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选择加盟一家公司的标准
那要看你选择的行业吧。然后看这个公司的规模,这个公司的现状以及运营情况,了解这个公司有什么品牌,了解一下这个公司品牌加盟店的一些情况等等
『贰』 厂家需要给予加盟商哪些加盟政策
根据行业不周,厂家不同加盟政策也不同
你可以了解下西雅橱柜的加盟政策。搜索西雅橱柜就可以找到官方网站
『叁』 如何管理加盟商,有没有一套完善的制度
我们拿培训来说,企业方可以给加盟商哪些培训,从而确保以后运营的是否顺利呢?
因为培训也是管理员工的一种方式。
1,集中培训(★★★☆☆)
,理论培训是必要的,集中培训有助于学习和交流,但是一对多的授课方式,可能会导致一些人注意力不够集中,讲者也难以关照到每一位听众。理论培训如果不结合实践,常常会让加盟商在实际开店中产生认知与实践“脱节”的问题。
2,实操培训(★★★★☆)
想快速对不熟悉的行业上手,还是需要考察总部是否提供“实操”等实践课程。只有通过实践,才能更深入的了解理论,也有助于加盟商回到自己的店面后,能够迅速操作。
,肯德基开办的“肯德基大学”就是很好的例子,学员要从清洗设备、切食材、炸薯条、做汉堡开始,学习精细化的流程每一步操作。实操培训可以让没有创业或行业经验的加盟商迅速熟悉业务流程,不至于开店后手忙脚乱。
3,带店培训(★★★★★)
,除了集中理论培训、实操培训外,品牌总部的另一种培训方式是带店培训。带店培训是指,总部派驻经验丰富的指导老师,到加盟商的店面进行“手把手”的驻店指导,让加盟商“心里有底”。
4.2.3培训内容:
按培训内容分为产品培训和运营管理培训两方面。
企业怎么管理加盟商
1,产品培训
针对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的流程,方法,实操注意事项等基础培训,需要加盟商掌握之后才能做好产品、服务。
2,运营管理培训
很多扶持较好的品牌企业还会对加盟商进行运营管理方面的培训,帮助加盟商如何开店、如何管理店铺、如何做营销活动、如何获得稳定的客流等。在开店流程,店铺经营,营销技巧等方面没有经验的加盟商,总部会提供这些方面的培训扶持。因为店铺需要进行运营管理才能够持续下去,这方面也是我们选择加盟的一个原因。
理论培训、实操培训基本是总部的“标配”,总部会向加盟创业者提供基础的培训内容,驻店指导培训则是“高配”,高效实用但是需要较高的人工成本,因此品牌会体现为“加盟费”相对较高,但是开店成功率也相对较高。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肆』 公司对加盟商有什么扶持政策么
每个公司扶持政策不一样吧
1、投入资金要合理
由于开店匆忙,很多投资者事先没有准备好充足的资金,为了将高昂的加盟费、保证金等费用凑齐,很多投资者便开始向四处亲友或高利贷借,即使开店成功了,也可能会为了筹钱还债而无心管理店铺,时间久了,生意再好的店铺也会因为债台高筑而垮掉。
2、实地考察
要想加盟,必须要考核其直营店,不要由其公司人员陪伴,而要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形下暗访,建议创业者先在该店面周围察看一段时光,察看其店面形象、客流量等情形,再在客流较多的时候伪装购物,观察其货品价位、质量、设计等方面的情形。
3、商圈保障问题
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
4、管理规章的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
5、控制好经营成本
投资成本的控制对店铺的盈利是极为重要的,因此投资者应该尽量将投资成本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但也不要盲目地节省。
6、学会管理员工
『伍』 如何选择加盟商
加盟总店,情况有所不同。
订加盟合约避免法律纠纷的有关条款
〔有关业务条款]
1. 必须清楚加盟店售卖的货品种类及系列,因对加盟店而言,基本上是可供销售物品越多则竞争力越大,经营额亦应较高。因此,对货品的描述亦应尽量详细。
2. 对于一些经常转换款式的货品,加盟店亦应要求加进条文,规定每当总店生产最新产品,应于一定时间内通知加盟店并提供最新货品供销售。
[有关期限条款]
1. 一般均订明一定的期限,例如一年或两年。加盟店应要求条文订明有权选择续约。
2. 可考虑是否加进条文表明加盟店可以提前3个月通知终止合约,以便在经营不理想的情况下提早退出,减少亏损。
3. 但加盟店应拒绝允许总店随时在给予通知后终止合约,否则会损失已投入的资金。
[有关界限条款]
1. 通常合约订明加盟店只在其营业地址经营,不可在其它地方开设店铺经营同样业务。
2. 总店则应承诺在一定的范围(例如加盟店方圆50米)之内,不会允许另一家加盟店的开设。
3. 加盟店应要求总店承诺在一定范围内开设另一家新店,则该加盟店应有优先权。
[有关费用条款]
1. 加盟费:在加盟时一次支付,通常已包含初步训练、广告、装修及一些开业时的支出,但一般均订明不包括器材等费用(加盟费的数额及其包含项目应由双方协商)。
2. 使用费:加盟店使用总店的商标、商号、知识产权及接受管理训练及服务等。一般需要支付按销售额计算某一百分比的费用。
3. 尚有其它费用,例如广告费、保证金等。视总店的政策及销售行业的惯例而定。
4. 《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加盟店按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3%的比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然而,该规定没有明文禁止总店征收其它费用。
5.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14条亦详列各种可能发生的收费,但最终是根据双方协议。
[有关初期及延续责任]
1. 总店初期责任
1) 提供有关经营加盟店必须的开业资料及营运守则或经营手册;提供有关加盟店的标准设计及装修要求,并按设计提供加盟店开业所需的货架、店内宣传用品及店内灯箱片及加盟店所需的其它协助,费用由加盟店负责;
2) 为新开张的加盟店推出广告,以增加其知名度;
3) 为加盟店的员工提供培训课程;
4) 提供专卖证明书予加盟店。
2. 总店的长期责任
1) 为了帮助加盟店更有效地推广业务,总店需要经常提供最新的货品讯息予加盟店;
2) 提供宣传推广材料予加盟店;
3) 如加盟店发现有问题的产品,可携发票换取同样品质的完好产品;
4) 继续向加盟店提供有关经营管理加盟店的最新技术、知识、指导及员工培训服务;
5) 提供技术或专业人员为加盟店解决经营上或与其它商号产生合约关系时发生的问题;
6) 按加盟店的购货要求提供产品,如未能提供应尽快通知;
7) 为加盟店提供一切有关经营业务上的一切协助。
3. 加盟店的初期责任
1) 负责申请及取得就经营加盟店所需之营业执照并合法地经营加盟店;
2) 应在签署加盟合约后尽快确定已租用作为加盟店所在地的店铺;
3) 必须按总店之设计及规定装修加盟店,并负责有关费用;
4) 必须于指定日期令加盟店开业;
5) 在签署本合约后立刻与各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向总店推荐合适的员工受训;
6) 支付加盟费(及保证金)予总店。
4. 加盟店的长期责任
1) 严格按照总店的指示及营运守则经营加盟店;
2) 按总店的指示使用商号、信纸、发票、招牌、宣传单及器材等;
3) 按时支付所有应支付予总店及供货商的款项,包括使用费及广告费等;
4) 保持并促进总店的商标、声誉及形象;
5) 按总店提出重新装修之要求或对装修设计及规定作出修改,进行重新装修工程并负责一切费用;
6.) 提供总店规定的制服予各员工,并确保加盟店的员工均保持清洁整齐的仪容及对顾客的良好态度;
7) 严格按照总店所制定的价格销售产品;
8) 在合理的时间内准许总店的授权代表进入加盟店及其办事处进行文件、账目及其它考查;
9) 按总店的要求为加盟店的任何部分或产品购买保险
『陆』 公司对加盟商大致有什么要求
对于加盟商,大致有以下条件要求:?合法经营的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商业性机构集团;?稳定的资金资源(资金,场地,人才);?有健康的身体条件和充足的经营时间;?正确的合作动机,绝对配合公司品牌的发展经营模式;?对特许加盟,市场及商品有一定的了解;?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及发展潜力,接受Sheepet经营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统一培训和考核; ?按照《Sheepet新店审批表》进行调查评估。
『柒』 企业对加盟商使用特许标识要求
什么是加盟连锁经营
加盟连锁经营是指总部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加盟连锁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者使用,加盟者按合同规定,在总部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总部支付相应的费用。由于总部企业的存在形式具有连锁经营统一形象、统一管理等基本特征,因此也称之为连锁经营。
加盟经营被称为商业形态的第三次革命。第一次是农业时代的杂货店;第二次是工业时代的百货超市;第三次是后工业时代的连锁——加盟经营。有资料表明,国际上著名的跨国公司,70%-80%的连锁店是通过连锁加盟经营方式建立的。国际上运用连锁加盟经营模式比较成功的有“可口可乐”、“麦当劳”、“肯德基”、“家乐福”等。
这种意义下的加盟经营,一般适用于商业企业,“3K”正是借鉴这些著名跨国公司的成功经验,实行了独特的“特许加盟,连锁经营”的经营模式。
加盟经营是一种新的现代商业运营组织方式。它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服务。它利用知识产权的转让,充分调动了一切有利的资本并将其实现了最优化的组合。
什么是品牌维护费?
品牌维护费是加盟商取得某一连锁体系单店经营权的必要投资在签约当时即必须给付,相对总部也要提供开店经营管理的支援与协助,加盟商从此被授予该店品牌的使用权。让加盟商可以用加盟总部的形象、品牌、声誉等,在商业的消费市场上,招揽消费者前往消费。而且加盟商在创业之前,加盟总部也会先将本身的know-how、经营方案…等经验,教授给加盟商并且协助创业与经营,双方都必须签订加盟合约,以达到事业之获利为共同的合作目标,而加盟总部则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质而向加盟商收取相应的费用。
特许经营连锁模式对加盟者的好处
第一、可以降低创业风险,增加成功机会。在当今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里,市场机会对于小资本的独立创业者来说已是越来越少。每年,全国几万家中小企业倒闭的事实告诉我们:一个资金有限,缺乏经验的投资者要在高度饱和的市场环境中独立开创一份自己的事业是困难重重,风险万分的。而投资者若选择一家业绩良好、实力雄厚、信誉颇高的特许经营连锁企业,加盟其连锁网络,其成功的机会将大大提高。中国有名俗话:树大好遮荫。小投资者加盟特许经营网络,有个连锁总部作“靠山”,又可以从总部那里获得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援助,这对于缺乏经验的创业者来说,的确是一条通往成功的捷径。
第二、加盟商可以得到系统的管理训练和营业帮助
一家新店要独自摸索出一套可行的管理办法,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或许在这套管理方法成熟之前,该店就因为多走了弯路而无法维持下去。但如果投资者加入连锁总部,他就不必一切从头做起,尽管他完全没有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他也可以立即得到总部的管理技巧,经营诀窍和业务知识方面的培训。而这些经验是总部经过多年实践,已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并形成了一套规范的管理系统,加盟商照搬这些标准化的经营管理方式极易获得成功。
第三、加盟商可以集中进货,降低成本,保证货源
连锁经营最大的优势主要体现在集中进货与配送上。由于加盟总部规模大,实力雄厚,可以获得较低的进货价格,从而降低进货成本,取得价格竞争优势。同时,由于加盟总部是有组织的,在进货上克服了独立店铺那种盲目性,加上总部配送快捷,加盟者能将商品库存压到最低限度,从而使库存成本相应降低。而加盟者卸下了采购重担,只需将全部精力放在商品推销上,这就加速了商品流转,提高了利润水平。
加盟者由总部集中统一进货后,另一大优点是可以充分保证货源,防止产品断档。补给不足,商品缺货是一些个体零售商的常见现象。长此以往,势必影响店铺的信誉及客源。而加盟者则不需要担心这一点,总部已经为其提供了快捷方便的产品配送服务。
第四、加盟商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和规范的服务
现代社会的消费者,关注的不仅仅是商品的价格。店铺良好的形象与高质量的服务已成了消费者关注的首选。因此,对于一个初涉商海的创业者来说,最头疼的问题就是不知如何提高自己的声誉,吸引消费者,即所谓的“打响招牌”。当然他可以利用大量的广告展开宣传攻势。但一般的个体经营者,资金有限,他想要创出自己的招牌可谓难上加难。
而绝大多数情况下,加盟总部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公众形象和高品质的商品服务。若投资者加盟了连锁企业,可以分享到企业无形资产,使自己的知名度和信誉随之提高。从消费者角度来说,一般也会把加盟者的分店看成是某大集团属下的企业,从而增加信赖感。因此,加盟者可以“借他人之梯,登自己发展这楼”。利用这种优势迅速稳固市场地位。
第五、加盟者可以减少广告宣传费用,达到良好的宣传效果
个体经营者加盟连锁组织以后,可以坐享已经建立起来的良好信誉和知名度,省去初创业时“打响招牌”的广告宣传费用,这是不言而喻的。
第六、加盟者较易获得加盟总部的铺货支持
对于一个独立经营者或初创业者,最关心和最棘手的莫过于资金的筹集,他们往往会因为资金没着落或不足,而不能顺利开业,丧失良好的市场机会,或者因为资金周转不灵而陷入困境。如果他们一旦加入连锁组织,资金的筹集就相对来说容易得多。连锁总部对有良好经营能力的加盟者,但一部分资金又暂时不能到位的情况,会采取铺货支持的办法,支援新店铺的开业。而加盟者就可以在前期将店铺顺利运转。
第七、加盟者可以获得连锁总部的经销区保护,以避免同商铺的恶性竞争,共同对付其他竞争者,保证双方的利益。
第八、加盟者可以获得更广泛的信息来源
由于加盟连锁总部将从各加盟店收集来的信息数据加工后及时反馈给加盟店,并随时对周围的各种环境作市场调查和分析,其中包括:消费水平的变动,消费倾向的改变等,使得各加盟者能及早采取应对措施。
当然,特许经营连锁对加盟总部也是有好处的。首先,加盟总部可以迅速扩张规模。
总部指在加盟经营活动中,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它营业标志授予加盟商使用的事业者。
加盟经营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之间,无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的明示的或暗示的合同或协议,据此:
(a)总部授予加盟商在总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双方确定的加盟经营体系开展经营的权利;
(b)总部授予加盟商使用总部所拥有的或与其有关的标识、商业秘密、机密信息资料或知识产权的权利,包括总部作为任何知识产权的登记使用者或经他人许可的使用者,将其拥有的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授予加盟商;
&;总部有权在加盟连锁经营协议期限内,按照经营体系的要求保持对加盟商业务活动的管理;
(d)总部有义务协助加盟商开展经营,包括提供资料、服务、培训以及销售、业务或技术上的支持;
(e)总部可要求加盟商支付一定费用或用其它形式对价,作为对授予权利的回报。
加盟总部看重的是加盟者在自己的区域内有一定的优势,如销售渠道及网络资源优势,人际关系及公共关系等优势。总部,作为一个外来者去开拓一个市场,很难在上述优势上有本质的超越。因而,加盟连锁总部可以在短时间内可以迅速扩张规模。
其次加盟总部在确保全国销售网络的同时,集中精力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改善加盟店的经营状况,开发新产品,挖掘新货源,作好后勤工作,加快畅销产品的培养;总部可以研究改进店铺设计,广告策划,商品陈列,操作规程,技术管理等一系列问题,使各分店保持统一形象,形成新特色,更好地吸引消费者。
综上所述,特许经营连锁模式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作为一个小资本的创业者,选择特许经营连锁组织不失为是一个明智之举!
『捌』 请问国家对此类公司发展加盟商有什么法律规定我应该注意什么
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就可以
另外在西安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就可以,关于加盟你与北京文具公司签定加盟协议就可以
『玖』 国家对连锁加盟的有哪些规定
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 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五)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四)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五)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二)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四)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
(六)培训和指导;
(七)商号的使用;
(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九)消费者投诉;
(十)宣传与广告;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条款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一)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 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
(二)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比例;
(三)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
(四)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
(五)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
(六)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
(七)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
(九)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等合同约定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未与特许人鉴定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人和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转让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广告宣传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在宣传、促销、出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遗漏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广告宣传材料中直接或者间接含有特许人的经营收入或者收益的记录、数字或者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涉及的地区及时间应当明确。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欺骗、导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标、广告画面及用语或者其他辨识标记。
第二十六条 在特许经营推广活动中,特许人不得人为夸大特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者有意隐瞒特许经营客观上可能出现的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人、被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并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宜。
第三十一条 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反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应在获得审批部门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时,除符合本办法外,还须符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向原审批部门备案,继续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内地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 2月 1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拾』 加盟需要品牌公司什么标准需要注意什么合同需要品牌公司谁签字
要注意的东西太多,我没提示到的你自己再多想想。加盟方式:专卖店?商场主要就是想骗取你的加盟金!选择连锁最好选一些实业品牌的公司!最好有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