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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安全责任免责

发布时间: 2021-06-21 14:04:54

Ⅰ 关于加盟店的法律问题

一,你们当初的加盟协议上具体条款如何规定的?比如,协议有没有确定直营店应该怎么帮助加盟店搞好加盟培训/加盟设备?一切看你们的协议.
如果协议上有这些内容,他们自然算违约了.

二.他们让加盟店自己摸索开拓市场的行为不违法.你们既然选择这样的直营店,就要对他们经营不成熟的风险有充分认识.事前的了解很重要.
如果你确实认为现在他们的做法有违公平,可以和他们协议改变合同内容.如果对方说你单方面中止合同违约,你可以诉诸诉讼解决(建议聘请律师)
中止对自己不利的合同不是坏事,建议你尽早行动以免损失更大!

以下来自网络:
所谓的加盟,就是该企业组织,将该服务标章授权给加盟主,让加盟主可以用加盟总部的形象、品牌、声誉等,在商业的消费市场上,招揽消费者前往消费。而且加盟主在创业之前,加盟总部也会先将本身的know-how、技术…等经验,教授给加盟主并且协助创业与经营,双方都必须签订加盟合约,以达到事业之获利为共同的合作目标;而加盟总部则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质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证金以及权利金等。

直营店和加盟店是目前当今消费终端的两种主要构成模式,直营店是由厂家直接开设的,而加盟店则是厂家招募的利益共同体。他们之间的关系就象同父异母的两个兄弟,处得好的可能会非常融洽,但绝大多数店之间似乎总免不了有些磕磕碰碰,成为冤家。为什么会这样呢?

直营和加盟的矛盾是如何产生的?

目前,很多企业是采用加盟和直营模式并存的,特别是在同一个区域,这两种模式并存的矛盾就会很明显地暴露出来了。我们先看看矛盾是如何产生的:

1、价格冲突。

价格是产生矛盾的最敏感的因素,最直接的矛盾往往是从价格开始的。因为竞争的存在,为了争取顾客,直营店或加盟店的一方常常会把降价当作竞争的重要手段。

2、货品冲突。

在货品陈列方面,直营店往往拥有较多的资源优势,能够最大限度的陈列公司的所有产品。此方面所产生的销售力要强于加盟店。特别一些紧俏货品的支配方面,自营店往往拥有更多的主动。

3、形象、服务和理念等的冲突。

直营店能直接诠释公司的理念,展现公司的品牌形象和服务规范,而加盟店在些这方面的表现力度相对要有所欠缺。导致品牌在两类终端无法和谐统一。

4、人为的矛盾。

一些直营店的管理人员和加盟商很容易因为各自利益的问题而站在对立面上,生成一些其它的矛盾。

说到底,矛盾是产生在利益冲突的基础上的,作为企业或者分公司的市场管理者们,关键是看我们如何来协调他们的关系,如何来维系二者之间的均衡。既要保证自营店的利益和发展,又要兼顾加盟商的情绪和利益,维系加盟商的忠诚度。

如何来解决直营、加盟店并存的矛盾?

1、制定合理的销售半径。

距离能产生美,也能减少不少矛盾。让直营店和加盟店保持一定的销售距离,可以避免最直接的近距离利益和客源冲突。也就是说,在一定方圆范围内,最好不要让直销店和加盟店同时出现。

不同行业的店与店之间的合理销售半径是不一样的,必须参考当地地经济水平、主体消费人群、消费习惯等因素来制定合理的销售半径距离。

比如在一个城市的同一条主流商业街,如果你的产品市场容量很大,你希望开设两家以上的店,那你就最好这两家店都由公司来统一自营,或者都交给同一个加盟商来开设。如果已经存在小范围内自营店和加盟店并存的情况下,双方最好协商由其中一方退出。

广东某知名餐饮连锁企业在广州市场是这样操作的: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在东山区由公司直接开设自营店,而其它几个区则每个区设立一名加盟商,加盟商只能在自己的区域内开设分店。有效保持各自的距离,以免相互争夺客流。

2、严格进行价格规范

前面说过,价格是最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的因素。这需要企业有严格的价格保障体系,才能避免直营店与加盟店的直接价格冲突。

自营店一定要对价格实行自律,同时公司也要对加盟店的价格实行控制,并严格防止变相降价的行为。双方可以约定最低零售销售价格(或折扣),谁也不得随意突破价格底线。

价格保护最重要的是加强价格管理的力度,比如对加盟店可以收取一定的经营保证金,以便对加盟店的价格进行约束和规范,对加盟商擅自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进行坚决处理,以使其能自觉遵守价格约定,从而维护品牌的整个价格体系不受冲击。

某洗衣连锁店进入每个省会城市都会预先开设一家直营店,然后再进行加盟商的招募,所以几乎在每个省会城市都有直营店和加盟店并存。但它们各店的服务价格却一直控制得很好。因为总部在和加盟商的合同上都明确约定了洗涤所有服装种类的最低价格,并对贵宾折扣卡的发放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而且总部的人经常会以顾客的身份去各加盟店进行明查暗访,一旦发现有违反价格政策的加盟店,就会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所以,很多城市即使开设了七八个加盟店也能和平共处、相安无事。

3、统一终端形象建设。

直营店和加盟店要保持竞争力的一致,形象上的统一很重要。但一些加盟商往往因为理念及自身实力等的原因,导致加盟店在形象上无法和公司自营店统一,装修档次上也不如公司的自营店。这就需要企业在挑选加盟商时候要慎重,而且在经营理念方面能经常给予引导,经常组织督导和培训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加强终端形象、服务的统一。

4、保持促销活动的统一步调。

自营店和加盟店,其中的一方做促销,往往很容易对另一方的销售构成冲击。比如在商场或自营店促销期间企业应该通知加盟店同步进行一些促销活动,或者视促销规模给予加盟店一定的促销补贴。自营店在操作特价活动的时候也应该视情况给加盟商提供一些有效的特价商品等。而企业也可以要求加盟店在有促销活动推出时候,应该报公司批准备案,而不得擅自操作促销活动。

99年笔者曾经供职于康师傅,当时康师傅的业务人员分成两大块:直营业代和经销业代。分别负责直营卖场和经销商的管理。商超类卖场一般由直营业代负责,记得曾经在东莞家乐福做促销活动时候,一天就卖空了满满两个大货架的货,需要紧急配货,而广州的分公司又来不及调货过来。所以业代只好找东莞当地的经销商商量借货,经销商就很愿意配合,马上从仓库调了很多货物送到卖场。因为公司在促销活动同期,已经给了经销商相应的补偿(公司自营店促销期间,经销商可以享受买十赠一的优惠),让他的利益并没有因公司促销而受到损害。

5、科学地进行货品品类管理

在货品品类、货品陈列方面,加盟店往往会处于劣势。因此,企业应针对加盟商制定比较合理的退换货政策,鼓励加盟店大胆增加货品种类和陈列数量,增强其竞争力。并能有效指导加盟店优化组合货品的结构,加快货品流通率。

也有部分厂家采用加盟店和直营店销售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的方法,这样则可以避免最直接的销售冲突。

在当今的市场环境下,直营和加盟店这两种方式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在很多行业这两种终端模式也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共存,企业如何加强管理和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应是市场工作的重中之重。

Ⅱ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如何履责,避责,免责

  • (一)安全管理是“一把手”义不容辞的责任。

  • (二)有效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核心。

  • (三)高效、专业的安全管理组织是关键。

  • 1.首先要强调:安全管理不仅仅是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而是所有部门,所有人的工作。

  • 2.专业的人去做专业的事,适合的人去做正确的事。有一个小故事,一个将军用聋子当侍卫;用哑巴当情报员;用瘸子当炮兵。它给我们的团队用人提供了这样一个思路:因材施教、用人所长。

  • (四)安全生产的执行力是保证。

  • 安全执行力是指贯彻组织的安全方针、安全规程、安全规章、安全标准,实现安全目标的能力。包括确保安全的理念、满足安全的能力、完成安全目标的程度三个方面。

  • 对员工而言,安全执行力的基本表现就是实现生产过程中,保障个人安全与健康的能力。

Ⅲ 加盟店倒闭,总公司要发声明债务与总公司无关,要怎么写

债务的承担 与贵司如何写免责声明关系不大
从内部来讲,重点在于前期的”加盟方式“如何拟定,加盟有无加盟方独立承担责任的约定
从外部来讲,加盟店本身是否是独立的法人或责任主体,如果仅是分支机构则总公司较难对抗第三人,会承担责任。

Ⅳ 加盟商几种欺诈行为

我在怀疑这个品牌商是不是正规的了,还是挂羊头卖狗肉,靠赚加盟者的原料费用生存!

如果没有在合同里面表明,那他们是否愿意把你的价格合理化就要看他们是否厚道了!如果他们不同意,那也是无可奈何的!!!

如果他们要算你违约,那么你不单单是会被扣掉保证金这么简单的!还可以要求你做违约赔偿的!

根据法律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两条是对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定)根据该两条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必须其备四个要件:(1)须有违约行为)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于履行不能、拒绝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及迟延受领等诸种违约形态、(2)须受害人有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金责任不同,违约金责任不以损失发生为要件,但受害人必须有损失,违约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须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囚果关系。违约人仅对由于自己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违约人没有免责事由。违约人有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时,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额的讨一算,涉及到有关商品、服务的价格确定问题,而以何时、何地的价格计算损失,对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违约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能面临许多不同的价格,究竟应以什么价格标准计算损害额?与损害赔偿有关的价格主要有三种:市场价格、转售价格与补进价格、合同价格。选择不同的价格,计算出的损害赔偿额会截然不同、笔者认为,只要卖方是以善意的和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转售,买力一善意及时地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物,则应以转售价格或补进价格与原合同的价格差额及其他附带损失进行赔偿,如在出卖人未交付标的物或迟延交付场合买受人依法行使解除合同拒绝受领时,买受人及时以市场价格购进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或者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收货出卖人到市场上以时价出售的,则违约方应赔偿补进价格或转售价格与合同价格之差额损失及因补进或转售支出的费用。如果没有合理的转售价格或补进价格,一般应以市场价格作为标准汁算损害赔偿额,但对于迟延交付而买受人接受交付之场合,违约人应赔偿的迟延交付造成的损失,如果买受人的目的是在市场上转卖的话,则违约人应赔偿实际交付时的市场价格与应为交付时的市场价格之差;对于瑕疵履行之场合,瑕疵货物的实际价值与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格货物的价值之差额部分非违约方可以主张赔偿。当然损失赔偿额并不限于土述范围,当事人还有其他损失的,仍有权要求违约人赔偿。对于不存在市场价格之场合,如当事人买卖的是有瑕疵的商品(买卖有瑕疵的商品不同于瑕疵履行,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买卖有瑕疵的商品指合同约定交付的就是有瑕疵的商品)若赔偿权利人请求期待利益赔偿,则应由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合同履行后其可能的经济状况与违约后其面对的经济状况之差异加以确定。如果损失确实难以确定的,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1条关于“合同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可参照违约方所获利润确定赔偿金额”之规定,以违约人因违约而获得的利益反向推算非违约方的损失。
在确定了价格计算标准之后,还应解决以何时、何地的价格作为计算依据关于时间标准,有三种观点:一是违约的时间;二是请求赔偿的时间;三是非违约方发现违约的时间。笔者认为,第几种观点较之前两种观点更为合理,但考虑到非违约方负有法定的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其采取减损措施也需要一定的合理期间,因此,宜完善为非违约方发现违约立即起诉的,则以发现违约的时间为准,如果非违约方起诉时已经超过了采取减损措施所需要的合理期间,则以发现违约的时间加上其采取减损措施所需要的合理期间为损失赔偿计算的时间标准。当然,若非违约方采取了合理的转售或补进方式减损的,直接以转售或补进价格计算损失,不存在时间标准的确定问题。

Ⅳ 员工和店里签了免责条款但出了工商怎么算

你就是和店里边签了免责条款,但是出了事,店里面肯定也是负责任的,这个的话肯定去劳动仲裁的话。你还是要赢的

公司加盟免责声明如何写找了好久没找到一个合适的。

这个即使是职工不愿意,公司如果没有给缴纳的话仍然是违法的.劳动法有规定的.只要是单位的员工企业就必须为其缴纳社保,这是企业的义务,职工也没有放弃的权利,还是多问问劳动局吧,谨慎起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