定
根据你说的情况去分析
你是没有办理好营业执照就开门营业做生意,这其实已经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
总公司的营业执照是他们自己的事情,董记的营业执照是董记他们公司的而已
你作为加盟经营者,只是取得了经营他们产品的特许权而已,他们的执照与你无关,你也不能使用他们的营业执照
你要开门做生意,必须办理自己的营业执照
办理好营业执照后再去税务部门办《税务登记证》,依法纳税
加盟店办营业执照分为两种情况
1、以总公司的名义,在你加盟的地方注册分公司,分公司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就是总公司得扛下你这间分公司的所有责任
2、自己办一个公司企业或者个体户的营业执照,而这个总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给你,你作为加盟连锁店。自行负担民事责任
p.s.一般情况下的这种加盟,都是加盟者自己去办营业执照的,总公司不会愿意成立分公司的,因为这样子对他们非常不划算
办营业执照的流程:
1、先去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确定你的店名)
2、然后拿着这个东西,带上本人的健康证明,去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办《餐饮服务许可》(或者叫《食品卫生许可证》)
这个证办好之后再回去工商局办工商营业执照。
3、办个体户营业执照所需要的材料:本人证件相片、身份证和复印件、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文件,如果是租的还得租赁合同及复印件,《餐饮服务许可》(或者叫《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办好营业执照30天内去国税、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Ⅷ 现在连锁店一般是总部统一纳税,还是分部分别纳税啊。
那要看你的连锁店是否在一个税收区域内,如果不是的话那肯定要分别纳税,如果是的话可以统一纳税,也可以分别纳税,这个就看你自己的需要了,分别纳税较统一纳税更利于企业税收筹划
Ⅸ 连锁店如何纳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的有关规定,现对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二、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向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后,财政部门应研究采取妥善办法,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涉及省内地、市间利益转移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涉及地、市内县(市)间利益转移的,由地、市财政部门确定;县(市)范围内的利益转移,由县(市)财政部门确定。 三、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