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连锁加盟创业心得体会
加盟创业的优势:
1.加盟创业,可以借用某公司的品牌,而且品牌在市场上已经有一定的知名度,公信力也比较好。
2.加盟创业可以借用品牌公司的供应链,对原材料的供应不需要自己太费心,品牌公司可以帮你处理好一切。
3.加盟创业有些是可以租用该的人力,会直接帮你招聘,缺人了提出申请就好。
加盟创业的劣势:
1.高额的加盟费,加盟需要缴纳一定的会员费。
2.加盟公司,如果经营过程需要什么材料一般是公司供应,这会被赚一手,虽然不会太多。
3.和公司一损俱损,没有自己的品牌。
自主创业的优势:
1.积累自己的品牌名气,随着越做越大,自己可以开连锁店,建立自己的品牌。
2.不需要缴纳加盟费用,省下不少钱。
自主创业的劣势:
1.自主创业短期没有品牌效应,路漫漫其修远兮,只能自己做回头客慢慢积累口碑。
2.摸索出整个管理的模式和材料供应渠道需要花很多时间。
对于一个想创业的人来说,通过加盟可以让你家小店直接拥有常规经营十年乃至更久才能拥有的品牌效应,一个好的品牌效应可以为你吸引来更多的顾客。通过加盟,你还不用东奔西地跑去联系供货商,因为这些总公司都已经为你准备好了,你需要做的就只是去总公司提货。最重要的是通过加盟,可以直接学习到总公司成熟的经营模式,较为完善的项目制度,这些对于初创业者来说都是十分宝贵的财富。这些经验,很多人自主创业,跌跌撞撞好几年后才能慢慢总结出一星半点。
听起来似乎很不错是不是,但若是加盟连锁店这么好那么多人何必还去自主创业呢,加盟连锁店到底还是有着一些不足之处。
自主独立性不够。加盟后需要严格按照总公司的规章制度来行事,可如果自己想在某些方面来点儿创新,不好意思,这个是不允许的。最最重要的是,一个好的加盟项目不是那么好找的!项目很好,那么做的人也就很多,或者就是加盟费用较高;然后就是加盟后你的核心技术及其后期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由总公司把握的。就是说总店做的好你的品牌自然跟着好,如果总店都不咋样,要死不活的,那么你也不会好哪儿去;如果运气再不好还可能遇到骗子公司,到头来白干一场。
那么如何判断出一个“好项目”呢?
首先看加盟公司的实力,也就是已经有多少连锁店了,如果只是一家,甚至是干脆没有,那很可能就是来圈钱的;其次看产品和模式,不够好或市场认可度低都不行;最后看加盟成本,如果过高,算一下投入产出比,风险太大也要谨慎参与。
2. 广州宝金珍美主办的连锁加盟业心理•心灵治疗师特训营有什么要求吗
2 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如下素质和条件:
1.有志于打造一个专业的团队,提高绩效,展现办事能力,成就自我者;
2.有志于在企业教练发展,想成为企业教练者;
3.具有一定的企业经营的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求新求变的动机;
4.想激发自己潜能,突破自身发展瓶颈;
5.想调节生活节奏,舒缓工作压力,锻炼自己,拥有快乐心境者;
6.具有独立的人格,具有良好的思维能力和沟通能力,有志于成为企业教练者。”
3. 夏令营连锁加盟机构都有些什么类型的夏令营
现在夏令营的品种繁多,以满足市场多样化的
需求。新足迹游学有亲子夏令营,语言类夏令营,军事夏令营,篮球夏令营,机器人夏令营等各种兴趣不同的夏令营满足孩子们的需求,帮助孩子更好成长。但是面对品种多样的夏令营我们一定要好好挑选,选适合孩子的,以及举办方资质强的夏令营。
4. 如何建设一个连锁加盟企业的培训系统
第一要有好的培训产品,第二,要有专业的营销系统,第三,有规范的操作系统,第五,有规范的客户管理系统。采纳。
5. 怎么打造一个连锁加盟品牌呢有哪些可实施的办法
建立健全各项规程和机制,做好员工培训指导以及运营督导各项工作。
就拿一个简单的培训来说就有几方面的确定,
1,确定培训周期
前期考察向招商经理询问培训周期,大概培训多久,有没有人员数量的限制,有利于后期加盟商组织安排。
2,确定培训地点
确定是上门培训还是到总部培训,如果是上门,就要了解老师是否需要单独收费,食宿如何解决等问题,如果是到总部培训,车旅费和食宿是否由总部承担,都要详细的问清楚,落实到合同,更有保障,也是为了避免后期因为费用产生纠纷。
3,确定新品培训相关
后期总部对产品更新迭代之后,新品培训的方式是通过远程培训还是定期统一去总部培训,都需先有一个简单的沟通,做到心里有数
4,确定培训效果
培训效果直接反映我们掌握程度,培训之前先要了解是否是包教会,培训结束是否有考核,比如商定的培训周期结束,若出现没有完全掌握的情况,是否可以延长培训期,如果可以,产生的费用谁来承担。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扫你!
6. 国家对连锁加盟的有哪些规定
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 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五)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四)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五)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二)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四)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
(六)培训和指导;
(七)商号的使用;
(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九)消费者投诉;
(十)宣传与广告;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条款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一)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 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
(二)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比例;
(三)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
(四)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
(五)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
(六)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
(七)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
(九)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等合同约定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未与特许人鉴定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人和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转让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广告宣传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在宣传、促销、出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遗漏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广告宣传材料中直接或者间接含有特许人的经营收入或者收益的记录、数字或者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涉及的地区及时间应当明确。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欺骗、导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标、广告画面及用语或者其他辨识标记。
第二十六条 在特许经营推广活动中,特许人不得人为夸大特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者有意隐瞒特许经营客观上可能出现的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人、被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并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宜。
第三十一条 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反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应在获得审批部门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时,除符合本办法外,还须符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向原审批部门备案,继续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内地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 2月 1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7. 特许经营加盟有哪些步骤设定
第一步:特许经营准备
知彼知己方能够百战不殆,这已经成为了众所周知的至理名言。因此对于企业来说这种说法同样适用。系统、全面、详细的行业以及相关行业的市场调研为我们知彼打下基础,客观、公正的企业内部诊断也有其重要。对于企业来说,外部调研做起来可能不是很难,但是对于自身企业的诊断就不是自己能够独立完成的工作,必须需要第三方咨询公司的加入才可以施行,建议选择一家出身正规,实战经验丰富且在这个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咨询公司,如中国政法大学特许经营研究中心等。
接下来我们根据内外部的调研结果制定一个战略、商业计划书。没有走对方向,即使你走的很远,也可能付之东流,甚至还要原路返回。
有了目标有了方向,我们就需要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去实施,无论是外部引进还是内部提拔,总而言之要组建一个7、8人的工作组,然后再结合特许经营领域的相关专家一起去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以便我们能够“保质”、“保量”、“保时”的去完成我们的工作。
第二步:特许的理念导入和体系基本设计
一个不懂什么叫做连锁,不懂得什么叫做加盟,不能够体会“特许经营”的深刻含义的队伍是不能够将咱们的企业做的标准、做的规范。因此,让咱们的企业团队明白特许经营的理念是非常有必要的。那么,咱们的团队如何去了解特许经营呢?在这里我可以建议企业的中、高层去参加类似“中国特许经营总裁特训实战营”这样的课程,或者直接签约特许经营顾问咨询公司,让他们的专家团队以“传、帮、带”的方式为咱们公司打造一支特许经营高端人才,已解决咱们公司对特许经营的高端人才匮乏的窘境。
特许权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日后的企业扩张——招商加盟。因此精心设计“特许权”无外乎是咱们企业体系构建的重头戏。对于特许权来说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软件的设计,一方面是硬件的设计。硬件的设计对于企业来说非常的容易,在这里就不多加描述。软件的设计就牵扯到了“特许经营的系列手册”,特许经营的系列手册是特许经营能够成功复制与克隆的基础保障,由此可见一斑。那么如何编制特许经营手册呢?相信这是大家最最关心的问题,但是我在这里也不多加阐述,因为李维华老师的“编制特许经营手册的八大捷径”,以及“如何编制特许经营手册107问”中已经非常详细的进行了解释与说明。我再多加描述最多也就是“班门弄斧”。单店可以说是咱们对外展示的一个脸面,因此单店的7I全息设计也是我们应当注意的一个点。
第三步:特许经营管理体系的设计与建立
经过上述两步骤的设计,我们总部的实体、系列手册以及骨干团队已初具雏形,样板店实体、系列手册与单店团队同样也会初具雏形。那么如何设计特许经营管理体系就成为了一个迫在眉睫的工作,不过我们也需要着急,因为前期的上百本系列手册已经为我们打造了一个非常好的基础,我们接下来做的就是梳理、贯通、优化。
运筹帷幄决胜千里,因此我们必须使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才能够事半功倍的完成特许经营管理体系的建立,在此期间也同样需要文官(专家顾问)和武将(企业实际操刀者)共同去设计完成,二者缺一不可。
第四步:特许经营加盟推广体系的设计和营建
经过上述三步的设计与建立,我们拥有了总部,拥有了单店以及相配套的各种手册。而这些也成为了我们成功“复制、克隆”的保障,那么我们接下来做的事情就是准备招商加盟,那么如何推广、如何进行招商呢?
这就是我们在这一步骤中需要完成的工作,我们可以再前期编制的系列手册之中找寻到咱们的各种资料信息,然胡根据这些资料信息进行系列招商手册的编制,如加盟指南、招商手册、招商常见问题与回答等,以及相对应的特许经营专属合同,这些合同可谓是重中之重,因此建议必须由专业的人士来完成。
完成上述内容之后,我们就要开始营建科学的招募规划,并且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招募实施。
“复制成功,克隆财富,制造老板”也就在这里开始扬帆起航。
第五步:督导、全面质量管理体系的构建及特许经营的备案和披露
是人都会有惰性,都会唯利是图,之所以现阶段没有表现出来,主要是因为诱惑点还没有达到他心里的那个标尺。因此建立一个全方位督导体系对于咱们公司来说至关重要,如果不对此方面进行科学的规划和设计,轻则挂着羊头卖狗肉,重则体系崩溃,多年心血付诸东流。
“法、商结合”是中国政法大学提出的理念,而这种理念也已被社会广发传播,对于每一位企业家来说都不陌生。因此我们需要进行特许经营体系的备案,以及信息披露。当然,特许经营体系的备案与信息披露都是有其规则和技巧的,至于是什么,恕我不能相告,因为这是“中国特许经营总裁特许实战营”的课程内部信息,最后请谅解。
8. 连锁加盟的优点有哪些
1、品牌使用,总部拥有的品牌、商标、经营管理技术都可以直接利用,比起自己去专门负责这个事情,无论在时间上、资金上还是在精神上都减轻不少负担,对于完全没有生意经验的人来说,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入行,直接降低前期广告及产品研发费用。
2、具有成功经验,品牌直营店在做到成功的基础上才会放加盟,它会拥有品牌店的各环节标准化系统和多年积累的成功经验,提供更有利的店面地址选择参考,这样就会使加盟商少走弯路,减少时间和资金成本。
3、广告优势,品牌餐饮拥有成熟的品牌市场,不管是产品还是视觉锤都已深入人心,加盟品牌不用再考虑打品牌市场,直接进入营销环节即可。
4、新品研发,总部会定时研发新的产品,这样才可能不被餐饮这个快速的市场淘汰,如果自己要研发新品的话,会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9. 哪些学校有连锁加盟企业培训机构
连锁加盟企业培训机构,我倒是听说政法大学的李维华博士开设了一个工作室,就是连锁加盟企业培训机构,专门对各个连锁加盟企业进行培训。
10. 因为企业发展问题,想参加连锁加盟、特许经营、特许连锁、特许加盟方面的高层培训课程,请大家推荐!
对于这方面的培训,我想“中国特许经营总裁特训实战营”一定会满足你的需要,因为这次课程是由中国特许经营第一人——李维华博士主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