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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费和物料费怎样可以要回来

发布时间: 2023-05-08 07:48:41

加盟费可以退吗

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可以返还的,可以要回来;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时则加盟费的退还需要在合理的解除期限及时通过诉讼主张退还,加盟经营方应当具有过错或者加盟者未进行实际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⑵ 加盟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目前,为了能够快速开店,很多人会选择以加盟的方式经营,如果因为加盟合同产生纠纷,应该怎么处理?首先,要了解清楚特许人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资质和履约能力,是否尽到信息披露的义务。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须为合法成立的企业,有成熟的经营模式、经营体系和指导加盟方经营的能力。特许人在合同签订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尽到信息披露的义务,使加盟人充分了解加盟经营情况及风险。如果特许人不具备相应条件、能力,或者未尽到信息披露义务,甚至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加盟方有权撤销或者解除合同。再次,要看合同约定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公平合理,特许方是否尽了提醒、说明、告知的义务。大多数加盟合同都采用格式条款,如果合同约定不公平或者未向加盟方提醒、说明,损害加盟方合法权益的,加盟方可以主张无效、撤销。如果特许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加盟方可以要求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此外,为保护加盟方权益,法律赋予了加盟方在合同签订后的合理期限内反悔,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加盟方可根据需要选择协商和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双方纠纷。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⑶ 加盟费能要回来吗

加盟费是否退还的区别:有的加盟费是可以退还,有的是不可以退还。投资者在与商家签订代理加盟的相关协议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上面合同上写着的与给投资者口头叙述的有没有差异,若是有及时的与商家讨论解决,以免到最后掉入商家挖好的陷阱里面。所以加盟费是否可以退还以合同为依据。
加盟费缴纳情况:其实这个的看投资者做的什么代理加盟的项目,一般来说在合同期间内加盟费并不是每一年都要交。若是合同过期了投资者再使用这个品牌就需要再次缴纳,这次的缴纳要比第一次缴纳的费用少很多。还有一般来说缴纳了加盟费之后有一个区域保护,在这区域里面投资者在分店也无需再次缴纳加盟费,但是跨区域,就需要再次缴纳加盟费。

⑷ 交了加盟费,不想做了,怎么要回加盟费呢

就看你在加盟之前与你的合伙人是怎么签订协议的?如果说是在协议上很清楚,就加盟费后可以退还加盟费,那么你回来如果是交掉肥厚,你不愿意做,不退换加盟费,你就没有办法拿回来就去法院告他,你有一定的难度,谁说做什么就首先想好?或者一定要把合同或协议写的清清楚楚的,你们给你带来后面的不变之处

⑸ 签了合同,培训完后他们才把公司物料单给我看,费用太高。超出之前预算。我就不想做了。能退加盟费吗

签订了加盟合同,并且进行了培训,现在不想做了,属于违约行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就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⑹ 加盟费不给退怎么办

法律分析:连锁加盟合同纠纷处理,要么退出加盟合同,要么继续。无论退出还是继续,仍应按照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纠纷的处理,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可以选择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仲裁、诉讼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⑺ 我加盟了休闲食品,叫了加盟费可我没做起来,加盟费能要回来吗

能不能退加盟费,取决于很多因素。
第一,要看签约时间。如果是刚签约不久,公司还未开始提供服务、没有培训、没有选址、没有装修设计等的,那么还是处于“冷静期”内,加盟商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公司退回加盟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冷静期”条款,是考虑到被特许人对加盟的行业可能没有充分的了解,法律从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出发,要求特许人必须给予被特许人考虑是否继续从事特许经营的一定期限,如被特许人决定不从事特许经营的,在此期限内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合同。被特许人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权利,是一项法定权利,特许人不能任意限制或剥夺。即便合同没有约定“冷静期”,被特许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享有法定的单方解除权。
但冷静期到底是多久,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情考虑,各地法院认定标准不一。如果确定不再加盟,就要尽早解除合同,保护好自己权益。毕竟“法律不保护睡觉的权利”,拖越久越不利。
第二,如果签约时间比较久,甚至已经合同期满了,就很难适用“冷静期”的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此时需要从公司存在过错等方面入手,收集有利的维权证据。
1、公司招商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行为。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档源举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公司在招商时存在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加盟商发现后有权单方解除加盟合同,至于隐瞒哪些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达到何种程度,加盟商才享有单方解除权,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对于合同签订有重大影响的、足以影响加盟商决定签约与否的信息。
2、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对于加盟商而言,选择加盟并愿意支付一定的加盟费用,往往是因为公司对项目作出了大量承诺,并约定会提供选址、培训、装修设计、配送设备物料、产品更新等全套开店服务,加盟商可以实现轻松开店。有大量快招公司,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引诱加盟商支付加盟费后,往往无法提供相应的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存在重大瑕疵。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加盟商有权以公司违约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退回款项、赔偿损失。
3、公司授权使用的商标或项目标识是否存在瑕疵或者侵权的风险。
公司授权许可加盟商使用的商标或项目标识是公司的核心经营资源,如果其商标或者项目
标识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属于经营资源存在重大瑕疵,应当认定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加盟商可以起诉公司要求解除加盟合同并要求退回加盟费。
如何识别零食店加盟骗局?
本律师经办很多加盟商加盟零食店被骗的案例,很多加盟商都是被所谓的公司扶持政策所吸引,以为花两三万加盟费、两三万的装修和设备,再备上两三万的货,就可以轻松开店,坐等收钱。其实,恰好是掉进了公司精心准备的“加盟骗局”。
1、加盟费五折、两折、一折、甚至0加盟费
很多公司都以超低加盟费甚至0加盟费为诱饵,吸引加盟商考察。但加盟费用的高低,完完全全是由公司单方确定,浮动大,难以有衡量标准,多少折裂链意义不大,最终要看需要缴纳的金额。且很行碧多公司“醉翁之意不在酒”,故意通过超低加盟商吸引加盟商,后续再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
2、免费的选址服务并不免费
很多公司在招商之时,往往宣传是免费为加盟商选址,并且是“金牌选址老师”亲自选址,出具书面的选址报告。等加盟商签订合同之后,公司就会要求加盟商预付选址老师的差旅费用(车费+住宿费+餐费),当加盟商提出这个跟公司当初宣称的免费选址明显不符时,公司宣称选址老师的工资是公司支付的,无需加盟商支付,但选址产生的差旅费用需要加盟商承担,并且只有加盟商预付差旅费用后,公司才会安排选址工作。即便加盟商不情愿支付该笔费用,但考虑到已经签订了加盟合同,并支付了几万的合作费用,往往不想因为这两千元的差旅费用跟公司撕破脸,最终还是按公司要求,预付了该笔费用。
而且所谓的“金牌选址老师”并非是专业选址人员,有可能是刚入职公司的机动人员,也有可能是跟公司合作的中介机构,选址非常随意,对于附近商圈情况、人流量、消费水平等不做任何的调研及说明,只是为了尽快完任务,劝加盟商尽快选定店铺地址。
3、装修服务必须由公司或者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提供,装修费的收费标准不透明
公司为了赚取高额装修费用,基本上都会在合同上约定,加盟商的店铺,必须是由公司或者公司指定的第三方进行装修,还美其名“为保证品牌的统一性”。而且在签合同之时,绝对不会披露装修费的收费标准,而是借口需要等加盟商店铺承租下来之后,现场测量后才能报价的,那这个风险就非常大,因为合同约定由公司或公司指定的第三方负责装修事宜,那无论装修费用报价多少,加盟商都毫无还价的余地。
实际上,公司装修费用的报价往往远高于市场价,甚至是市场价的2-3倍,一个套内面积30平多少的便利店,只是简单的刷一下大白墙,装一个吊顶,布一下水电,装修费用高达六七万。注意,这里的装修仅指硬装,并不包括吧台、收银台、柜体、设备等其他费用。
4、预付设备费用,设备报价奇高
前面所述装修只是硬装,除了硬装,店内的其他软装,比如吧台、广告灯箱、烟柜酒柜、货架、冰柜等,加盟合同都会约定必须统一从公司处购买或者定做,但在签合同之时,公司却不会告知各项设备的收费标准及样品图片(材质、尺寸、时间)等。
很多公司在向加盟商收取费用时,都是采用预收款的方式,到时多退少补。加盟商在预付设备款的时候,根本不清楚设备都包含了哪些东西、单价多少、什么型号、品质如何等,也从来没有见过样品,等发送设备的时候,才发现公司发过来的东西质量差,价格高,有些甚至是三无产品。所谓的多退少补,只会让你补,不会给你退,无论你当初预付了多少的设备费,公司都会在价格清单上做手脚,把全部的费用都核算完毕。就以上设备价格奇高的问题,加盟商往往维权无望,因为设备卖多少钱,是市场行为,公司赚差价也正常,很难以价格高为由去维权。
5、全球供应链、24小时配送只是噱头
供货渠道是一个零食店的命脉,如果有品质优良、品类齐全、价格优惠的供货渠道,那加盟商就可以通过这个完善的供货链,获得更高的市场占有率及更高的利润空间。如果公司连供货链都没有,那加盟与不加盟又有什么区别呢?
很多公司为了吸引加盟商,在招商之时往往宣传自己拥有全球供应链、24小时配送等,但实际上只是在当地给加盟商找个供应商,或者直接是提供一个小程序给加盟商自己下单,满一定金额才给配送,24小时配送更是不可能的,甚至公司提供的供货商价格比市面上的供货商价格还贵(公司抽成或吃回扣),那还不如不加盟呢。因此,在加盟时,一定要问清楚公司都有哪些供货渠道,配送费如何计算,订货多少起送等,并把这些供货渠道及合作模式写到合同中。
6、 24小时零售概念只是概念
律师经办的案件中,很多便利店公司在招商时会大肆宣扬承诺免费赠送无人智慧门、赠送无人值守系统等,以24小时无人零售来吸引加盟商,等加盟商店铺开起来,问公司索要该无人值守系统时,公司表示系统是免费赠送,但必须要支付八千到一万多不等的安装费用及购买相应的监控设备。
7、增值服务无服务,扶持政策无扶持
很多公司在招商之时,承诺提供如下增值服务和扶持政策:1、赠送全套熟食设备;2、赠送福利彩票机、娃娃机、体重仪等设备;3、每月三次商品促销活动策划;4、每月返陈列费500-1000元;5、免费为门店设立菜鸟驿站快递收发站点;6、免费对接上线小程序、美团、饿了么、兴盛优选等。等加盟商店铺开起来后,公司就找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服务和扶持。
综上,加盟商在考察项目时,切勿轻信公司口头承诺,务必将各项服务写到合同,将来维权有依据。

⑻ 哪些情形是可以要求退回加盟费的

以下情形可以退还加盟费:
1、加盟商自始至终没有取得特许经营资格;
2、特许人的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可以将加盟费作为损失要求特许人进行赔偿;
3、合同的签订是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下签订的,可以要求返还加盟费。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⑼ 加盟费可以要回来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合同约定可以退加盟费,那么加盟费是可以退的。因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民法典 》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第十二条 公司的 经营范围 由 公司章程 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