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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关门不给加盟店提供料包

发布时间: 2021-06-24 14:09:55

A. 想加盟一个餐饮连锁店,装修能否自己包工包料安照总部设计来做是不是全部加盟店的装修都要由总部承包

看你要加盟一家什么样的餐饮了。国内的快餐一类。公司规模不是非常大的。是不会要求你必须用他们装潢的。毕竟自己有资源的话。一定要比公司装潢的成本低很多、
因为你要做的是加盟店。不是直营店、
但有公司必须要对你自己的装潢进行监督检查、达到他们的标准才能让你开加盟店。

B. 加盟店倒闭欠管理费怎么办是以个人加盟的。如果不给,有什么后果

总部倒闭,即便是加盟店对外澄清关系,但是在权益上已经受到的损伤有三方面:
1.可能债务的产生 消费者持有的储值卡、礼券、折价券、抵用券,都是属于企业的或有负债,如果消费者持着这些券到加盟店门市要求兑现,加盟店是换还是不换?这些将是加盟店最为棘手的问题。
2.商誉及生意受损 连锁总部倒闭的事件经过媒体的喧染报道,让社会大众以“特殊的眼光”看待这个连锁品牌。权益受损的消费者已经对这个连锁品牌投下不信任票,其它一般的消费者会怀疑这间连锁店的信誉有问题,肯光临的更是少之又少。门市的生意在短期间内,将会大幅度地下滑。
3.权益丧失 连锁总部对于加盟店负有货源供应、行销辅导的职责,倒闭之后将无法继续履行这些义务。加盟店需要另寻货源供应的渠道,在市场行销上也得一切靠自己。
面对法律地位及法律保障上的不公平,加盟店要采取哪些措施,才可以让自我的权益损失降到最低呢?这成为加盟创业族必修的一门课。

C. 我是做小吃的,别人想加盟,我是不给人家提供料包,怎么包装啊

上门指导就好了

D. 总部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不提供给加盟商算不算违法

不违法
看看合同怎么约定的,如果合同约定总部的新产品、新技术必须提供给加盟商,总部没按约定提供,可以按合同约定要求总部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双方商业行为,基本上够不上违法

E. 加盟面包店原料是总部的吗

两种形式:

一种是 总部直接生产所有面包糕点,你就按贵店的实际情况下单进货,你只做销售就好,不需要考虑生产问题。

另一种是 总部授权你使用该品牌作为招牌,为你培训师傅,你按协议每年缴纳若干费用,店面的事情从生产到销售你自己搞定,也就是说面包材料是你自己进货,当然总部可以提供进货商联系方式给你,同时可以借助该品牌的影响力获得较优惠的进货价。

F. 总店不需要承担加盟店的任何责任,需要预备哪些材料

建议你先看一看加盟签约十大注意事项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
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
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
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
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
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
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
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G. 连锁店 总部能不能给加盟店开发票

这个是不可以的。因为你们在工商管理上面是独立的,你们门店运营过程中,是需要注册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税务登记证。客户到你门店消费,如果客人需要提供发票的话,需要有你自己的门店开据。总部不应该,从严格意义上说也是不可以替你开据发票。否者纯在构成代开发票的问题。

H. 如果开连锁店,向总部多订秘方配料,在分给别人用,会有什么后果

你开的是加盟店,意味着你和总商是签订了合约的,你这样子做,除非总商没有发现,如果发现了我觉得肯定是追究的,这就相当于一个和总部牌子不一样的店,和总部卖出了一样的商品,总部肯定是不乐意的,毕竟他靠加盟和卖配料来挣下线的钱啊。
你这样子做相当于堵总商财路。

I. 我想开家披萨店,但看好多都关门了,加盟又有很多骗子,怎么去区分和甄别呢

您说的想开家披萨店,其实可以考虑开家动漫主题披萨店,动漫元素的加入会让店铺新颖有特色。
总的来说,考察加盟总部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考察加盟总部的财政状况、市场竞争力、管理水平、特许人可提供的支援。
一、加盟商的数量可以体现出加盟总部的实力。

1.当加盟商数量为1-10个,这时加盟总部还处于探索阶段。
2.当加盟商数量为11-40个,这时加盟总部已度过了最初阶段的困难,在这个阶段,如果特许体系组织不当,各种各样严重的问题就会相继发生。
3.当加盟商数量为41-100个,在这个阶段特许体系比较成熟了。加盟总部有了良好的组织体系并能从它的活动中获得合理的回报。在这一阶段,评估加盟总部主要是看它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接受革新和进步,他对加盟商的服务如何等。
4.当加盟商数量为100个以上,在这个阶段特许体系已完全成熟了,同时所有与评估加盟总部有关的信息都是明朗的。加盟总部能成功地采纳各种措施,同时它在市场中对各种发展机会做出迅速反应的能力也大大增强。
二、投资者要搜集的特许人的财政资料主要有:
公司性质 总部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又是否有有限公司?公司的主要股东有什么背景及财力?公司现有资本及债务是多少?
年度财务报告 投资者要尽可能索取一份年度财务报告,但投资者不能完全轻信报告中的数字,需经专业人士分析一下,因为特许人时常会以各种理由将盈利水平调高或调低。
利润来源 很多时候公司的利润并非是由特许经营加盟店带来的,而是由其投资项目带来的,例如铺位升值等。所以投资者除了要考查总部是否赚钱外,还要找出其赚钱的原因。
其他业务 大部分特许人都有其他事业,这是可以接受的,关键在于弄清楚各事业之间的商业关系和财务关系,因为有时公司的总利润是由其他事业带来的,这反而会掩盖特许经营业务亏损的实情。相反,如果特许人各事业本身都是独立的,不受其他事业成败的影响,这将对加盟者提供最大保障。
销售记录报告 很少有总部会将各时期的销售记录透露给投资者,一般他们只提供预计销售额作参考。但大部分预计都是用业绩最佳的样板店作为一种示范,因此投资者应谨慎。
有意加盟某个特许经营系统的投资者应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该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意见、该产品的独特之处、市场占有率和社会各方面的评论等,以便评估该产品在市场上的发展需求及竞争力。
另外,对于一个刚从国外引进的成功的特许总部,投资者不要盲目崇拜,须知该总部或许在国外已名声大震,但在国内未必已被人们所认知。因此,投资者一定要清楚该总部在本国市场尤其是在本地市场是否具有同样的感召力,它是否在本国市场上以试验经营的方式经过了市场考验。如果把握不准,宁可再等一段时间,不要匆忙作决定。
三、管理水平的考察。其内容为:
目标 该特许人是否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对投资者的决定有一定参考价值。因为只有制定了明确的发展目标,公司才会有完善的运作和管理,包括继续推广业务、尽力支援各加盟店的发展。当然,公司目标应必须是以事实为依据,可信的。
组织结构 投资者应尽可能取得一份该总部的组织结构图,这份结构图能显示一些公司管理的运作方式,如总部设置的机构,各机构的职能,其领导人是谁等等。
管理层的素质 公司管理阶层的才能和经验是公司不断发展的关键。管理者的才干表现在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其中,高层领导人的才能又是最重要的。很多公司的手册都会简述高层领导人员的创业经历和工作经验,这是了解总部高层领导人员素质的好途径。如果总部是中小型企业,投资者应在洽谈时注意向接待人了解这方面的情况。
员工流失率 员工流失率的高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公司的管理水平及工作辛苦状况,当然,有些公司流失率较低也可能是因为其薪酬福利较优厚。但一般而言特许加盟总部人员流失率不应当超过20%,否则属不正常。
其他加盟店的经营情况 投资者还应留意总部下面各加盟分店的情况。通过了解各分店的发展情况,可以更直接、全面、深入地掌握该总部的实际运作,减少上当受骗的可能性。
首先,投资者要知道总部有多少加盟店,其盈利水平如何。
其次,投资者应知道在过去一两年内有多少加盟店被总部中止了合同,或主动与总部中止合同。他们中止合同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最后,投资者应对现有的加盟店进行考察,了解他们对总部的经营和管理有何评价,调查内容包括:
总部是否按合约的规定,履行其应有的职责?
总部对各连锁分店在提供事业协助、培训方面是否足够?
总部在货源的供应、产品改良及推广方面的工作,是否使连锁分店满意?
总部在发展新的连锁分店时,是否遵照一定的原则,严格选择加盟者?
总部在收取加盟费用之外,有没有收取任何不在合约内的附加费用?
总部提供投资参考的小册子当中的资料是否准确可靠?有没有夸大其词的不实情况?
总部当初接受加盟者时,协助预测的营业额是否比较准确?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
总部有没有入股加盟店?如果有,入股份额是多少?
总部有没有要求加盟者购买或推销附带的资产或产品,而这些物品在不在合约内?
如果总部提供的服务或决策有误,导致经营亏损,将如何处理?
加盟者在合约期满后,在继续或中止合约方面出现过什么问题?总部有没有提出附加条件?
在听取加盟店对总部的评价后,若有可能,最好再听取一下顾客对该连锁总部的评价,几经调查,反复比较,权衡利弊,选择最令人满意的总部加盟。
四、考察特许人可提供的支援
投资者加盟特许经营,自然希望能使用总部已经打响的招牌;而且希望在总部强有力的支持和帮助下迅速走上正轨,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在这里,总部能否给予支援以及能给予多大程度上的支援对投资者来说关系重大。那么评价总部提供的支援是否足够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观察:
首先特许人应为受许人提供全面的培训。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制度完善的特许经营总部,都会开设一个系统的训练课程,使新加盟者对经营和管理专业知识有全面的了解,其中包括:如何做计划?如何申请银行贷款?如何选择适当地点?如何做预算?如何安排人力?如何进行卖场日常作业等等,都可以从总部的训练课程中得到系统的认识。
其次特许人应为受许人提供业务指导和协助。
新加盟者在经过培训之后,只是对经营管理有了思想上的准备和专业上的认识,在具体开业操作时,还需要总部的丰富经验加以指导,才能顺利进行。
一个运作优良的特许经营事业,一定有一份完整的操作手册。加盟者各自的文化背景不同,管理手法不同,表现出来的服务素质也不同。总部制定操作手册,建立共同标准,所以一份良好的操作手册可以说是健康特许经营事业的标志。麦当劳集团对新加盟者的选择非常严格,而当选定之后,他们对新加盟者的协助也十分重视,决不马虎。他们甚至在加盟协约中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证事业成功,加盟者必须按总部的要求和指导来筹备工作,而且总部直接派工作人员到加盟店帮助工作2-3个月,直到加盟店业务上轨道为止。最后特许人应为受许人提供开业后的各种后续服务。
为了使加盟店永远保持最佳、最完善的状态,总部还需要不断向加盟店提供各种后续服务,以协助加盟店扩大发展业务,保障营业额和利润。这些后续服务包括:提供货源、市场调查测试、改进产品品种和质量、实地监控、现场技术问题的解决、整体业务咨询、广告和公差促销等等。当然,总部对加盟店的支援是多方面的,甚至包括在签订的合约上列明保证加盟者的最低利润,以消除加盟者一旦经营失败便血本无归的顾虑。投资者一方面要了解总部提供多少项支援;另一方面还要了解这些支援的效果。如广告宣传,不仅要知道一年的广告费用是多少,主要广告媒体,全国性还是地区性广告宣传,宣传的次数,还要了解广告的制作水平,在社会中的影响,以及总部有无指定的广告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