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收取加盟费应如何纳税
收取加盟费是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应该缴纳增值税,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收取加盟费,征收率3%。
㈡ 加盟店要不要交税
开加盟店要交税的,如果是服装类的就要交国税(开店资金的6%一个月)、地税(70元/月左右)和工商税(100元/月),开加盟店之前要与你想加盟的服装店谈好利益分配方法等等,不需要另外成立公司。
㈢ 餐饮加盟公司要不要交税如何合理避税。
首先,开公司都是要缴纳税收的,餐饮加盟公司也不例外。
合理避税的方法是:
餐饮加盟公司应考虑到如何对经营中所耗水、电、燃料费等进行分摊,家人生活费用、交通费用及各类杂支是否列入产品成本。用而不“费”这种避税手段很实用。
做足“销售结算”的文章,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延迟收入确认的时间。
用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符合一定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也就是说,公司可以吸收部分残疾人就业。
希望回答内容能够帮助到你。
㈣ 公司开连锁店,交税怎么交是在公司总部统一交,还是每家店面各自交
如果下属连锁店都是分公司(非独立法人),且都在同城,由公司总部统一纳税。
如果部分连锁店在异地,并注册为分公司,有些地区要求地税在异地缴纳,可以缴纳后由当地税务开具纳税证明,总部这部分不用缴纳。或者总部统一缴纳后开具纳税证明,分公司也不用缴纳。
如果连锁店是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要分别各自纳税。但子公司转给母公司的利润,如果在当地缴纳了所得税,母公司可以免交或只缴纳税率差额(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母公司不享受的要补齐差额部分)。
㈤ 收取的加盟费应该交什么税
收取的加盟费应该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向加盟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加盟费,属于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商誉”税目缴纳营业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因此,企业收到的加盟费应在国税范围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㈥ 加盟一个品牌的店,需要办营业执照,要怎么交税
加盟品牌服饰不需要交税 品牌公司有授权书 你只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如果你是单店 每月缴固定税收就可以基本税收各个区域不一样 地级市一般在几百至1000不等
㈦ 我在一家大公司下面开了一家加盟店自己要交税吗
以服务行业定性纳税。 估计很大可能是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 主要涉税项目: 营业税:开具服务业发票时产生的,按5%的营业税率计算并同时计算其附加。
房产税(自用):按房产原值,减除10%-30%的基础上按1.2%和税率计算。 土地使用税:按占地面积和单位面积的金额进行计算(共用房屋另论)。 合伙人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五级累进税率计算。 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要交税,需为其代扣代缴。
㈧ 连锁店如何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1997年11月11日 [1997]财税字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的有关规定,现对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二、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向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后,财政部门应研究采取妥善办法,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涉及省内地、市间利益转移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涉及地、市内县(市)间利益转移的,由地、市财政部门确定;县(市)范围内的利益转移,由县(市)财政部门确定。
三、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