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务员为什么不能做连锁经营
根据公务员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盈利性兼职。
处罚方面一般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否处分、处罚主要视其情节程度和影响而定。
B. 公务员做连锁经营被举报了单位会不会有处罚
公职人员不能从事生产经营项目,否则按公务员管理条例处理。会被开除
C. 谁知道国家公务员可不可以经商呢
公务员不可以经商。公务员不能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有如下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4、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5、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6、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7、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0、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1、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14、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1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16、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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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权利主要包括:
1、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国家对于公务员的劳动给予的经济补偿,是维持公务员物质生活的基本保障;
2、身份保障权,非因法定事由和程序,公务员的身份和职位不受免职、停职、降职、调职以及其他不利于执行职务的处分;
3、依法执行公务的权利,即任何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都被确认为非法,并将受到法律制裁;
4、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若受到非法侵害,有权向公务员主管机构和司法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以获得行政和司法救济;
5、获得培训的权利;
6、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D. 公务员允许做生意么
依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国家行政相关工作人员是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而在实践中公务员经商参与营利性活动的情形是比较多的,对公务员的形象造成不良的影响,那么公务员经商会判刑吗?公务员经商会不会判刑要依据具体的案情而定,如果进行经营活动时,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取得非法利益的,就可能构成职务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有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等行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公务员经商的话,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于停岗或者开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E. 公务员开店可以吗
不能,公务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不得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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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F.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公务员,可以开店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公务员不可以开店,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质监局和物价局属于事业单位,里面的工作人员主要为事业编制,部分领导岗位是公务员编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公务员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拓展资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公务员不准开店的依据
《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G. 公务员可以开店吗
不能。
公务人员(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以下同)一律不准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伙经商办企业,不准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公务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在职公务员经商行为严厉禁止。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H. 公务员能开办公司吗
公务员不能开办公司。
国家公职人员不允许开办公司或投资成立公司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以他人的名义经营或经营企业;
(二)违反规定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票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投资其他证券;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股份的个人;
(五)违反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规定从事兼职或兼职工作,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六)辞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在前职务管辖范围内的经营范围内的从业,或者从事与业务有关的营利活动。在前任职位的管辖范围内。
二、第53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进行以下任何行为:
(十四)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并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二十八条任何下列行为的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受到处罚:
(三)利用其工作谋取非法利益;
四、公务员辞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领导的公务员应当在三年内辞职,其他公务员在两年内辞职,不得在公司或者其他职务上任职。营利性组织与原业务直接相关,不得从事与原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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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经商行为的法律后果:
1、行政责任
公务员经商属于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于公务员经商行为规定了明确的行政处罚标准。如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公务员的某些经营性行为也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出售房屋、汽车的,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或者收受请托人干股的。
I. 一般国家公职人员可以经商吗
一般国家公职人员不可以经商。
对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号·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
第十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四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个人在国(境)外投资入股”,是指在国(境)外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
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而收取钱财的活动。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8〕11号)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第十五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六项所称“离职”,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离开公职,包括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等情形。“原任职务”,是指离职或者退休前最后担(兼)任的职务。
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1984年12月3日起施行)
二、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1986年2月4日起施行)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四、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开办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
八、本规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职工。这些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非商业性企业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