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微商收加盟费 代理费是合法的吗 是属于传销吗
现在的传销不控制人身自由,但却用洗脑控制思想,用交钱控制你的行为!
看是不是传销,主要看2点∶
1是不是需要你投钱买产品,然后再发展下线。说白了就是发展亲戚朋友或者他人买他们公司产品,有的甚至只是交钱而根本没产品。你吃亲戚朋友提成的同时,亲戚朋友就成为你的下线,并帮你开拓下线!(此条就是传销的本质!上课,交钱,拉下线,吃提成)
2公司有没有宣传什么公司文化理念,优质产品文化并且每周上课等等。上课形式,可以是讲师专讲,也可以是学员分享,也可以是宣传公司内只要做到高级经理就可以参加公司什么顶级活动或者赚到几百万几千万等等刺激你,用求财欲望控制你思想,并告诉你每个人都可以做到而且只需要发展三五个友人做下线。其中学员分享这种参与度高的形式洗脑很厉害,用赚钱欲望控制刺激更厉害。有的公司甚至宣传国家政策或者宗教思想给你洗脑等等。
如果你接触的东西符合以上两点就是传销
如果接触到传销,一定要及时向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还有当地媒体和中央媒体进行反应!同时通知自己的亲朋好友,让他们知晓!
传销造就了多少传销难民!
传销经济邪教,猛于虎也!
打击传销人人有责!
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 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 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 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⑵ 加盟费属于开办费还是固定资产
加盟费属于开办费,不属于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有实物形态,而加盟费仅仅是花费的费用,当然,由于你交纳了加盟费,使用别人的商标及品牌,相当于商标、品牌使用费,如果加盟费数额较大,可以将加盟费列入无形资产,在一定的期限内(通常为五年)进行摊销进入费用,而开办费也是在五年内摊销。
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属于产品生产过程中用来改变或者影响劳动对象的劳动资料,是固定资本的实物形态。固定资产在生产过程中可以长期发挥作用,长期保持原有的实物形态,但其价值则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逐渐地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并构成产品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
⑶ 收取加盟费的公司必须是取得了商务部批准的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吗
1、特许经营不需要行政审批,所以不存在“特许经营权”的说法,企业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收取加盟费,不需要取得特许经营权。
2、但是法律规定,企业要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需要具备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并需要在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否则会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
3、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⑷ 加盟连锁店属于个体工商户还是企业
属于个体工商户,还有看是否是个体和企业的区别最主要的就是是否有验资这一步(注册资金)
⑸ 公司收到的加盟费记入哪个科目啊
配给他产品,仪器的价值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加盟费如果是另外收取的全部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如果包括产品,仪器的价值就扣除后列入
⑹ 加盟费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应进入无形资产科目,加盟别人的品牌就是利用别人品牌就是得到人别人商誉,所以应该是
借:无形资产
贷:现金/银行存款
在加盟期限内进行摊销,进入管理费用即:
借:管理费
贷:无形资产
(6)公司加盟费属于扩展阅读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四)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
(五)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⑺ 加盟店的加盟费是什么意思
加盟就你给对方一钱,他给你提供技术货源等,水在生命中的重要作用:
1、水是一切营养素和代谢废物的溶剂,体内没有充足的水分,一切营养不能被溶解利用,废物也不能被排出生命就停止。
2、水在人体内直接参加氧化还原反应,促进各种生理活动和生化反应。没有水,人体内的一切代谢反应都将停止。
3、水是人体内自备的润滑剂,一切关节的活动都离不开水,各个关节部位,内脏与内脏之间,都需要水来润滑保护。
4、水是人体体温的调节剂。人体体温必须保持在37°C波动极小。水具有较大比热,它散布在全身每一个细胞里,细胞代谢中产生的多余热能,能通过水很快排出体外。
5、水是构成人体的重要组成成分,人体的组成70%是水分,体液和血浆中90%是水,肌肉中72%是水分,就是骨头也有25%的水,甚至牙齿都有10%的水,人体的体重由70%左右的水分构成。人体的新陈代谢、系统平稳,必须依赖于水、水是构成生命细胞的基础。食物的消化吸收营养的输送、血液的循环、废物的排泄、体温的调节,每一个生命活动都离不开水。
人体各器官含水量:脑脊髓约占99%,淋巴腺约占94%,血液约占83%,肠胃、脾、肌肉约占75%,肾脏约占82%,肺、心脏约占79%,肝脏约占68%皮肤约占72%,骨骼约占50%水,婴儿水分约占全身的80%左右。一个人如果不补充水,4天左右就会进入昏迷 状态,8-12天就会死亡。有水而没食物时,人的生命可维持20-22 天。人体失掉体重20%的水分,生理功能就会停止而死亡。
⑻ 会计中的加盟费应计入什么科目
算公司的一项业务吧公司收加盟费做会计分录收到时借:现金/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加盟费支付时借:其他业务支出-加盟费贷:现金/银行存款
⑼ 企业支付的加盟费算商誉嘛
企业支付的加盟费算商誉
商誉是一种不可确指的无形项目,它不具可辨认性故不属于无形资产,但它却是企业的资产项目。
它不能独立存在,它具有附着性特征,与企业的有形资产和企业的环境紧密相联。
它既不能单独转让、出售,也不能以独立的一项资产作为投资,不存在单独的转让价值。它只能依附于企业整体,商誉的价值是通过企业整体收益水平来体现的。
按未入帐资产理论,商誉是计量了未入帐资产的结果。商誉属于自创的无形资产,其开发成本很难从帐薄中完整地反映出来。而且它的功用与其开发成本之间的关系也很不确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影响企业商誉形成的因素很复杂,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起了重要的作用,在此,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由于企业具有良好的声誉,获得客户信赖;或由于严密的组织,生产效率显著。
依据商誉的取得方式,商誉可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外购商誉是指由于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而形成的商誉;其他商誉即是自创商誉或称之为非外购商誉。
对商誉问题的理论研究,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
考察企业自身在市场竞争中能否长期稳定地获取收益以至于获得超额收益,实际上就是自创商誉的本质问题;
考察企业并购过程中进行并购的交易价格大于或小于该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实际上就是研究外购商誉的本质问题。尽管理论界对商誉争论不休,但实务界对商誉的处理还是比较一致的,即自创商誉一律不予确认;外购商誉被界定为被购企业的价格与其可辨认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并且账务处理原则也在走向一致,只是外购商誉的摊销年限各国有所不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已取消摊销处理,改为减值测试)。
⑽ 支付的加盟费应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加盟费是特许经营权,计入无形资产。
特许经营权作为一类特殊的可确指无形资产,对不少企业的生产经营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使国内企业接触、认识和开发利用特许经营权的机会亦日渐增多。
从资产管理与资本经营的角度看,国内企业界对该类无形资产的认识与使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对其资产价值的理解和把握还没有形成统一而规范的结论。
为利于进一步开发、利用各类特许经营权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有必要系统性地探讨特许经营权资产价值形成的机理以及如何根据资产的实际状况对其价值作出公允的认定。
(10)公司加盟费属于扩展阅读
特许经营权的实质是无形资产的有偿转让,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l、普通特许经营,即总店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加盟者,由加盟者使用这些特许经营权进行经营;
2、委托特许经营,即总店将特许权出售给一个代理人,由代理人负责某个地区的特许权授予;
3、发展特许连锁,即加盟者向总店购买了特许权,同时也购买了在一个区域内建立若干个分店的特许权,若将来事业发展,需要再建分店,不必再向总店申请;
4、所有权合作特许经营,即总店与加盟者合营,共同持有分店股份;
5、分配特许经营,总店不仅授予加盟者特许权,而且还授予其设立批发仓库,向其他加盟店供应分配货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