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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连锁门店加盟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 2021-12-03 03:49:49

A. 连锁的药店怎么加盟具体的费用是多少啊

个人开办药店,要是在头几年可算是件大难事,因为不仅要具备雄厚财力,
托人找关系“攻关”当地药监部门或工商局更是一件让投资者感到头疼的事。
不过,对于热衷投资办药店的个人来说,这个月是一个真真正正的“红五月”:
北京市药品监督局将对今年上半年新办的100家药店实行公开招标———
近日,读者刘先生在得知北京将放宽个人办药店的有关限制,并允许以个
人名义投标100家新办药店的消息后,特向本报咨询有关个人开办药店的具体
事宜,记者为此进行了相关采访。
■政策支持:四大条件必须具备据国家药监局的有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组织,开办药品
经营的业务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具有依法通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第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
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第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
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者;第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些规定具体到北京市,一是店面面积需达到150
平方米以上,二是要通过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定)认证,三是必须配备
专职执业药师。
■药店现状:连锁经营效益好目前药店的毛利率在20%~40%之间,比起
家电流通领域最多3%~5%的毛利可算是“暴利”,所以花上几十万甚至上百
万元抢个药店的“壳资源”,一度成为有些老板投资药业的首选项目。
据统计,北京市大小药店共有千余家,其中经营较好的是连锁经营的药店。
现今,国内药品零售市场上共有四大连锁:北京医药股份、金象大药房、同仁
堂、永安堂,每家连锁分店都超过了40个。据统计,到2001年年底,北京连锁
药店的数量达到了国内药店总数的30%,至今北京市共有零售药店1283家。
但是过多的药店增长使得弊大于利。随着医保改革的深入,一些有实力的
药品连锁集团将开办或兼并其他效益不佳的小药店,从而使药店向“集团军”
转化。
单就这一点而言,新《药品管理法》有关开办药店的规定对于那些有经济
实力和管理能力的个人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可促使其向规模化发展。而这
次对100家药店的招标行动,无疑是几大连锁药店竞争“大哥大”的擂台赛。
■运作关键:进药验收最重要如果符合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个人投
资开药店的前景如何呢?是赔是赚非常关键。业内人士就店面租金、装修、员
工工资、广告费用等给记者算了一笔账:
比如在北京亚运村地区一般临街黄金地段开药店,100平方米面积一年的
租金几十万。一般需要10~15名工作人员,执业药师工资在1500~2000元/月,
一般员工工资在800~1000元/月。还需要几十平方米的仓库。广告费用的支
出较有弹性,可根据企业规模而定。在经营中,一般药品从批发到零售的利润
空间是15%~30%。
除了考虑成本问题,有关专家还提醒投资者: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
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药品经营企
业的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即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号、
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价格、购销数量、购销日期等各项数据。
■行家建议:新建小区开办尤佳投资药店的共同目的是,等到开放药品零
售市场时,希望外资的进入能让连锁药店卖个好价钱。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新街
口的金象大药房总部的一位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开药店的一些建议。他认为开
办药店应注意三大问题:一是要加盟连锁经营,降低购货成本;二是要准确选
址。北京目前许多新建小区尚没有药店,在很大程度上为投资者提供了机会;
三是投资者要从公正、客观的角度为顾客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连锁办王锦霞女士在分析5月份100家药店公开招标时认
为,根据北京市规划,为了方便市民购药,今后在北京8个城区内,每隔350米
就会有一家药店,而王府井、前门、西单以及崇外大街等繁华商业区不限制距
离。但对个人投资者来说,如果中标,最好选择处在“真空”点的位置开办,
因为有些街道或近郊小区附近没有药店,可以“以精取胜”。
据记者观察,目前北京市已经出现了开放式大型平价药店,不仅药价便宜、
环境优美,市民还可以像逛超市那样进行“休闲”;不少连锁药店还开设了24
小时营业的“店中店”,并提供近距离送货;还有的药店开办了免费专家热线
电话咨询服务。业内人士分析,这些不断翻新的名堂,给个人开药店提供了众
多很好的启迪和借鉴模式。
不过,对于像刘先生这样的个人投资者来说,光有资金还不够,还需注意
的是,这次招标虽然对个人投资者敞开了大门,但“门槛”不低:无论是对资
金多少、营业面积、库房大小,还是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都有具体规定。而
且,最为关键的一条“通行准则”是:中标成功后开办药店的负责人必须具有
3年以上医药专业相关的工作管理经验。
卖药,是关乎生命和健康的大事,不像投资卖食品,只要有钱就能开家食
品店。个人开办药店,虽然有点“水中捞月”的感觉,离我们是既不远,也不
近,但对有财力和实力的个人投资者而言,前景肯定是“看上去很美”。

B. 加盟药店需要什么条件

➏首先,申请加盟药店人必须懂得药理,有医药方面的专业知识。
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 责人的身份证和学历证的原件、复印件。
质量负责人和驻店药师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退休、离职证的原件、复印件及聘用合同。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书, 药品经营企业筹建申请事项和基本情况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营业场所平面布局图及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其次,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药品经营企业验收申请基本情况表。
企业负责人员 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摘要】
加盟药店需要什么条件?【提问】
您好,我正在帮您查询相关的信息,马上回复您。【回答】
请问开药店需要具备那些条件?【提问】
➏首先,申请加盟药店人必须懂得药理,有医药方面的专业知识。
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 责人的身份证和学历证的原件、复印件。
质量负责人和驻店药师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退休、离职证的原件、复印件及聘用合同。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书, 药品经营企业筹建申请事项和基本情况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营业场所平面布局图及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其次,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药品经营企业验收申请基本情况表。
企业负责人员 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回答】
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可以是同一个人?
驻店药师可以兼并质量负责人?
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是否需要相关专业才能做。【提问】
您好,这个需要咨询当地相关部门,因为不同地区规定不同。【回答】
加盟药店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提问】
一、选择品牌

加盟连锁药店,一定要选择一个有口碑、有影响力的连锁品牌,这样在后期的经营中会事半功倍,不用做太多的广告宣传就能吸引客户。药品本身又是特殊商品,消费者会特别在意药品的质量,因此大牌的连锁药店将成为消费者的首选目标!

二、门店位置

药店的生意好不好全看药店的位置,因此药店的位置特别重要。我们总结了以下值得注意的地方供大家参考

1、有高频商业活动的地区。在闹市区,商业活动极为频繁,把药店设在这样的地区营业额必然高。这样的店址就是所谓的“寸金之地”。举例:大型商场周边
2、人口密度高的地区。在人口集中的地方,人们有着各种各样的对所有商品都有大量需求。所有,药品的需求也是十分巨大。如果药店能够设在这样的地方,那就会有做不完的生意。而且,这样的地方,顾客的需求比较稳定,销售额不会上下起伏,可以保证药店的稳定收入。举例:社区周边
3、客流量多的区域。因为药店处在客流量多的街道上,受客流量和通行速度影响最大,可使多数人就近买到所需的药品。举例:医院周边
4、人们活动集中的场所。如公圆、广场、农贸市场、学校等场所,店铺林立的且各种业态比较成熟稳定的地方。

三、商品种类数目

药店不止是销售药品,大型药店还包括销售医疗器械、保健品、预包装食品、健身器材、电子产品等多种商品,因此加盟连锁药店的商品必须全面覆盖,这样才能满足消费者的日常消费。

四、物流配送

连锁药店的商品配送全部来自于公司配送,因此快捷高效的物流配送渠道是加盟连锁药店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五、运营管理

药店开业后,精细化的运营管理模式将为药店节约大量成本,公司都应该从药品入库、药品陈列、线上销售等都方面为加盟店提供解决方案。

加盟连锁药店除了上述问题值得投资者关注外,在实际加盟过程中还有其他被笔者忽略的问题可能也值得投资者关注。总之希望投资者都能冷静的去分析每一个问题。【回答】
乡镇地区开药店没有驻点药师,是否可以借用朋友的执业药师证来挂证。【提问】
可以的,但是执业药师借证到药店一般认作为药店质量负责人使用,按新版GSP的规定‘质量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一旦药店出了什么药品质量问题,首先会找到他。【回答】
什么是GSP,有最新版的文件?可以发过来看一下?【提问】
您好,这个直接去搜索新版GSP规范即可,我这边因为字数太多无法转发给您。【回答】
执业药师挂证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找执业药师挂证是不是找本地比较熟悉的朋友好一点。【提问】
1、要注意双方的责权力,考试,费用,期限,盖章有效(公证),最好能够签订协议。2、一般药店的风险包括药品质量出现问题或GSP验收出现问题,作为质量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执业药师要负责任,建议挂靠时不要选择规模太小,人员配置不齐,质量意识淡薄,人员素质较差的小的或者单体药店,如果只有你一个执业药师要格外小心,有质量问题只能找挂靠人负责。3、医药公司稍好点,一般会有2个以上执业药师,但医药公司业务多,药品多,质量管理更严格,很多情况下认证时要执业药师到场。4、最后,签好协议,规范好执业药师的职责范围。【回答】

C. 加盟连锁药店需要什么证件

如果自己办不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话还是找家公司加盟下,老百姓大药房是好,可是不是那么容易加的,要有一定实力的。一定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水平和药店情况进行考虑,一般加盟规模较小,数量较多的连锁店是最佳选择,建议像怡康连锁就是比较适合大多数人开设的。
好了基本上就是这些了

转个开药店的给你参考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行政审批事项须知
一、审批内容
批准新开办 或移地生建药品零售企业,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开办条件
1、凡符合有关工商管理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夫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在大连市辖区内新开办或移地得建药品零售企业。
2、凡属个人独资或以股份合作形式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其企业负责人应当专职在新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工作;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并且要通过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统一考试。药品零售企业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高中以上学历(乡镇村区域内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从事医、药方面的工作经历。
3、药房必须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属大连市内四区、先导区及市县城区区域内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当配备经过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本企业在职职工,不得兼任。
4、坚持合理布局,方便购药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营业场所使用面积标准:大连市内四区、先导区及区市县城区区域内不得少于80平方米;乡镇村区域内不得少于平方米。仓库使用面积标准:要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少于20平方米。
...
农村乡、镇政府所在地,不足1万人口的可设1至2家,每增加1万人口可增设1家,如系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开办门店,可再增加1;其他可设1家药品零售企业。
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开办门店,应与其他已经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距离150米以上。
大型超市(指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和农村大型集贸市场内可以设置1至2家药品零售企业。
三、递交申请应同时提交的材料和证件(材料1)
1、开办或移地重建申请;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办者身份证、下岗证、失业证、退休证、学历证明;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的证明(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开具)。
4、药房位置图(150米以内)和内部布局图(标明经营面积和仓库面积)。
5、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用人协议和相关公证材料。
6.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申请验收条件
(一)有符合GSP要求的管理制度。
(二)处方药品与非处方药品应当分区(柜)管理和摆放,并悬挂明显的标志牌和警示(忠告)语。
(三)有完整的药品购入质量验收记录。
(四)有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设备。
(五)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六)符合GSP规定的其他要求。
业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为本企业在职职工并在岗;
五、申请验收应同时提交的材料和证件(材料2)
1、健康检查档案及健康合格证;
2、药品从业人员专业工岗位培训合格证;
3、符合GSP要求的管理制度文本;
4、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5、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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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药店开连锁需要那些手续

药店开连锁店需要具有若干个门店的材料;总部关于设立其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其参股或无资产关系的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等材料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

根据《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提供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能够证明具有若干个门店的材料;

(二)总部关于设立其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其参股或无资产关系的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

(三)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连锁经营合同应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包括下列事项:授权使用总部商标、字号的内容;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的内容;提供经营技术的内容;门店装潢设计的内容;促销的内容;质量管理的内容;总部对门店实施财务监控及收取特许费的内容;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合同的期限、修改、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的内容等。

(4)药品连锁门店加盟有关规定扩展阅读:

《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设立的条件

(一)连锁店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组成;

(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购销分离,统一质量标准,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

(三)总部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配送中心可以是总部内设机构,单独设立的配送中心应由总部控股;

(四)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 药品连锁总部审核某单体店,同意其加盟后需要办理什么证照

要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证变更!变更流程请按当地市区局办事指南要求进行,需要现场检查!

F. 国家对连锁加盟的有哪些规定

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 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五)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四)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五)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二)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四)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
(六)培训和指导;
(七)商号的使用;
(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九)消费者投诉;
(十)宣传与广告;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条款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一)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 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

(二)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比例;

(三)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

(四)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

(五)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

(六)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

(七)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

(九)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等合同约定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未与特许人鉴定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人和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转让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广告宣传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在宣传、促销、出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遗漏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广告宣传材料中直接或者间接含有特许人的经营收入或者收益的记录、数字或者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涉及的地区及时间应当明确。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欺骗、导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标、广告画面及用语或者其他辨识标记。

第二十六条 在特许经营推广活动中,特许人不得人为夸大特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者有意隐瞒特许经营客观上可能出现的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人、被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并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宜。

第三十一条 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反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应在获得审批部门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时,除符合本办法外,还须符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向原审批部门备案,继续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内地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 2月 1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G. 注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目前国家政策:必须具备四大条件,从2001年12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开始施行,根据规定,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投资开药店。投资者在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的原则下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开办药品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具有依法通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第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第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据了解,这些规定具体到本市,一是店面面积需达到100平方米以上,二是要通过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定)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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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规定如下: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参考资料:全国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H. 药店要申请连锁,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

4、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5、需要有药师证,凭药师证到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后面办也可),然后再到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最后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这样就可以营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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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的药店要施行GSP认证,GSP就是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一切都要按GSP模式运作。还要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然后还要去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

城区药店应配备不少于2名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人员,其中1名应为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主管药师;乡镇药店应配备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人员;

设在行政村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药士(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

I. 药品经营想开一家药店,如果加盟连锁的话,是不是药品只能采购加盟的公司,其他大型批发公司可以采购吗

依法经营的话,只能向加盟的连锁总部采购,药监局规定连锁门店不允许向其他批发公司采购。这也是药监部门对加盟店重点检查的行项目之一。
药监规定连锁药店,包括加盟店都要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商号,统一标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质量管理,统一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