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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转让加盟费

发布时间: 2021-08-20 04:51:25

『壹』 特许加盟的项目费用

1.合同应详细列明特许者提供服务的项目
2.有无隐藏不可预见的费用? 1. 期限长短有无明确?
2. 期限是否和租约配合? 1. 期满后可否续约?
2. 续约有无条件?若有,条件为何?是否详细明列?
加盟金、权利金及其他款项
1. 加盟金到底包含哪些项目?
2. 其包括开张时的存货或新货吗?
3. 多少自备款可开始营业?
4. 是否须缴纳定期权利金?如何计算?如何给付?
5. 特许者是否提供记帐、报税等服务?如有,是否须额外缴交费用?
6. 是否必须加入合作广告计划?其费用的分摊如何计算?特许者提供哪些产品或促销服务?
商圈保护
1. 合同有无授予独占区域?
2. 独占区域是否在有些目的或营业额达到某种标准即终止?
采购生财器具
1. 是否所有的生财器具都必须向特许者购买?其价格及条件是否合理?
2. 特许者是否提供贷款?
选择地点
1. 特许者是否协助选择地点?
2. 谁对地点的选择作最后决定?
3. 装修蓝图是否由特许者提供?
4. 有无定期重新装潢及翻新的要求?
5. 如须申请更改建筑使用执照,谁负责提出申请及负担起费用?
6. 租约条款约束?
教育训练
1. 特许者是否要求加盟者参加训练课程?
2. 有无继续教育及协助?
3. 是否持续性的提供加盟者员工训练的配合?
4. 是否要付费用?费用多少?
财务协助
1. 特许者是否提供财务协助或协助寻找贷款?
2. 如有提供财务协助或贷款,其条件是否合理?
3. 特许者是否提供缓期付款的优惠?
4. 有无抵押?
采购对象限制
1. 合同是否要加盟者只能向特许者购买所需的货品?或只能向特许者指定的厂商购买?
2. 如有,其价格及条件是否合理?
限制营业范围及贩卖之物品
1. 合同是否对所购卖物品的项目有所限制?
2. 限制是否合理?如须卖其他物品,有无须特许者同意的申请步骤及程序?
竞业禁止
1. 合同是否限制加盟者在约满或转让后,不得从事同类型的商业行为?
2. 如有,其期限及区域是否合理?
会计作业要求
1. 特许者是否提供薄记及会计的服务?
2. 如有,是否需额外收费?其收费是否合理?
客户限制
1. 有无限制客户对象?
广告促销计划的配合
1. 广告是地区性或全国性?其费用支付方法?
2. 如地区性促销是加盟者自理,特许者是否提供过去经验与协助规划的服务?
3. 特许者是否提供各种推广促销的材料、室内展示海报及文宣品等?有无另外收费?
4. 加盟者是否可自行策划区域的促销?如何取得特许者的同意?
违约条款
1. 何种状况视为违约?
2. 违约项目是否属加盟者能力范围所能控制的?
3. 其订定项目与核实标准是否合理?
通知条款
1. 若违约,特许者是否有义务以书面通知加盟者延期并更正?
2. 其期间有多长?是否足够?
违约后果
1. 违约时,特许者采取何种方式因应?
2. 特许者是否可以直接取消该连锁加盟契约?
3. 有无违约金条款?金额多少?
合同终止的处理
1. 特许者是否有义务购买加盟者的生财器具、门店租约及其资产?
2. 处理费用如何归属?
3. 处理期间多少?是否足够?
加盟者转让的权利
1. 加盟者是否可于契约转卖门店资产?
2. 加盟者是否可于转卖时,同时转让加盟合同?或特许者有义务与承买者签订新合同?
3. 特许者是否有权核准或拒绝转卖,其权利是否合理?
4. 租约可否转让?
5. 特许者是否有权核定承买者的资格?其资格如何认定?
6. 是否须付给特许者部分转让费?
特许者的优先承购权
1. 合同中有无明示何种情况下特许者可承购?
2. 其承购价格由谁评估?商誉及净值是否列入考虑?
3. 加盟者求售时是否有义务先向特许者求售?
加盟者生病或死亡
1. 合同是否直接由继承人承接?
2. 合同是否由遗产管理人承接?
3. 合同者如长期失能,是否必须转让?
促裁诉讼处理
1. 是否由总部促裁解决所有争议纠纷?
2. 促裁是否比诉讼省时、省钱?
诉讼管辖地
1. 特许者指定的诉讼管辖地是否为其总部所在地?
2. 是否考虑改为加盟店的所在地对加盟者较为有利?
加盟者亲自经营的要求
1. 合同是否要求加盟者每日亲自经营?
2. 合同是否禁止加盟者维持其他职业?

『贰』 新准则下,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时,对原来确认的商誉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商誉只有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报表时才出现

这一点说得很正确,具体处理时:
合并时,借:长期股权投资
商誉
贷:相关科目
转让时,借:银行存款等
贷:长期股权投资
商誉
当然,要记得,在每个期末要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的
因此,还可能有,商誉减值准备等相关科目

『叁』 商誉可否作为成本计算,从而达到合理避税效果,在企业对外转让时

你公司不可以将商誉记作成本。因为多出的160万的价格不是你公司的成本,而是对方公司的购买成本,对方购买下你公司后可以将多出的160万作为商誉,而你公司虽然形成了商誉,但是按历史成本原则,这个商誉是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没有实际成本费用发生,不能计入成本费用。

『肆』 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使用权的行为吗

1、如果是类似商品的话在使用同一个商标,那么商标转让不能够分割转让。
这种情况虽然很少发生,但是还是有的,所以对商标的查询很重要,如果遇到就不能够单独转让,一定要一并转让。
2、同样的同一商品使用相似商标的,不能只转让其中的一个商标。
如果一个产品使用两个近似的商标进行推广过,那么如果要购买其中一个的话,就一定要两个商标一并转让。
3、商标是否正在被许可。
正在被许可的商标是不能够进行转让的,只有许可取消或者完成后才能进行转让。
4、转让商标是否在有效使用内。
商标是否能够正常使用,比如是否被撤消、是否已过续展期、是否因为什么问题被注销等情况。
5、转让商标是否为TM商标。
TM商标说的是注册中商标,当然注册中商标也可以进行转让,但是注册中商标存在着成功率,万一没有注册成功,那么何来转让一说呢?所以我们建议不要购买注册中商标,除非是过了公告期的注册商标是可以放心的。

『伍』 如何收取代理加盟费

加盟和代理大致相同,但是也有不同的地方。加盟商由总部统一给与技术支持比如店面装修,员工培训等,但是费用是由你和总部一起分担的,具体的比例还要你们来谈,你在当地投放广告之类的宣传总部也会给与相应的支持等等,这就是加盟商。代理业是一样,与之不同的是你做了区域代理的话,如果这个区域有商家看上了这个市场,他必须找你来完成此品牌的投入,也就是要付你一部分加盟费。大概就是这样吧。
如何确定合适的加盟费用,对总部来说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它直接影响到特许事业的顺利发展。因为投资者在费用方面通常相当敏感,费用定得太高,投资者不能获得预计的利润,自然不会对该项业务感兴趣,即使加盟进去,不久也会退出;若费用定得太低,总部收益受损,甚至无法弥补所提供服务的费用开支,将会得不偿失。无论如何,总部都应该尽早拿出一套合理的收费方案,确定加盟费用水平及收费方式,以便制定出合理的预算,弥补其管理费用,并取得足够的盈利。加盟者向总部交纳的加盟费用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加盟金。
也称为首期特许费,是加盟者在加盟时向总部一次性交纳的费用,它包括加盟者有权使用总部开发出来的商标、特殊技术等费用,体现了加盟者加人特许系统所得到的各种好处的价值。这笔费用各个总部都不相同,
2.保证金。
作为今后交纳各项费用及债务的担保,同时也带有总部向加盟店所提供商品的预付金性质,数量各公司不等,合同中止时是否退还,情况也各不相同,依据双方的合约而定。
3.权利金。
是总部对加盟店进行经营指导而收取的费用,由加盟店按期交纳。权利金的计算方法依行业不同而不同,小酒馆按店铺面积收取,还有定额包费等。
4.违约金。
如违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及禁止事项,按合同规定向受损害的一方交纳违约金作为赔偿。
5.其他费用。

『陆』 企业支付的加盟费算商誉嘛

企业支付的加盟费算商誉

商誉是一种不可确指的无形项目,它不具可辨认性故不属于无形资产,但它却是企业的资产项目。


它不能独立存在,它具有附着性特征,与企业的有形资产和企业的环境紧密相联。


它既不能单独转让、出售,也不能以独立的一项资产作为投资,不存在单独的转让价值。它只能依附于企业整体,商誉的价值是通过企业整体收益水平来体现的。


按未入帐资产理论,商誉是计量了未入帐资产的结果。商誉属于自创的无形资产,其开发成本很难从帐薄中完整地反映出来。而且它的功用与其开发成本之间的关系也很不确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影响企业商誉形成的因素很复杂,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起了重要的作用,在此,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由于企业具有良好的声誉,获得客户信赖;或由于严密的组织,生产效率显著。


依据商誉的取得方式,商誉可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外购商誉是指由于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而形成的商誉;其他商誉即是自创商誉或称之为非外购商誉。


对商誉问题的理论研究,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


考察企业自身在市场竞争中能否长期稳定地获取收益以至于获得超额收益,实际上就是自创商誉的本质问题;


考察企业并购过程中进行并购的交易价格大于或小于该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实际上就是研究外购商誉的本质问题。尽管理论界对商誉争论不休,但实务界对商誉的处理还是比较一致的,即自创商誉一律不予确认;外购商誉被界定为被购企业的价格与其可辨认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并且账务处理原则也在走向一致,只是外购商誉的摊销年限各国有所不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已取消摊销处理,改为减值测试)。

『柒』 商誉怎么可以转让呢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据此,商誉由于它的不可辨认性,新准则将其从无形资产中分离而独立确认为一项资产。是不可转让,只有通过合并的形式才能形成或转让

『捌』 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但是为什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商誉

商誉是无形资产,之所以说不属于无形资产,是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的。商誉在形成的过程中,是无法核算其成本的,所以,从会计核算的角度而言,它不能进入资产计量;但在转让过程中,我们考虑到了商誉的价值,而且这种价值通过转让使它的成本变成一个可以计量的值,在这种情况下,转让商誉就要作为转让无形资产入账了。

『玖』 加盟费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应进入无形资产科目,加盟别人的品牌就是利用别人品牌就是得到人别人商誉,所以应该是

借:无形资产

贷:现金/银行存款

在加盟期限内进行摊销,进入管理费用即:

借:管理费

贷:无形资产

(9)商誉转让加盟费扩展阅读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四)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

(五)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拾』 收取的加盟费应该交什么税

收取的加盟费应该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1.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向加盟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加盟费,属于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商誉”税目缴纳营业税。

  2.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因此,企业收到的加盟费应在国税范围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