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合同法哪一条说收取加盟费用是违法的
收取加盟费不违法,
那是人家的知识产权和品牌,
你要拿过来用,
肯定是要付费的。
B. 连锁店法律上允许交加盟费和保证金吗
正规的加盟都是特许经营,受国家商务部监管。根据商务部颁发<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如果想做跨省特许经营(即进行跨省加盟),盟主必须通过国家商务部备案。所以,如果是通过商务部备案的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是要收取一部分加盟费用及合同保证金,而且签署加盟合同年限不少于3年。除此之外,还要收取一个特许权使用费。
ps:看一个企业是否通过备案,直接去商务部网站查询即可。
C. 微商收加盟费 代理费是合法的吗 是属于传销吗
现在的传销不控制人身自由,但却用洗脑控制思想,用交钱控制你的行为!
看是不是传销,主要看2点∶
1是不是需要你投钱买产品,然后再发展下线。说白了就是发展亲戚朋友或者他人买他们公司产品,有的甚至只是交钱而根本没产品。你吃亲戚朋友提成的同时,亲戚朋友就成为你的下线,并帮你开拓下线!(此条就是传销的本质!上课,交钱,拉下线,吃提成)
2公司有没有宣传什么公司文化理念,优质产品文化并且每周上课等等。上课形式,可以是讲师专讲,也可以是学员分享,也可以是宣传公司内只要做到高级经理就可以参加公司什么顶级活动或者赚到几百万几千万等等刺激你,用求财欲望控制你思想,并告诉你每个人都可以做到而且只需要发展三五个友人做下线。其中学员分享这种参与度高的形式洗脑很厉害,用赚钱欲望控制刺激更厉害。有的公司甚至宣传国家政策或者宗教思想给你洗脑等等。
如果你接触的东西符合以上两点就是传销
如果接触到传销,一定要及时向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还有当地媒体和中央媒体进行反应!同时通知自己的亲朋好友,让他们知晓!
传销造就了多少传销难民!
传销经济邪教,猛于虎也!
打击传销人人有责!
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 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 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 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D. 圆通快递老板私自收下属的加盟费属于违法吗
违什么法?总公司定的合法
E. 加盟店违法违规,谁承担责任
应该没有关系,只要你们总店的经营项目合理合法,提供的产品不违反法律法规,A开的店违法乱纪自然由自己负责。
F. 法人以个人帐户收取加盟费不交给公司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吗
法定代表人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代表公司从事民事行为,法定代表人如果对外以公司的名义收取加盟费的话,如果相对人不是明知这是个人行为,那么公司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G. 别人加盟我的店我收加盟费了用没备案的公章盖章了犯法吗
别人加盟了,我的店收加盟费了,用没备案的公章盖章了,犯法吗?当然是犯法的
H. 在招商的过程中收取了代理商加盟费,算不算商业诈骗
在招商的过程中收取了代理商加盟费,算不算商业诈骗,要看招商过程中,是否有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那就构成商业欺诈。
情节严重者,将会被处罚。
I. 如加盟方不具备加盟条件却收加盟费是不是违法
如果不具备这种加盟条件的话,那肯定是不能收这个加盟费的呀,这都是违法的,所以遇到这种事还是要慎重一点。
J. 收取加盟费的公司必须是取得了商务部批准的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吗
1、特许经营不需要行政审批,所以不存在“特许经营权”的说法,企业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收取加盟费,不需要取得特许经营权。
2、但是法律规定,企业要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需要具备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并需要在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否则会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
3、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