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加盟药店筹建申请表由药店还是药品监督局
开药店:
先到一级药监局申请,我们会在20个工作日内发出筹建通知书,接到筹建通知书后,店主应在5个月内筹建药店,并到市一级药监局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最后到工商局办理登记。
㈡ 药店总部如何管理分店
总部与门店定位的偏差,会使企业耗费整个公司高达25%的运营管理成本,而对于一个利润率只有3%的企业来讲,哪怕降低5%的供应链费用,也足以使企业的利润翻番。 定位准确与否关乎企业发展方向 在目前的医药零售连锁企业的管理体系中,总部与门店作为供应链体系中最重要的两极,随着竞争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部门。但从现在医药零售连锁企业的管理现状看,总部与门店的关系大都处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角色定位上,笔者认为这是制约目前药店发展的顽疾,因为管理与被管理直接反映的是:总部与门店是上下级关系。而作为商业零售企业,其供应链的快速运转是检验其企业运营质量的关键因素,作为供应链上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在企业能够准确掌握、迅速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础上,要求其提供药品的整个内部环节、整个外部链条均能够迅速地获取、应用、响应消费者的需求而得以高质量、高效率运行。 因此,笔者认为总部与门店作为供应链上的最关键两极,他们的基础关系定位应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简单地讲,总部是“生产单位”,门店是“销售单位”,对于企业而言,它们是左、右手的关系。目前的医药零售连锁企业,过于追求管理的统一性而忽略了门店经营的灵活性,而在追求每个门店运营质量的发展阶段,门店所处的区域特性、消费需求的变化、消费者构成、竞争环境是不尽相同的,如果企业的管理模式将总部与门店的关系定位在管理与被管理上,那追求单店的运营质量就成为了一个不现实的问题。 环境变化促使定位回归本质 目前,药店经营竞争环境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最突出的就是从要数量到要质量转变,管理上从粗放经营进入到细节管理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经营行为的变革有四个特点:一是从标准化走向定制化,二是从集权走向分权,三是从利润趋近于零走向从低成本中获得利润,四是从人治走向制度治理。 从以上四个特点看,其一、从标准化走向定制化,所谓标准化就是非灵活性,也就是流水线式的管理,在医药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直接表现就是总部决定一切,而门店是从属环节;而定制化,就是在满足不同门店经营需求个性化的基础上,总部给予解决方案,帮助门店实现一切,完成各自的职能。我们都知道,现在的连锁企业属下的各分店,它们之间的不同直接表现在药品品种的不同,这是由各分店所处的区域、服务的消费群体不同而决定的,如果我们要靠总部的反应来支撑我们满足终端的个性化需求,那从这时起,我们就失去了竞争的先机。再有,由于各分店所在区域商圈的不同,与消费者之间建立粘合的方法自然也就不同。因此,发挥总部的集约优势,配合门店定制属于它们各自的经营策略,是医药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与门店各自定位的根本。 其二、从集权走向分权,在整体经营水平不高、企业赢利模式不成熟、制度化不健全、竞争条件不充分的药店连锁行业,实行总部集权是保证整体利益、堵塞运营漏洞唯一的选择,但在追求细节管理、运营质量阶段的现在药店行业,实行总部与门店集权与分权相平衡的原则,即实行总部与各分店的适度分权,也就是说作为总部该抓的抓起来,该放的放下去,已成为必然选择,因为从企业运行的目的上看,实现企业最大化利益是经营的核心目标,而总部与门店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保证。因此,总部的职能定位要从整体利益的角度来促进企业的发展,承担企业的宏观管理职能,同时履行对各分店的监督职能和服务职能。各分店作为企业整体利益的一部分,承担总部政策的执行职能和对本店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职能,是权利重新分配的依据。其实在医药零售连锁企业的经营活动中,集权与分权的矛盾冲突集中体现在配置资源的使用上,但是,实现门店事权与责任的对等是各门店最大限度为企业贡献价值的基础。 其三、从利润趋近于零走向从低成本中获得利润,现在的药店行业,“三分之一现象”是大家的共识:即药店有三分之一是盈利的;有三分之一盈亏持平,在艰难地维持;有三分之一是亏损的。而据笔者了解,在盈利的企业里,大家的利润率都在3%以下,这与国外同行业的盈利水平差距甚大。而在药店行业发展的今天,从低成本中获得利润是药店首要追求,而这一切要求企业不仅要挖掘内部潜力,而且要充分挖掘外部潜力,以扩大成本降低的空间。显然,企业内部对总部与门店进行重新定位,实现供应链快速运转、减少内耗、快速满足各终端需求是实现上述目标的必然,而其中简单的靠削减人员的办法是无法实现的。调动门店的积极性、战斗力,运营模式以满足、围绕终端经营为管理目的,是总部与门店定位的关键所在。有数据显示,总部与门店定位的偏差,会使企业运营管理成本耗费整个公司高达25%的运营成本,而对于一个利润率只有3%的企业来讲,哪怕降低5%的供应链费用,也足以使企业的利润翻番。 其四、从人治走向制度治理,笔者曾经用了3篇文章(指《药店高管:高度决定影响力》、《药店中层:动荡中的前线指挥官》、《店员:药店宝塔之基》)来阐述目前医药零售连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其实现在的药品零售行业,药品带钱销售、一些供应商的销售政策(返点、回扣、礼品)等是侵害药店日常管理的因素之一,药品供应商在渠道销售管理中一般都是分业务部门与商业部门并存的,也就是一个部门管如何把药品放到渠道里,另一个部门管如何销售得好,所以作为药品零售行业,关键岗位上人的忠诚是第一位,这也是很多企业经营者首要考虑的问题,在这种条件下人治就非常重要了。但在目前的药店竞争环境下,如何推动各门店的能动性,是人治解决不了的问题,那只有选择制度化建设来制约“灰洞”的产生,同时又给各门店的经营创造发展的平台。在总部与门店互为依存的、共生的基础上,建立对总部与门店都具有约束力的、长期稳定有效的运营管理制度是实现企业长足竞争力的法宝。
㈢ 药店开连锁需要那些手续
药店开连锁店需要具有若干个门店的材料;总部关于设立其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其参股或无资产关系的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等材料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
根据《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提供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能够证明具有若干个门店的材料;
(二)总部关于设立其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其参股或无资产关系的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
(三)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连锁经营合同应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包括下列事项:授权使用总部商标、字号的内容;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的内容;提供经营技术的内容;门店装潢设计的内容;促销的内容;质量管理的内容;总部对门店实施财务监控及收取特许费的内容;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合同的期限、修改、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的内容等。
(3)公司总部对加盟药店自查表格扩展阅读:
《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设立的条件
(一)连锁店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组成;
(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购销分离,统一质量标准,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
(三)总部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配送中心可以是总部内设机构,单独设立的配送中心应由总部控股;
(四)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㈣ 大参林药店加盟后总部对门店的扶持力度大嘛会不会全都是自己搞定
对门店扶持大的,毕竟也是他们自己的牌子,肯定会提供指导的
㈤ 注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目前国家政策:必须具备四大条件,从2001年12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开始施行,根据规定,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投资开药店。投资者在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的原则下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开办药品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具有依法通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第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第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据了解,这些规定具体到本市,一是店面面积需达到100平方米以上,二是要通过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定)认证。
(5)公司总部对加盟药店自查表格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规定如下: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参考资料:全国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㈥ 各大连锁药店的药是总公司统一配发还是各各药店自己进购
一般正规的连锁药店都是由公司统一配发的。但是,有些连锁店是属于加盟店,像加盟这种的除了可以由公司统一配送之外,他们自己也可以到其它医药公司去进货的。大多数的连锁都可分为以上两种方式来进货的,更有些加盟店,他们可以哪个医药公司的货便宜就进哪个,不用一定要在加盟公司里面进,它们交了加盟费就行了。
㈦ 连锁药店总部的制度考核表和GSP自查表
制度考核表要根据你的制度的内容来做,别人的制度和你的不一样,你拿去也没法用。
GSP自查表更简单,按照GSP的条款来做就行了啊。
另:在新版的GSP里面没有这样的要求了。
㈧ 药品经营想开一家药店,如果加盟连锁的话,是不是药品只能采购加盟的公司,其他大型批发公司可以采购吗
依法经营的话,只能向加盟的连锁总部采购,药监局规定连锁门店不允许向其他批发公司采购。这也是药监部门对加盟店重点检查的行项目之一。
药监规定连锁药店,包括加盟店都要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商号,统一标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质量管理,统一定价。
㈨ 请问加盟药店如果从其他医药公司进货被检查到会处罚吗
兄弟,加盟药店也属于连锁,连锁的七个统一里面有统一采购、统一配送,总部罚不罚都是小事,从其他医药公司进货已经违反了GSP管理了,而且是重要缺陷,轻则罚款、重则吊GSP和药品证。
㈩ 连锁经营药店公司认证资料有哪些
GSP认证申报需要提交的资料以下:1.GSP认证申报材料目录表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3.GSP认证申报资料初审表4.药品经营和营业执照复印件5.企业实行GSP情况的自查情况报告6.企业无背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7.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8.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9.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装备情况表10.药店处方审核人员情况表11.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12.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13.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