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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修改合同未通知加盟商

发布时间: 2022-07-05 15:07:30

Ⅰ 向前辈跪求一篇关于连锁加盟的管理文件和详细合同!

连锁加盟经营方式大同小异,
可以参考以下:

连锁加盟合同 合同编号:NB
甲方(总 部):久久激情网
乙方(加盟商):
(以下称:“加盟者”或“加盟店”)赞成久久激情保健品主导的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久久激情保健品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

第一条 组织
1、久久激情保健品(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使用有“久久激情保健品”标记。
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
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
第二条 加盟和区域保护
1、加盟店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特许经营权许可期限与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有效期___2____年,合同期满后按二十一条实行。
3、加盟金。每个加盟店为______元,在签定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
4、本商店作为总部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
(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广告统一样式;
(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
(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
(5)要认识作为总部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
5、区域保护:在已有的加盟店周边半径一千米以内不得再做久久激情保健品加盟店,加盟店不得私自加盟总部加盟店,(除地区总代理以外)如有要求,需提交总部审核和通过.
第三条 加盟特权
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
(1)依靠使用“总部”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总部”的知名度和信用;
(2)进货“总部”旗下代理品牌商品,才能使用“总部”的商标进行活动:
(3)在商店的摆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统一化,标准化;
(4)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
(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
(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
(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
(8)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
(9)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条 登记商标的使用
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总部”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总部”徽记;
2、有关“总部”徽记的使用有如下规定:
(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
(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
(3)欲做有关“总部”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
第五条 进货商品,
1、加盟店按照总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必须是经营总部旗下产品。
2、加盟店在经营总部旗下所有代理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的承认,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给总部审核。
3、加盟店不得向其它渠道进得总部旗下所代理的品牌产品,加盟店要经营总部旗下的代理品牌产品相同产品,必须向总部进货。
4、总部可定时监督加盟店的产品是否属于总部进得货品,总部有权查看加盟商的进货表进行审核。
5、至本合同签定日起,加盟商须在10天内完成首批进货的总货款支付,未按要求时间内支付货款费用的,须向总部交纳伍千元违约金。
第六条 货款结算.
进货商品货款结算:以先付款后发货原则,订好进货清单,支付进货总货款,总部按排货物,由总部进行配送.
第七条 标准,统一化门面广告展示
加盟店必须使用总部提供的统一广告样式,可按实际店面结构,进行局部改动,改动后的样式,必须经得总部同意不得在合同期内私自改动广告样式.
第八条 商品退换货原则
向总部(支部)所进的货,加盟店可以在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包装必须完成,而保质期在半年以内,可以调换,但不可退货,不可以现金方式进行,在调换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由加盟商承担.
第九条 共同宣传费
对总部(支部)开展的共同宣传费用,加盟者必须负担每月总销售额的0.2%。
第十条 联机系统机器的设置及其费用负担
作为加盟店与总部(支部)之间的订发货及其他信息传递手段,在设置由总部指定的连接计算机终转机的同时,加盟者必须负担《连续性交易合同书》中规定的使用费。
第十一条 特别配送费
总部(支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但是,当对因距离远、金额少(或数量少)等进货增大了总部(支部)的负担时,加盟店必须以额外用途为由,负担特别配送费。
第十二条 债务保证
加盟者对于与总部(支部)交易中所发生的债务,必须保证停止营业前还清所有债务。
第十三条 合同结束后的债务处理
当本合同结束时,加盟者对一切债务已失去期限权益,必须立即清算之。
当加盟者对债务失去了期限 的权益时,总部(支部)可将其预约委托金等用来充偿,或可立即实行担保权。
实行担保权,除拍卖手续外,总部(支部)在任意处理的基础上,可将扣除诸费用后的剩余额充偿债权。
第十四条 保密义务
加盟者不得随意将有关总部连锁的计划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总部(支部)以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须根据其要求予以赔偿。
(1)有关交易商品及物品类的品种、价格、条件以及进货对象的事项;
(2)有关加盟店经营的计划以及实际业绩和进货、销售、盈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及内容;
(3)其他由总部(支部)指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禁止及处理事项
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为。若认为有必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1)向其他业者转让或提供经营的商品及物品类;
(2)向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复制复印;
(3)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的其他连锁,或有连锁关系;
(4)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只有缔结本合同才享有权利及加盟店的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或债权等;
(5)违规第五条、第七条需向总部交纳违约金伍千元。总部发出交纳违约金通告日起3天内需交纳完费用.
(6)其他由总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项。
第十六条 更改劝告
当加盟者没有充分实行本合同的条文及总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诚意时,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经营管理不妥,或被认为不热心时,总部(支部)要以书面形式劝告更改。加盟者对此劝告必须予以确实的答复并加以实行。
第十七条 不可抵抗的免责
在由于天灾,灾害及没有任何争议的原因给商品进货及其他总部(支部)活动造成障碍时,加盟者应承认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 加盟者的解除权
加盟者不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如需提前解除本合同,应在3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总部(支部)提出申请。需征得总部同意才可解除合同有限期。
第十九条 总部的解除权
1、当加盟者适合以下各项之一时,总部(支部)有权解除本合同:
(1)缺少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加盟条件时,或者对本合同、运营规章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反时;
(2)不坚持向总部(支部)集中进货的原则,在规定外进货,或者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指导与其他业者进行连续性的交易时;
(3)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更改劝告,或不予以确实的答复时;
(4)滞付商品货款、技术指导费、手续费、负担金以及其他债务返还,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规定的支付方法时;
(5)当总部(支部)判断商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财务状况明显恶化,或营业陷入不景气等不能继续进行正常的经营时;
(6)加盟店废止营业时;
(7)有损害作为连锁信用的言行,或者妨碍了连锁活动及欲妨碍时;
(8)因法人的组织、代表者、干部、股东、社员等的变更或合并,使法人实体发生变更,总部(支部)认为其内容不合适时,或者因继承给财产状况带来变化,总部(支部)认为不合适时;或者继承人不是亲自经营在没有得到总部(支部)的承诺将经营委托给第三者的情况时;
第二十条 终结合同的处理
1、解除本合同时,加盟者必须履行以下事项:
(1)立即停止使用“总部”的徽记以及因合同所行使的权利;
(2)立即撤掉或取消总部指定的商店的内外装修、招牌标志、广告等,还要将总部提供或许可的徽记、标志、广告特等上交总部(支部),所需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不得索要其购买设备时所需的费用等;
(3)立即返还订货簿、商品目录、价格表,以及其他由总部(支部)配备的文件及一切物品类等;
(4)返还接受总部(支部)指定的商标商品等,其交换价格由总部(支部)审定;
(5)立即清算对总部(支部)及其他关系者的债务。
2、当加盟者未撤掉取消“总部”的徽记及标志等时,总部可自行执行,在此情况下,撤掉、取消这些所需要的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对建筑物等损伤补修等由加盟者进行并负担费用。
3、加盟者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后,也要严守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条款。另外,要保证不得有对总部不利的言行,文字。
第二十一条 合同时间
本合同的期限为缔结之日起的2年。以后在期满时两者都没有表示任何反对意见时,本合同就视为再连续一年而自动延长,以后也是同样。
第二十二条 管辖法院
有关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的诉讼,要将管辖总部(支部)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签定合同日起二个月内需完成开店一切准备,租房,装修,进货,开业.如二个月内未完成需向总部交纳已伍千元违约金,交纳时间在总部发出违约金通知时三个工作日要完成违约金交纳。
附件一:《久久激情特许陆面经营加盟-全国统一加盟供货价》电子文档
附件二:《久久激情特许陆面经营加盟-配套设备表》
附件三: 《久久激情特许陆面经营加盟-证书》

总部:(甲):久久激情网 加盟者:(乙):
代表人: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河北泊头市裕华东路检察院东行100米 加盟店地址:

Ⅱ 总部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不提供给加盟商算不算违法

不违法
看看合同怎么约定的,如果合同约定总部的新产品、新技术必须提供给加盟商,总部没按约定提供,可以按合同约定要求总部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双方商业行为,基本上够不上违法

Ⅲ 加盟合同转让未通过品牌授权商会有问题吗

LZ你可以找那些专门的加盟审核网,向他们咨询了解下,毕竟都是专业知识,让他们帮你介绍一下和调查一下。

Ⅳ 公司总部是否有权解除对加盟商的合同

公司总部是有权利和加盟商解除合同的,但是前提应当是满足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如果是因为加盟商出现了重大的违约情况的话,那么公司总部是可以和对方解除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Ⅳ 修改合同

东海玉玲珑水晶贸易有限公司 《加盟合同》

委托方(甲方): 东海玉玲珑水晶贸易有限公司
服务方(乙方):
签 订 地 点: __________省 ___________市
签 订 日 期: __________年 月 日
一、鉴于条款
鉴于乙方希望经销甲方东海玉玲珑水晶贸易有限公司的产品;水晶类成品或半成品等商品,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在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二、定义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或根据上下文有明显的其他含义外,本合同内的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1. 甲方:东海玉玲珑水晶贸易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乙方: 法人代表:
2. 产品定义:所经销产品为东海玉玲珑水晶贸易有限公司的所有产品.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1.履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合约有效期为一年。甲、乙任一方如无意续约,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如无上述表示,本合约在期限后自动续约壹年。(确保1、若续约,乙方不再因为网站的继续使用,而向甲方支付任何网站维护费用,但每年的域名费及网站空间使用费由乙方承担。2、单次供货数量最低额限制在500元以上,特殊情况例外)
2.履行地点:通过网站在任何区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的所有地区)内,乙方经销玉玲珑饰品公司的水晶类产品,并局限于该公司产品。
3.履行方式:甲方在收到乙方加盟费后,可为乙方提供建立水晶网站和提供网站日常技术维护,乙方按照约定的代理价格从甲方处采购水晶类产品,自行经销。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按照乙方订单提供水晶类制品,对产品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乙方指定的收货地址。
2.甲方有权按照双方约定向乙方收取加盟《玉玲珑饰品有限公司》的加盟费:
(1)实体店加盟费2000元(贰仟圆整) ○
(2)网络加盟费2500元(贰仟伍佰圆整) ○
(3)实体店+网络加盟费=3000元(叁仟圆整) ○
可根据加盟商自身的实际情况而定(选定后可在圆圈内打‘√’)。
3.甲方负责提供加盟后的网站支持,包括域名的申请和维护,保证网站不能连续两天出现每次持续两小时以上停机。(如因停电、电信部门故障或技术调整、黑客攻击等特殊原因,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帮助乙方排解故障,及时给予修复并作出释答)
5.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加盟费用后,在 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开发完毕的网站给乙方使用,此时乙方正式成为甲方的加盟商,甲方即向乙方提供产品目录和代理价格表。
6、产品在运输途中或者经双方共同承诺的产品邮寄过程中产生的货物丢失和损坏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根据市场需求大批量订做 。
2.乙方有同甲方相同的产品知晓权和产品销售权 。
3.乙方应在本代理合同签订的3个工作日内,将加盟款汇入到甲方的帐户。
4. 一次性订单在满500元以上,快递费用由甲方承担。
5. 若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水晶类产品时,发现严重存在质量瑕疵(表面无明显裂痕、凹坑,晶体内含有天然绵质或杂质的除外),或与订单要求明显不符时,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或退货,甲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或退货,只承担由此产生的邮寄费用。
六、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按照银行帐户即时到帐的汇款方式进行结算。
2、 甲方为乙方提供水晶类产品的合作中,由乙方在发出订单的当天向甲方即时汇款,甲方确认验收之后,电话通知乙方,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货,如遇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致使甲方无法按时发货,甲方必须在第一时间告知乙方。(特殊情况例外)
七、保密条款
1.未经双方书面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出示给第三方。
2.乙方保证不将销售数据、客户名单等销售资料泄露给其他行业竞争者,也不得将数据泄露给未经甲方许可的任何第三方。
八、合同生效、终止及违约责任、违约金
1、本合同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约定的合同期限截止且双方无意续约时,本合同终止。
2.若一方出于恶意或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而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金或赔偿金:
a) 若出现违约情形,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
b) 若同时造成守约方经济损失,在双方协调无效的情况下,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九、不可抗力条款
1.因战争、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海啸等人力所不能抗拒的因素而违约时,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商讨新的履约对策和履约方式。
2.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时,未受损失的一方有义务为新的履约方式承担更多的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法
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2.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一致商定,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a) 因本合同所发生任何争议,经协商不成的,交由守约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b)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程序采用诉讼方式解决。
十一、其他
1.合同的修改或补充,均须经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协议形式修改或补充,所修改和补充的书面材料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公司在商品价格作统一调整时,供货方应及时通知加盟商作相应调整。(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Ⅵ 和加盟商合作要注意哪些问题

1.看品牌价值

随着社会形态的变化,品牌不再指单一的自身影响力,更多的代表着一个企业的文化内涵和经营理念。在选择品牌时,文化内涵决定了一个企业能不能有着长远的发展,因此在选择品牌火锅加盟时,一定要探究品牌背后的文化价值。例如:人文关怀、经营理念和核心精神等等。

2.看实际运营

通过对比检索出来的词条我们就可以发现,现在的宣传大都相近,用“门槛低、回报高”“在XXX平台被推荐了几百万次”等标题吸引关注,抓住了创业者想急于证明自己的心理,让投资者头脑一热的加盟。可在这看似华丽的背后,公司可能存在着运营漏洞,所以我们必须要实地考察检验品牌的真实运营状况,避免盲从。

3.看总部的扶植

对于新手加盟商来说,总部就是他们的领路人,加盟店做得好不好,主要就看品牌方的“指引”。所以在加盟品牌时,总部的扶植就显得尤为重要,全方位的扶植会给加盟商省去不少麻烦。一定要记得,开店初期、中期、后期的扶植都是我们要去了解和询问的

补充,现在很多人(外行人)说加盟没有什么意义,不推荐加盟。但是开店的目的不就是为了有一家持续红火的火锅店可以盈利么?如果自己没什么经验,不是餐饮行业的大佬,开店风险至少提高50%以上,这样就是拿着一家店的失败去交学费。加盟则不一样,因为它有总部作为强大的后盾,品牌方成熟的经营体系和丰富的市场经验可以为其遮风挡雨。这两者之间孰轻孰重,静下心来对比一下就可以知道答案。

Ⅶ 加盟的餐饮公司没给我加盟合同违法吗

如果是品牌加盟店,没有签署授权经营合同,属于侵权行为。
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特许加盟,在加盟期限期满之前都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如果能够证明加盟总部存在欺诈故意,还可以考虑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一般是就未履行的部分退还加盟费,已经履行的部分加盟应该不会退的,除非可以证明总部构成了根本违约,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才可以全额退还加盟费。撤销合同的法律结果一般是全额退还加盟费,因为被依法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当然要退还加盟费的。请求解除合同务必在合同到期前提出,且提出越早退还的数额越大,接近合同期满请求法院解除的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支持的;请求依法撤销合同务必要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提出,否则就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了。以上是对没给加盟商签合同的解答。

Ⅷ 总公司搬迁未告知加盟商算不算违反合同条例

总公司搬迁未告知加盟商。这是属于违约的行为。属于违反合同条例的。

Ⅸ 没有告知加盟商自己的服装属于贴牌服装发展来的加盟商属于欺诈吗

如果他合同里也没有写,是自己那种生产加工的服装,也没有写是自己创造的品牌的服装,他只是没有写这部分的内容,那么就不算是欺诈。

Ⅹ 公司总部有权解除对加盟商的合同吗

公司总部是有权利和加盟商解除合同的,但是前提应当是满足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如果是因为加盟商出现了重大的违约情况的话,那么公司总部是可以和对方解除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