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签完加盟合同未开店怎么退款退还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符合一定条件,加盟费是可以退的。
加盟法律关系领域,由于加盟公司和加盟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法律侧重于保护加盟者的权益。一般退还加盟费需要符合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及时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鉴于加盟合同的解除权行使需要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因此应当及时提出:
二是,未使用对方的主要经营资源,加盟关系是一种利用对方知识产权的法律关系,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如果已经使用对方的经营资源,则会对退费产生较大影响;
三是加盟公司方存在违约行为,这里需要是根本违约;
四是对方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不拥有成熟的经营资源,
五是其他一般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一般师傅符合上述条件需要结合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进行判断,如果符合上述情形可以委托律师通过诉讼主张退还加盟费。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㈡ 奶茶店交了7万多的加盟费,店还没开资金紧张不想开了请问能退吗
肯定退不 了 ,这种加盟公司赚的就是加盟费
㈢ 加盟奶茶店能退加盟费
约定了一个月合同解除期,已超过不能退。
完全退不了,你仔细去看你的合同吧。不管你是哪个品牌,归根到底都是一样的,真正挣钱的品牌都是不会放开加盟的,放开加盟的就是自己都没把握挣钱的,挣的就是你的加盟费,怎么可能让你退。绝大多数品牌都没有特许加盟权,也就是没有转让加盟权的权利,他们语言上给你讲的是“加盟费”多少钱,实际上合同给你签的是“技术转让”。也就是说:技术转让这一块的工作,人家已经完成了。哪还有什么钱能退呢。再者说了,你以为他们收的“加盟费”就是他们全得到了。快推公司拿走30%,业务提成、老师的教学费,公司也就挣了一半不到的钱,所以他们早就准备了一套话术和法律文件等着你,就算你去法院告,也是100%打不赢官司,对方一分钱也退不了你。另外,也不知道你那个品牌除了“加盟费”之外还有没有“保证金”。保证金会更苦逼,很多人都觉得保证金以后是会退的,怎么可能呢朋友们,退不了。一般保证金要求你开满几年,进货多少,才会退给你。你进货进到了某个数,人家那几万保证金挣到了,退一下也行。如果你发现了他们的进货秘密,找到了直接供货商,不让他们赚物料费了,或者你开了一年半载不开了,你那个保证金是退不了的。不信你自信看你的合同去吧。
加盟费是否退还的区别:有的加盟费是可以退还,有的是加盟费具体数目:投资者加盟的项目不同那么它的价格一般也就不一样。一般来说加盟费的多少是与投资者要加盟品牌的大小和好坏来区别,一般比价好那么他的加盟费就要高昂一点,并且他的加盟条件也是十分的可靠,若是对于一般的品牌,它的加盟费及加盟条件相比较之下就要少很多。不可以退还。投资者在与商家签订代理加盟的相关协议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上面合同上写着的与给投资者口头叙述的有没有差异,若是有及时的与商家讨论解决,以免到最后掉入商家挖好的陷阱里面。所以加盟费是否可以退还以合同为依据。
㈣ 奶茶加盟费交了还可以退吗
法律分析:如果加盟者在签订加盟合同之后还没有参加技术培训,没有接受选址服务和设备物料,没有开业经营之前是享有冷静期的,可以依据冷静期去法院起诉维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㈤ 奶茶店退加盟费
你应该是让人骗了
㈥ 加盟店签约以后可以退款吗
加盟费不是绝对不能退还,存在下列情形的,加盟商可要求退费。1、加盟商尽管缴纳了加盟费,却自始至终没有取得特许经营资格,无法实现对特许人所许可的无形财产的使用,在提前解约的情事发生后,加盟商可因加盟费对价享有不充分而行使返还请求权。如加盟商缴纳加盟费后,特许人一直未提供经营技术资料等相关文件的,加盟商可要求部分或全部退还加盟费。2、加盟商缴纳了加盟费,并且取得特许经营资格,但在经营一定期限后,由于特许人的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可以将加盟费作为损失要求特许人进行赔偿。如特许人在同一地区又允许多家加盟商的,就属于根本违约,加盟商可以要求退还加盟费。3、如果合同的解除是因为签订合同前特许人向加盟商提供了虚假信息,即加盟商是受到特许人的欺诈后才签订合同并缴纳加盟费,被特许人可行使返还请求权。通常情况下,加盟后因故不能在开加盟店,要求退还加盟费的,特许商是可以不退还的。但加盟费最终能不能退,退回多少等问题,不只是看加盟商是否违约,加盟合同怎样约定,还要审视特许人是否存在违约、履行加盟合同是否有瑕疵等多方面因素,才能最终决定的。要是加盟费的金额不大的,可以先和特许人协商处理,能要回的要回;若加盟费金额大,双方又协商不成的时候,我们建议最妥当的是委托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协助处理,根据律师专业的法律建议作进一步的处理,能调解的调解,该诉讼的诉讼,尽可能追回相应的加盟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㈦ 我加盟了一个奶茶店,现合同己经签约了,钱也交了,现在不想做了,加盟费能退吗
根据合同的合约,如果合同里说明有退,那就退,如果说不退了,那就没有了,合同里面没有讲述清楚的,可以私下沟通协商
㈧ 我加盟一个奶茶店,除了和公司签合同!其他利益我都没享受到,公司就倒闭了,加盟费可以退吗
加盟费是否可以退还?
你好,由于加盟关系中存在着加盟方与被加盟方地位的不对等性、信息的不对称性,我们国家的法律较为注重加盟者权益的维护,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主张退还加盟费
一般存在以下条件,可以主张加盟费退还:
1、是在合理期限内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2、是未接受对方主要服务
3、合同的性质属于相应的加盟法律关系性质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主张退还,具体可以直接咨询合肥余律师处理
附:本人办理的相关案例
㈨ 加盟奶茶店,只签了合同,不想做了,能退款吗
可以在签订合同后一定的期限内,单方解除加盟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注:即加盟者)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项权利不能通过合同的约定予以排除。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单方解除的权利和期限,可以结合行业特点、商业惯例等确定合理期限,一般确定在加盟者实际利用加盟资源之前。
㈩ 关于加盟奶茶店退费的问题
关于加盟奶茶店退费的问题?走在大街小巷,奶茶店随处可见。加盟奶茶店,成为了不少投资者的选择。然而,加盟奶茶店遇阻,能解除合同,拿回加盟款项吗?近日,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就审结一起类似案件,判决退赔24万元加盟费。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 基本案情
2019年底,小飞侠想要开一家奶茶店,经过多番考察后,小飞侠决定加盟大拇指公司旗下的“×茶道”,双方签订了加盟协议,小飞侠支付了全部合同款项250000元。
但是,大拇指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提供开店咨询与指导、服务流程及产品制作技术的培训、店面装修装潢的设计等相关服务内容。
小飞侠认为,大拇指公司并未实际履行合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合同款项。
大拇指公司则表示,其已经为小飞侠提供了接待咨询、免费品尝奶茶口感、样板店的装修设计参观,产品线解读等前期服务。双方合作愉快并已经签订了合同,约定春节过后由其为小飞侠提供开店一站式服务。不料遇到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公司开业一再推迟,直到4月1日才逐渐复工,大拇指公司没有违约,因为疫情导致无法提供服务应属于不可抗力,应当免除责任。公司研发一个饮品项目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并且基于原被告缔结了合同,公司已向第三方平台支付了推广佣金,现在疫情影响减小,大拇指公司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故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法院判决
黄埔区法院一审判决小飞侠和大拇指公司之间的加盟协议解除,大拇指公司向小飞侠退还合同款项240000元。大拇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李娜指出,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波及全国,广东省启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虽然在2月24日9时起,响应级别被调整为二级响应,但是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企业复工复产逐步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应认定新冠肺炎疫情造成被告不能复工复产、及时履行案涉合同属于不可抗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被告主张其于2020年4月1日才复工,符合疫情防控形势的要求,属于合理期间,对于被告在此期间无法提供服务的行为,应当免除其责任。在被告复工后已经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明确表示被告长时间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愿继续履行合同。
对此,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履行期间已过近半的情况下,被告因疫情影响而未能提供实质性的服务内容,虽之后疫情响应级别调低,但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即使合同继续履行,被告能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依然难以保障。并且,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服务内容主要为开店咨询与指导、产品技术及流程的现场培训、店面装修设计服务等,需双方相互配合才能顺利沟通,即合同的完全履行需要双方的人合基础,若有一方不愿配合,合同目的实际上无法达到,故在原告明确坚持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应尊重合同一方意愿,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为宜。
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合同款项。但如前所述,被告系因疫情的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提供服务,并不存在故意违约行为,且综观原被告协商处理的过程,被告的态度是比较积极的,原告在被告并未违约的情形下提出解除合同,法院基于案涉合同的人合原因支持其诉请,但原告应就被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为避免诉累,法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在被告向原告退还合同款项中予以扣减该部分损失。对于损失数额的确定,虽然被告在签订合同后尚未向原告提供实质性的服务内容,但是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可知,被告授权原告的是区域代理资格,排除了其授权他人该区域代理资格的权利,原告就此受有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