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加盟连锁店如何才能经营成功
1.遵循连锁加盟系统的运作
连锁店一旦上了轨道,由于加盟店主大多具有强烈的独立性,这时难免会志得意满,而忽略了连锁总部的功劳。许多加盟店主认为店铺的成功,自身的努力占90。实际上就成功的本质而言,总部努力占75,加盟店只占25。因为连锁加盟店成功的本质,应该归功于连锁总公司多年累积的经验与在消费者心目中辛苦建立起来的信用度,这种是商誉无形资产,是难以用价值来衡量的。
加盟店主应该明白,连锁事业是总部与店主彼此共同的事业,不要轻易改变连锁体系的经营方式,否则变了质的连锁公司,必定会导致加盟店最终的失败。
2.加盟店主必须有强烈的经营者意识
虽然加盟了连锁企业,总部会如实地传授加盟店经营方法与秘诀,使加盟店减少了独立摸索的时间和失败的风险,但由于加盟店主的组成复杂,每个人的依赖程度不同。为了突破心理上的瓶颈,加盟者在一开始就要有初步的认知――自己不仅是连锁企业的投资者,也是加盟店的经营者。有了这份认识,加盟店主的指挥就会更加正确。
3.不厌其“忙”、率先工作
除非连锁店的设店地点在办公区,否则周末假日通常生意会比较繁忙,因为假日出来逛街购物的消费者会比较多,这时加盟店就应提前做准备。由于加盟店主个人的生活习惯不同,许多人无法适应假日工作的要求,会产失厌烦情绪,这种不祥和的气氛会感染到顾客,生意自然不好;反之,加盟店主若能不厌其“忙”,心怀感谢地去迎接客人的上门,生意自然会兴旺。
4.热爱做生意
大部分的加盟店在开幕前,都有连锁总部的支持与协助,使加盟店在开店之初能顺利上手,如鱼得水。但拥有原动力是加盟店主不可忽视的,即拥有一颗热爱连锁事业的心。这种喜爱的热诚,可以从态度上自然流露,使店内营造一团蓬勃朝气,顾客也会因为这种亲和力而自动上门。
5.实践作业手册
随时找出弊端即时改进一般加盟店主都有一个通病,在开店的开始一两年,会努力遵守总部的经营手册,可是时间一久,业务逐渐步入正轨,就会显现出懒惰、松散的情绪。为了防止这种消极情形的继续恶化,有智慧的加盟店主,应该每日三省总公司所交付的作业手册,检讨是否确实遵守;另一方面,从工作的体验中随时修改弊端,并向总公司提出改进意见。
6.视从业人员为好的合伙人
现在许多连锁加盟店都是24小时服务,因此,加盟店主不可能一个人独立经营,必定拥有为数不少的员工。加盟店主要调整作为老板的心态,谦卑待人,视店内从业人员为事业的合伙人,使员工愿意全心投入工作,并且乐在其中。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店铺正常的经营。
7.领导统御能力强
经营者的领导统御能力强,是引导企业营运的最大力量。不管连锁店的营运是否顺利,任何突发事件都是无法预知的,面对这些事件的处理应对,是考验加盟店主领导统御的最好时机。只要店主平田养成笑容可掬的习惯,店里的成员受到感染,也都会笑口常开,店主如果能礼貌周到,自然店员也会亲切如仪,原因是店主的一举一动如同教科书,影响至深。聪明的店主如果能观察入微、掌握得当,在店内下达指示时,就可发挥意想不到的效果。
创业开加盟店想成功需满足的7个基本条件,小编就和大家介绍到这了。加盟店能否成功,连锁总部的体系运作关系重大,但是对于个别的加盟店来说,实质上与加盟店主个性的表现,甚至与家庭生活的融洽程度相关。中国特许经营第一同学会
Ⅱ 加盟店模式和直营店模式,各有什么优点和缺点
一、加盟店
1、加盟店模式:
加盟店是企业组织将其服务标章授权给加盟店主,让加盟店主可以用加盟总部的形象、品牌、声誉等在商业消费市场上招揽消费者。
2、加盟店优点:
各加盟店的灵活性、主动性和自主性较强。市场比较稳定,有自主品牌,总部的广告宣传力度较大。比较容易管理,进货、装修等比较统一。
3、加盟店缺点:
各加盟店容易各自为阵,缺乏团队合作精神,不便于统一管理、统一运营。
二、直营店
1、直营店模式
直营店是指由总公司直接经营的连锁店,即由公司总部直接经营、投资、管理各个零售门店的经营形态。
2、直营店优点:
可以统一调动资金,统一经营战 略,统一开发和运用整体性事业;在人才培养使用、新技术产品开发推广、信息和管理现代化等方面,易于发挥整体优势。
3、直营店缺点:
各成员店自主权小, 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受到限制。
Ⅲ 分店加盟可以另外再设独立的法人吗在经营上是否必须受总公司的控制
一)直营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 (二)自愿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 (三)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经营权集中于总部。 直营连锁、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这三种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企业中相互交叉存在。 那就看是那种性质了
Ⅳ 法律:连琐店是一种什么性质的企业
你好,连锁分直营和加盟两种。直营就是总公司直接投资,直接经营管理很多个小的连锁企业,企业之间资本相互不独立,都属于总公司资本,经营管理也比较集中统一,连锁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有总部规章制度约束,很多个连锁企业形成一个大的法律主体;加盟就是个人进行一定规模投资,和总部签订联营合同,双方只受联营契约约束,合同之外,每个加盟店享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资本是相互独立的,不属于总部,形式上比较松散,像很多温州生产打火机、灯具等小商品的加盟店就属于这种,一般规模都比较小。两种连锁企业并不是互不相干,符合一定条件,经总部特许,可以由直营转位加盟,也可以由加盟转为直营店~不懂的话,也可以看看下面的介绍~~~~~比较长哈
一、连锁店的基本定义——连锁店是指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由于特许企业的存在形式具有连锁经营统一形象、统一管理等基本特征。众多小规模的、分散的、经营同类商品和服务的同一品牌的零售店,在总部的组织领导下,采取共同的经营方针、一致的营销行动,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销售的有机结合,通过规范化经营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联合
二、连锁店的分类—— 连锁店可分为直营连锁(由公司总部直接投资和经营管理)和特许加盟连锁(通过特许经营方式的组成的连锁体系)。后者是连锁经营的高级形式。 连锁店的形式可以包括批发、零售等行业,以至饮食及服务行业都可以连锁式策略经营。
三、加盟连锁法律关系分析
加盟连锁在经营者之间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认清其间的法律关系是分析其法律责任的基础。加盟连锁经营在法律上属于联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联营分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契约型联营三种形式。那加盟连锁属于那一种联营呢?下面就此逐一进行分析:
1、加盟连锁不是法人型联营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法人型联营的各方应共同组建新经济实体,该经济实体一般应具备法人资格。而连锁加盟各方并未组建新的经济实体,而是各自经营。法人型联营在现行公司体制下已经上升成为一种股权合作关系(即股东关系)而不是经营合作了。加盟连锁经营明显不属于这种联营模式。
2、加盟连锁不是合伙型联营
不属于法人型联营,那是否属于合伙型联营呢?加盟连锁需要特许方向加盟店提供品牌,技术,培训,有些还提供设备、、材料,加盟店在特许方指导下开展经营,有些特许合同还约定特许方有权参与加盟店分红。从这些形式上看,双方关系似乎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公共担风险”的合伙关系特征。但深入一分析,实际上并不符合:首先,双方实际上没有共同出资。虽说特许方向加盟方提供了包括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在内的经营资源,但这些资源的最终权属还是归特许方,加盟方只获得一定期限的特许使用权,即这些经营资源的权属未发生变化。其次,双方也未共担风险。虽然有些加盟合同有特许方参与分红的约定,但一个共同的特征是特许方对加盟店的债务不承担加责任,这就不是共担风险。
另外,在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颁布后,这种联营方式已经纳入合伙企业范畴,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经营主体了。因此,加盟连锁也不属于合伙型联营这种形式。
3、加盟连锁是契约型联营
排除了以上两种联营模式,加盟连锁这种联营模式就只可能是契约型联营了。契约型联营是各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协作,但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联营方式。加盟连锁的特许方及各加盟店一般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独立的经营主体,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加盟方在特许方指导下独立开展业务,自负盈亏责任。加盟连锁的这些特征也正符合契约型联营的要求。
四、连锁企业独立承担合同责任
连锁经营的突出优势在于顾客只需在任一连锁店签约,就可以享受全部连锁店的服务,这就及大地方便了顾客,也促进了连锁经营的迅速发展。但是,如果顾客在签约后,与连锁店发生有关服务期限、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解约等方面的纠纷,也就是合同上的纠纷,该找谁去处理呢,特别是与非签约店发生的纠纷?
1、特许方不承担加盟店的合同责任
虽各连锁店在门面装修、标志标牌、员工着装上都是一致的,服务标准也一样,会给顾客“一家人”的感觉。但是,从法律上讲,它们各自有营业执照,都是独立的经营主体。《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在加盟连锁经营中,虽然特许方对加盟方要进行“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但这主要体现的是特许方的一种义务而不是权利,加盟方的经营自主权还是在加盟方手上,因为加盟方才是加盟店的出资者及风险的承担者。特许方与加盟方虽然有密切联系,但这只是一种内部的联系,二者对外是独立开展经营的。因此,特许方不承担加盟店的合同责任。
2、加盟店之间互相不承担合同责任
前面说过各加盟店都是独立的经营主体,但基于共同加盟某一业务而发生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体现为互相为其他连锁店的顾客提供服务。顾客与某一连锁店签约后,就与签约店之间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非顾客签约店与顾客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非顾客签约店为顾客提供服务是基于加盟连锁协议的约定而为,对顾客而言,这是一种第三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照此规定,非顾客签约店作为第三人不向顾客(债权人)承担责任,相关责任应由签约店(债务人)承担。
五、连锁企业侵权责任依过错确定
连锁经营属于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侵害顾客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情形。对在加盟店发生的此类纠纷,如果顾客依法选择追究加盟店的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是加盟店独立承担侵权责任还是由特许方承担连带责任呢?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连锁经营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按照过错原则确定责任。
1、加盟店独立承担责任情形
对于在连锁经营中与顾客发生的纠纷,如果顾客选择的是追究加盟店的侵权责任,这就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无论该加盟店是否为签约的加盟店,只要顾客是在该店受的的侵害,该店就要承担责任。另外,对特许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如果给顾客造成的侵害与特许经营规范无关,完全是由于该加盟店的过失造成的,如一洗车加盟店不慎将顾客的车辆碰伤、或者保管不善遗失,在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应该由该加盟店独立承担,与特许方无关,因为特许方对此并无过错。
2、特许方承担连带责任情形
如果加盟店按照特许方的操作手册服务顾客的过程中造成了顾客损害,这说明特许方对此有过错,特许方与加盟店就构成了共同过错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特许方要向加盟店提供经营操作手册,对加盟店进行经营方法、服务技术方面的指导,实践中特许方还往往向加盟店提供设备、材料等。这就要求特许方的经营技术成熟可靠,并有为加盟店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说明特许方在经营上存在过错;加盟店作为直接服务顾客的经营者,负有保障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发生侵权事件,说明加盟店也有过错,它们之间就构成了共同过错侵权。
另外,加盟店往往还受权使用特许方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特许方依法负有监督加盟店的服务质量的义务。如果因为特许方的质量监督不到位造成了顾客损害,特许方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Ⅳ 连锁加盟店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肯定是独立法人资格,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Ⅵ 连琐店是一种什么性质的企业
连锁店可分为直营连锁(由公司总部直接投资和经营管理)和特许加盟连锁(通过特许经营方式的组成的连锁体系)。后者是连锁经营的高级形式。
连锁店是指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由于特许企业的存在形式具有连锁经营统一形象、统一管理等基本特征。
Ⅶ 什么是连锁企业
一、什么是加盟连锁?
所有门店在总部的直接管理下统一经营,总部对各门店实施人、财、物及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加盟连锁是企业之间为了共同利益结合而成的事业合作体,各成员店是独立法人,具有较高的自主权,只是在部分业务范围内合作经营,以达到共享规模效益的目的。即各店铺资本所有权独立,采用共同进货,协议定价的一种商业横向联合。
二、加盟连锁的特点:
1、成员店拥有独立的所有权、经营权和核算权。
2、总部与成员店之间的关系是协商与服务的关系。
3、维系加盟连锁经营的经济关系纽带是协商制定的合同。
三、加盟连锁的优缺点:
优势在于,其门店数量基数大、利益直接,有利于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连锁系统集中管理指导,有利于提高门店的经营管理水平;统一进货,有利于各门店降低成本,享受规模效益的好处。因此,加盟连锁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它既具有连锁经营的规模优势,又能保持独立小商店的某些经营特色。但是发展规模和地域有一定的局限性。
过去几年我国的连锁经营业务不管从企业数量还是销售规模,每年均以百分之二十几多的速度增长,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特别是在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加快了经济增长的模式的转变,从第二产业加速向第三产业转移,从投资拉动和外贸出口加速向提升内需方向转移,连锁经营属于高端服务业,又直接面向国内广大的消费群体,对提升内需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它符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方向,将在国民经济中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
Ⅷ 加盟喜虾客之后是独立经营吗
加盟店一般货物都是总店发的,要不他们怎么赚你后续的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